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管理考核辦法(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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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576691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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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考核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提升監理行業整體素質,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務院、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企業,是指取得國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筑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第四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負責對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2、理活動的監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具體負責市南、市北、李滄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日常考核統計。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統計,并按規定報送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匯總。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結果及做出的處理決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方式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企業經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總監及監理機構履行職責、人員及內部3、管理、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等情況。(一)企業經營情況:企業及工程業績、企業辦公設施和監理檢測設備的配置等情況;(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報監、施工許可等手續辦理情況;(三)現場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現和整改、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等情況;(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情況:審查工程分包招標手續、隊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部質量安全體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合同簽定、現場管理人員及工人持證上崗等情況;(五)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情況: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從業行為進行管理考核情況;(六)總監及現場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情4、況: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監理日志記錄、監理資料整理、歸檔等情況;(七)人員及內部管理情況:注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數量及持證上崗、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人員資格和到崗到位、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對現場監理機構檢查考核等情況;(八)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情況:是否存在壓低監理取費、簽訂“黑白合同”、中標人員不到位、與材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等情況;(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第六條 建設監理企業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動態管理、獎優罰劣、高度聯動”的原則。第七條 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計分方式,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每年5、初統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級;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級為D級。第八條 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 (一)社會調查結果;(二)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依據。第九條 考核年度內具備以下條件給予加分。同一企業、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6、加分。屬聯合體的,按聯合體協議約定比例計分。(一)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政府表彰獎勵,分別加25分、15分、10分;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分別加20分、10分、8分;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城市其他部門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0分、5分、4分。(二)在本市監理工程因項目管理突出,被全國、全省和全市監理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5分、10分、6分;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被全國、全省和全市其他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0分、8分、6分。在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7、,分別加10分、5分、1分。(三)被評為“標準清單”式樣板工程的,每項加3分。(四)注重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企業的研發機構(技術中心),通過國家、省、副省級城市認定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論文、調研課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8分、5分;獲得副省級城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8分、5分、3分;獲得國家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9分、8分,獲得省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4分、3分、2分,獲得副省級城市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分、2分、1分;獲得國家8、省級工法的,分別加5分、3分;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每項加3分、2分、1分;在技術創新方面表現突出受到國家、省、市表彰或在國家、省、市會議上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5分、3分、2分。工法和技術創新獎加分只計第一完成單位。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國家、山東省、市級QC活動評選中獲獎的,分別加5分、3分、2分。(五)本市企業在外埠市場所監理的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裝飾裝修等專業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04分(不足10萬9、元不計,下同)。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60分。本市企業在境外市場所監理的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16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裝飾裝修等專業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08分(不足10萬元不計,下同)。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60分。(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所監理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裝飾裝修等專業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03分(不足110、0萬元不計,下同)。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60分。(七)工程監理企業在青島市組織應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應急事件中表現突出,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表彰,分別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2分、1.5 分、1分;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分別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動中表現較好的,加15分,一年內招投標加0.3分。在應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較好的分別加10分、6分。(八)在國家、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分別加6分、3分。(九)注重企業文化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成果等經11、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全國、全省、全市級會議上被觀摩、推廣或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8分、6分、4分,獲得國家、省級、市級政府部門書面肯定的分別加6分、4分、2分;在國家、省、市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組織的文化建設主題活動中(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獲獎的,一等獎分別加6分、5分、4分,二等獎分別加5分、4分、3分,三等獎分別加4分、3分、2分,優秀獎分別加3分、2分、1分。(十)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觀感質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單位工程建筑面積給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本項累計加分最高分30分。(十一)年度營業收入12、在500萬元以上的監理企業,該經濟指標較去年同比增長達到10%、15%、20%和30%的,分別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十二)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以上的監理企業,該經濟指標較去年同比增長達到10%、15%、20%和30%的,分別在企業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30分、40分和50分。(十三)年度稅收達到50萬元(以稅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以上的監理企業,較上一年度稅收同比增長達到10%、15%、20%、30%及以上的,分別在企業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十四)年度稅收達到100萬元(以稅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以上的監理企業,稅收額度較去年同比增長達到10%、113、5%、20%和30%的,分別在企業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十五)外地監理企業將企業總部遷入我市并在我市繳納稅收的,當年給予信用考核加40分。(十六)年度完成外埠市場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外埠市場經濟指標較去年同比增長達到10%、15%、20%和30%的,分別在企業年度信用考核中加10分、15分、20分和30分。(十七)年度完成外埠市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外埠市場經濟指標較去年同比增長達到10%、15%、20%和30%的,分別在企業年度信用考核中加20分、25分、30分和40分。(十八)重視建設工地黨建工作,積極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做好建設工地黨建工作,獲得國14、家、省級、副省級表彰或經驗推廣的,分別加4分、3分、2分。(十九)其他加分項:在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過程中,按照年內監理企業在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中對施工企業所扣總分數以一定比例計入該監理企業年終市場主體考核結果中。第十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4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分:(一)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圍標、串標等行為,或以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二)超越資質等級或范圍承攬工程監理任務的;(三)將承接的工程監理業務轉包的;(四)偽造、涂改、出賣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監理任務的;(五)同體監理的15、;(六)因監理不作為或錯誤指令而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七)因監理不作為或錯誤指令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每死亡1人的; (八)發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九)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2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1.5分:(一)應招標項目未經招標擅自開展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 (二)擅自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階段監理的;(三)監理取費明顯低于行業收費水平,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四)無正當理由不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或不按16、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的,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五)企業未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的;(六)未按規定擅自撤場不履行監理職責的;(七)監理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八)施工圖或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九)調查取證時惡意阻撓、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十)在建設項目資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與登記的印章不符的;(十一)施工企業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承攬工程,監理企業未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十二)兩年內未在我市承攬監理業務的;(十三)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引17、起群體投訴、上訪等責任事件中負有監管不到位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十四)對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發現后不及時制止、上報的;(十五)外地入青企業的信息發生變更后,60天(含)以上未辦理變更手續或檢查時辦公場所為其他企業辦公,未檢查發現或發現未上報的;(十六)發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筑物、公共設施安全的;(十七)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隱患未制止或未報告的;(十八)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18、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工程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行為認定辦法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的;(十九)外地房屋建筑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未按相關要求辦理信用信息登記承攬業務的;(二十)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1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5分:(一)投標時,因有關人員不準時參加開標會、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未送達指定地點、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等原因,導致所投標項目重新招標的;(二)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后,或已繳納投標保證金,未參與投標,影響正常開標的;(三)投標人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四)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19、標文件或者放棄中標,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五)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調查,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的;(六)企業未根據規定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或配備監理人員不符合要求的;(七)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嚴重質量缺陷的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八)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九)給施工單位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商或分包商的;(十)監理企業對所設的分支機構或項目監理機構無相應考核管理,監理機構周檢、月檢、季檢不到位,無定期巡檢巡視紀錄資料的;(十一)在確認工程量、辦理變更簽證、審核進度款支付申請、審定工程結算等計價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行為的;(十二)20、未履行監理職責,對用戶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造成用戶重復投訴3次及以上的;(十三)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主管部門停工的;(十四)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檢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十五)不按規定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十六)現場功能性檢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的;(十七)以各種理由拒絕領取告知書或處罰決定書的;(十八)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繼續施工,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十九)企業基本情況變更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二十)使用已廢21、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二十一)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均未訂立勞動合同,或均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二十二)外地入青企業未按要求辦理信息登記或信息發生變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十三)一年內未在我市承攬監理業務的;(二十四)存在壓低壓價、惡性競爭的;(二十五)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設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公告牌、參建單位主要信息公示欄、參建單位建筑工人維權須知牌,未督查整改的且未上報的;(二十六)所監理的項目竣工后出現多起上訪且負有監理責任的;(二十七)所用材料與送樣材料不符或質量低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22、上報的;(二十八)未設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崗位,未對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實行及時動態管理的;(二十九)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導致基坑存在安全隱患的;(三十)深基坑支護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基坑場內及周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的專項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的;(三十一)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以上落實不到位的;(三十二)偽造或涂改施工質量技術資料未制止或未報告的;(三十三)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三十四)項目總監與中標項目總監不一23、致,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三十五)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三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5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0.2分:(一)總監、總監代表或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現場資料由他人代替簽發的;(二)未執行監理業務或監理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的;(三)被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四)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總監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非法用工現象未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六)所配備檢測設備不能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七)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繳納勞動保險的;(八)在確認工程量、辦理變24、更簽證、審核進度款支付申請、審定工程結算等計價業務活動中專業監理人員不到位的;(九)監理單位專業監理人員每人次在考核年度內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內被用戶投訴、經核實確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十一)已領取罰款繳納通知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的;(十二)未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的;(十三)未嚴格貫徹落實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十四)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十五)未按規定辦理總監兼任,任命總監代表的;(十六)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無故不在現場的;(十七)企業從業人員存在“吃、拿、卡、要”等行為的;(十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或25、未按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資料上簽章的;(十九)外地入青企業的信息發生變更后30天至45天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二十)施工現場農民工持證率不足50%,未督促、上報的;(二十一)項目總監未在現場留存監理日記的;(二十二)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缺陷未制止或未報告的;(二十三)施工質量技術資料不齊全或整理混亂未及時制止的;(二十四)未按規定進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二十五)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經聯合驗收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擅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二十六)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含5項)以內落實不到位的;(26、二十七)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二十八)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四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3分:(一)允許非本單位工作人員掛名注冊的;(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土建、水、暖等專業未配備符合相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三)總監代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的;(四)投標時項目總監無故不參加項目總監答辯的;(五)未及時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按要求配齊現場管理人員的;(六)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相關規定的;(七)已接受行政處罰,但仍以各種理由不及時整改的;(八)未按規定將分包企業信27、息及時錄入到“青島工程建設管理信息網”工程項目信息庫的;(九)項目總監對項目巡視次數不足或在項目現場日志、檢查記錄等資料不全的;(十)未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審查、添寫和更新工程項目分包公示牌的;(十一)未按要求參加B、C、D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專項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十二)未按規定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管理考核的;(十三)現場監理機構使用未辦理執業手冊的非實習人員開展監理工作的;(十四)未有效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各類隱患及時進行有效整改的;(十五)未按規定對竣工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并寫出貫標檢查報告的;(十六)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造成質量問題的28、未制止或未報告的;(十七)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以下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十八)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五條 監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2分:(一)監理人員調出后,無故扣押證件的;(二)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或布置的任務未及時貫徹執行的;(三)項目監理資料簽證、簽章、簽字混亂,不具備從業能力或執業資格的人員超越資格或權限在相關資料上簽字的;(四)檔案管理混亂,資料不齊全、不完整、不分類,歸檔不統一的;(五)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審核、審批不符合監理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六)現場未留置29、監理人員執業手冊復印件的,未留置監理人員勞動保險清單的,或退休返聘人員未出示退休復印件的,或現場監理人員未隨身佩帶監理工作證的; (七)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不完善的;(八)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服裝不統一、安全帽不統一,未佩戴統一配發的胸卡的;(九)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有非本單位人員的;(十)經查實項目監理機構其他人員未到崗到位的;(十一)擅自調整監理機構人員,未到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十二)未按規定要求上報監理業務月報表,分支機構監理業務、人員組成情況季報表、項目監理機構檢查考核情況季報表的;(十三)企業相關人員無故不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活動與會議的;(十四)未按規定30、執行質量月報制度,或月報內容不及時、不全面、不真實的; (十五)應參加考勤考核人員未按規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六)已接受處罰并進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時提供整改材料的;(十七)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等資料記錄不及時、不全面或不準確的;(十八)施工現場每發現1人未按規定記錄監理日記的;(十九)未按規定配備施工現場監理人員,每缺一人扣2分;(二十)中標的項目經理未到崗到位,監理企業未要求其整改或上報的;(二十一)其他違規違章行為。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建設監理企業未按相關要求將信息錄入信用考核管理系統,導致企業無法進行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的,按無考核分數處理。第十七條 考核等級為A級并在110分基礎上,31、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計),在第二年度參加投標時加0.3分,并在評選先進時優先考慮;在資質升級、增項時優先扶持。企業年度考核累計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項先進評選資格。考核等級為B級,企業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專項強化培訓并考試合格。考核等級為C級,企業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專項強化培訓并考試合格;屬本地企業年度內不受理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屬外地企業將有關情況通報企業資質審批部門、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半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辦理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登記。考核等級為D級,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除按照C級企業考核規定執行外,屬本地企業重新審查其企業資質;屬外地企業一年內生產經營活動僅限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辦理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登記,并將有關情況通報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及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 附則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監理企業實施考核扣分時,應簽發青島市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扣分單。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對扣分有異議,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扣分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不當扣分的,應取消或變更扣分記錄,并書面通知各相關單位。爭議無法解決的,監理企業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第二十條 違規扣分與對監理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行政處罰同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