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拋石護岸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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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79993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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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拋石工程監理實施細則一、 總則1.1 為有利于水下拋石護岸工程的施工,規范監理活動,依據本工程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文件”)和有關規程、規范及設計文件編制本細則。1.2 本細則適用于碎(卵)石墊層、堤身拋石、鎮壓層拋石工程施工監理。1.3 水下拋石工程施工過程控制應實行現場旁站監理。工程質量應實行以工序質量控制為基礎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二、 開工條件控制2.1 開工條件控制按下列程序進行: (1)向施工單位進行監理工作交底。 (2)審批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措施計劃。 (3)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認可。 (4)組織設計交底。 (5)移交測量控制網點,審簽施工單位施工控制網點施測成果。 (6)2、檢查施工條件 (7)簽發開工許可證2.2 明確監理例行程序。下發監理作業表格;明確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監理簽證的程序;明確監理辦公室與施工單位之間函件、文件、報表等公文手續;明確工程例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會議議程等。2.3 督促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規定及工地現場實際提交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并應從施工設備、材料供應、施工方法、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保證措施、施工進度等方面措施檢查其是否滿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術和進度要求。施工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1) 工程概況(2) 施工準備工作(3) 施工工藝方法(4) 材料供應情況(5) 組織管理體系與勞動力組織(6) 施工進度計劃(7) 質量保證體系(83、) 安全生產措施2.4 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認可。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項目總工、質檢負責人、專職質檢員組成的工程質量管理組織和施工質量檢測機構、配備質量檢驗和測量工程師,組成一支熟練的技術工人隊伍,建立滿足工程質量檢測的現場試驗室或委托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完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編制,建立班組自檢、專職質檢員復檢和質檢負責人終檢的“三檢”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并報送監理檢查認可。2.5 組織設計交底。在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會同指揮部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使施工單位明確設計意圖,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2.6 移交測量控制網點,審簽施工控制網點施測成果。在工程開工4、前,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移交測量控制網點,督促施工單位布設施工控制網點和報送施測成果,并對其成果進行審查和校驗。 2.7 檢查施工條件:(1)施工設備進場查驗。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施工強度配置足夠的汽車和航運路線條件選用合適的運輸機械,按合同文件要求組織施工設備進場,并向監理部報送進場設備報驗單。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設備是否符合作業區的船級要求,是否滿足施工工期、施工強度和施工質量的要求,嚴禁使用一次拋投量過大的對開駁或底開駁。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的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石料場檢查。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對選定的石料場進行自檢,并向監理報送自檢報告(附上石材質量檢驗報告)。監理工程師應5、對石料場開采條件、材料數量和質量進行檢查。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拋投。(3)審批石料拋填試驗成果。在試驗前14d,施工單位應向監理遞交石料現場拋填試驗方案和計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水下拋投的應根據水下地形圖選取有代表性的并經監理認可的拋填區,進行與實際施工條件相仿的現場生產試驗,以便取得最終的施工參數。試驗包括定位船定位及拋石船定位、移位試驗,必要時配置潛水員到河底模測拋投石料的實際落地部位等。監理工程師應對試驗全過程旁站,以獲得生產試驗的第一手資料。并將全部成果整理成正式報告(包括將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參數)遞交監理批準。2.8 下達工程開工令。上述施工單位報送的報審材料連6、同審簽意見一式四份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總工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監理在3d內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修改后重新報送”三種。除非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施工單位即可向監理報送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將在收到開工申請24h內下達工程開工令。2.9 如果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報送開工所必須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在期限內未收到監理的審簽意見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同意。三、施工過程控制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和合同技術規程規范按章作業,嚴格執行工序質量“三檢”制7、,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下一道工序嚴禁開工。監理工程師還應對作業工序進行巡視、跟蹤、檢查和記錄, 發現違反技術規程規范作業,可采取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3.1 填筑料質量控制:(1)碎(卵)石質量要求新鮮堅硬,無風化,巖石軟化系數0.85,抗壓強度40Mpa;粒徑在d25d100,含泥量3%,超徑10%。(2)堤身及內鎮壓層:采用毛石或石渣混合料,石料質量要求,含泥量小于8%,大于5mm粒徑含量大于50%,并具有良好級配,風化石、泥巖等亦不得用作拋填石料;拋填塊石料粒徑、重量應符合設計要求。(3)外海鎮壓層拋石:塊石要求石質堅硬,單塊重量不得小于8、50kg遇水不易破碎或水解,嚴禁使用風化石,表層40cm進行理砌整平;碎石墊層外海側拋石,單塊重量必須大于100kg,(4)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可根據石料質量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對石料質量進行檢查。風化石、泥巖不得進場。3.2 0高層以下水下拋石控制(1)現場監理工程師根據該拋區拋石船的有效載石長度,核查拋投網格劃分是否正確;根據水下地形圖核查水深、核定拋區定位船的定位斷面及坐標。(2)施工單位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標位,作為定位船定位放樣使用。測量監理工程師根據拋區定位船的定位斷面及坐標,監督施工單位按批準的定位船定位程序進行測量放樣,并在定位船定位記錄上簽證;現場監理工程師則對定位9、船的拋錨定位順序進行監理。(3)石料拋投開工前,施工單位的施工員、質檢員應到崗,否則,現場監理人員可指示暫緩開工。(4)拋量控制。施工網絡拋投方量應依據設計方量進行控制,按照“總量控制、局部調整”的原則監督施工。主要控制每層的填筑厚度,第一層厚度2.53m,以后0.81m。(5)拋投作業控制。在拋投中,現場監理工程師應對拋投過程進行旁站,檢查定位船上的檔位移動記錄和拋石船的移位記錄。3.3 堤身0m高程以上部分拋石控制 碎(卵)石填筑厚度為1m,35t自卸車運輸,推土機推平。堤身拋石采用分層填筑,第一層填筑厚度控制在2.53m以內,以后填筑厚度控制在0.81.0m以內,采用侯潮作業,35t自卸10、車運輸,推土機推平,采用端進法向前延伸。 3.4加荷速率控制(1)第一層填筑加荷壓載高度應小于自然地基土抗剪強度能抵御的臨界高度。(2)以后逐層加荷時,每層加荷新增的滑動力應小于地基土由于上一次加荷壓載所引起固結增強的抗滑能力。(3)施工中應遵照設計提供的加荷曲線的要求進行施工,同時設沉降觀測點,通過觀測資料分析控制施工。(5)施工中應注意石方填筑,第一層厚度2.503.00m,間歇60天;以后每層澆筑厚度0.8m1.0m,每層間歇時間應在30天。3.5 觀測指標控制:(1)在海堤上按設計設沉降觀測斷面,埋設沉降板每300設一個斷面。另外,加密設簡易沉降觀測樁,指導施工加荷。加荷期一天觀測一次11、,停荷期3天觀測一次,其中前期施工過程中,土體被嚴重擾動處,要注意觀測。(2)根據設計要求,施工的控制標準: 1)地表沉降速率控制標準(Smax)30mm/d,10天累計沉降不大于100mm。 2)最大水平位移速率控制標準(Mmax)10mm/d 3)超靜孔隙水壓力控制標準(Ar)0.6 4)其他監測項目控制標準,數值不出現急劇變化。施工期間,若上述標準中有一項未達到要求,立即停止填筑,進行分析,同時密切注意壩體動態。3.6不良情況處理:(1)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變化或其他實際條件與設計條件不符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報送監理核轉設計單位,供變更或修改設計參考。(2)施工單12、位應設專人觀測穩定情況,如施工過程中發生塌滑現象,需經過處理后再進行拋填作業。3.7 施工進度: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文件規定,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施工進度計劃,采取趕工措施,增加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投入,確保工程按期完工。3.8 安全文明生產:(1)料場爆破,本工程宜采用深孔梯段爆破,開采高度約為15m,每次爆破位置距建筑物的距離,按爆破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2)為便于通航,應設置水面浮標,以示出拋石作業區范圍及施工船舶和海面航行船舶的航道。(3)水上運輸必須設有醒目的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各種標志,并有安裝指揮艇負責水上安全。所有船上應配有救生衣,嚴禁無關人員上船。3.9 施13、工和監理記錄:(1)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船定位記錄、拋投記錄(累計拋量匯總表等施工記錄)。監理人員應按上述記錄表格式的要求進行現場簽證。(2)在整個施工期間,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文件規定,做好施工原始記錄的整理工作,每7d向監理報送一次施工資料。 報送施工的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1) 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2) 拋填施工原始記錄。3) 投入的勞動力、設備及其完好率。4) 施工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及其處理措施。5) 單元工程質量檢驗記錄與統計資料。四、質量檢驗4.1 要求塊石混合料自然級配良好,在拋投施工前期,每單元工程結束拋投后,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進行由14、現場監理工程師見證下的水下測量(斷面間距為2040m)。水下拋投的測量后,應分析拋投結果,以便及時調整拋投施工參數和水上作業定位的位置。4.2 當發生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施工技術規范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修訂施工技術措施和調整拋填施工參數,并報送監理批準后執行。4.3 除施工單位的日常質量檢查外,在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對可疑部位和為質量檢查進行的試驗項目(包括水下地形測量并采用水下摸深,以便復核水下塊石拋填區域邊線)進行監理見證復查。若見證復查資料表明該區域拋填料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施工單位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對工程缺陷部分進行返工、補拋。4.4拋投的均勻性由拋投位置和數量控制,實際拋投厚度由水下15、地形測量斷面測點與原地形比較確定,每個單元工程檢測斷面不少于2個,每個斷面不少于8個測點。4.5 全部石料拋填工程完工后,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規定和要求編制包括竣工圖在內的工程驗收資料。工程驗收資料中應附有全部質量檢查記錄和文件以及工程缺陷的處理資料。六、計量支付5.1石料拋填工程量以立方米為計量單位。經驗收合格后,填筑工程計量,按設計圖示斷面計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報價單所列的單價支付。進度支付的計量,應按施工圖紙外輪廓尺寸邊線和實測施工填筑體的高程計算其工程量。拋石單價中包括料場清理、石料開采、運輸、檢驗、測量、填筑直到設計圖部位等一切費用。5.2 石料拋填工程施工中任一個月的計16、量和支付,如無設計變更,最終的計量和支付不得大于設計圖示相應項目的數量。如有設計變更,設計變更項目則按照設計變更工程量控制支付工程量。5.3 經檢查不合格而予以舍棄的石料或未能拋填至監理工程師制定區域的石料,均不予支付。5.4 在施工過程中,根據監理工程師指示,施工單位在料場和拋填現場取樣試驗以及質量檢查所需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報價單所列每立方米單價中。5.5 在料場進行表層剝離及開采與加工(包括排水、廢棄料處理及開采結束后的平整與邊坡處理)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報價單所列每立方米單價中,不予另行支付。七、其 他6.1 每一單元工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對該單元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核定。6.2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按監理的規定和要求編制含工程竣工圖在內的工程驗收資料。工程驗收資料中應附有全部質量檢查文件及工程缺陷處理成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