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1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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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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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水利樞紐工程的安全生產,有效控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免遭損失,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管理要求,結合水利樞紐工程的特點,特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參與建設水利樞紐工程的各相關單位包括江西省景德鎮水利樞紐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施工單位。第三條 參與工程建設各單位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必須以“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2、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各級安全生產目標承諾制度,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四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制定適合本管轄權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第二章 安全目標與承諾第五條 參與工程建設各單位的法人代表代表單位作出公開、明確的安全承諾,提供必需的支持,以實際行動表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第六條 承諾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包括保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安全生產資源保證等。第七條 承諾的形式采用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或正式的3、公開聲明等。第八條 開發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制定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明確水利樞紐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整體方向和思路,提出總要求。第九條 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為杜絕以下重大事故:(一) 較大人身傷亡事故;(二) 較大施工機械設備事故;(三) 較大火災事故;(四) 較大交通事故;(五) 較大垮(坍)塌事故。第三章 安全生產機構與職責第十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應根據安全方針和各自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安全目標,實現“一職責、一目標”,通過各層次目標的實現,最終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第十一條 開發公司建立完善的安全4、生產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必需的人員,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同時施工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十二條 成立開發公司、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參加的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第十三條 安委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數人和委員若干人,開發公司總經理任安委會主任。第十四條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的安全監督、協調和事故統計工作,完成安委會交辦的事項。辦公室設在開發公司工程部。第十五條 開發公司是水利樞紐工程的建設單位,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負總責;施工單位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水利樞紐工程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的法人5、代表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職責(一) 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二) 領導、監督水利樞紐工程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三) 制定、審批和發布水利樞紐工程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四) 提供安全生產所需的資源,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和實施措施,核定重大安全設施的經費,并為安全、文明施工創造條件;(五) 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監督各施工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六) 監督審查各建設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資格;(七) 監督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對職工進行安6、全生產教育、執行安全規章制度、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等情況;(八) 發生重大事故時積極組織搶救,協助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九) 負責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接受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政管理。第十七條 安委會職責(一) 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二) 組織制定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應急救援預案在內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三) 分析安全施工形勢、監督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領導和協調解決水利樞紐工程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四) 研究、落實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及處理方案或措施(含費用);(五) 參與對重7、大和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六) 組織、聘用、管理、委派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員;(七) 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安全生產工作。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職責(一)監理部需認真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合同和上級有關規定,針對施工特點做好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策劃與施工監理控制工作,確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標的實現。在監理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監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監理責任。(二)建立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總監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監督。配備資質和能力滿足崗位要求的安全監理工程師,負8、責現場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監督。對現場發生的事故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監理人員應有有效的資格證并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監理部應配備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安全監理依據性資料。(三)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審查、備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審查制度等等),制定工程監理安全控制工作計劃進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將項目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目標和文明施工策劃要求分解到各責任主體。(四)應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項目負9、責人、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分包工程的范圍;大中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重大技術方案、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業指導書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工程開工條件;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計劃與施工順序在安全上是否合理。(五) 分析工程建設中的安全薄弱環節,對事故隱患、危險點提出超前預防的措施意見;(六) 發現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嚴重失控、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指令施工單位采取10、措施整頓或處理;(七) 檢查工程的防汛渡汛措施;(八)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發現重大問題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處理建議,一般問題有權進行現場處理;(九)參加或協助組織事故調查及處理工作,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事故報告及報表,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定期向開發公司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按規定編制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統計報表。對出現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向開發公司報告。(十) 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問題;(十一) 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發布安全生產簡報;(十二) 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檔案。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職責 (一) 工程設計必須11、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規程、規范,保證工程安全;(二) 設計單位應把安全生產貫穿設計的全過程,努力為安全生產創造條件,承擔委托設計合同規定的責任;(三) 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施工技術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施工風險較大的項目,必須通過優化設計保證安全,必要時應參與編制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的工作;(四) 對施工中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按委托設計合同規定做好觀測、預報工作,向開發公司及時提出采取有效技術防護措施的建議;(五) 協助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二十條 材料設備供應、施工等單位職責(一)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政12、策和法規等,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二)服從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設單位、監理有關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生產經理、總工程師等關鍵崗位關鍵部門責任,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參建人員(包括民工)均應納入安全管理網絡;按照合同要求明確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針、安全目標;制訂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轉。(四)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費用切實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13、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監理監督。(五) 對現場的安全施工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時,承包商負直接責任;對分包商的安全工作負監督和指導、教育責任,必須將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項目經理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全面責任。(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與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檢查應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日常檢查的方式開展,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整改并及時將檢查的數據如實上報與監理。同時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質量安全專項整治”、“防坍塌專項治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工程管理實際,綜合制定實施本項目事故隱患14、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監督檢查與自查自糾相結合、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技術交底制度。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分階段、分工序、分工藝、分專業、分工種逐級進行不同層次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作業工人熟知,在什么時候、什么作業、應當怎么做、采取哪些措施,并說明其重要性,讓全體作業人員明白并熟知工作面內的各種危險源。(八)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管理。本工程施工的重大危險源主要包括: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石方開挖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15、腳手架工程、大跨度梁施工、爆破作業和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交叉作業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業活動。 對以上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安全技術交底。(九)施工單位還需要按照要求及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生產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環保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安全防護與標志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與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同時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措施、作業指導書等必須包括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證措施,并嚴格履行報審程序;實施中務必落實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十) 按施工人員的3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16、000人以上,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安全管理資質; (十一) 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及職業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合同等規定,在工程材料設備供應、設備安裝和施工中應有足夠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等安全投入,做到安全施工,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危害;(十二)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十三) 對全體職工(包括臨時用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的制度;(十四) 危險性較大的作業要有安全措施,專人管理和監護;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區域和設備設施要有安全標志;(十五) 為全體職17、工辦理工傷保險,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十六) 組織或協助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是指水利樞紐工程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第二十二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8、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二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開發公司總經理報告,并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限的,由有關主管19、部門或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情況及經濟損失初步估算;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1)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2)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20、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3)應急救援必須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以項目片區為主、實施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應急預案與現場實際相結合,科學、有序開展救援行動,防止發生次生事故。(4)搶救受害人員是應急救援的首要任務,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必須快速、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第二十七條 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嚴格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程合同的規定執行。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 事故的調查處理(一)等級死亡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調查處理,施工單位依法予21、以配合。(二)對輕傷、重傷和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由開發公司負責人主持、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法負責事故調查。(三)項目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專長。(2)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員受傷、經濟損失情況。(2)確定事故責任者(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3)提出預防同類事故的防范措施。(五)事故調查報告的資料組成:(1)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2)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22、(3)物證、人證材料;(4)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5)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6)醫療部門對受傷人員的診斷書;(7)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8)根據調查結果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9)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10)其它相關資料。(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成員逐頁簽字后,報送至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施工單位還應按程序及時限要求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調查處理情況。第二十九條 事故的處理必須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施工單位對發生的事故,應在查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整改措施,建立事故檔案。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負責統23、計水利樞紐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第三十一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對管轄范圍內的事故按照月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規定向主管部門和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上報事故報表。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開發公司負責解釋與修訂。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第三十四條 術語和定義危險源: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疾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或其他損失的根源或狀態。 事故隱患: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及管理上的缺陷。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