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魯公路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實施細則(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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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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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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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朔州市平魯公路管理段公路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實施細則朔州市平魯公路管理段公路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實施細則為規范我段公路養護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根據交通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1327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4年第3號令)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朔州市平魯公路管理段公路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實細則。請各單位各股室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朔州市平魯公路管理段公路養護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段公路養護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根據交通部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1327號)、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2002、4年第3號令)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段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養護工程按其工程性質、規模大小劃分為維修保養、專項工程和大修工程,具體劃分標準參見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J073-96)。公路維修保養由各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驗收。本辦法適用于我段區域內的公路專項工程和大、小修工程的竣(交)工驗收活動。第三條 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內的公路養護工程,采用一階段竣工驗收,由管理單位負責,結果報朔州市公路分局核備。總投資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公路養護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交工驗收由管理單位負責組織。總投資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至5003、0萬元之間的,竣工驗收由朔州市公路分局負責組織;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竣工驗收由省公路局負責組織。第四條公路養護工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竣(交)工驗收。驗收的依據是:(一)批準的養護工程年度實施計劃;(二)批準的工程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三)批準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四)交通部頒布的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第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科學。第二章 一階段竣工驗收第六條 一階段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工程完工3個月后,12個月內(其中綠化工程在完工一年后組織驗收);(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4、三)施工單位參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四)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五)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六)竣工文件編制完成;(七)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第七條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總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內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成立竣工驗收專家組,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專家組人數一般為3名。第八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一)宣讀工作報告并聽取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5、的工作報告;(二)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三)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確定工程質量等級;(四)簽署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竣工驗收證書。第九條 管理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參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管理單位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第十條 工程各合同段驗收結束后,由管理單位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第十一條 總投資在500萬元以內的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單位評定的質量得分為工程質量最終評分。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6、第十二條 總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內的公路養護工程,工程質量最終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管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分權值為0.7,竣工驗收專家組對工程質量評分權值為0.3。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于等于90分為優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管理單位應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署合同段竣工驗收證書,并及時完成竣工驗收報告,報市公路局核備。第十四條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管理單位負責對驗收中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處理完善。第三章 兩階段竣工驗收第一部分 交工驗收第十五條 交工7、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二)施工單位參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并出具檢測意見;(五)各參建單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總結。第十六條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后,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第十七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三)檢查8、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七)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監9、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管理單位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有關資料,完成交工驗收準備工作。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參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管理單位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第二十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后,由管理單位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為合格,小于75分的為不合格。第二十一條 工程各合同段驗10、收合格后,管理單位應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并向竣工驗收負責單位備案。質量監督機構應向竣工驗收負責單位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第二十二條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第二部分 竣工驗收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工程完工1年;(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經管理單位驗收合格;(三)竣工決算已經審計,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四)竣工文件編制完成;(五)對需進行檔案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七)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鑒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11、告。第二十四條 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管理單位應及時向竣工驗收負責單位申請驗收。竣工驗收負責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并告知理由;對于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第二十五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一) 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二) 聽取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五)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并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七)對養護工程項目進行綜合評價;12、(八)形成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可視具體情況,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管理單位、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第二十七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等內容進行全面檢查。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養護工程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管理單位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13、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第二十八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為優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大于等于75分為中,小于75分為差。第三十條 養護工程項目綜合評分采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14、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管理單位占0.15,設計、施工、監理各占0.05)。評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于等于75分為合格,小于75分為不合格。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負責單位對通過驗收的養護工程項目簽發竣工驗收鑒定書。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第四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公路養護工程組織交竣工驗收的,驗收結果無效,由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局責令改正。第三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完工后,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理單位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并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管理單位承擔。第三十四條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養護工程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管理單位承擔。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提到的交(竣)工驗收證書、交(竣)工驗收報告、各參建單位評價內容、竣工驗收鑒定書等具體格式參照關于貫徹執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有關事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46號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