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山尾礦庫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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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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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家山尾礦庫工程 監理實施細則 編制: 審核: 湖南中湘建設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古臺山尾礦庫工程項目監理部 年月日 一、工程概況 1.0本工程位于新化縣楊家山,楊家山尾礦庫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包括:壩體加固、排洪系統、灘面治理等。 1.1 本細則依據業主單位與工程承建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120-84漿砌石壩施工技術規定以及其他有關工程施工技術規程規范編制。 1.2 本細則適用于漿砌石壩墊層、面石砌筑、腹石砌筑等壩砌筑工程。 1. 3 除合同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他關于砌筑料開采、施工進度計劃申報、工程質量檢驗和開工(倉)簽證、施工測量以及土石方開挖工程、2、混凝土工程、水泥灌漿工程監理等,還應結合相應監理實施細則和監理工作規程相關要求執行。 二、開工許可證的申請程序 2.1 工程承建單位應在現場施工放樣施測前14 天,完成放樣施測報告編制并報送監理部批準。內容應包括: (1)工程簡況及施測范圍(包括引用控制點,壩軸線及主要構筑物軸線,業主單位提供有關基準資料)。 (2)施工放樣技術說明書(應包平面和高程測量控制網的設置與校測,施測方案與技術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規程)。 (3)觀測儀器設備的配置、檢驗和校正資料。 (4)測量專業人員的配置與組合。 (5)施測進度計劃。 (6)測點保護措施。 (7)數據記錄及整理制度。在施測前應依據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3、預先算出壩體各部位、各高程控制點的坐 標參數,以便放樣施測時控制和校正。 2.2 大壩砌筑開工以前,承建單位應將大壩測量控制網及放樣測量成果以及相關計算資料報送監理部審核。必要時,測量監理工程師將對報送成果進行校測和認證。 2.3 在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試驗的3 天前,承建單位(或其實驗室)應書面通知監理部,以使得必要時監理工程師能從材料取樣開始對試驗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認證。 2.4 大壩砌筑開工以前,承建單位必須根據合同技術規范、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紙、設計通知、技術要求)及施工規程規范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結合施工水平向監理部報漿砌石拱壩工程施工措施計劃。主要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4、(包括申報開工部位,設計工程量,砌筑平、剖面圖,以及必要的壩體砌筑布置與工序流程圖)。 (2)砌筑程序(包括砌筑作業工序,分層、分塊詳圖,有觀測儀器埋設要求的還應包括觀測埋設詳圖)。 (3)砌筑進度(包括砌筑工程量、進度安排、循環作業時間及分月砌筑強度)。 (4)原材料品質(包括毛塊石料、條石料、砂石骨料、用水、水泥、參合料與外加劑)。 (5)細石混凝土生產(包括級配、配合比、坍落度。澆筑中的允許 間歇時間、拌合時間及外加劑品種與參量)。 (6)施工作業方法(包括縫面處理,預埋件,細石混凝土運輸,入倉、平倉、振搗手段,構件保護與混凝土砌體養護。有觀測儀器埋設要求的還應包括該儀埋作業內容)。 (5、7)超徑塊體和不合格填料的處理。 (8)施工設備配置、技術工種組織及勞動力組合。 (9)分年導流渡汛與壩體保護措施。 (8)質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計劃。 (10)監理部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5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后遞交,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 2.6 除非承建單位接到的批復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后的24h 內開出相應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或6、開工批復文件。 2.7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所進行的任何對照、檢查、檢驗和批準,并不意味著可以減輕承建單位所應負的合同責任。 8 2.8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材料樣品、文件和資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全部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部應退回的審 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三、施工過程監理 3.1 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做好施工測量工作。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壩體砌筑前,必須校測和放出大壩軸線、各重要建筑物的邊界位置和砌筑范圍,壩體砌筑過程中,應對各分區的邊界范圍進行測量控制或監測。 (2)隨施工進展定期進行壩體砌筑縱7、橫斷面的測量,對各類砌筑料加以區分,將成果繪成圖表并按設計控制線進行計算出已砌筑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3)每個施工階段結束時,應及時測繪壩體附近施工區域地形圖一次,以為下階段施工提供資料。 (4)每一分部工程完工,應及時測繪施工區域平面圖和縱、橫斷面圖,其比例尺不應小于施工詳圖所采用的比例。 3.2 施工期所有測量記錄、計算成果和測繪圖幅,特別是隱蔽工程的資料,均應及時整理、校核、分類、整編成冊。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單位將上述資料和地面控制網點全部移交業主單位。 3.3 壩體砌筑必須在壩基清理和處理、岸坡處理以及隱蔽工程完成,經質量檢驗合格并報監理工程師認證后,方能進行。對于壩基內的軟弱8、夾層及其他地質缺陷,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或監理工程師指示用適當的砌筑料覆蓋,或者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將其挖除后以混凝土回填,或者另行報經設計單位研究處理。 3.4 每層砌筑施工應在下層驗收合格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后方可進 行。 3.5 承建單位應加強對壩面施工的管理,經常檢查面石砌筑是否符合設計控制點和坡度要求,保證工序銜接、流水作業、層次清楚、層面整齊、搭接密實、均衡上升。 3.6 承建單位應選派由經驗的施工監督人員在料場和砌筑施工現場進行監督和指導,并與監理工程師密切合作,及時通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3.7 承建單位應按技術規范要求的數量和方法對砌筑壩體進行取樣檢查,這種檢9、查應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時,也可指示承建單位進行這種檢查。對于經檢查達不到合格要求的砌筑料或砌筑區,承建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指示進行返工或補工處理。 3.8 壩體過水渡汛時,承建單位要做好壩體過水保護設計,并在過水保護設計實施前28 天前,將保護措施及施工方法報送監理部批準。汛后,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壩體過流后的修復,包括淤積物的清除等項工作。修補的施工方法、范圍、計劃應報監理部批準。 3.10 施工進入汛期期間,承建單位應加強中、短期水文、氣象預報工作,妥善安排施工期渡汛,嚴格控制工程進度,保證壩體達到相應的渡汛高程,避免造成汛期搶險的嚴重局面。 3.11 岸坡處10、理應按設計和有關規范及驗收標準執行。施工中,應注意和采取措施防止兩岸地表徑流和山坡暴雨匯流對壩面的沖蝕。3.12 不應在壩體砌筑斷面之內的巖坡上卸料或堆存棄料。特殊情況 下必須卸料時,應另行報經監理部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場地的清理和處理。 3.13 由于施工、渡汛等原因而停工的壩面應加以保護,壩體遭受暴雨或過流沖刷后,應堆壩面進行認真處理,并經檢驗合格后,始準繼續砌筑。同時,應做好損害與修復記錄備查。 3.14 大壩砌筑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按承建合同文件規定做好監測儀器埋設與觀測工作,并注意保護埋設的儀表、儀器及其輔助器材不受損壞和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如有損壞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11、師,并及時進行補救或補設。凡是因承建單位責任而引起的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3.15 壩體砌筑期間,承建單位應在下月5 日前向監理部報送當月施工進展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1)施工概況(包括開工部位、施工時段、壩體砌筑斷面控制情況)。 (2)施工程序與方法(包括各部位砌筑料來源、品質,結合面、接頭處理以 及施工作業中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3)施工作業進度(包括分部、分項完成工程量、施工強度,機械設備投入 與配置、勞動力組合和投入,以及主要材料耗用情況)。 (4)當月施工質量及質檢情況。 (5)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和處理措施。 (6)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3.16承建單位應12、按照報經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按規章作業、文明施工。同時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作業過程中資料的記錄、收集與整理,并定期向監理部報送。需根據實驗或實驗性作業成果決定施工實施,或必須調整、修訂施工作業程序、方法與進度計劃,屬于對施工措施計劃的實質性變更,均應事先報經監理部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3.17為了確保施工質量,承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施工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對發生的違規作業行為,監理工程師可發出違規警告、返工指令,直至指令停止整頓。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 四、施工質量控制 4.1砂、礫(碎石)石料料場的分布、儲量與質量進行復核。其調查、試驗的項目和精度應符合水利水電工13、程天然建筑材料堪察規程(S DJ17-78)有關規定。 4.2各種砌壩石料規格要求如下: (1)粗石料 包括條石、異形石,經專門加工、棱角分明,六面基本平整,同面最大高差小于1.0CM,長度宜大于50CM,長厚比不宜大于3。 (2)塊石 一般由成層巖石爆破而成或大塊石料碎裂而得,要求上下兩面平行且大致平整,無一定規則形狀,單塊重量應大于25KG,中厚不小于15CM;小于此規格的為自上片石,可用于塞縫,但其用量不得超 過該處砌體重量的10%。 4.3砌石料必須質地堅硬、新鮮,不得剝落層或裂紋。其基本物理力學指標應符合設計規定。壩體砌筑前,應在壩外將石料逐個檢查,要求將表面的泥垢、青苔、油質等沖刷14、干凈,并敲除軟弱邊角。砌筑時石料必須保持濕潤狀態。 4.4膠結材料質量控制,參照“混凝土工程施工監理實施細則”的控制方法進行。膠結材料強度檢驗,同一標號試件數量:28天齡期每200m3砌體取成型試件一組3個;設計齡期每400m3取成型試件一組3個。 4.5膠結材料的質量評定要求: (1)按月、按標號以配合比相同的膠結材料作為一個統計單位;工程驗收時,可按建筑物部位,以同標號的砂漿或混凝土作為一個統計單位,進行抗壓去強度的統計。 (2)抗壓強度以28天齡期為準。 (3)抗壓強度取一組三個試件的算術平均值作為一個統計數據,其精度為1kg/平方厘米。若三個中試件中有一個實測值與平均值超過15%時,將15、這個試件實驗結果作廢,取其他兩個比較接近實驗結果的平均值。 (4)同批試件(n30組)統計保證率不應小于80%。 4.6壩基按設計要求開挖后,應進行清理;敲除尖角,清除松動石塊和雜物,in并將基巖表面的泥垢、油污等清洗干凈,排除積水。壩體砌筑前,應隊砌筑基面進行檢查,砌筑基面符合設計及施工要求后, 方允許在其上砌筑。 4.7處于壩體表面的石料稱為面石,其余壩體石料稱為腹石。壩面石與腹石砌筑,一般應同步上升。如不能同步同步砌筑,其相對高度不宜大于1m,結合面應作豎向工作縫處理。不得在面石底面墊塞片石。壩體腹石與混泥土的結合面,宜用毛面結合。 4.8壩體外表面為豎直平面,其面石宜用粗料石,按丁順交16、錯排列。順坡斜面宜用異形石砌筑。如傾斜面允許呈臺階狀,可以采用粗料石水平砌筑。 4.9砂漿砌石體砌筑,應先鋪砂漿后砌筑,砌筑要求平整、穩定、密實、錯縫。 (1)平整:同一層面應大致平整,相鄰其實塊高差宜小于23cm。 (2)穩定:石塊安置必須自身穩定,要求大面朝下,適當搖動或敲擊,使其平穩。 (3)密實:嚴禁石塊直接接觸。座漿及豎縫砂漿填塞應飽滿密實。鋪漿應均勻,豎縫填塞砂漿后應插搗至表面泛漿為止。 (4)錯縫:統一砌筑層內,相鄰石塊應錯縫砌筑,不得存在順流向通縫。上下相鄰砌筑的石塊,也應錯縫搭接,避免豎向通縫。必要時,可每隔一定距離,立置丁石。 4.10粗料石砌筑,同一層砌體應內外搭接,錯縫17、砌筑,石料宜采用一丁一順,或一丁多順。后者丁石不應小于砌筑總量的1/5,拱壩丁石不應小于砌筑總量的1/3. 4.11混凝土防滲體的工作縫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下一層已澆好的混凝土,在強度尚未達到25kg/平方厘米前,不允許進行上一層混凝土的澆筑準備工作。 (2)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混凝土面上繼續澆筑混凝土前,應用壓力水、風砂槍、刷毛機或人工方法將混凝土表面加工成毛面,清除乳皮,使其礫石出露,并應結合倉面清理,排除殘渣和積水。壓力水沖毛時間由實驗確定。 (3)澆筑底一層混凝土前(包括在基巖面或混凝土面上),必須先鋪一層厚度不小于3cm的水泥砂漿,砂漿的水灰比應較混凝土的水灰比小0.05。一次18、鋪設的砂漿面積應與混凝土的澆筑強度相適應。 4.12在壩體砌筑過程中,應對砌體進行質量檢查,主要項目有: (1)膠結料強度(參看有關規范,進行檢查)。 (2)砌體強度檢查結果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3)砌體容重及孔隙率在壩高1/3以下,每砌筑510m高,至少挖試坑一組。壩1/3以上砌體,試坑數量由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研究決定。所測得容重、孔隙率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4)砌體密實性每新砌一層次,均須進行簡易實驗(如插釬灌水實驗)。有抗滲要求的砌石部位,尚需進行鉆孔分段壓水實驗。檢驗數量、部位由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決定,檢查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方法,參看有關規范) 4.13壩面防滲砂漿勾縫 (19、1)防滲砂漿必須單獨拌制,不得與砌筑砂漿混用。超過初凝時間的砂漿嚴禁使用。 (2)砂漿材料:水泥宜采用32.5號以上普通硅酸鹽水泥;砂漿宜用細砂;灰砂比可選用1:1.0:1:2.0. (3)清縫宜在料石砌筑24h后進行,縫寬不小于砌縫寬度,縫深不小于縫寬的兩倍(水平縫深度不小于4cm,豎縫深度不小于5cm)勾縫前必須將槽縫沖洗干凈,不得殘留灰渣和積水,并保持縫面濕潤。 (4)將拌制好的砂漿向縫內分幾次填充壓實,直至與外表齊平,然后抹光。勾縫面應保持21d濕潤。 4.14砌體外露面宜在砌筑后1218h之內及時養護,經常保持外露面的濕潤。養護時間:水泥砂漿砌體,一般為14天,混凝土砌體,一般為2120、天。 4.15灌漿工程質量控制參照“水泥灌漿工程監理實施細則”的控制方法進行。 五、其他 5.1每一砌筑單元工程施工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單元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確認,作為評定相應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等級基礎。 5.2本細則未列之其他施工技術要求、原材料品質和質量檢驗標準,按合同技術規范,有關施工工程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5.3工程質量檢驗和單元工程開工(倉)簽證按有關規范要求執行。 5.4混凝土生產原材料質量檢驗認證按有關規范規定執行。 5.5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報經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按合同規定應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計量支付。合同支付計量與量測,按合同 文件規定有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