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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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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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簡本)1 總則1.1 編制目的依法規范全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建立市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快捷的應急工作機制,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1.2 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常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1.3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發生下列生2、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事故以上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具體分級標準見2事故分級)。(2)超出轄市(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跨轄市(區)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3)市政府認為需要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處置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1.4 工作原則(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在事故發生后,立即營救受傷人員,組織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救援應堅持依靠科學的原則,發揮3、專家、專業救援力量和公眾的作用。采用先進的檢測、檢驗、監測手段,救援裝備和技術,迅速控制事態,減少和消除危害后果。(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機制的職責。(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堅持企業自救原則,事故救援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政府為主,實行轄市(區)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事發地政府和單位必須果斷、迅速地采取應對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先期到達4、事故現場進行有效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切斷事故災害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同時,應按規定立即向市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市政府迅速對事故作出判斷,決定應急響應行動。有關部門應與當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可由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救援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和預案演練等工作,提高應急響應系統的整體救援能力。2 事故分級依據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按照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5、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受事件影響的范圍,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級)、較大(級)、一般(級)四級。2.1 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2.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 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2.3 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蹤),或直6、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2.4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3 組織體系常州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市政府有關部門、各轄市(區)政府、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搶險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3.1 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市安委會為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全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7、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市安委會辦公室為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辦事機構。市安委會聘請的有關專家組即是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其成員主要是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專家。平時為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提供決策咨詢,緊急狀態時參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處置工作。3.2 現場指揮部工礦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下設專業應急小組。3.3 轄市(區)政府組織機構各轄市(區)政府成立相應的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建立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組織體系,負責本區域內一般級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4 預警預防4.1 信息監測與報告8、為有效預防工礦企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要推進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與預警機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督實行“政府加強領導、屬地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確保安全運行”的原則。日常監測信息由企業負責管理,重大監測信息上報企業所在地的轄市(區)安委會辦公室。市有關部門和各轄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將掌握的工礦企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信息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異常情況,經市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和市安委會。4.2 預警級別根據江蘇省工礦企業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規定,按照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數量、受事件影響的范圍等,將9、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其級別與事故分級標準相對應。4.3 預警預防行動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重特大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迅速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專家對事故發生地的危害進行辨識評估,確定事故影響的范圍及可能影響的人數,初步確定響應級別,并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5 應急響應5.1 信息報告工礦企業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報后,立即向當地公安110報警,同時報轄市(區)政府和安委會。轄市(區)政府和安委會接報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和安委會,較大級或以上事故,市政府應在2小時內報至省政府。緊急情況下現場有關人員10、或單位可越級上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主要危害物質及危險源、事故性質、波及范圍、發展趨勢、次生和衍生事故(件)的可能性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同時按規定立即上報。當地政府、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有關部門要迅速調集力量,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進行分析,根據現場情況,判斷并啟動相應的應急程序,并成立現場指揮部,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及時將事態變化信息上報。5.2 分級響應 I、II級響應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后,市11、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提出建議,市政府迅速啟動I、II級響應,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應急指揮部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市政府(市安委會)及時將事故情況上報省政府(省安委會),請求省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III級響應發生較大(III級)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時,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提出建議,市政府立即啟動III級響應,積極進行搶救,并將事故情況逐級上報至省政府和省安委會。 級響應發生一般(IV級)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所在轄市、區政府啟動相應預案,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并將事故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安委會。12、5.3 指揮協調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1)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2)根據現場情況和上級領導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小組,協調有關應急力量進行應急處置,接受市指揮中心的指揮。(3)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要求。(4)組織專家現場指導,提供技術支持。(5)協調與周邊城市和單位的關系,尋求對應急救援的支持配合。(6)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5.4 信息資源采集包括:事故單位情況,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發生可能,對環境和氣象的影響,當地氣象、地13、理、地質、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搶險救援設備、設施信息,事故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信息等。對采集的信息要進行分析整合,按要求進行反饋。5.5 緊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及時做出決策,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組織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對可能惡化的險情,在充分聽取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對跨轄市(區)、跨行業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確認并協調實施。必要時報上級相關部門請求進行協調和確認。5.6 醫療衛生救助市和事發地的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治工作,并根據事故類型和現場狀況開展疾14、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5.7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應制定戰術、技術方案,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向應急救援人員宣傳必要的救援知識,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用具。應急救援人員須服從命令聽指揮,有序開展工作。5.8 公眾安全防護現場指揮部負責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1)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共同確定保護群眾安全的方案和措施;(2)確定緊急狀態下疏散區域、疏散距離、疏散路線、疏散運輸工具和安全蔽護所;(3)對已實施臨時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電、衛生等基本條件;(4)負責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5.9 現場檢測與事故危害評估根據需要15、,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監測、鑒定與事故危害評估活動包括:事故影響邊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氣象條件,對食物、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筑垮塌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5.10 信息發布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新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并發布。5.11 應急結束當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基本恢復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件)隱患消除后,進行撤離和交接程序,恢復正常狀態程序,宣布應急響應結束。6 后期處理6.1 善后處置各轄市(區)政府會同相關部門16、(單位)組織工礦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疏散人員回遷、災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態恢復等。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安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6.2 事故調查按程序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6.3 保險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參加保險的企業或人員及時開展各項保險理賠工作。6.4 總結評估現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總結報告報送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完善和補充。7 保障措施7.17、1 裝備保障各地、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資儲備。同時要掌握本專業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定配備救援裝備。7.2 隊伍保障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依法組建和完善專業救援隊伍;各級政府掌握區域內所有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并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7.3 基礎設施及信息保障構筑信息通訊平臺、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系統。重大危險源信息和監控系統,保證應急預警、報警、指揮等活動的信息交流快速、順暢、準確,做到信息資源共享。7.4 物資與運輸保障根據救援需要,要保證足夠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實現快速、及時供應到位。7.5 醫療衛生保障18、衛生行政部門全面掌握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救治方面的資源信息,其中包括職業中毒、燒傷等救治機構的數量、分布、可用病床、技術力量和水平等。加強對應急救治藥品、醫療器械實施監督管理,保證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搶救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解毒藥供應的城市及來源。7.6 資金保障工礦企業應當做好應急救援與監控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全市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必需的專項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7.7 社會力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現場指揮部可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和志愿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7.8 教育、19、培訓和演習轄市(區)政府和企業、社區要建立互動機制,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機意識,尤其是位于工礦企業重大危險源周邊人群,要了解潛在的危險性質和對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識,提高預防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能力。高危行業或存在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工礦企業,應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宣傳相關知識,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習,使應急預案經得起實戰檢驗。各轄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要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要督促有關工礦企業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20、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隊伍或人員,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按照預案的要求有條不紊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8 獎懲8.1 獎勵對在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的;(2)搶排險事故或搶救人員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8.2 責任追究在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行政處分、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規21、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2)不及時報告事故真實情況,延誤處置時機的;(3)不服從指揮機構的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者物資的;(5)阻礙應急救援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9 附則9.1 預案管理本預案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制定,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轄市(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要求,結合各自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所屬有關部門、重點企業單位制定各自預案,報上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9.2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