壩體石方填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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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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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壩體石方填筑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0.1總則(1) 本細則適用于堆石壩石方填筑工程,土石圍堰等其他類似填筑工程的施工參照實施。(2) 本細則編制依據:1) 施工合同文件、監理合同文件。2) 工程設計圖紙、設計文件和設計技術要求。3) DL/T5218-2001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施工規范4) SDJ213-83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10.2 施工準備工作監理(1) 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詳圖并將審查結果報業主,由業主簽發施工詳圖。監理單位及承建單位參加業主組織的設計交底會議。(2) 填筑施工前84天,承建單位應按合同文件及設計要求,選取有代表性的物料,提交一份與實際現場生產性爆破、碾壓試驗,通過碾壓2、試驗,對各種填料的鋪填方式、填筑層厚、碾壓機械類型及重量、碾壓遍數、行時速度、最優含水率、壓實后的干密度、孔隙率等提出分析比較成果?,F場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將全部成果整理編寫成正式報告,并提出應采用的施工參數建議值,經業主及監理機構批準后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3) 在填筑工作開工前28天,承建單位應根據現場生產性試驗及合同文件、施工詳圖和相應的技術規范要求,向監理機構及業主報送詳細施工措施計劃,其內容應包括:1) 施工布置圖。2) 上壩料開挖施工程序及方法。3) 石方填筑施工程序和方法。4) 壩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應。5) 土石方平衡計劃。6) 壩體度汛保護與施工期排水措施。7) 施工3、設備、設施和人員的配置。8) 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9) 施工進度計劃。(4) 承建單位應在填筑工程現場施工放樣前14天,將放樣施測計劃報告報送監理機構批準。內容詳見施工測量監理實施細則。(5) 填筑開工前,承建單位應將填筑區基礎開挖驗收的實測地形資料(平、剖面)報送業主和監理機構復核。(6)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4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機構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1份或另行發文批復。(7) 承建單位在完成所有施工準備(包括通過上述送審、報批手續)后,即可向監理機構提交分部、分項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監理機構在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后,按照施工合同有關條款,對施工各項準4、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當所有準備工作滿足形式要求時,由業主簽發相應工程項目的形式指令。(8)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機構報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期限內未收到監理及業主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批準。10.3 施工過程監理(1) 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1) 填筑前,必須校測和放出大壩軸線、基礎分區邊界和填筑范圍。填筑過程中,應對各分區的邊界范圍進行測量控制或監測。2) 隨施工進展定期進行壩體填筑縱、橫斷面的測量,對各類填筑料加以區分,將成果繪成圖表并按設計控制線計算出已填筑完成的各部位工程量。35、) 施工期所有測量記錄、計算成果和測繪圖幅,特別是隱蔽工程資料,應及時進行整理、校核、分類、整編成冊。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前段時間將上述資料和地面控制網點全部移交給業主。(2) 各類上壩料的開采必須按爆破試驗及批準的施工措施的鉆爆參數進行開挖,當發現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施工技術規程、規范要求時,應及時修訂施工措施計劃或調整爆破設計,報送監理機構和業主批準后執行。每次鉆孔前24小時向監理機構提交爆破設計,經監理機構和業主批準后實施。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應按照三檢制的要求,對爆破孔的放樣測量、鉆孔、裝藥,爆破網絡連接、爆破振動監測、爆破質量等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與控制,監理工程師按要求進行旁站及抽檢,爆6、破前各工序(放樣、鉆孔、裝藥、聯線)驗收合格,經承建單位質檢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交簽發準爆證后方可爆破。(3) 承建單位應做好上壩料存料場的管理與控制工作,應確保上壩料的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必要地應進行取樣檢查。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示承建單位進行取樣檢查,對經檢查不食欲不振石料,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進行處理。(4) 壩體填筑必須在壩基清理和處理、岸坡處理以及隱蔽工程完成,經質量檢驗合格并報監理工程師簽證后,方能進行。填筑第一層時,對局部的低洼處要按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碾壓試驗的要求進行處理和補平。對于壩基內的軟弱夾層及其他地質缺陷,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監理工程師的指示進7、行處理。(5) 承建單位必須按批準的施工措施確定的施工參數進行施工,推鋪方法、鋪筑層厚、灑水量、碾壓機械、碾壓遍數、墊層區、過渡區、小區料、周邊縫、壩坡交接處及碾壓不到的邊角部位處理等均應符合碾壓試驗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當墊層區的填筑每上升1525m時,應按設計要求和碾壓試驗確定的工藝、參數進行斜坡碾壓和坡面保護。如因保護不及時導致坡面破壞,承建單位必須進行處理,以滿足設計和技術規范要求,并報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6) 每層填筑施工應在下層驗收合格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后方能進行,填筑過程中應及時整理測量資料、施工參數及試驗檢測結果,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后簽署填筑單元工程驗收合格(開倉)證8、。(7) 承建單位應加強對壩面施工的管理。除按設計分區劃分單元工程外,對于主、次堆石區還應按壩面作業的實際情況劃分大小適宜的單元工程并嚴密組織施工,保證工序銜接、流水作業、層次清楚、層面齊整、搭接密實、均衡上升。(8) 承建單位應選派有經驗的施工監督人員在料場和填筑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監督和指導,并與監理工程師密切合作,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提供必要的資料。(9) 承建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數量和方法對填筑壩體進行取樣檢查,檢查應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示承建單位進行這種檢查。對于經檢查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填筑料或填筑區,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進行返工9、或補工處理。(10) 壩體過水度汛時,承建單位要做好壩體過水保護施工,并在保護施工的56天前,將保護措施及施工方法報送業主和監理機構審批。汛后,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壩體過水后的修復,包括淤積物的清除等工作。修復的施工方法、范圍、計劃應報業主和監理機構批準。(11) 施工進入汛期期間,承建單位應根據中、短期水文、氣象預報等情況,妥善安排施工期度汛,嚴格控制工程進度,保證壩體達到相應的度汛高程,避免造成汛期搶險的嚴重局面。(12) 岸坡處理應按設計和有關規范及驗收標準執行。施工中,應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兩岸地表徑流和山坡暴雨匯流對壩面的沖蝕。(13) 由于施工、度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壩面應加以保護,壩體遭10、受暴雨或過流沖刷后,應對壩面進行認真處理,并經檢驗合格的,始準繼續填筑。同時,應作好損害與修復記錄備查。(14) 不應在壩體填筑斷面之內的巖坡上卸料或堆存棄料。特殊情況下必須卸料時,應另行報經業主和監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場的清理與處理。(15) 壩體填筑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按合同文件規定做好監測儀器埋設與觀測配合工作,并注意保護埋設的儀表、儀器及其輔助器材不受損壞和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并及時進行補救或補設。凡是因大壩填筑承建單位責任引起的損失由其承擔合同責任。(16) 承建單位應按照施工技術規范和經報批的施工措施計劃近章作業,文明施工。如因施11、工條件變化需要變更施工措施計劃,需事先報業主和監理機構批準后才允許實施。(17) 對于施工中出現不符合設計要求和違反施工規范的現象,監理工程師有權采用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到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10.4 施工質量控制(1) 壩體填筑質量控制以工序控制及施工參數為主要手段,在施工過程中,重點檢查以下項目是否符合設計及碾壓試驗的要求:1) 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質量(石料飽和抗壓強度、干容重、孔隙率、級配、含泥量、滲透系數、超徑塊石等)。2) 鋪料厚度、碾壓遍數、灑水量和表面平整度。3) 碾壓機具規格,重量、振動頻率和激振力等。4) 有12、無漏碾、欠碾等現象。5) 壩體各部位接頭及縱橫向接縫的處理與結合部位質量。6) 壩體填筑斷面控制情況。7) 壩體及坡面平整度。(2) 壩體填筑施工各工序應按技術規范、碾壓試驗的要求和報經批準的作業措施計劃進行。鋪料應分層攤鋪,層面如出現明顯的凸凹不平整現象時,必須進行整平,才允許進行碾壓。靠岸坡或其他邊角部位碾壓不到的地方應通過碾壓試驗確定采用其他有效壓實機具壓實。(3) 堆石壩各區之間的結合部位應遵循先填粗料后填細料的原則。對結合部位分離出的超徑石,承建單位應采取措施清除。壩體與岸坡相結合處,應先填一部分細料,避免大石集中,不易碾壓密實。(4) 壩體填筑材料的級配、含泥量、風化石等軟弱巖體儲13、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超過設計標準者,不允許上壩。對于已運至填筑地點的不合格填筑料,承建單位的施工監督人員、質檢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可以拒絕其卸料,已填筑的不合格料必須挖除并運出壩外,填筑料中的超徑石必須采取用機械方法解小處理,特殊情況需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方可采用爆破解小。(5) 壩體內修建的臨時施工道路,其材料應按所經過填筑區的質量要求填筑并碾壓密實。通過這些臨時道路的車輛不能污染壩體內的任何永久性填筑料。(6) 鋪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發生分離,不允許從高邊坡向下卸料,不得發生大塊石集中,力求做到粗細石料鋪料均勻,防止發生架空現象。(7) 施工中應嚴格控制填筑層厚。卸料處前應有層厚標尺,以控制鋪料。每14、一填筑層碾壓后,應按10m10m方格面網進行高程測量,據此檢查填筑層厚。(8) 承建單位應在填筑施工開工前56天將填筑面灑水措施計劃報送業主和監理機構審批。施工中應按碾壓試驗及設計要求對填筑料灑水,供水系統的布設應合理,供水量應滿足高峰填筑強度的要求。填筑中的灑水必須均勻,并隨碾壓作業保持連續不間斷。(9) 碾壓采用進退錯距法,在進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個單元,錯距不應大于碾輪寬除以碾壓遍數。碾壓速度必須符合批準的施工措施的要求。當采用分段碾壓時,相鄰的兩段交接帶碾跡應彼此搭接,碾壓方向搭接長度應不小于0.30.5m,垂直碾壓方向搭接寬度應不小于11.5m。(10) 振動碾的工作重量、頻率、激振15、力應定期核定,一般每3個月一次,以保證振動碾工作參數的穩定。(11) 面板下游30m以內的填筑區(包括墊層、過渡區和主堆石區)應保證連續平起,均衡上升。墊層、過渡層和主堆石區之間不允許后層面侵入前一層面。相鄰各層的填筑高程差不宜超過一個堆石層的厚度,以保證各分區之間的結合良好,并達到設計規定的密實度。(12) 施工中宜采用退鋪法和進占法鋪料、平料,以避免顆粒分離。分離嚴重部位應摻混或挖除處理。(13) 墊層料的鋪筑,應向上游坡面法線方向超填3040cm。進行水平碾壓時,振動碾距上游壩面邊緣的距離不宜大于40cm。墊層填筑每升高1525m應進行一次坡面碾壓。坡面碾壓應按碾壓試驗確定的碾壓機具、方16、法和碾壓參數進行。斜坡碾壓前,應已超填的坡面為基礎進行修整,修整后的坡面,在法線方向應高出設計線1015cm。墊層坡面防護應做到噴攤均勻密實,無空白、無鼓包,表面平整干凈。當用水泥砂漿對坡面進行防護時,其砂漿表面在5m范圍內不應高于設計線5cm和低于設計線8cm,并同時作好養護。施工過程中應作好施工期排水措施。(14) 下游坡面應隨同相應部位壩體填筑進行,邊填邊護,同步上升。坡面砌石應從相鄰的壩后區內的大石塊中挑選,并進行加工,砌筑時禁止出現浮塞、疊砌、通縫等現象。完成后的坡面應有均勻的顏色和平整的外觀。10.5 質量檢查與驗收(1) 土石方填筑工程項目劃分表另發。其質量檢查驗收,主要以現場測17、量、施工工藝、參數及取樣試驗成果為依據,對大壩填筑過程進行監測。(2) 對壩體填筑每一單元的各項施工工藝和參數進行檢查外,壩料填筑前應進行各種壩料物理力學性質的抽樣檢驗,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壩料的干密度、孔隙率、顆粒級配、含泥量和滲透系數進行抽樣試驗。各種壩料抽樣檢查的次數如下:1) 墊層料:水平1次/(15003000)m3斜坡1次/(30005000)m32) 過渡料:1次/(600010000)m33) 主堆石料:1次/(3000050000)m34) 次堆石料:1次/(5000080000)m35) 下游堆石料料料:1次/(100000120000)m3(3) 每一填筑單元工程驗收前,承建18、單位應嚴格執行“三檢制”,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方可向監理工程師提出驗收申請,并遞交相應的測量及試驗等檢測資料。監理工程師在收到驗收申請后,應嚴格審查承建單位遞交的自檢記錄數據并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是10.4(1)條中所列重點項目的檢查。(4) 經對質量檢測資料的審核及現場檢查合格后,簽發土石方填筑工程質量評定表和土石方填筑單元工程驗收合格(開倉)證。若驗收不合格,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承建單位進行返工處理,處理合格后重新組織驗收,直至填筑質量滿足設計要求。(5) 土石方填筑全部完工,且所有單元工程均通過驗收后,承建單位應將所有資料分類整理,并編寫施工報告(包括:施工依據、施工方法、完成工程量、采用的機械設備、填筑強度、安全措施、施工中發生的問題及處理情況、質量檢查及評價、填筑竣工圖、施工大事記等),作為分部工程驗收簽證和合同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資料。10.6其他(1) 本細則未列之其他施工技術要求,按合同文件技術規范,有關施工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及有關監理文件要求執行。承建單位在每月上報月價款結算單同時,還應上報月工程量結算質量簽證表,按項目明確當月完成工程量的部位、樁號、高程、單元工程及設計圖紙、聯系單編號等。監理工程師只對驗收合格的單元、分部工程量進行質量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