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集團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辦法(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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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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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年3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制1第三章 安全準入管理2第四章 安全協議及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3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4第六章 安全監督管理5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7第八章 處罰規定8第九章 附則10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對“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企業正當權益,根據國家、行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來施工單位或集團公司內部2、各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承包生產、建設工程的施工、運行、維護、檢修等作業和其它租賃、承包經營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分)公司的外委工程;凡在集團公司范圍內從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生產礦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維修作業嚴禁對外勞務承包;煤礦井下嚴禁違規使用臨時工。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制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外委工程負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集團公司所屬子(分)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外委工程負安全監察職責;集團公司組織安全、質量監督檢查時,將外委工程納入檢查驗收范圍。第五條 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責任主體(部分外委工程根據合同規定或責任分析界定歸屬3、確定安全責任主體),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全面負責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負責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施工現場安全負責。第六條 對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具備工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規定,保證工程項目安全建設,依法承擔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第三章 安全準入管理第七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審查承包商的資質和/或能力。工程項目招投標時,4、安全監察部門應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情況進行監督;重點建設項目和煤礦外委工程招投標時,安全資格審查必須經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審核,對不具備安全生產資質和能力的投標人一律取消投標資格。第八條 安全資格審查內容應包括:(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資格證書;(二)同類工程施工業績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三)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情況;(五)法律法規或工程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九條 承建煤礦建設工程的承包商,必須具備與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相符的資質條件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嚴5、重的煤礦工程項目,承包商必須具有相同類型工程項目的施工業績。第十條 承建安裝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須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承建裝修工程的必須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級公安消防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消防許可證,否則,不準總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單項消防工程和建筑裝修工程。第四章 安全協議及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第十一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商在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本辦法對承包商的約束規定要納入安全管理協議中。第十二條 安全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職責、負責管理的區域范圍;(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三)在安全生產方面承擔的6、責任、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考核與獎罰;(五)明確發生事故后應承擔的責任。事故應急救援、各類事故的經濟賠償、善后處理、安全風險保證金的交納等事項及有關資金額度的約定。(六)對事故的報告、統計歸屬、配合調查處理等做出規定;(七)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商實行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安全風險保證金主要用于安全風險考核獎罰和安全質量考核獎罰;交納數額要保證施工期內的安全獎罰所需,原則上不低于工程總價款的5%,具體數額應在雙方簽訂的安全管理協議中明確。施工結束后返還剩余的安全風險保證金。承包商出現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罰款和/或承擔賠償責7、任時,工程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有權從安全風險保證金中扣除代繳;如果安全風險保證金數額不足,可以從工程價款中扣除。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條 從事外委工程的作業人員,必須由承包商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訓或考核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作業;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向承包商提供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本質安全管理體系知識和施工相關工程技術資料學習培訓。第十五條 承包商應和每位從業人員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施工期間,承包商從業人員、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增減時,須經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并批準;否則,以非法轉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當達不到要求時,可以終止8、合同,并按合同條款賠償一切損失。第十六條 承包商必須按照集團公司本質安全體系建設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會審完善后實施。第十七條 承包商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進行隱患排查和治理,按規定和時限要求完成隱患治理。第十八條 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條件變化較大,影響安全施工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制定應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必要時修改設計并按規定重新報批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條 外委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負責;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工程,9、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商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和范圍,并制定消防和專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和應急演練,做好演練總結。第六章 安全監督管理第二十條 外委工程開工前,必須到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辦理安全開工審批手續。重點工程和煤礦外委工程的安全資質、安全管理協議、安全措施等資料必須報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備案。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安全生產措施,報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承包商、監理等相關單位制定外委工程安全工作會議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把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信息統計與分析作為日常性工作;檢查過程中10、發現的安全隱患,應責令限期進行整改,達到安全施工標準。第二十二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強制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商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對外委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條件實施動態監督檢查。有權糾正承包商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對查出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隱患有權依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下達限期整改、黃牌警告、停工整頓通知書及其行政經濟處罰決定書;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或不稱職的施工負11、責人或管理人員,有權建議撤換。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工程施工過程中修改設計、項目變更和圖紙會審及竣工驗收(包括單項工程竣工)時,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參加審核、驗收;集團公司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參與驗收。第二十五條 外委工程發生安全事故時,承包商必須及時、如實向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按有關規定逐級向主管公司報告并參與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責任,落實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二十六條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參與事故調12、查和處理,并責成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質量事故進行危害識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響,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第二十七條 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應納入集團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圍;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檔案,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監督、檢查、驗收信息全部存入檔案;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應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統計匯報機制,定期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提交書面報告。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第二十八條 對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政府行政審批文件要求,對環保設施及水保設施嚴格執行國家“三同時”制度。集團13、公司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參與驗收。第二十九條 承包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工程實施過程中,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件,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和當地環保部門報告;項目主管公司應立即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報告。第三十條 承包商必須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用品配置標準,給作業人員配置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對作業人員進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知識的培訓,保存培訓記錄。作業人員在施工中應按要求正確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第三十一14、條 承包商必須將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其從業人員的膳食、飲用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第三十二條 承包商應當建立作業人員健康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場所和人員的職業病、傳染病、其它疾病進行相應的預防和控制。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工會負責監督。第三十三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商在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監督管理;項目主管公司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應責令限期整改,達到規定標準。第八章 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對15、承包商責任、權利、義務、考核處罰等規定應以合同或協議方式訂立并嚴格執行。第三十五條 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在外委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反本辦法,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按集團公司責任追究處罰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含)以上行政處分或處500至1000元罰款。由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處罰規定從重處理,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一)生產礦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或未經正常用工程序雇傭井下臨時勞務人員的;(二)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未經法律規定的招投標程序或集團公司認可的組織程序確定承包商,或未與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的;(三)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對外發16、包工程未通知安全監察部門或未對參加投標單位進行安全資格審查,或與安全資格審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重點建設工程和煤礦外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未經安全監察部門監督審核和驗收的;(四)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未按照本辦法要求簽訂專門的、規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協議的;(五)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安全資格審查、安全開工手續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達行政經濟處罰決定書的;(六)在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安全管理協議簽訂與實施、辦理安全開工手續及安全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不負責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財物,或者謀取其它經濟利益的;(七)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或強制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八)建設或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檔案或檔案資料不完整的;項目主管公司安全監察部門未建立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臺帳或臺帳不完整、信息統計不全面、未按要求向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報告的。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國家、行業的規定相抵觸之處,一律以國家、行業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