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投資公司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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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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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X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項目建設質量的管理,理順質量管理關系,明確質量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管理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規、行業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工程建設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工程的質保期不得短于一年,質保期從工程竣工移交后起算。第三條 各參建單位必須自覺接受國家和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配合質量管理機構的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X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各參建單位(包括設備供應商)。第五條 質量目標1、土建項目單位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85;機電、金結項2、目單元工程合格率100,優良率90。2、設備選型配置合理,技術經濟指標先進、低耗高效,能穩發滿發、安全可靠,無影響機組整體質量的缺陷。3、不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4、機組實現“達標投產”,確保行業優質工程,創基建一流工程和國家優質工程。第二章 各單位的質量職責第六條 業主的質量職責1、嚴格按招投標文件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選擇有質量保證能力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及設備和材料制造商、供應商。2、負責牽頭組建青海X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程質量領導小組,并任組長單位,制訂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督促各參建單位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組織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3、在招標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確3、工程、材料、設備等方面的質量標準以及合同各方的質量責任;建立施工質量保證金制度。4、組織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設備監造、出廠驗收和設備運輸。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負責向上級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定期報告工程質量情況。6、組織工程安全鑒定、重大和較大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與處理、工程驗收;參與工程質量檢查、一般和特大工程質量事故調查。7、保證合同規定的工程款按期到位;8、負責協調質量與安全、進度的關系,確保工程質量。9、負責對各參建單位的工作質量、施工質量進行定期考核。10、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檔案。第七條 設計單位質量職責:1、招標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程規范執行,確保工程安全和工程4、質量。工程規模、安全設防標準、樞紐總體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及其它涉及工程質量與安全的重大問題的設計原則、標準和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編制相應的設計文件,并經業主同意。2、根據現場施工進度,設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做到人員相對穩定、專業與工程進度配套,設計代表機構負責人應由本工程設計項目部相應負責人擔任。3、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技術崗位責任制和質量獎罰制度,各類設計文件(包括試驗任務書、設計計算書、技術說明書、科研報告、地質素描、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通知等)必須按規定進行校審和專業會簽;根據施工現場地質條件,及時做好現場跟蹤設計,對于設計自身原因造成的設計問5、題應及時修正,對于他方提出的設計問題應及時研究并給予明確答復。4、根據規范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明確招標文件技術條款中的質量標準。5、按既定的供圖計劃,保證供圖的質量和進度;及時進行技術交底。6、開展施工地質素描、地質預報和地質資料編制工作。7、收集施工反饋信息,檢查現場地質、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設計假定、設計要求,對存在問題向業主和監理及時反映并提供技術資料。8、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與處理、工程驗收等工作。9、參加對相關參建單位的工作質量、施工質量進行定期考核。10、及時做好質量文件歸檔工作。第八條 監理單位質量職責1、嚴格按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規定投入足夠的技術力量,以確6、保其技術能力滿足工程質量的要求。2、根據監理大綱、結合本工程情況,編制各建設工程的監理實施細則,按有關規定制訂各種表格和統計報表,規范質量文件。3、建立健全質量監督體系,制訂質量監督、考核等管理制度。4、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施工技術圖紙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批準的施工技術措施。5、審核簽發設計圖紙與設計通知單,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6、負責進行施工質量監督與控制,堅持旁站制度,強化過程控制。7、負責組織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驗收。8、參與工程施工招標,協助業主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業績信譽和質量管理水平審查。9、協助業主組織并參加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查、工7、程質量事故調查和處理、工程驗收等工作;負責一般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與處理。10、每月召開一次質量會議,研究解決質量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負責或參加對相關參建單位的工作質量、施工質量的定期考核。11、定期編寫工程質量報告,及時做好質量文件歸檔工作。第九條 施工單位質量職責1、對所承包的施工項目的質量全面負責,承擔施工質量的直接責任,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施工項目。2、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完善的質量責任制,設置專門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檢測機構,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技術力量滿足工程質量的要求。3、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規定投入足夠的施工資源(包括人、材、物、設備等),并根據調整后的進度計劃及時調整施8、工資源。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訂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編制施工質量手冊和標準化作業指導書。5、組織職工和勞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與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勞務人員的質量意識和保證施工質量的能力,并對其承擔的工程質量負責。6、參與設計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無圖施工;發現設計圖或設備材料有差錯時,應及時向監理書面報告。7、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要求,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施工單位的內部工程質量檢驗實行“三檢制”,即作業班組初檢、作業隊二檢、項目部三檢的三級驗收制度。9、每月召開一次質9、量會議,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10、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密切跟蹤國內外先進技術,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積極開展內部質量管理咨詢診斷活動,組織有類似工程施工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深入現場進行檢查指導,掌握各個生產環節的動態信息,通過分析工程全面質量管理中的問題,有目標地診斷,制定可行的對策。11、參加工程安全鑒定、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與處理、工程驗收等工作。12、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設質量管理條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后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13、編寫質量月報,及時做好質量文件歸檔工作。第三章 質量管理第十條 業主、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10、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主管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對本項目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工程參建各方的現場行政主管負責人,應采取有力措施,保證其質量管理、質量檢測和質量控制部門能獨立行使其職能。第十一條 由業主牽頭成立由各參建單位負責人組成的工程建設質量領導小組(質量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業主工程部),制訂工程質量目標和達標投產實施方案,統一協調工程質量管理。第十二條 業主、監理、施工單位提出的一般設計變更建議,設計單位應認真聽取并加以研究,并對采納建議所做的設計質量負責;對于設計單位不同意11、采納的設計修改建議,業主有權對一般設計修改作出決策,并對決策方案的正確性負責,設計單位受業主委托進行設計修改時對自己所做設計的質量和工程安全負責。第十三條 質量活動質量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TQC),每季度末召開一次質量會議,總結質量管理經驗,研究質量控制的重點和難點,制訂對策;每月28日組織召開月度質量會議,研究解決當期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每月26日27日召開月度質量會議,研究解決本單位當期存在的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堅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控制,規劃在事前、落實在事中、總結在事后。施工單位一般應采用成熟的工法組織施工,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前應經過試驗或論證;施工過12、程中應堅持質量日巡查制度。監理對重要部位施工要實行旁站監理,其他部位實行巡檢制度。第十五條 各參建單位應高度重視施工工藝和觀感質量。設計單位應對保證重要部位、重要設備的工藝和外觀質量要求的措施作專題設計和說明,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施工單位應努力提高建安工程的整體工藝水平;積極推行“工程第一例試點”、“樣板示范工程”和“樣板示范工藝”,以點帶面,提高整個工程的質量管理水平和工藝水平。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的過程驗收實行“施工單位自檢監理終檢”制度,單元工程檢查驗收或工序驗收時,承包商應在三檢(即班組自檢、作業隊二檢、項目部三檢)合格后,才能向監理提出驗收申請。對隱蔽工程或重要的單元工程驗收時,監13、理應邀請業主和設計參加,在簽署驗收結論時,應認真聽取各方的意見。第十七條 設備(材料)的質量管理1、 在采購設備和材料時,要依法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質量標準、質量保證和違約處罰條款,明確對設備或材料質量的監造、試驗、檢查、驗收程序和驗收標準。2、 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技術選型負責。選型時應明確設備、材料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等以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對重要設備制造應建立聯絡會制度,以便協調設備制造和設計出圖工作,設計聯絡會由業主組織。3、 工程主要材料、設備應實行招標采購。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的資質、質量保證體系和業績進行審查,在招標文件中明14、確制造標準、性能參數、建造、檢驗、分包和技術服務等條款。4、 由業主建立設備監造、材料和設備進貨的監督、驗收制度。主要設備應派人或委托監理單位(或有監造經驗的咨詢公司)駐廠監造,對進入現場的材料和設備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督檢驗,嚴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的材料和設備用于工程中。5、 業主對采購的材料和設備質量負監督責任,監理對負質量驗收責任,供貨單位對所提供的工程材料或設備的質量負責直接責任。所派設備監造人員負責督促檢查材料、設備的質量狀況,有權禁止制造廠將有質量問題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設備制造,有權制止質量不合格或無質量合格證的產品出廠。6、 設備運輸單位應提前做好運輸組織,優化運輸方式15、和運輸線路,防止運輸途中造成設備損壞,對重要設備要派專人押運。7、 設備材料的保管單位應根據其品種、數量、檢驗狀態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倉儲設施,配備有經驗的管理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條 質量報表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及時填報質量月報和質量年報(可與監理月報、監理年報和施工月報、施工年報合并),如實統計質量數據、真實反映質量狀況。第十九條 質量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質量工作計劃,質量會議紀要;2、 質量檢查記錄和檢測記錄;3、 各種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出廠證明與試驗報告、現場質量檢驗報告;4、 各類工程和設備的驗收資料;5、 質量報表;6、 質量缺陷修補和質量事故處16、理報告;7、 上述資料的電子文檔;8、 反映質量狀況的聲像資料。第四章 工程質量事故第二十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管理、監理、設計、施工單位、設備及材料等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需要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統稱為工程質量事故,構不成質量事故的稱為質量缺陷。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事故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大小,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四類(見下表)。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事故分類特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17、故處理事故所需費用砼、金屬、機電安裝工程5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土石方開挖、薄壁砼工程1000萬元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處理事故所需時間(月)6個月3個月1個月事故造成的后果限制條件運行不影響正常運行,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不影響正常運行,但對工程壽命有影響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立即報監理、業主。 當事人、監理、業主按事故級別、各自的隸屬關系上報其上級主管部門。一般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在2天內向監理和業主報告事故概況,7天內報告事故的詳細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14天內,報告18、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并在質量月報和年報中予以說明。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在24小時內向監理和業主報告事故概況,10天內報告事故的詳細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20天內,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第二十三條 業主、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做好記錄,并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測量、拍照、錄像,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第二十三條 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報監理和業主。業主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進行研究,必要時應19、聘請有關專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嚴重的后果。第二十四條 質量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主要責任人,并遵循“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應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應受到責任追究者而沒有追究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第二十五條 質量事故調查權限一般質量事故由監理負責調查;較大質量事故由業主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組進行調查,并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參加;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組進行調查,并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參加。第二十六條 質量事故處理方案1、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質量事故的單位提出,報監理部審批后實施。2、較大質量事20、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質量事故的單位提出(必要時委托設計單位提出),報監理部審查、業主批準后實施。3、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由業主委托設計單位提出,業主組織專家組審查批準后實施,必要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第二十七條 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由業主組織(必要時聘請專家)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測,并提出結論意見。第五章 責任追究和考核第二十八條 質量事故責任追究1、 造成事故的單位應承擔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返工損失、工期延誤損失、專項安全鑒定費、重新設計的設計費用、專家審查咨詢費和會務費、由此引起的政府部門處罰費用和相關單位索賠費用等。2、 對事故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21、整改及經濟處罰;對事故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并可清退出場。3、 工程質量事故后果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造成人身傷亡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法和合同條款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個人,應視情節輕重,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將責令其退出本工程施工現場,直至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將予以清退。1、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2、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3、發現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4、對按規定進行的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的;5、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的;6、其它嚴重違反本辦法或其它質量管理規定的。第三十條 質量考核按青海X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程建設質量考核細則(試行)進行。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青海XX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