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應急救援裝備使用辦法(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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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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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高速公路應急救援裝備使用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xx省高速公路應急救援裝備使用辦法(試行)是實施我省高速公路應急救援裝備管理、制定裝備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基本依據(jù),中心有關部門、各清障救援大隊、車輛駕駛員、應急救援器械、設備操作員必須遵照執(zhí)行。第二條 應急救援裝備包括應急救援車輛及應急救援器械、設備。搞好裝備管理,是保證應急救援隊伍執(zhí)行清障救援、應急保暢任務和實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對加強我省應急救援隊伍全面建設、完成各項保通保暢任務有著重要的意義。第三條 應急救援裝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堅持改革創(chuàng)新,加速運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改進技術保障手段,提高駕駛操作人員的素2、質,實行科學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適應應急救援隊伍正規(guī)化、標準化建設的要求。第四條 應急救援裝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一)強化應急救援裝備管理職能,運用現(xiàn)代管理方法,提高車輛、器械、設備管理的現(xiàn)代化水平。(二)制定應急救援設備管理規(guī)章制度,組織各清障救援大隊貫徹執(zhí)行。(三)組織對應急救援車輛、設備、器械的正確使用與保養(yǎng),提高應急保暢能力。(四)實施應急救援車輛監(jiān)理(檢查)工作,預防車輛事故,減少車輛使用公害。(五)組織應急救援車輛、設備、器械的專業(yè)訓練,培養(yǎng)合格的駕駛和操作人員。(六)組織應急救援車輛、設備、器械的維修,及時恢復車輛技術狀況。(七)組織車輛器材保障,保證應急救援車輛技術狀況。(八)3、合理使用應急救援設備維修管理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九)擬定應急救援裝備勤務保障方案,實施裝備勤務保障工作。第五條 應急救援裝備管理工作是各級負責人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要嚴格按照要求實施對應急救援裝備的管理。要重視對駕駛員、操作員的教育、培養(yǎng)和管理,注重保留業(yè)務技術骨干。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鼓勵創(chuàng)新,推動改革,指導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員管好裝備。第六條 應急救援車輛駕駛員、應急救援設備、器械操作員要認真執(zhí)行相關規(guī)章制度,忠于職守,努力鉆研業(yè)務技術和現(xiàn)代管理知識,不斷調高科學管理水平。要重視精神文明建設,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第七條 各單位要組織駕駛員、操作員廣泛開展各項競賽活動或評比4、工作,調動廣大操作人員的積極性。第二章 車輛使用第八條 應急救援車輛包括應急指揮車、清障車(拖車)、吊車、消防車、除雪車、灑水車等。第九條 車輛調派使用應遵循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根據(jù)任務和車況有計劃的合理調配使用,提高車輛的利用率。第十條 應急救援車輛除清障救援、應急保暢和處理突發(fā)事件外,不準挪作他用。第十一條 各大隊應編制車輛運用計劃,對車輛的使用、保養(yǎng)、修理、初駛、報廢等各項工作作出統(tǒng)一安排。車輛運用計劃分為年度、季度兩種。車輛運用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應及時進行總結。第十二條 各大隊間的車輛調動,須辦理調動手續(xù),并填寫車輛移交表。調動車輛的牌證、隨車工具、附件和技術文件應隨車移交,由中心車輛管理部門5、在場監(jiān)督辦理移交手續(xù)。接車單位對調入車輛應認真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有權拒絕接受。第十三條 應急救援車輛應按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統(tǒng)一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專用設備外觀標識的函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安裝警燈、警報器,車身外表不得隨意噴刷或懸掛未經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標志。第十四條 應急救援車輛統(tǒng)一懸掛應急救援車輛標準號牌。號牌的制作,由中心按個單位編制車輛數(shù)申報號牌制作計劃,經相關部門審核,統(tǒng)一制作。第十五條 懸掛應急救援牌號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各種證件,以備相關管理人員的檢查。第十六條 “出車憑證”是車輛出勤的依據(jù)。是考查、統(tǒng)計車輛工作情況的原始憑證。第十七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只準駕駛準駕車種,操作6、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車輛操作證及相關證件。第十八條 對玩忽職守,嚴重違章肇事或駕駛作風惡劣而不接受教育的駕駛員,可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吊扣或吊銷其車輛駕駛證。第十九條 駕駛員的年度審驗,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第二十條 駕駛員必須認真履行下列職責:(一)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技術,熟悉所駕車輛的構造和技術性能。掌握各種條件下的駕駛操作要領和排除常見故障的技能,認真準確填寫“車輛技術卡片”。(二)愛護車輛裝備,按照完成規(guī)定的保養(yǎng)作業(yè),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無損壞丟失。(三)熟悉有關規(guī)定,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服從交警的指揮和糾正,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四)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正確地起動和7、預熱發(fā)動機。出車時應遵守駕駛操作規(guī)程,低檔起步,平穩(wěn)加速,逐漸增加發(fā)動機負荷。行駛中注意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的指示情況,隨時掌握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根據(jù)氣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謹慎駕駛,確保交通安全。(五)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應急救援車輛,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精神集中,謹慎駕駛保持安全車距,不盲目開快車。第二十一條 為了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保證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經濟性,新車、大修車和發(fā)動機大修的車輛,必須正確的實施車輛初駛。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初駛里程為15公里,特殊車型的初駛里程參照原廠規(guī)定進行。第二十三條 車輛初駛期間應逐漸增加負荷,裝載不得超過額定裝載質量的80%,并不準隨意拖掛、拖拉車輛。第二十四8、條 初駛車輛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發(fā)動機不得高速運轉,并經常注意發(fā)動機、變速器、分動器、前后橋和輪轂的工作情況及溫度,檢查各部機件的連接緊固情況。限速裝置不得任意調整和拆除。第二十五條 需要進行初駛的車輛,應盡快完成。初駛工作由車輛管理人員或車屬大隊領導組織,由本車駕駛員執(zhí)行,必要時由中心車管部門集中組織實施。初駛前應對駕駛員進行初駛教育,使其了解初駛意義和熟悉有關注意事項,并指導其正確駕駛和及時進行檢查保養(yǎng)。第二十六條 初駛工作結束后,應對車輛進行初駛保養(yǎng)和檢查,并將初駛情況記入車歷登記簿。第二十七條 車輛封存是厲行節(jié)約、控制車輛使用和適應緊急任務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車輛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9、少自然侵蝕,又要能在短時間內迅速啟封執(zhí)行任務。凡預計兩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車輛,均應進行封存。封存的車輛應技術狀態(tài)良好,新車應在完成初駛工作后進行封存。第二十八條 車輛的封存與啟封應由中心領導批準,由車屬大隊組織實施。車輛封存前應對駕駛員進行封存工作的教育,準備所需的物資器材并對封存的車輛進行必要的補充保養(yǎng)。車輛封存工作完成后,車屬大隊領導應進行檢查。車輛封存、啟封情況應及時記入車歷登記簿。第二十九條 封存車輛的主要技術工作為:清潔車輛、解除負荷、除銹、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緩輪胎老化等。消防車封存還應放凈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內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煙和泡沫等消防車還應按原生產廠封存的10、技術要求進行保養(yǎng)。第三十條 封存的車輛應每月進行一次保養(yǎng),每年更換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應視情況原地發(fā)動或短距離路試。消防車除以上作業(yè)項目外,應對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設備進行運轉或試驗。第三十一條 各大隊車輛管理部門應對駕駛員進行啟封動作的訓練,保證隨時能迅速地完成啟封任務。第三章 車庫(場)第三十二條 車庫(場)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維護車輛的場所,凡有車單位均應按標準修建車庫(場)。第三十三條 消防車必須停放在車庫,其他應急救援車輛一般應停在車庫,并按建制順序停放。車庫不足需要再臨時停車場停放的,車場應設置涼棚,防止車輛日曬雨淋和銹蝕。第三十四條 設置臨時車場應符合以下要求:(一)面積寬闊,布11、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車輛。(二)場地堅實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車輛外出和緊急疏散。(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組織警戒,保證安全。(四)有方便的水、電源盒能夠滿足保養(yǎng)作業(yè)的設備。第三十五條 車庫(場)值班制度納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中,值班人員由車屬大隊指定,其工作職責是:(一)維護車庫(場)內務秩序與安全,管理車庫(場)設備。(二)掌握車輛動態(tài)和數(shù)、質量情況。(三)檢查出庫(場)車輛的憑證與技術狀態(tài),監(jiān)督回庫(場)車輛及時完成保養(yǎng)作業(yè)。(四)檢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監(jiān)督庫(場)內人員遵守消防規(guī)劃。(五)處置意外情況,并立即向上級報告。第三十六條 根據(jù)需要,車庫(場)可增設一名值日員,協(xié)助值班員進行工12、作。第三十七條 車庫(場)消防規(guī)則(一)車庫(場)內消防器材必須經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嚴禁挪作它用。(二)車庫(場)內嚴禁吸煙和明火照明。(三)車庫(場)內供電線路和用電設備要定期維護,發(fā)現(xiàn)隱患應及時排除。(四)車庫(場)應保持清潔衛(wèi)生,保證進出道路暢通,不準堆雜物。第三十八條 車輛在加油時,發(fā)動機必須熄火。加油不可過滿,注意留出適當?shù)呐蛎浫莘e,加完油應立即駛離。等待加油的車輛必須一次駛進加油站,排列整齊,駕駛員不準離開。第四章 車輛專業(yè)訓練第三十九條 車輛的專業(yè)訓練,是搞好車管工作,保證完成應急救援任務的重要措施,是應急救援隊伍訓練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四十條 車輛專業(yè)訓練要認真13、貫徹執(zhí)行xx省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訓練大綱(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在政治思想、作風紀律、業(yè)務技術以及安全等方面進行全面教育訓練。進行熱愛本職工作、職業(yè)道德等教育,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嚴格要求,嚴格訓練的方針,保證達到訓練大綱要求。第四十一條 各級車管人員要認真學習車輛管理規(guī)定,研究和總結應急救援車管工作的特點,特別是消防車輛裝備的勤務和技術特性,不斷學習新技術,總結新經驗,提高業(yè)務技術水平。第四十二條 新訓車輛駕駛員和操作人員,要認真學好本職專業(y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基本功。在職車輛駕駛員和操作人員,要在原有基礎上,深入學習本職專業(yè)知識和有關專業(yè)技術,能在復雜情況下完成本職任務,逐步達到一專多能。第四14、十三條 汽車駕駛員和操作員的培訓,應按照訓練大綱要求,由各單位組織。考核工作由中心車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各大隊都要認真抓好駕駛員的訓練工作。要把車輛專業(yè)訓練真正放到隊伍建設的重要位置,經常檢查指導訓練工作,抓好組織和業(yè)務建設。第四十五條 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選調優(yōu)秀的駕駛人員擔任專職教員、助教,重視保留教學骨干,抓好黨員、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業(yè)務技術訓練。第四十六條 嚴格按照駕駛員選拔標準挑選新學員。要求政治思想好、組織紀律性強,且文化考試合格者,在培訓中發(fā)現(xiàn)不合格者要堅決退回,不得降低標準。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章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第四十八15、條應急救援設備、器械包括破拆器、玻璃破碎器、液壓擴張鉗、切割機等。第四十九條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的配備和管理由中心統(tǒng)一領導,具體實施(調研、設計、采購、登記、調配、計量、清查等)。第五十條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應有專人負責,建立臺賬,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相關設備必須處于完好狀態(tài),確保應急救援裝備用于應急救援和安全監(jiān)察工作。第五十一條 各大隊每半年對應急救援設備、器械在用狀態(tài)進行檢查、核對,并將有關情況報送中心(見附表)。第五十二條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的使用由中心負責統(tǒng)一培訓,各大隊組織對操作員進行操作鞏固或技術創(chuàng)新,對需要計量檢定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械進行統(tǒng)一報檢,并定期向中心上報應急救援設備16、器械的使用、計量檢定等有關情況。第五十三條 應急救援設備、器械倉庫必須保證安全、清潔及其他相關參數(shù)要求,尤其針對較為精密的設備,必須達到相應的儲存要求。第六章 警燈、警報器的使用第五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批準,在應急救援車輛(應急指揮車、清障車、吊車、除雪車、清洗車)上安裝警燈、警報器,目的是為了在清障救援及相關應急工作過程中,增強應急快速反應能力,提高應急救援工作效能,及時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我省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因此,警燈、警報器除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遇有交通受阻時使用外,其他情況一律不準使用。第五十五條 應急救援車輛司機不得自恃特殊的思想濫用警燈、警報器,否則,造成后果由自己承擔,并由組織給予紀律處分。第五十六條 使用警報器和警燈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車輛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無違法記錄。(二)車輛由專人駕駛,并指定具體責任人。(三)一般情況下,只使用標志燈具,根據(jù)交通情況,可以繼續(xù)使用警報器。(四)兩輛以上車輛列隊行駛時,前車使用警報器,后車無特殊情況不得再使用警報器。(五)零時至凌晨5時,除特別緊急情況外,不得使用警報器。(六)在公安機關命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qū)域內不得鳴放警報器。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