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方案(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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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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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市場流通秩序,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煙草制品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煙零售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劃。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河池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第三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準許其從事卷煙、雪茄煙零售業務的地點、場所。第四條 零售2、點的設置遵循合法合規、布局合理、利民便民和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第五條 本規定根據轄區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第二章 總體布局規劃第六條 將河池市各縣(區)轄區分別劃分為以下區域(情形):(一)城市(縣城)區域,指各縣(區)政府所在地區域,城市(縣城)區域范圍以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城市(縣城)區域范圍明細表(附件1)為標準;(二)鄉鎮區域,指鄉(鎮)政府所在地區域,鄉鎮區域范圍以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鄉鎮區域范圍明細表(附件2)為標準;(三)行政村區域,指除城市(縣城)和鄉鎮區域以外由村(居)民委員會治理管轄的區域(含行政村和農村居民點),行政村持證數量和辦證情況3、詳見河池市轄區行政村卷煙零售點布局名錄(附件3);(四)特殊區域,指本規劃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五)特殊情形,指本規劃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第七條 各區域(情形)零售點的設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一)城市(縣城)、鄉鎮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距離限制模式;(二)行政村區域零售點的設置采取數量限制模式;(三)特殊區域零售點的設置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分別采取數量限制、數量限制與距離限制相結合模式;(四)特殊情形零售點的設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距離限制模式。第三章 各區域(情形)布局規劃標準第八條 城市(縣城)、鄉鎮區域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4、間距要達到150米以上。第九條 行政村區域按一村一證設置零售點,本規劃實施前已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零售點的行政村不再增設零售點。第十條 下列區域零售點的設置,實行數量限制模式,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可設置1個零售點,不與其他零售點或申請點互為參照點,已設置的不再增設:(一)高速公路服務區內;(二)高鐵、高速工程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封閉式生活集中區內,且施工人員數量達到200人以上的(以工程項目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依據);(三)軍隊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監獄內;(四)營業規模在100間客房以上的酒店、賓館。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零售點的設置,實行數量限制與距離限制相結合模式:(一5、)一個封閉式居民小區內最多可設置3個零售點,建筑戶數在200戶以上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且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00米以上;(二)人數在1000人以上實行封閉式管理的規模較大的企業、廠礦、園區、基地等,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00米以上;(三)大專院校校園內、成人培訓基地內最多可設置3個零售點,且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00米以上;(四)機場、汽車站、火車站、動車站候車大廳內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00米以上;(五)封閉式管理的旅游景區、度假村、公園內,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且申請點與最近零6、售點間距要達到200米以上。本條規定區域的店鋪,鋪面門口朝區域外經營的,零售點設置按第八條或第九條執行,所設的零售點不計入區域內零售點總量;鋪面門口朝區域內經營的,不與區域外的零售點或申請點互為參照點;鋪面前后貫通、兩面門口分別朝向區域內和區域外經營的,要同時符合區域內零售點設置標準及第八條或第九條設置規定的標準。第十二條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經營地址變化,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在原許可證核準登記的城市(縣城)、鄉鎮、行政村區域范圍內重新選點變更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區域數量控制限制,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40米以上,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作為新申請點7、的參照點。第十三條 因政府統一規劃移民搬遷,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在移民點范圍內重新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區域數量控制限制,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40米以上,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作為新申請點的參照點。第十四條 本規劃實施前已設立,零售點位于中學、小學、幼兒園周圍禁止設置零售點范圍內的,在本規劃正式施行后6個月內搬遷至原許可證核準登記的城市(縣城)、鄉鎮、行政村區域范圍內重新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區域數量控制限制,城市(縣城)區域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40米以上,其他區域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20米以上,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作為8、新申請點的參照點。第十五條 因中學、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等客觀原因造成零售點位于禁止設置零售點范圍內的,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持證人在原許可證核準登記的城市(縣城)、鄉鎮、行政村區域范圍內重新選點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區域數量控制限制,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40米以上,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作為新申請點的參照點。第十六條 根據煙草行業相關文件精神設立的,具有形象展示、信息收集、消費跟蹤、宣傳促銷、品牌培育、產品銷售等綜合性功能的自營店,不受區域數量控制限制,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20米以上,同時不作為其他申請點的參照點。第四章 禁止設置的規定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9、之一的,禁止設置零售點:(一)城市(縣城)區域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半徑范圍內;其他區域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半徑范圍內;(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規劃所稱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包括周邊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各自最近一側門沿之間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無障礙最短距離,具體見河池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附件4)。第十九條 本規劃所稱的“封閉式”區域,是指區域外圍有固定圍墻或隔離物等明確邊界與小區外部相隔的區域。第二十條 城市(縣城)、鄉鎮區域因城市發展10、變化使區域范圍需要進行重新調整界定的,行政村持證數量和辦證情況有變化的,河池市煙草專賣局在政府官方網站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第二十二條 本規劃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各縣(區)在本規劃施行前已經受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按照原規劃執行,在本規劃施行以后受理的適用本規劃。第二十三條 本規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城市(縣城和鄉鎮)區域范圍明細表(鳳山縣)一、縣城東至鴛鴦洞隧道口;西至民順駕校路口;西北至巴言橋頭;南至污水治理廠、垃圾場二級路口;北至內龍電站遂道口、鳳天二級路隧道口。二、鄉鎮1. 三門海鎮:東至二級11、路口;西至三門海派出所大門、弄仁路口;北至三門海鎮幼兒園。2. 長洲鎮:東至更甫橋頭;南至巴想環城路口;北至拉肥路口。3. 砦牙鄉:東至砦牙六郎橋頭;南至拉好路口;西至砦牙小學;北至砦牙鄉中學路口。4. 喬音鄉:東至喬音鄉財政所;西至喬音鄉林業站;北至喬音水庫水壩。5.中亭鄉:東至中亭村村門;西至中亭鄉政府大門;北至鳳凌二級路口。6.金牙鄉:東至鳳樂二級路口;西至鳳樂二級路口。7. 平樂鄉東至鳳樂二級路口;南至平樂初級中學大門;北至力那小學大門、那弄橋頭。8. 江洲鄉:東至江洲村村部路口;西至江洲鄉供水站。 河池市轄區行政村卷煙零售點布局名錄(鳳山縣轄區)鄉(鎮)名稱村民委員會 (名稱)已設置12、零售點可設置零售點鄉(鎮)名稱村民委員會 (名稱)已設置零售點可設置零售點鳳城鎮巴旁村委會100長洲鎮那老村委會40松仁村委會180喬音鄉那王村委會60久文村委會160合運村委會60才勞村委會70懷里村委會30長峒村委會90巴甲村委會100拉仁村委會40康里村委會80鳳凰村委會40上林村委會70興隆村委會10額里村委會130恒里村委會120若里村委會80京里村委會160久加村委會190良利村委會70老里村委會30林蘭村委會20大同村委會180弄者村委會60同樂村委會70三門海鎮月里村委會90文里村委會80坡心村委會220板吉村委會20弄仁村委會70龍相村委會40謀屯村委會30久隆村委會140仁13、安村委會40金牙瑤族鄉上牙村委會110央峒村委會30下牙村委會50廷社村委會10東王村委會40長洲鎮長洲村委會60坡茶村委會120那拉村委會40猛干村委會40那愛村委會30外里村委會150那樂村委會20更沙村委會230板任村委會10金莊村委會20板倫村委會20干存村委會30那兵村委會20隴旺村委會60板均村委會40內里村委會100那烘村委會30大平村委會40郎里村委會110中亭鄉中亭村委會80百樂村委會230六馬村委會80中亭鄉先鋒村委會70江洲瑤族鄉鳳平村委會50柏林村委會40維新村委會40鳳界村委會30相圩村委會50隴弄村委會20弄旁村委會10積善村委會90隴善村委會40平樂瑤族鄉力那村委14、會40砦牙鄉砦牙村委會40洪力村委會60平雅村委會90平旺村委會140板隆村委會30海亭村委會80泗務村委會30謀愛村委會180板葉村委會01登亭村委會60隆梅村委會50大洞村委會120板洞村委會10桑亭村委會90東風村委會10寅亭村委會140拉隆村委會20蘭包村委會40弄懷村委會20江洲瑤族鄉江洲村委會70拉英村委會30巴標村委會40河池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為統一、規范現場測量標準,確保煙草制品零售點勘驗公開、公平、公正,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以下簡稱合理布局規劃),制定本標準。第一條 本標準適用于河池市各級煙草專賣局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的現場15、測量工作。第二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主要是指間距距離的測量認定。第三條 間距距離測量,是指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包括周邊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通道口)各自最近一側門沿之間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無障礙最短距離。第四條 間距距離使用測量工具進行測量,測量結果在零售點設置合格值正負2%范圍以內,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復核的,由測量單位法制監督部門參與進行二次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表和全程視頻音頻記錄。第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經設置的行人隔離帶(欄)、綠化帶等視為障礙物,認定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第六條 在通行道路上臨時設置的安全設施,臨時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設立、建造的建筑、物體,以及16、因階段性施工影響通行等不視為障礙物。第七條 測量標準。1.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同側無障礙物的,測量最短直線距離。(如圖1所示)(圖1)2.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同側存在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點與零售點間的距離。(如圖2所示)(圖2)3.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異側無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點與零售點間的距離。(如圖3所示) (圖3)4.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異側存在障礙物的,測量按直角分段繞過障礙物測量,分段距離之和即為申請點與零售點間的距離。(如圖4所示)(圖4)5.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道路存在有轉角的,按直角分段測量最短距離。(如圖5所示)17、(圖5)6.以中學、小學、幼兒園進出口通道為參照點的,參照上述方式進行測量。7. 申請點門面多面(多間)貫通且多面經營的,取與最近零售點各自最近一側門沿之間進行測量。8.市場、封閉式小區內、廣場等區域零售點間距測量方法均以原設計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離進行測量。9.特殊地形測量:因地形、地貌或設計等原因導致道路、通道成不規則形態,通過前述方法無法測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徑最近距離進行測量。10.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之間有臺階、樓梯的,以其平面坡長進行測量(如圖6所示);有電梯的,以層高進行測量;樓梯與電梯并存的,以最短距離的為準。(圖6)11.間距測量時測量值超出零售點設置標準要求18、20%以上的,注明“內無零售點”即可(比如規定申請點與最近零售點間距要達到150米以上,測量時超過180米的,可注明“150米范圍內無零售點”)。 12測量工具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測量工具。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制品經營場所條件規定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河池市范圍內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具備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場所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煙草制品零售市場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河池市轄區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新辦、延續、變更等行政許可審批、后續管理涉及經營場所事項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19、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合法商業使用權,用于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具體地點、場所。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經營場所應與住所相獨立,經營行為不受生活起居活動的影響。經營場所和住所無明顯界限的,由行政相對人明確經營場所和住所的范圍劃分并簽署確認書。(二)經營場所應有固定的地址門牌號(含主管部門、責任管理部門編號、批準合法使用證明),在設計功能上具有長期性、不可移動性,與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地址一致,在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如實填寫具體的固定地址名稱。農村或其他特殊區域因歷史、現實原因造成無固定門20、牌號(編號)的,通過實地核查,采取參照物加距離的方法予以固定。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對申請零售點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相關法律責任,應當配合煙草專賣局執法人員對經營場所開展實地核查,必要時在核查過程中出示經營場所的所有權屬證明或使用權屬證明,作出書面承諾予以確認經營場所信息。(三)新建的經營場所應具備建成并且投入商業經營使用的條件,經營場所外墻腳手架應已全部拆除,一樓門、窗已安裝完畢,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不影響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正常勘測。(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擅自改變經營場所位置、出入口、經營面積等其它登記核準事項,導致不符合作出許可時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理。第五條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第六條 本規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煙草專賣局備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煙草專賣局負責監督實施。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