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及防洪度汛管理辦法(18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偷****
編號:581424
2022-09-13
18頁
33.04KB
1、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及防洪度汛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中線漢江興隆水利樞紐工程(以下稱“興隆水利樞紐工程”)的建設安全生產及防汛度汛管理工作,明確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處(以下稱“興隆建管處”)、設計、監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職責,有效控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參建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財產免遭損失,確保工程建設期安全度汛和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程、規范,以及省政府、省南水北調辦(局)的相關文件和規定,結合本工程建設合同中關于施工安全的有關約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必須堅持“安2、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省政府、省南水北調辦(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第三條 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堅持“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在省南水北調局的領導下,實行“建管單位負責、設計技術支持、監理監管、施工保證”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第四條 凡參加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安裝等單位和人員,在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施工區域內從事工程管理、設計、監理、施工、材料生產、設備安裝等工程建設活動,均屬本辦法適用范圍。第五條 興隆建管處、設計、監理、施工以及其它相關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工程相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安3、全生產工作領導責任。各單位現場行政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承擔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為:“無較大責任事故,零死亡”。興隆水利樞紐工程是一項大型水利樞紐工程,確保工程建設安全、順利實施是參建各方的共同責任。各單位必須密切聯系、相互協作、各司其職,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第七條 興隆建管處每年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總結評比會議,獎優罰劣。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 由興隆建管處、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或項目經理)共同組成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工程的安全工作進行管理和協調。第九條 興隆建管處處長為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建管處分管工程的副處長、設計單位設代處處長、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為副組長;建管處各部門負責人、標段聯系人、設計單位設代處常務副處長、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第十條 為便于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1 人,由興隆建管處工程擔任,設副主任若干1名,由興隆建管處安全生產負責人擔任。興隆建管處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及分管副總監為辦公室成員。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時傳達并落實國調辦及省調水辦(局)關于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指導和檢5、查各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體系,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事故應急處理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2、核查各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作業證和特種設備的使用許可證。3、監督各參建單位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崗前安全操作規程培訓。4、協調建設各方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積極倡導并推動安全、文明施工。5、研究并落實工程建設過程中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6、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7、參與或協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6、與處理;8、其它需要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的工作。第十二條 參建各單位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督促、幫助本單位及所負責項目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計劃,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負責定期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應參加和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十三條 興隆建管處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興隆建管處對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負現場管理責任。主要職責是: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國調辦、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調辦(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7、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2、根據省南水北調局授權與施工及設備安裝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書”,負責督促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的貫徹執行。3、負責編制“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并送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登記備案;4、負責監督和管理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生產、防汛度汛工作,定期向省南水北調局報告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5、組織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防汛度汛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發布安全生產情況通報。7、在省南水北調局的領導下,建立與相關市(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工作聯8、系,爭取支持與指導,共同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8、參加和協助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9、協助解決各施工單位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問題。10、建立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檔案。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規程、規范,保證工程安全。2、工程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施工技術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施工風險較大的項目,必須通過優化設計保證按期生產,必要時應參與編制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措施,對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持。3、對施工中遇到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險情,必須按規定做好監測、預報工作,及時向興隆建管處建議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并提出9、實施措施所需費用的概算。4、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提出處理方案。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安全監管是工程監理的一部分,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體系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1、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全面負責所監理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項目總監對所管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面負責。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國調辦、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調辦(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制定內部安全監理責任制和所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3、按合同規定配足具備相關資格的安全監理人員。4、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工10、作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檢查施工單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5、審查審批施工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6、發現施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要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興隆建管處報告。7、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8、檢查工程防汛度汛措施。9、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安全生產經費使用情況),發現問題有權進行現場處理,并及時向興隆建管處報告。10、督促和審查施工單位編制安全生產專項11、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督促施工單位成立應急救援隊伍,審查應急物資儲備;組織預案的演練;11、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事故報表,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12、組織實施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月度考核,定期向興隆建管處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按規定編制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統計報表,及時反饋安全生產信息。13、制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并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單位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所承建工程項目及為其供應材料的設備和人員、租賃使用的設備和操作人員的施工安全。主要職責是:1、貫徹執行國家、國調辦、省政府和省南水北調辦(局12、)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興隆建管處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產合同書承包人應履行的安全職責。2、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興隆建管處的監督檢查以及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工作考核體系。4、提供施工所需的安全生產資源、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建立安全生產開支專項財務帳戶,5、按照工程(或設備安裝)的總造價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萬元1億元(1000萬元2000萬元)的工程至少2人,1億元(2000萬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專職1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資格。6、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訂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及經費計劃。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措施應經監理單位審核,報興隆建管處審定;特別重大的應報省調水局安委會審批;7、負責施工作業和合法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條件的審查,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參與施工生產。8、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施工現場要設立標識、標牌,特別是在危險區域、有關設施和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9、對全體職工(包括臨時用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10、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現隱患要14、及時整改。11、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工器具、運輸設備和特種設備進行專門管理和檢查;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并經相關部門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12、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自查與安全監檢后的整改工作。13、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14、制定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覆蓋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爆破器材、特種設備以及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的制定必須符合實際情況和針對性,具備所需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裝15、備和設施、通訊系統、應急保障等,滿足應急的要求,具備應急能力;進行預案的培訓和演練,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根據預案采取應急措施。15、發生安全事故要及時、如實報告至監理和興隆建管處,維護好事故現場。組織對本單位輕微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和協助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16、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為施工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第三章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興隆水利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第十八條 根據國務院生產事故報告和事故處理條例事故等級劃分原則結合本項目情況,按事故傷害人數及造成的16、損失,可將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為:人身傷亡事故(包括: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傷亡事故、較大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一、人身傷亡事故劃分: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2、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3、一般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時包括輕傷和重傷)的事故;4、較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 人的事故;5、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 人;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事故。二、非人身傷亡事故分類: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不扣除保險公司賠償,下同)1萬元以上、10萬17、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事故;2、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九條 事故報告1、在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須按國家相關法規、合同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上報,不得隱瞞。2、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較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興隆建管處,并同時上報監理單位;興隆建管處立即報告當地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南水北調局。3、緊急情況下,事故報告單位可越級上報。418、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控制事故的擴大。5、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簡要經過、傷亡情況及經濟損失初步估算;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的,由主管部門或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上報執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隱瞞不報的單位根據事故的大小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的處理必須貫徹“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的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不放過”等“四不放過”原則,嚴格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19、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辦理。1、人身傷害事故(1)輕傷事故、重傷事故由各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指定管理人員及工會成員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2)一般傷亡事故由各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會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3)較大傷亡事故由企業會同上級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4)重大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按國務院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5)一起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根據事故等級,由企業或各自的上級主管單位協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6)各施工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身輕、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的一般事故,需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報興隆建管處登記備案。2、發生20、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質量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第二十二條 確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等級,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事故統計第二十三條 事故統計范圍劃分監理單位負責統計所管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并報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負責統計本單位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并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對應監理處登記備案。第二十四條 事故統計內容及時間要求1、事故統計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害情況、工程損壞情況、事故報告情況、經濟損失估算、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事故處理情況等。2、各施工單位必須編寫安全事故月報、半21、年報和年報,必須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別將本單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報、半年報及年報報送建管處和對應監理處。3、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對本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并將總結報告抄送興隆建管處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同時,由興隆建管處將安全生產月報、季報和年度工作總結報送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第五章 獎懲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管理是全體工程參建人員共同參與的活動,實行獎優罰劣;參建各單位應制定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第二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防止事故發生,有下22、列情況之一的應給予獎勵:1、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5、積極參加興隆建管處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項目部、部門、班組、個人的;6、被評為國調辦、省調水局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的;7、對消防、安全生產、防洪度汛和其它方面的工作做出特殊貢獻者。第二十七條 在工程的生產和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懲罰:1、事故責任者;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3、不按規定給作業人員配置合格的勞保用品的單位和不按規定23、配戴安全帽、安全帶、救生衣和其他作業要求應該配戴的勞保用品的作業者;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8、對提出的隱患整改意見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和責任人;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者。第二十八條 獎勵實施辦法1、參建各單位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應對符合第二十七條所列獎勵條件的參建人員實施及時獎勵。2、興隆建管處每月組織一次對施工承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并對各承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賦分考核(賦分辦法24、見關于創建文明工地流動紅旗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其考核結果作為“創建文明工地流動紅旗活動”的主要內容,對獲得流動紅旗的單位實施獎勵。3、興隆建管處每年對安全生產管理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一次評比,對于獲得“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第二十九條 懲罰實施辦法1、參建各單位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中,應對第二十八條所列違章情況的違章人員及時給予經濟懲罰。2、在各種安全生產巡查、檢查活動中,有第二十八條所列違章情況,將對受檢單位給予經濟懲罰。3、興隆建管處每月組織一次對施工承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并對各承建單位的安全管理實行賦分考核(賦分辦法見關于創建文明工地流動紅旗活動管理辦25、法的通知),其考核結果作為“創建文明工地流動紅旗活動”的主要內容,對于綜合評分低于75分的單位給予適當經濟懲罰。第六章 防洪度汛第三十條 加強對興隆水利樞紐工程防洪度汛工作的管理,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工程施工期度汛安全是保障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的重要工作。第三十一條 按照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的興隆水利樞紐工程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要求,成立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防汛指揮部興隆樞紐工程防汛辦公室。主任由建管處處長擔任,副主任由副處長、總工、設代處處長、監理單位總監擔任,成員由建管處各部門負責人、設代處負責人、監理單位副總監、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組成;設常務副主任一名,由建管處分管防汛的領導擔任,主持日常26、工作。第三十二條 興隆樞紐工程防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按年度編制、報審安全度汛預案;督促和審批各施工單位按年度編制的安全度汛預案,防洪物資儲備,檢查施工單位防洪搶險突擊隊的組織和準備。第三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應編制汛期防洪度汛預案,成立汛期度汛領導小組和防洪搶險突擊隊,做好經費、物資、通訊和搶險設備的準備,保證其防守責任區內的防洪搶險措施落到實處。發生較大險情時,參建各單位的人員、物資、設備必須絕對服從興隆樞紐工程防汛辦公室的統一調遣。第三十四條 根據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度汛方案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的要求,在每年主汛期來臨之前,由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對參建各單位防洪度汛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和實施防洪搶險27、演練。 第三十五條 在汛期,參建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度汛方案的要求,根據不同的洪水級別,分時段、分班組、定時或不定時,組織巡查人員對危險地段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種類險情和安全隱患,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力量進行處理,同時上報監理及興隆建管處,力爭將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三十六條 對于埋設的監測儀器,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必須及時安排對各類監測儀器、設施的觀測和記錄,及時讀取和處理數據。日常監測數據按規定上報,初始監測數據和日常監測中的異常監測數據必須分析原因及時向監理和興隆建管處報告。 第三十七條 參建各單位不得在基坑開口、滑坡體附近布置工棚和其它附屬施工設施、設備。28、 第三十八條 在防汛期間,各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責任區內道路路邊排水溝、排水涵洞、橋洞、孔等排水設施的巡查,保持排水暢通。 第三十九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者,除整改外給予經濟處罰: 1、在防洪度汛安全檢查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整改外,每次處以500 元罰款; (1)防洪組織機構不健全,責任不明確; (2)防洪預案編制不完善,防汛措施未落實者; (3)防洪搶險物資沒有按要求儲備者; (4)主汛期項目經理不到位,值班人員脫崗等。 2、在防汛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整改外,每次處以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處以5000 元10000 元罰款。 (1)在基坑開口、滑坡體附近布置工棚及其它附屬施工設施、設備者; (2)排水溝、排水涵洞、橋洞、孔等排水設施堵塞,導致排水不暢者。上述情況,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性質惡劣或情況特別嚴重者,提交興隆水利樞紐工程防汛辦公室專題會議研究,并從重處罰。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興隆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處負責解釋、修訂和廢止。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行業和省政府相關法律、法規、辦法、規程,相關合同條款和本工程建設中的相關規定為準。第四十二條參建各單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