河洛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11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奈何
編號:568573
2022-09-02
11頁
21.04KB
1、河洛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的目的 為做好河洛市城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和國家、公民的財產安全,指導和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綜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編制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及時控制、消除隱患的原則,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職責明確、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對飲用水源的污染和危害,減少對國家財產、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 第三條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2、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6)河洛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洛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條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協調配合。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城鎮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河洛市城區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預報、預警、處置、3、善后等工作。 污染事故主要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飲用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導致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2)化學性污染。一切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引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蓄意投毒等。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應急處置組織機構 成立河洛市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4、揮部組成人員如下:總 指 揮:副市長副總指揮:市政府辦主任 市環保局局長 市水務局局長成 員:市財政局局長 市交通局局長 市衛生局局長 市安監局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環保局副局長市水利局副局長 第七條 應急指揮部工作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環保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按照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 應急指揮部職責: (1)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處理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統一指揮事件現場的求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擴大。 (5、2)向上級應急機構報告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發布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和處置命令,啟動相關預案或采取其他措施; (3)負責指揮、調度以及調動警力、民兵及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決定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進行封閉和對交通實行管制等強制措施。 第八條 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負責對事件涉嫌犯罪的偵查、鑒定、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等工作,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經費,確保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6、用。 市水務局配合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交通局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及時到達目的地。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原因的調查和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實,以及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工作。 自來水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當地群眾的飲用水供應工作。 第九條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環境監察、環境監測、衛生防疫部門和自來水公司組成。第三章 預報和預警 第十條 預報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7、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全市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在線監測數據、環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1)各水廠加強對水源保護區的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2)環保部門要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源水質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衛生部門要加強督察,并建立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8、調度方案;加強應急檢驗能力; (4)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一起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報。 第十一條 預警分類 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環境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供水安全事故劃分為一般(級)、較大(級)、重大(級)、和特大(級)四級,依次用蘭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第十二條 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1)級(特大):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或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環境突發事件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2)9、級(重大):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故。 (3)級(較大):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城區主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4)級(一般):因飲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城區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條 報告 (1)報告方式:事發單位或知情者應立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報告內容: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程度、人員受害情況等10、。報告可采取電話、傳真、人員直接報告等形式。 (3)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對事件情況進行甄別、核實。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并根據市政府的指令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四條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系。 第十五條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已經發生,由市政府負責發布預警公告; 第十七條 按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11、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特大(級響應)、重大(級響應)、較大(級響應)、一般(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應急響應程序 市應急指揮部得到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初步確定事件性質、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啟動預案級別的建議,逐級上報,并請示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決定啟動后,應急指揮部要盡快組織實施,并成立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政府領導參加的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一)應急準備工作 開通市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12、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同時對口上報相關部門;成立相關專家組分析研究情況,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二)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指揮部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事件擴大。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13、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根據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三)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污染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3、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四)應急終止的程序 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程序,執行河洛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應14、急終止程序。 第十九條 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一)分析查找原因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時查找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二)編制總結報告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特大、重大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須于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應急過程評價 涉及飲用水源地一般環境事件和較大環境事件由市政府組織、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實施;涉及飲用水源地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市政府逐級上報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會同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市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發生涉及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后,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或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或對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失當,索賄受賄、包庇事件責任者等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