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程集團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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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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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辦法目 錄1 總則31.1 編制目的31.2 編制依據31.3 適用范圍31.4 管理方針32 管理目標33 組織體系43.1 組織機構43.2 人員配備43.3 崗位職責54 安全責任74.1 代建單位的安全責任74.2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74.3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85 例會及報告制度105.1 安全例會制度105.2 安全報告制度106 安全檢查116.1 施工單位日常自查116.2 監理單位巡查與復查116.3 管理單位聯合檢查116.4 專項檢查116.5 監督檢查-126.6 安全檢查管理流程127 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127.1 安全事故報告2、127.2 安全事故調查137.3 安全事故處理138 應急預案148.1 應急預案目的148.2 應急預案編制主體158.3 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158.4 應急事件的責任追究159 罰則與立功競賽169.1安全施工管理違規處罰169.2 安全事故處罰169.3立功競賽1610 附則161 總則1.1 編制目的為了加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現場財產和人生安全,促進公司持續穩定發展,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1.2 編制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上海市安全監督管理辦法;(3、4)其它相關法律法規。1.3 安全管理方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裝飾、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道路橋梁工程以及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1.3 適用范圍凡由 某 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資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裝飾、拆除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和道路橋梁工程以及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等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2 管理目標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發生,確保國家財產和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法制化、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追求最大限度的不發生安全事故、不損害人4、身健康、不破壞環境、爭創一流的安全管理業績,制定下列控制目標:(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為零;(2)重大交通事故為零;(3)重大火災事故為零;(4)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為零;(5)一般事故發生率不超過1%;3 組織體系及崗位職責3.1 組織機構 某 集團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分管建設的付總裁擔任。集團建設管理部,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集團工程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2 人員配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集團分管建設的付總裁組員: 3.3 組織結構圖代建單位安全經理監理單位安全經理某集團安全領導小組承包商安全經理集團建設管理部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3.4 崗位職責安全生5、產領導小組的崗位職責(1)制定安全管理方針和安全管理目標;(2)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的安全職責;(3)審批相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管理規程; (4)參與現場安全監督和立功競賽的考核評比;(5)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的執行情況;(6)發布安全生產管理的各種指令,審議工作報告,審查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事宜;(7)為安全生產管理提供必要與合理的資源;3.4.2 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主任的崗位職責(1)根據建設工程特點,主持編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并組織監督實施;(2)督促參建各方執行國家與地方有6、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范,全面履行所從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3)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完善以及各級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4)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協助監督部門開展監督交底、開工核驗中途核驗及竣工核驗;(5)督促和檢查代建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建設各方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6)歸口管理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口聯系上級管理部門的工作;(7)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管理會議,落實各層次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活動;(8)參與工程7、建設重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措施、方案的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9)負責按規定程序向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安全事故,并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4 安全責任4.1代建單位的安全責任4.1.1 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單位,應當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條件和狀況符合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對各施工單位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上的銜接進行協調;對各施工單位在施工交接過程中或者交叉作業時出現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協調。代建單位應當積極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項目業主的各項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指令。4.1.3 代建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特點和規模,組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能滿足安全8、管理需要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4.1.4 代建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4.1.5 代建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4.1.6 代建單位應當參與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并提出審查意見。4.1.7 代建單位和安全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管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管理責任。4.1.8 代建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9、安全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應督促其立即整改,并跟蹤復查。4.1.9 安全事故發生后,代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竭盡全力阻止和控制事故和損失進一步擴大;同時參與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4.1.10 代建單位應做好有關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4.2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4.2.1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4.2.2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10、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4.2.3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4.3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4.3.1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4.3.2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應11、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施工安全事故。4.3.3 施工單位對列入投標文件報價清單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購置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3.4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4.3.5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12、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交底,并經雙方簽字確認。4.3.6 施工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它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4.3.7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3、:(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它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4.3.8 垂直運輸機械的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4.3.9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14、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通用標準。4.3.10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4.3.11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4.3.12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15、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品,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4.3.13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定期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4.3.14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4.3.15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4.3.16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16、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4.3.17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編制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4.3.18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17、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4.3.19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4.3.20 施工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5 例會及報告制度5.1 安全例會制度5.1.1 安全管理周例會:代建單位安全經理應每周召集一次由監18、理單位安全負責人、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及其它相關人員參與的安全管理例會。主要對對當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回顧和總結,對下一周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建議、部署和安排。5.1.2 安全管理月例會:安辦主任受安全領導小組委托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管理例會,月安全例會可在每月的最后一周與當周安全管理工作例會一并召開,安全經理、監理單位安全負責人、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與。主要對當月安全管理及監查工作進行回顧和總結,并對下個月的安全管理及檢查工作進行建議和部署。5.1.3 安全管理專題會議:針對突發事件或安全專題討論或論證適時舉行,由發起人提請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參與。5.1.4 集團每年應至少召19、開一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會議,旨在回顧和總結上年度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和不足之處,對下年度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5.2 安全報告制度安全報告除依據監理規范,監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單位的報告外,主要指安全周報及安全月報。5.2.1 安全周報:施工單位應當每周依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安全周報,并經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向代建單位報告,安全經理根據所轄工程項目,匯總審核修正后報送項目業主。5.2.2 安全月報:施工單位應當依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安全月報,并經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向代建單位報告,安全經理根據所轄工程項目,匯總審核修正后報送項目業主。5.2.3 安全管理20、專題報告:安全管理專題報告指非定期組織的針對安全管理專項議題的報告制度。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代建單位均有權發出安全管理專題報告,以上任一發起方完成專題報告后,參照安全周報及安全月報管理流程執行。各相關方對收悉的安全管理專題報告必須快速響應,及時予以審核、批復、反饋和報告。6 安全檢查6.1 施工單位日常自查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通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結合工程特點及實際情況,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日常安全檢查,采取“日查-周查-月查”的形式,并形成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自行整改并復查。6.2 監理單位巡查與復查監理單位針對施工單位的安全作業和自查情況,需進行日常巡查,對整改項目須進21、行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按監理規范,采取措施責成施工單位落實整改。6.3 代建單位聯合檢查代建單位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和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全面的聯合檢查,并進行考核評比,以指導和促進安全工作的開展。6.4 專項檢查6.4.1 監理單位均應針對施工現場大型機械設備安拆、重大危險源控制、臨時用電架設、動火作業、腳手架搭拆和防護、食堂衛生、突發事件處理、節假日安保、防暑降溫措施等,在施工單位自查的基礎上,組織相關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專項檢查。6.4.2 代建單位應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針對施工現場影響安全的關鍵要素和環節,組織相關22、單位及人員進行專項聯合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采取措施,責成相關單位落實整改。6.5 監督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視代建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可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對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須責成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屬于施工單位的問題,由監理單位負責監督復查;屬于監理單位的問題,由代建單位監督復查;屬于管理單位的,由安全領導小組的安全主任監督復查。對復查不合格的應立即報告項目業主,同時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整頓和糾正。6.6 安全檢查管理流程7 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7.1安全事故報告7.1.1 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23、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7.1.2 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7.1.3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屬于輕傷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向所在單位安全負責人報告,并由安全負責人第一時間及時告知代建單位安全經理。7.1.4 代建單位安全經理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化,同時報告業主的安全主管。安全24、主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安全小組負責人。如需上報的,安全管理小組應按規定程序和時間上報有關部門。7.1.5 對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6)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項目部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7.2 安全事故調查7.2.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25、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7.2.2 輕傷、重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人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死亡事故,由施工項目部所在公司和本項目部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7.2.3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項目部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7.2.4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項目部所在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后,并報管理單位安全經理及安全主管審批后,由發生事故的項目部負責實施。7.3安全事故處理7.3.1 按照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安全施工發生單位處理26、的安全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該單位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并最終報代建單位安全經理及安全經理審批。7.3.2 事故處理結果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7.3.3 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堅持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7.3.4 對事故發生單位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7.3.5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國家27、有關規定,對施工發生單位或項目部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3.6 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 應急預案 8.1 應急預案目的編制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是為了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能力、縮短救援時間,減少財產損失,保障生命安全,化被動為主動。8.2 應急預案的編制主體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代建和施工單位,都應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編制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施工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經其公司安全技術負責人審核通過后,報工程監理安全負責人和總監審核,然后報代建單28、位安全經理審核通過后報項目業主備案;代建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經其公司內部安全技術負責人審核通過后,報業主安辦主任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8.3 應急預案主要內容 代建單位和施工單編制的應急預案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1)應急預案目的;(2)應急事件分析;(3)應急事件的預防措施;(4)應急事件風險評估;(5)應急準備;(6)應急響應;(7)應急演練;(8)應急保障;(9)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10)現場恢復;(11)責任追究;(12)預案管理和改進8.4 應急事件責任追究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責任29、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報有關政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照備案的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事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2)未依照備案的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救援物品等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經費的;(3)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4)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5)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6)在重大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區秩序的。 9 罰則與立功競賽9.1安全施工管理違規處罰9.1.1 在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按照30、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有權移交政府有關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9.1.2 違規處罰所得,可用于立功獎勵。9.2 安全事故處罰發生安全事故,本公司將按事故等級追究代建、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責任,具體的處罰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規定:9.2.2 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事故調查組的結論確定。9.3立功競賽9.3.1 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將作為本公司每年立功競賽活動的考核內容。歷次檢查的情況納入每次的立功競賽評比活動中,并作為年底評選市、區先進集體、個人的推薦對象。9.3.2 安全施工考核實行“月度檢查,年中考核,年末總評”的評定辦法。具體的考核、競賽規則,由本公司另行規定。10 附則10.1 本辦法解釋權歸上 某 建設集團公司;10.2 本辦法可視具體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10.2 本辦法從2011年 月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