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河航道整治工程楊莊二線船閘項目深基坑開挖安全監理實施細則(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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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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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鹽河航道整治工程楊莊二線船閘項目監理實施細則(深基坑開挖安全) 鹽河航道整治工程YH-YZCZ-JL監理部目 錄一、工程概況1二、安全監理的依據1三、安全監理人員及職責 1四、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3五、安全監理要點 4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依據和調查處理程序 6七、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8一、工程概況 船閘主體工程建設規模為232304m,上、下閘首平面尺寸分別為41.622.6m、41.630.5m,閘室平面尺寸為 23023m,上、下閘首開挖底高程分別為-1.66m、-0.25m,閘室底標高為0.65m,本次基坑開挖范圍為上、下閘首、閘室主體范圍內的土方開挖,設計采用天然放坡大開挖方式。開2、挖土方量約42萬m3。工程主體位于現有麥田地為主的耕地上,兩邊包括部分拆遷民房,下游停泊錨地區有一大片樹林,工程施工前需要清除現有耕地、拆遷民房以及砍伐樹林,并保持干地一段時間才能進行大范圍土方開挖,對工程前期施工進度影響較大。本工程基坑開挖深度為平均在12m,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須組織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專項方案經論證并提交論證報告后,方可部署施工。二、安全監理的依據:1、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范(JTS205-1-2008);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4、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3、建質200987號)5、已批準的監理規劃;6、已批準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7、已批準的深基坑開挖方案。三、安全監理人員及職責(一)安全監理人員1、總監:孫華鋒2、副總監:何廣全3、安全監理工程師:韋耀成 員:王榮明、李信華、王曉江、趙衛、趙旭濤、吳李生、宋維善一)總監安全職責 1、本安全監理工作實行總監負責制。2、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本監理部特點和業務管理范圍,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3、按照“五同時”要求在實施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合同管理、交工及缺陷責任期監理過程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協助建設單位抓好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4、按照安全4、生產責任制,認真履行本人崗位安全職責。二)副總監安全職責1、對本監理部安全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2、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根據本監理部特點和業務管理范圍,負責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3、積極協助建設單位和總監抓好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4、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履行本人崗位安全職責。三)安全監理工程師安全職責1、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2、編寫安全監理方案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3、審查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4、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查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各級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5、格證書。5、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6、核查施工單位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情況。7、檢查施工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8、核查施工起重機械拆卸、安裝和驗收手續,簽署相應表格;檢查定期檢測情況。9、核查中小型機械設備的進場驗收手續,簽署相應表格。10、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填寫監理日記;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通報,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11、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專題監理會議。12、起草并經總監授權簽發有關安全監理的監理通知。13、編寫監理月報中的安全監理工作內容。四)其他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職責1、貫徹執行“6、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和標準;2、督促承包商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對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進行技術交底;3、督促承包商落實安全生產的組織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查驗特殊工種人員的操作證;4、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5、檢查并督促承包商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等要求,落實單位、分部、分項工程或各工序及關鍵部位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6、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消防、用電、機械、腳手、安全三寶、防寒、防暑、文明施工、衛生防疫等7、各項工作;7、不定期的組織安全綜合檢查,對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8、發現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要責令其停止作業,發現隱患的要責令整改,并及時向上級領導進行口頭和書面匯報,協同承包人按事故預案及時排除和處理好善后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規范,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交通工程強制性標準;四、安全監理工作制度為加強現場安全監理工作,監理部建立了以下五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制度;安全隱患處理制度;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與強制性標準實施8、監理制度。1)監理部負責審查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監理部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部理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五、安全監理要點1檢查支護設計和施工方案(1)基坑開挖、支護必須有經審批的針對性施工方案,施工前必須對施工單位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2)深度超過2M的基坑必須有臨邊支護措施,深9、度超過5M的基坑必須有專項支護設計;(3)基坑開挖前必須編制專項開挖方案、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履行審核手續;(4)基坑開挖前應對支護結構進行質量檢測鑒定;(5)要對于基坑支護進行變形監測,支護設施產生局部變形要采取措施調整;(6)特殊支護的作法要符合設計方案。2基坑周邊鄰近建筑物的監測根據周邊鄰近建筑物的具體情況,在基坑開挖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加強深基坑鄰近建筑物的支護,并定期進行沉降-位移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報告,并應有配合有關部門對鄰近建筑物進行保護的義務。3施工過程監控(1)檢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在現場進行監督。(2)基坑開挖要設置安10、全邊坡,是否嚴格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放坡;是否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深基坑施工應采用坑外降水。積土、料具堆放距坡邊距離應大于設計規定,以防邊坡坍塌。(3)檢查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中,是否派專人隨時檢查邊坡的穩定狀態;如發現有異常現象(如裂縫或部分坍塌等情況)是否及時采取措施。(4)用挖掘機開挖時,進場挖掘機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司機持證上崗。司機應規程挖土,嚴禁超挖。(5)檢查施工單位在土方開挖過程中,同時作業的兩臺挖土機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巡視檢查在挖土機工作范圍類,是否進行其他作業,如有應立即制止。(6)挖掘機作業時,要與邊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或采取地面加固措施;作業半徑內嚴禁人員進入11、。(7)人工配合開挖時,作業人員要有安全立足點;人員上下有專用通道;垂直作業上下有隔離防護措施。(8)檢查挖土順序是否由上而下進行,嚴禁先挖坡角或逆坡挖土;巡查檢查人員上下是否架設支撐靠梯并采取防滑措施。(9)檢查地表上的挖土機作業或停放時,離邊坡的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距離要求。(10) 檢查地表上堆放重物時,距土坡安全距離是否滿足土坡穩定安全要求,一般不得小于10M。(11)檢查防止邊坡雨水沖刷和浸潤線影響邊坡穩定,是否安設防沖刷設施、安全護欄和警示標志;(12)檢查為防止人員和物體滾下,是否安設可靠的安全護欄和警示標志,特別是夜間施工的照明及警示標志是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13)施工單位應加12、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嚴禁施工人員從基坑頂向坑底拋扔材料、物品等,以防傷人;監理人員在巡視檢查中發現此類不安全施工行為應立即制止。4排水措施(1)預防地下水滲透的方式及實體質量。(2)排水措施、降水或隔滲的能力。(3)防止周邊建筑物或道路的沉降,或發生險情所采取的對應措施。5基坑邊坡及支護結構的沉降、變形監測(1)基坑開挖前必須制定監測方案,報監理部批準后方可實施;具體內容應包括: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觀測周期、監控時間、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報警標準及信息反饋系統等。(2)監測項目根據基坑的安全等級定,監測項目包括: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孔隙水壓力、土體側向變形、支護結13、構變形、支護結構側土壓力、支撐軸力、地下水位、地下管線沉降和位移等。(3)施工單位應按照監理部批準的監控方案進行基坑方案的監測工作,其成果必須及時上報監理部,監理部將定期進行監測;(4)基坑的監測工作是動態管理和信息化施工的依據,是基坑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挖過程應根據監測數據及時對開挖方案進行調整,當監測數據超過報警值時,應及時通報設計、監理等有關部門。六、工程安全事故處理依據和調查處理程序一)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處理依據 1. 安全事故的實況資料;2. 具有法律效力的交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設計委托合同、材料設備供應合同、分包合同以及監理合同等; 3. 有關的技術文件、14、檔案;相關的交通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 二)交通建設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1、報告原則事故發生現場有關單位安全負責人員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逐級上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2、報告程序(1)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施工單位除向項目建設和監理單位報告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報告。(2)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3)交通運輸部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事故報告后,部業務主管15、部門負責提供專報的文字材料,由部辦公廳按規定渠道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4)交通運輸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所管轄的長江航道工程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向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外,還應向交通運輸部報告。(5)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建設的公路水運工程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除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外,還應向交通運輸部專報。3、事故報告的內容和方式(1)報告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型、人員傷亡情況、預估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號及發證機構,施工單位“三類人員”的姓名及崗位證書情況16、,監理人員執業資格等情況;項目的基本概況;事故的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措施的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2)報告方式緊急情況下,可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先行報告事故概況,有新情況及時續報,但應在12小時內補齊書面材料。三)交通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作。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向建設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發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后12小時內上報交通運輸部,并及時續報事故進展及調查處理情況。 七、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程序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安全巡查、檢查各類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問題嚴重安全隱患下發整改通知下達工程暫停令報告建設單位監督、檢查整改結果拒絕整改 整改完畢施工階段安全監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