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監理實施細則(1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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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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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水工隧洞土建工程監理實施細則6.1 總 則 6.1.1 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簡稱“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及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開挖工程技術規范、SDJ57-85水利水電工程錨噴支護施工技術規范、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范、SL52-9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范、SDJ249-88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一)、SDT275-88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程規范要求編制。 6.1.2 本細則適用于水工隧洞及洞室工程的開挖、支護、灌漿等工程項目。水工隧洞永久混凝土襯砌工程及灌漿工程監理,還應依據和結合混凝土工程施工監理2、細則及水泥灌漿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6.2 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序 6.2.1 承建單位應在現場施工測量施測21天前,將有關施工測量技術方案報監理部批準,其內容應包括: (1)貫通測量技術設計書(應包括:技術設計方案、施測要求、計算方法和操作規程)。 (2)觀測儀器、設備的配置及技術參數。 (3)測量專業人員設置及其資歷。 6.2.2 隧洞 平面與高程控制網完成后,承建單位應向監理部報送以下成果和資料: (1)測量儀器率定校正資料。 (2)施工控制網與勘測點設計階段控制網連接圖。 (3)洞口與地面控制點聯測的平差資料及進洞關系平面圖。 (4)控制網測量平差計算成果。 (5)技術總結報告。3、6.2.3 隧洞工程開工28天前,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圖紙、合同技術規范和有關施工規程規范,結合地形、地質資料和施工條件編制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 施工措施計劃應包括下述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開挖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 (4)勞動力、材料和設備(包括輔助工程設備與設施)配置計劃。 (5)開挖爆破技術和方法。 (6)支護施工方法和措施。 (7)出碴和棄碴措施。 (8)灌漿施工措施。 (9)通風、散煙和除塵措施。 (10)供電、照明和通訊、信號措施。 (11)供風、供水與排水措施。 (12)安全防護與環境保護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層開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4、6.2.4 隧洞工程開工前21天前,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地質條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須的鉆爆試驗和設計,并將開挖爆破設計報送監理部批準。 設計報告應包括下述內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徑、孔深、方向和數量。 (3)裝藥量、裝藥結構和炮孔堵塞方式。 (4)采用的起爆雷管類型和起爆網路設計。 (5)循環開挖進尺和單耗藥量。 (6)預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參數與作業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6.2.5 實施錨、噴支仿作業14天前,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結合圍巖特征和施工方法,編制作業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 作業計劃內容應包括: (1)錨桿材料、參數及布置。 (2)錨桿注漿材5、料、性能和配合比。 (3)錨桿施工作業要求。 (4)噴射混凝土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5)噴射混凝土施工工藝。 (6)鋼筋網的布設和要求。 (7)錨、噴施工設備及性能。 (8)錨桿施工質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檢測方法和設備)。 (9)噴射混凝土質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檢測方法和設備)。 6.2.6 水泥灌漿作業開工28天前,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和施工水平,編制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 措施計劃內容應包括: (1)灌漿施工布置圖。 (2)施工進度計劃。 (3)制漿工藝及設備。 (4)灌漿材料和制漿要求。 (5)灌漿方法、工序、工藝、設備及計量控制方法。 (6)灌漿壓力。6、 (7)質量控制和檢測措施。 (8)安全作業與環境保護措施。 6.2.7 隧洞工程開工28天前,承建單位應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規定,結合開挖方法和地質條件,編制圍巖變形觀測措施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 措施計劃內容應包括: (1)觀測布置圖。 (2)觀測內容及技術要求。 (3)觀測儀器設備及其性能。 (4)觀測儀器、設備埋設和保護措施。 (5)觀測方法和措施。 (6)觀測資料整理、分析預報方法。 (7)觀測專業人員設置及資質。 (8)安全作業措施。 6.2.8 隧洞工程開挖通過穩定性差或其他特殊地層28天前,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結合現場地質條件和施工水平編制補充施工作業措施計劃報送監7、理部批準。 措施計劃應包括: (1)地質條件及圍巖穩定性評價。 (2)可能發生的不良影響及其預處理措施。 (3)特殊的開挖和爆破方法。 (4)特別支護措施。 (5)材料和設備配置。 (6)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 (7)施工進度計劃。 6.2.9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單均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 6.2.10 除非承建單位接到的審簽意見單,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將于接受承8、建單位申請后24h內開出相應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 6.2.11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若承建單位在期限內未收到監理部應退回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6.2.12 除非已另行報經監理工程師特別許可,否則在洞室開挖報經質量檢測合格并完成必須的地質編錄后,方可進行相應部位錨噴支護及混凝土襯砌作業。6.3 施工過程監理 6.3.1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應按照報經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按章作業、文明施工。同時加強質量和技術管理,做好原始資料的收集、記錄、整理和施工總結工作。當發現作業效果不符合設計或技術規范要求9、時,應及時調整或修訂施工措施計劃,并報監理部批準。 6.3.2 施工中,承建單位要隨施工進展及時進行測量和校測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隧洞貫通符合性校測。 (2)軸線、高程、開挖斷面和點位的施工放樣。 (3)及時測繪洞室縱橫斷面,做好開挖體型檢查、檢測工作。 6.3.3 為確保工程質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誤和不應有的損失,隧洞軸線和重要部位的放樣測量成果應及時報送監理部檢查認證。必要時監理部可抽測可要求承建單位在測量監理工程師直接監督下進行對照測量。 6.3.4 開挖過程中,承建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測繪、編錄和安全監(觀)測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規定注意做好對已埋設監測儀器的保護。 6.3.5 10、施工作業中,承建單位應接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開挖工程施工技術規范關于“通風與防塵”的規定及控制標準,做好勞動和安全保護工作,確保良好、文明的作業環境。 6.3.6 發生塌方事故時,承建單位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圍的延伸和擴大,記錄事故的發生、發展過程和處理經過,并立即報告監理部。同時,會同設計、地質人員、監理工程師查明原因,及時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部批準后執行。 6.3.7 施工中發現地質條件與設計不符時,承建單位應及時向監理部報告,會同設計、地質、監理工程師研究,并提出處理措施報監理部批準后執行。 6.3.8 當承建單位由于各種原因,需要修改已報經監理部(處)批準的施工措施11、計劃,并致使施工技術條件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時,承建單位應于此類修改措施計劃實施的14天前,報監理部(處)批準。 6.3.9 承建單位應每周、月定期召開生產會,檢查本周、月生產計劃完成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和研究解決措施,并安排好下周、下月生產計劃,確保工程施工按預定施工進度均衡進行。 6.3.10 當施工進度拖延或爆破作業效果不好時,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建單位調整施工作業計劃或爆破參數,并重新報監理部批準。 6.3.11 施工過程中,承建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施工,或違反國家有關安全和施工技術規程、規范、環境和勞動保護條例,或未按規定的路線、區域出碴、棄碴,或出現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監12、理工程師有權分別采取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監理通報,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頓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施工延誤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6.3.12 開挖過程中,承建單位應做好開挖、支護原始記錄,并按合同文件規定于次月5日前向監理部報送下述內容的當月施工記錄: (1)施工方法。(2)循環時間、進尺與鉆爆效率。(3)投入勞動力、設備和材料消耗量。(4)主要機械設備生產效率。(5)實施的支護詳圖(包括錨桿、預應力錨索及鋼筋網噴混凝土、噴鋼纖維混凝土厚度和范圍,鋼支撐的形式和間距等)。(6)圍巖變形監測成果。(7)塌方和其他事故處理。(8)地下水引排措施及效果。(9)其他重大問題和處13、理措施。(10)已完成單元工程質量檢驗情況。(11)合同支付情況。(12)施工過程中違規、違約情況。6.3.13 灌漿作業期間,承建單位應作好原始記錄、成果資料和質量檢查情況的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監理部。6.3.14 除非另行報經監理部(處)批準,否則應在上一工序以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均應在承建單位的三級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且不減輕承建單位應承擔的任何合同責任。6.4 施工質量控制6.4.1 承建單位應堅持安全生產、質量第一的方針,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管理。地下洞室施工過程中,堅持四員(質檢員、施工員、安全員、調度員)至位和三級自檢制度14、,確保工程質量。對出現的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及時向監理部報告,并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處理。6.4.2 洞口開挖中,要注意以下事項:(1)削坡應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層垂直作業。(2)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護、防護和排水工作。(3)進洞前,須注意對洞臉巖體進行鑒定,確認穩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報監理部批準后方可開挖洞口。6.4.3 開挖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隧洞方向、中心線和高程。每次爆破后,均應進行斷面規格檢查,發現不符合設計要求應及時處理。除非設計另有規定,否則規格檢查應符合下列精度要求:(1)開挖放樣誤差,一般不大于10cm。(2)開挖斷面測量相對于中線的誤差不大于5cm。(3)施測斷面間15、距一般不大于5m,對起伏差或線型以及設計結構變化較大的部位,應適當加測斷面。(4)一般地質條件下,洞室徑向超挖值應不大于20cm,也不應有欠挖。6.4.4 在不良地質地段中開挖,應在地質預報基礎上,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制訂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包括應遵守下列原則:(1)查清地質結構,做好鎖口和排水。(2)對圍巖進行預加固處理。(3)淺鉆孔、多循環、弱爆破、減少對圍巖的振動影響。(4)及時支護、加強支護,必要時或允許時盡早進行混凝土襯砌。(5)加強安全檢查、圍巖變形監測與分析,及時采取防范措施。6.4.5 在混凝土襯砌中,經設計同意、監理部批準,可允許鋼支撐侵入設計圖紙確定16、的結構襯砌混凝土內。但鋼支撐及其埋入附件均應采用鋼件制成,并且就位準確、焊接牢固。6.4.6 噴混凝土和錨桿注漿材料、配合比及施工工藝必須嚴格按設計文件或有關規程規范執行,確保施工質量。6.4.7 隧洞的灌漿一般按回填、接觸、固結順序進行。作業必須嚴格按報經監理部批準的施工作業措施計劃進行。在鉆孔沖洗和灌漿過程中,應注意襯砌變形的監測。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作出詳細記錄并同時報監理部(處)。6.4.8 其他未列項目的質量控制及檢驗標準均按有關設計文件、合同技術規范、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和SDJ249-88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一)執行。6.5 質量檢驗與工程驗收6.517、.1 隧洞土建工程質量檢驗與單元工程開工(倉)簽證監理按土建工程施工質量監理工作規程有關要求執行。6.5.2 隧洞工程開挖或階段開挖完成后,承建單位應及時申請中間(或階段)驗收,以利合同支付及下序工程的順利進行。申請驗收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1)施工詳圖圖號、設計變更文件文號及監理審簽號。(2)洞內導線及高程的實測成果和說明。(3)貫通誤差的實測成果和說明。(4)開挖竣工圖(平面圖比例為12000,縱剖面圖比例為11000,橫剖面圖比例為15001100)及竣工工程量。(5)由施工地質工程師提供的地質素描圖(或其完成記錄)及地質水文資料。(6)施工記錄資料。(7)技術總結。(8)按合同文件規定18、應提供的其他資料。6.5.3 隧洞工程竣工驗收應提供下述資料:(1)工程竣工報告。應包括:1)工程概述;2)合同工程開工、完工日期與實際開工、完工日期;3)合同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4)已完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未完尾工項目清單及后續完工計劃。(2)工程施工報告。應包括:1)工程簡況;2)合同工期目標;3)施工過程設計、地質、施工條件的重要變更情況及其處理方案;4)分部、分項工程實際施工時段、方法與過程;5)合同履行過程中違規、違約情況。(3)竣工圖紙。包括圖紙目錄、施工圖紙、設計技術要求及設計和工程變更文件。(4)竣工合同支付結算報告。應包括:1)分部、分項工程的合同報價工程量與合同報價19、支付結算工程量、支付單價與支付總價。2)已結算的合同索賠支付。(5)質量檢驗文件。應包括:1)工程開工文件;2)按分部、分項工程整理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和監理簽證、認證文件;3)監理工程師簽發的現場指示、指令和施工違規、違約文件。(6)施工原始記錄資料。應包括:1)記錄資料目錄;2)工程承建單位施工期質量檢測與試驗資料;3)工程承建單位施工期施工測量記錄;4)混凝土澆筑、灌漿及金結安裝等主要施工作業記錄;5)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活動記錄;6)施工期安全監測記錄;7)其他重要活動與事項記錄。(7)工程施工大事記。(8)按合同規定必須采集的巖芯或巖樣。(9)其他按合同規定應報送或提供的資料。6.6 20、工程計量與支付結算6.6.1 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報經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按合同規定應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計量支付。6.6.2 噴混凝土厚度的計量量測,可采用鉆孔或施噴前安設的注塞尺或短插筋對照檢查等方法。注塞尺和短插筋的安設,應事先報監理工程師檢查,并取得書面認可后,方為有效。6.6.3洞口明挖、洞挖、錨噴支護、砌體、排水孔、水泥灌漿、止水安設、永久混凝土襯砌等按合同規定必須支付的收方計量,均以施工詳圖確定或經設計變更修改、或由監理工程師指示變更并有文字依據的設計邊線、或實際合格進尺、或有效材料安裝量、或實際耗用量計算。6.6.4 工程支付計量與量測及價款結算申報,按合同文件規定和有關監理工作規程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