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30MWP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土方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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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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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寶應30MWP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 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土方工程 )內容提要:專業工程特點監理工作流程 監理工作控制目標及控制要點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項目監理機構(章): 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 日 期: 一、專業工程特點:1、 基礎形式:獨立基礎、條基。持力層為粗砂層,承載力特征值為fak230Kpa。 3、施工方法:基坑采用挖掘機開挖二、編制依據: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2、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50326-2001)4、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7-2002)5、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2、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6、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02)7、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8、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02189號)9、中國成達工程公司設計的寧夏陽光硅業有限公司1500噸/年電路級多晶硅項目工程施工圖。 10、監理規劃11、承包方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三、基坑開挖(一)預控1、在組織土方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各類圖紙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報監理審批。2、監理人員在土方開挖前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系統。3、督促并監督施工單位做好施工與材料準備及技術措施準備。(二)過程質量13、監理員應規定各家施工單位在基坑邊緣堆置的土方和建筑材料,或沿挖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應距基坑上部邊緣不少于2m,棄土堆置高度不應超過1.5m,并且不能超過設計荷載值,在垂直的坑壁邊,此安全距離還應適當加大,軟土地區應禁止在基坑邊堆置棄土。2、監理員檢查施工中機具停放的位置是否平穩,大、中型施工機具距坑邊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支撐情況、土質情況等,經計算確定。督促施工方對機械行走的上下坡道加固,在基頂周邊設有圍護欄桿和安全標志,同時嚴禁從基坑頂亂扔物體、工具入基坑內。3、要求施工單位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做好坑內明排水,并經常檢查降水是否正常,水位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是否引起周圍建筑物下沉變形4、或基底土隆起等事故。如在惡劣的季節開挖,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相應和必要的技術措施,同時,坑面、坑底排水系統應良好:如在潮汛期開挖土方,應有防洪措施,防止坑外水浸入坑內,冬開挖時,須防止基土遭凍,如設有圍護結構但須隔一段時間方施工基礎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留適當厚度的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發現圍護結構有水土流失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封堵。4、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臨時性挖方邊坡值土的類別邊坡值(高:寬)砂土(不包括細砂、粉砂)1:1.25-1:1.50一般性黏土硬1:0.75-1:1.00硬、塑1:1.00-1:1.25軟1:1.50或更緩碎石類土充填堅硬、硬塑黏性土1:0.505、-1:1.00充填砂土1:1.00-1:1.50注:1、設計有要求時,應符合設計標準。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應計算復核。 3、開挖深度,對軟土不應超過4m,對硬土不應超過8m。5、基坑開挖時監理員必須時時提醒施工人員遵循“由上而下,先撐后挖,分層開挖”的基本原則。要求基坑支護施工單位與挖土單位密切配合,要堅持先撐后挖的原則,嚴禁先挖后撐,或邊挖邊撐,或超挖等做法。在開挖支撐位置時,應快挖快撐,一般應先開挖支撐位置的土方,待支撐好后,再開挖其他土方。6、采用機械開挖基坑時,應根據土質情況和挖土機械的類型,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坑底保留150-300mm土層不用機械開挖,由人6、工開挖修整,以保持坑底土體的原狀結構。7、無論采用機械開挖或人工開挖都要要求挖土單位注意保護測量坐標、水準點,以及監測埋設的儀器與元件,嚴禁在開挖過程中碰撞、損壞圍護結構、支撐、工程樁和止水帷幕、降排水設施;對周圍的電訊、電纜、煤氣、供排水管道等重要地下設施,要求施工方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防止撞壞而造成事故。8、在基坑開挖過程中,應與監測單位保持密切聯系,隨時對圍護結構、支撐等的內力變化與變形、基坑頂地面沉降、坑底隆起、孔隙水壓力、地下水變化以及臨近周圍建筑物動態等進行了解,施工過程中還應加強現場巡視,用肉眼觀察。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施工單位,發現異常,應及時采取對策,加以控制。同時,還要經常7、對平面控制樁、水準點、標高、基坑平面位置、邊坡坡度等復測檢查。9、基坑開挖中拆支撐要求施工單位按設計方案實施,自下而上逐層施工的結構,逐層拆撐。如要換撐,必須用臨時支撐頂住,然后再拆除原有支撐。10、監理員對基底的主要檢查內容(1)檢查基底的土質情況,特別是土質與承載力是否與設計相符。(2)通過施工變形監測,檢查基底圍護結構是否基本穩定。(3)當基底為砂或軟黏土時,應督促施工單位按設計要求,及時鋪碎石、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0cm,對下沉尚未穩定的沉井,其刃腳下還應密墊塊石。(4)如遇有局部超挖時,不能允許施工單位用素土回填,一般應用封底的混凝土加厚填平。(5)如發現基底土體仍有松土或有水井、古8、河、古湖、橡皮土或局部硬土(硬物)等,應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處理措施。11、基槽(坑)挖完后,應進行驗槽,作好記錄,如發現地基土質與勘探報告、設計要求不符時,應與有關人員研究及時處理。(三)注意事項1、基礎開挖應盡量避開冬雨期施工。2、在原有建(構)筑構旁進行土方開挖,應防止原有建筑物、道路、管線等發生沉降或位移。3、塔吊安放的位置應考慮到對基坑邊坡的影響。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施工項目,防超挖,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安排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5、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四)挖土施工中9、常見的問題1、基槽(坑)位置、尺寸偏差過大(1)現象a. 基槽(坑)軸線錯位。b. 基槽(坑)開挖尺寸偏小。(2)原因分析a. 測量放線錯誤,造成軸線錯位。b. 土方邊坡坡度太陡,開挖線尺寸太小。(3)預防措施a.施工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平面控制樁和水準點,建立與施工相適應的測量控制網,作為施工測量的基本依據,并應定期復測和檢查,確保其正確。b.在建筑物定位放線時,應在主要軸線部位設置控制樁或標志板。c.基槽(坑)開挖前,應選用合適的邊坡坡度,并計算確定最小的開挖尺寸。d.土方開挖中,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長寬尺寸和邊坡坡度是否符合施工組織施工的要求。(4)治理方法錯位的基槽(坑)必須10、進行修整或返工,確保基礎工程建造在正確的位置上,基礎平面尺寸符合設計要求。2、邊坡失穩(1)現象a.基槽(坑)坡頂土面出現裂縫或局部下沉。b.邊坡土方滑坡、坍塌。(2)原因分析a.邊坡坡度值選用不當,坡度過陡。b.對地表水沒有采取截流和排除措施,導致土中含水率升高,抗剪強度降低。c.開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時,特別在易發生流砂條件區域施工時,不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方法。d.邊坡頂部附近堆放大量土方或材料、設備,或坡頂附近有振動設備作用。e.選用不適當的開挖順序和方法。f.基槽(坑)土坡長期暴露,在日曬、雨淋或外力作用下造成坍塌。(3)預防措施a.基槽(坑)開挖、基礎工程施工和土方回填應連續進行11、,盡快完成。施工中應防止地面水流入槽、坑內、以免邊坡塌方;同時還應做好地面排水設施,避免邊坡附近土體內積水,而造成邊坡塌方。b.挖方邊坡不放坡作成直立壁并不加支撐時,要求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標高,挖土深度應符合規定數值。基槽(坑)土方開挖不符合上述條件時,應按規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撐。c.選用合適的邊坡坡度。當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標高時,挖方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的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規定。d.在軟土地區開挖基槽(坑)時,必須事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底以下0.5-1.0m后,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成。e.當12、建筑場地不允許放坡開挖而需設置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安全施工。f.在基槽(坑)邊坡頂上側堆土或材料,或設置施工機械時,應與槽(坑)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邊坡或直立壁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距邊緣0.8m以外,堆高不宜超過1.5m。g開挖土方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自上而下、分層分段地進行。禁止采用先挖坡腳的方法。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4)治理方法基槽(坑)邊坡發生坍塌后,除了清除塌落的土方外,還應針對造成塌方的原因和場地條件,分別13、采取改緩邊坡坡度、卸除坡頂荷載,或對土壁進行支護(如堆放裝土草袋、設支撐、打設簡易板樁等)后,再繼續施工。3、基底標高或土質不符合要求(1)現象a.基槽(坑)底標高不符合設計規定值,造成淺基礎埋置深度不足或超挖。b.基底持力層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或被人工擾動,造成持力層承載能力降低。(2)原因分析a.測量放線錯誤,造成基底標高不足或過深。b.地質勘察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雖已挖至設計規定深度,但土質仍不符合設計要求。c.選用的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不當,造成超挖。(3)預防措施a.當發現控制樁或標志板有被碰撞和移動跡象時,應復查校正,防止標高出現過大誤差。b.防止超挖。采用機械開挖基槽(坑)時,可在14、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土用人工清理,其厚度應根據施工機械確定。c.基槽(坑)挖至基底標高后,應會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基底土質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隱蔽工程記錄。(4)治理方法a.當開挖深度達到設計規定,而土質不符合設計要求時,應會同設計單位協商處理。b.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與基土相同的土料填補,并夯實至要求的密實度,或用碎石類土填補并夯實。在重要部位超挖時,可用低強度等級混凝土填補,并應取得設計單位同意。(五)土方開挖的監理驗收 土方開挖的質量要求見下表:土方開挖的質量檢驗標準項序號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驗方法柱基基坑基槽挖方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層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15、03050-50-50水準儀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200-50+300-100+500-150+100-經緯儀,用鋼尺量3邊坡設計要求觀察或用坡度尺檢查一般項目1表面平整度2020502020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檢查2基底土性設計要求觀察或土樣分析注:地(路)基層的偏差值適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層。四、土方回填(一)預控1、填土前,應對填方基底和已完成的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和中間驗收合格。2、應將回填處的各種垃圾清理干凈,達到要求后再進行。3、填方土料應符合規范要求。(二)過程質量1、基坑回填土方時,應在基礎相對的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同時檢查排水措施、每層厚度、含水率16、控制、壓實程度。2、深淺基坑相連時,要先填深基坑,填至與淺基坑標高一致時,再與淺基坑一起填夯,分段填夯時,交錯處做成階梯形,上下接槎距離不小于1.0m。3、回填土要分層鋪攤夯實,蛙式打夯機每層鋪土厚度為200-250mm,每層至少夯擊三遍,要求一夯壓半夯。4、回填房心及管溝時,人工先將管子周圍填土夯實,直到管頂0.5m以上時,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用蛙式打夯機夯實。管道下方若夯填不實,易造成管道受力不勻而折斷、滲漏。5、施工方在回填前應依據試驗要求繪制“回填土取樣平面示意圖”并報監理。在施工中應嚴格按此圖及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取樣試驗工作。6、當挖土或填土施工完畢,施工單位應進行自檢,自檢合格17、后,應按要求填寫“工序質量報驗單”報送監理簽認,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三)注意事項1、施工時,基礎墻體達到一定強度后,才能進行回填土的施工,以免對結構基礎造成損壞。2、基槽(坑)回填土,必須清理到基礎底面標高,才能逐層回填。嚴禁用水澆使土下沉的“水夯法”。3、土虛鋪過厚、夯實不夠或冬施時凍土塊較多會造成回填下沉,而導致地面、散水裂縫、下沉。4、室內坑槽(溝)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四)填土施工中常見的問題1、填土土質不良、密實度差(1)現象基槽(坑)填土出現明顯沉陷和不均勻沉陷,造成室內地坪開裂,室外散水坡開裂、空鼓、下沉。(2)原因分析a.基槽(坑)中的積水、淤泥、松土、雜物未清18、除干凈。b.基槽(坑)邊的松土流入槽(坑)內,既不清除,又不夯實。c.回填土料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的規定。用淤泥和淤泥質土或有機質含量大于8%的土回填,用凍土塊回填;填土料的含水量過高或過低等。d.回填夯實方法不當。常見的有不分層回填或分層厚度太大,壓實機械和方法選用不當,用手夯實時,未達到要求的密實度。有的甚至采用錯誤的水泡法沉實,密實度很差。(3)預防措施a.填土前,應清除溝槽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當有地下水或滯水時,應采用相應的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b.基礎應在現澆混凝土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傷時,方可回填。c.基槽回填順序,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層進行。d.回填土料質19、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規范的規定。e.回填應分層進行,并逐層夯壓密實。每層鋪填厚度和壓實要求應符合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嚴禁用水沉法回填土方。(4)治理方法a.基槽回填土沉陷造成室內散水坡空鼓,但混凝土層尚未破壞,可填入碎石,用灰漿泵壓漿等方法,將水泥砂漿填灌密實。b.基槽回填土沉陷造成室內地面或室外散水坡裂縫破壞,根據面積大小或損壞情況,采取局部或全部返工重做。2、填土擠壓導致基礎變形、開裂(1)現象基槽(坑)土方回填和夯壓時,基礎被擠壓后出現變形、軸線位移或基礎墻體裂縫。(2)原因分析a. 獨立基礎的基坑單側回填時,填壓產生的土壓力導致基礎傾斜或移位。b. 帶形基礎單側回填時,較大的土壓力20、造成基礎墻開裂、變形。c.墻體兩側回填土設計標高相關懸殊(如暖氣溝、室內外標高差較大的外墻),僅在單側夯填土,墻體受到側壓力作用。d.在基礎墻體一側臨時堆土,堆放材料,設備或行走重型機械,造成單側受力使墻體變形。(3)預防措施a.基礎兩側用細土同時分層回填夯實,使受力平衡。兩側填土高差控制不超過300mm。b.如遇暖氣溝或室內外回填標高相關較大,回填土時可在另一側臨時加木支撐頂牢。c.基礎墻體施工完畢,達到一定強度后再進行回填土施工。同時防止在單側臨時大量堆土或材料、設備,以及行走重型機械設備。(4)治理方法已造成基礎墻體開裂、變形、軸線偏移等嚴重影響結構受力性能的質量事故,要會同設計部門,根21、據具體損壞情況,采取加固措施(如填塞縫隙、加圍套等)進行處理,或將基礎墻體局部或大部分拆除重砌。3、基礎完成后地基變形加大(1)現象基礎完成后,長期不回填,基底巖土性質變壞,導致承載力下降,地基變形加大,上部結構變形、開裂。(2)原因分析a.基槽(坑)因未及時回填,遭受地面水、雨水等浸泡,影響地基受力性能。b.基底若為軟質巖石(如常見的紅色頁巖等),因日曬、雨淋很易風化,基承載力大幅度下降。(3)預防措施基礎工程完成后,應及早回填夯壓密實。(4)治理方法因基槽(坑)未及時回填,導致地基不均勻沉降所造成的上部結構變形、開裂不嚴重時,可用局部封閉裂縫等方法處理。如裂縫、變形嚴重,應會同有關方面協商22、處理。(五)土方回填的監理驗收填方施工結束后,監理員應檢查標高、邊坡坡度、壓實程度等,檢驗標準應符合下表的規定。填土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項序檢查項目允許偏差或允許值檢驗方法樁基基坑基槽場地平整管溝地(路)面基層礎人工機械主控項目1標高-503050-50-50水準儀2分層壓實系數設計要求按規定方法一般項目1回填土料設計要求取樣檢查或起直觀鑒別2分層厚度及含水量設計要求水準儀及抽驗檢查3表面層平整度2020302020用靠尺或水準儀五、季節性施工(一)基礎土方工程應避開冬雨期施工。如必需在冬、雨期施工時,應加強施工組織管理,周密計劃,作好準備,連續施工,以縮短工期,減少損失,保證質量和安全。23、(二)冬雨期施工時,應保證現場運輸道路的暢通。(三)雨期施工現場應有可靠排水設施。(四)雨期基礎土方的施工1、槽、溝的防水與排水。2、雨期開挖基槽,速度要快,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分期完成。柱基,可逐個完成。但必須做好驗線,驗槽及隱蔽驗收。如槽坑挖好不能立即進行下一道工序,可在槽坑底部預留0.1m-0.3m厚土層,待墊層或基礎施工時,再予以挖除。3、槽坑邊坡雨期開挖槽坑應加強注意邊坡的穩定。必要時可將邊坡放緩10%-20%,或加設固壁支撐。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與支撐的檢查,防止發生坍塌。4、雨期槽坑要利用晴天訊速回填。填夯要連續完成,槽中如有積水,應予抽干。(五)冬期基礎土方施工1、冬期基礎土方24、施工應按照挖土快,基礎施工快,土方回填快的原則連續作業,防止地基受凍。2、槽坑土方開挖宜采取保溫法,在挖好的基底鋪蓋草包等保溫材料。3、室外槽坑或管溝可用含凍土塊的土回填,但凍土塊體積應不超過填土總體積的15%。4、室內的坑、槽、管溝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六、安全管理(一)參加施工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并認真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入施工現場,應接受安全交底。在施工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各項安全規定的執行情況,發現有違反者,應立即制止。(二)在城區內進行土方挖掘,應在施工地點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晚間應設紅燈。(三)在雨雪或化凍后,應及時對邊坡和支撐進行檢查。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落土或支撐有位移、變形等現象,應采取加固措施,方可繼續施工。(四)無可靠的加固措施時,不應在基槽坑邊土的自然坡度角內堆土或堆其他材料。不論何種情況,土方堆放距槽坑邊的距離應不小于0.8m,溝道轉彎陽角外應不小于1.6m;槽坑邊堆土高度應不超過1.5m。(五)操作人員嚴禁在槽杭內休息。(六)挖土時,應由上而下逐層開挖,不得采用掏洞的做法。(七)使用蛙式打夯時,操作人員應遵守蛙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