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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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581392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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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蘇州工業園區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基坑工程管理,確保深基坑和相鄰建(構)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園區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雖未超過4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本規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邊坡)支護支撐結構設計、施工與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2、土方開挖、周圍環境保護等內容。本規定所稱“相鄰設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到的相鄰在建和已建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第四條 園區規劃建設局是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園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質安站”)負責園區深基坑工程實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通過專家評審后方可實施。開挖深度超過7米(含7米)或地質情況和周邊環境較為復雜的深基坑工程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應分別進行不少于兩輪的專家評審(設計方案兩輪,施工方案兩輪),其余深基坑工程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分別進行不少于一輪的專家評審,具體專家評審細則見附件。第六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3、區范圍內的深基坑,還應同時遵守軌道交通相關管理辦法。第七條 深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建設工程保險。第八條 鼓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應結合園區地質情況,進一步研究、試點并通過評審后方可使用。第二章 建設單位責任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測、檢測和監理單位。深基坑工程施工應實行總承包制,鼓勵深基坑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嚴禁將土方開挖、降水工程進行單獨發包。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制定包含有應急預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參建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對相鄰設施的4、現狀進行調查,并應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各參建單位,并保證資料真實、準確、完整。調查范圍應根據周邊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從基坑邊線起,向外延展到不少于3倍基坑開挖深度的范圍。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深基坑設計方案專家評審。深基坑工程在發包前設計方案應通過專家評審并完善。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邀集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訊、監測等有關單位,介紹設計、施工、監測方案內容及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征詢有關單位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設施,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對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做好紀錄,拍攝影像資料,并在設計、施工方案中制定保護措施。施工造成相鄰設施出現險情或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及5、時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相關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深基坑工程施工,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通過專家評審并完善。第十五條 深基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第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建設單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造成不良影響。后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相鄰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參加審定。第十七條 在深基坑施工出現險情時,建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各個相關單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6、時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土方開挖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基坑開挖條件進行審核,并形成書面資料,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審批。對于開挖過程中形成的支護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階段進行驗收,形成書面驗收資料,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和檢測單位,分別對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對圍護體系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責任第二十條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提供各項參數和技術指標,保證其滿足基坑支護設計、7、地下水處理和保護周邊環境的要求。第二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計算書、施工圖紙和其它文字資料等,并明確下列內容:(1)提出預防對周圍環境和相鄰設施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確保施工不會危及相鄰設施的安全;(2)明確監測對象及監測數據報警值,并有監測點布置圖;(3)對深基坑施工作業程序、土方開挖與回填、地下水控制、應急預案等內容提出具體要求。第二十二條 深基坑工程的支護結構一般不得超出項目建設用地規劃紅線范圍。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地下水資源和周邊環境,深基坑工程不宜采用敞開式降水方案。第二十四條 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做好施工過程中的服8、務工作??辈靻挝粦皶r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加強與施工單位和監測單位的溝通,參與施工方案和監測方案的審查,向施工單位明確設計意圖。當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或險情時,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應急搶險工作。第四章 施工單位職責第二十五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及周圍環境資料,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三)施工計9、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第二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按規定進行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完善后的深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需對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變更的,變更后的設計文件應由原設計單位認可,變更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10、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對有重大變更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應分別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將深基坑工程施工相應信息在現場公示,并按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定應急預案,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搶險人員和器材。 第二十九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或險情時,施工單位應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條 基坑開挖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并在地下結構工程完成后及時回填。 第三十一條 在施工周期內施工單位應協助監測單位保護好所有的監測點,并積11、極配合監測單位的監測。第三十二條 土方開挖及施工渣土運輸應嚴格遵守蘇州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施工渣土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三十三條 深基坑支護支撐的拆除應制定專項方案,按相應程序進行專家評審和審批。如使用爆破法拆除則應遵守相關技術規程和法律、法規。第五章 監理單位責任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技術規程、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文件,結合實際工程特點,編制深基坑施工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旁站監理部位和施工環節,并嚴格按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對深基坑工程全過程安全、質量、監測、檢測進行監理。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開挖條件及相應資料,在開挖條件合格、資料齊12、全、程序合法后總監理工程師方可發開挖令,并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挖條件應包含以下內容:(1) 具備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圖;(2) 經審查的施工方案;(3) 基坑監測方案已經開始實施;(4) 已完成的支護結構已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和設計要求檢測合格;(5) 止水帷幕截水效果經檢查合格;(6) 地下水位已經降到設計要求;(7) 其他需滿足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發現深基坑工程的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施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出現險情的,應及時下達停工令,督促施工單位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向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六章 監測和檢測單位責任第三十七條 監測單位應嚴格遵守建13、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和相關法律法規,同時綜合考慮基坑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周邊環境條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和專項施工方案一起提交進行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完善后的監測方案應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應精心組織和實施監測方案。及時分析、處理監測數據,并將監測結果和評價及時向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作信息反饋。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當深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有變更時,監測單位應與相關單位研究,及時調整監測方案14、,并履行審批手續,監測方案有重大調整時應重新組織專家評審。 第三十九條 在臺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監測單位應加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監測單位應加大監測頻率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第四十條 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程和設計文件要求的內容和數量對圍護結構施工質量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發現不滿足設計、技術規程要求時,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深基坑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評審實施細則一、評審人員組成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評審會:(一)專家組成員,專家組應當由不少于5名相關專業15、專家組成,其中不少于2名巖土工程專業專家,設計、施工方案評審專家組成員不得雷同,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評審會;(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三)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四)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五)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六)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當深基坑項目在軌道交通保護區范圍內時);(七)其他需參加的相關人員。蘇州地區的專家可參考關于加強深基坑工程專項方案論證管理等事項的通知中專家名單,其他地方專家應是歸屬地市級以上專家庫成員。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16、地質情況和周邊環境較為復雜的深基坑工程,入會專家應參考園區規劃建設局所推薦的專家名單,園區規劃建設局將定期更新推薦專家名單。二、評審應提交資料及程序設計方案評審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1)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規劃等文件或附件(包括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圖);(2)審圖機構審查合格巖土工程勘察報告;(3)建筑總平面圖、地下結構平面圖和剖面圖、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圖、地質資料;(4)基坑深度3倍范圍內的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類別、分布情況和結構層次、基礎形式和埋深等相關數據及情況描述;(5)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6)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施工、監測方案評審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1 )基坑支護設計文件;(2 )17、周邊環境示意圖(含規劃紅線,周邊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圖、地下障礙物等);(3 )經施工圖審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4)專項施工方案;(5)建設單位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提交的深基坑監測方案。評審前5日,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將評審資料送交入會專家,并將參加評審的專家名單遞交給園區規劃建設局備案,沒有得到園區規劃建設局認可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評審會。專家評審會應由專家組組長主持,專家組組長應由入會專家推舉, 專家對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審查要求和內容不得低于蘇州市深基坑專項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和標準。三、評審后方案的修改專項方案經評審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評審報告,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設計單位應當參考評審報告修改完善設計方案,由專家組組長審閱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或監測方案在修改完善后,由專家組組長審閱簽字確認,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經評審后需做重大變更的,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參考評審報告意見修改變更,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