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公司工程建設及檢維修承包商管理辦法(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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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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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及檢維修承包商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及檢維修承包商管理,統籌工程建設及檢維修資源,規范工程建設及檢維修市場秩序,提高服務保障能力,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及檢維修業務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所屬企業)工程建設及檢維修承包商管理。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控股公司通過法定程序實施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包括油氣田地面、油氣儲運及銷售、煉油化工及其他建設工程。本辦法所稱承包商包括承擔工程建設的總承包和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2、理、檢測以及檢維修等活動的承包商和服務商。第四條 集團公司對承包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第五條 集團公司對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 統一標準、嚴格準入;(二) 規范選商、擇優使用;(三) 過程控制、動態管理;(四) 嚴格監督、落實責任。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第六條 集團公司工程建設承包商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承包商管理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二)組織制訂和審議集團公司承包商管理規章制度;(三)指導、監督承包商管理工作; (四)負責一類承包商準入的審批;(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項的決策。第七條 集團公司工程建設承包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3、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程建設分公司,負責辦理領導小組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承包商管理規章制度;(二)落實承包商管理領導小組的各項決策;(三)組織開展承包商評審和年度評價工作;(四)組織建立、維護集團公司承包商資源庫;(五)組織開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六)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集團公司總部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承包商管理相關工作。第八條 集團公司承包商評審專家組為領導小組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成員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專業分公司代表和相關技術、商務專家組成,具體負責:(一)一類承包商準入的評審;(二)跨專業分公司承建項目的承包商評價。 第4、九條 專業分公司負責業務范圍內的承包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監督業務歸口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承包商管理規章制度;(二)組織開展二類承包商準入的評審和審批工作,受理三類、檢維修類承包商準入的備案;(三)組織、指導、監督業務歸口企業開展承包商準入、選擇、使用和評價工作;(四)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條 所屬企業負責本企業范圍內的承包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承包商管理規章制度;(二)制定本企業的承包商管理實施細則;(三)負責一、二類承包商準入的初審,負責授權范圍內承包商準入的評審和審批; (四)組織開展三類承包商及檢維修類承5、包商的準入評審和審批工作;(五)負責相關承包商的選擇、使用、評價和監督。第三章 承包商準入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承包商實行準入制度,并建立統一的承包商資源庫。按照承包商的資質、資格及業務,分為一類承包商、二類承包商、三類承包商和檢維修類承包商。第十二條 申請準入的承包商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資質、資格證明文件;(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行業頒發的生產經營、安全生產許可證;(三)建立并實施質量、環境、安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且運行有效;(四)近三年內未發生一般A級以上工業安全生產事故、嚴重環境事件和較大及以上質量事故;(五)具有與資質、資格等級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能力、良好業6、績及社會信譽。第十三條 申請準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條件申請相應類別:(一)滿足準入基本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準入一類承包商:1. 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格的企業;2. 具有勘察綜合甲級資質的企業;3. 具有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4. 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5. 具有監理專業甲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6. 具有無損檢測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或無損檢測機構A級資格的企業;7具有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二)滿足準入基本條件,未取得一類承包商準入資格的可申請準入二類承包商。(三)滿足準入基本條件,未取得二類承包商準入資格且擬承接下列工程的可申請準入三類承包商:1. 集團公7、司三類及以下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2.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電信工程、防腐保溫工程;3. 公路、鐵路、水利水電、電力、港口和航道、消防、環保等有相關部門或行業管理的專業工程;4. 土石方、場地平整、地面硬化、施工便道、圍墻等臨時性、輔助性工程。(四)滿足準入基本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準入檢維修類承包商: 1. 提供生產設施、設備檢維修服務的生產廠家;2. 取得特種作業或檢維修相關作業許可的法人組織;3. 已獲得一類、二類、三類承包商準入資格的承包商。第十四條 一類承包商的準入由領導小組審批,二類承包商的準入由專業分公司審批、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的準入由所屬企業審批。專業分公司8、可根據需要授權所屬企業審批二類承包商的準入。未納入相關專業分公司管理的所屬企業,負責組織其二類、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的評審和審批。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第二季度開展一類、二類承包商準入工作,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準入工作時間由所屬企業自行確定。承包商準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所屬企業受理承包商準入申請,并要求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表及承諾書;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影印件;3國家有關部門(行業)生產經營、安全許可證書影印件;4質量、環境、安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影印件或相關證明文件;5近三年已審財務報告、資信證明;6近三年主要工程業績及安全業績證明材料;7擁有專利、專有技術及工9、法證明材料;8近三年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技術成果、管理成果、獲獎項目等證明文件;9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二) 所屬企業對承包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驗證證書原件,就承包商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三) 一類承包商經所屬企業初審,專業分公司審查同意后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集團公司承包商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批。二類、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由專業分公司、所屬企業參照一類承包商評審方式組織評審和審批。二類承包商準入審批結果由專業分公司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準入審批結果由所屬企業報專業分公司備案。第十六條 承包商的準入10、評審應公平、公正、公開,并制定評審方案和評分細則,出具評審報告,提出擬推薦承包商名單,建立并保存評審的相關記錄。第十七條 應對擬準入的承包商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擬準入的一類、二類承包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公示,擬準入的三類及檢維修類承包商由準入審批的所屬企業進行公示。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承包商,由原評審和審批機構對異議事項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重新評審和審批。第十八條 承包商準入證書采用統一格式。一類、二類承包商準入證書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制簽發,三類承包商及檢維修類承包商準入證書由所屬企業印制簽發。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批準準入的承包商,可在集團公司范圍內使用;專業分公司批準準入的承包商11、,由專業分公司確定在本專業內的使用范圍;所屬企業批準準入的承包商,只在本企業范圍內使用。第四章 承包商選擇第二十條 所屬企業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標段,制定承包商的選擇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實施。第二十一條 所屬企業選擇承包商應按照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采用招標方式進行。按規定可不招標或不宜招標的,應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包商;只有一家承包商可供選擇的,采用談判方式。第二十二條 所屬企業所選擇的承包商應是準入資源庫的承包商。對于具有特殊施工工藝或專利技術要求、工程所在地政府有特殊規定以及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不能在承包商資源庫中選擇承包商時,所屬企業應按照承包商準入條件對擬選承12、包商嚴格審查,報專業分公司(或經授權的所屬企業)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二十三條 下列工程項目建設的總承包商或主體工程承包商應由一類承包商承擔;下列工程項目檢維修的主體工程承包商應由取得檢維修準入資格的一類、二類承包商承擔:(一)原油穩定、天然氣處理、聯合站等油氣田油氣處理設施;(二)煉化生產裝置、重要的系統工程;(三)油氣輸送管道、液化天然氣儲運設施、大型油氣儲庫。三類承包商僅限于承接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列工程。第二十四條 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商的,所屬企業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要求對擬選承包商的資質及資格、目前可供使用的資源、同類項目的業績等進行審查,形成擬選承包商名單。第13、二十五條 對于第二十三條所列建設項目,所屬企業應按照管理權限將二類及以上招標項目的擬選承包商名單報總部相關部門或專業分公司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承包商選擇的招標、談判和審查應有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專業人員參與。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分包的項目,應選擇資源庫中的承包商作為分包商。第二十七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規定,與選定的承包商及時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所屬企業應將第二十三條所列建設項目的承包商選定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所列檢維修項目的主體工程承包商選定結果報專業分公司備案。第五章 承包商使用第二十八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有關規14、定,建立相應的制度和程序,對所使用的承包商實施管理。第二十九條 所屬企業應加強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嚴格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及時處理合同變更。第三十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組織對承包商交底,明確項目目標及總體要求,并要求承包商對相關人員交底,必要時進行培訓。第三十一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建設及檢維修項目不同階段的特點,劃分不同承包商之間的工作界面并進行相應的協調。第三十二條 所屬企業應確立項目的總體計劃,對承包商的項目實施方案、重要作業文件等進行審批。第三十三條 所屬企業應依據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和合同約定,定期核查承包商資源投入情況,重點核查項目的資源投入是否滿足項目需求,投入的15、關鍵人員、關鍵設備等是否存在不足、替代、變更等。第三十四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標準確立項目質量方針與目標,審批承包商的項目質量管理計劃和質量檢驗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所屬企業應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標準確立項目安全、環境、職業健康管理目標,與承包商簽訂安全合同或協議,審批承包商的安全、環境、職業健康管理計劃并組織關鍵人員安全培訓,對承包商的安全、環境、職業健康實施監督管理,全面履行集團公司承包商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監管職責。第三十六條 所屬企業應根據批復的項目概算,控制工程造價,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撥付進度款項或費用,要求承包商制16、定成本控制計劃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七條 所屬企業應在項目實施的適當階段,組織有關人員對承包商的咨詢、勘察、設計、采辦、施工等階段性成果進行審查驗收,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第三十八條 所屬企業應對承包商的分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審批分包范圍及分包商名單,適時對分包商的選擇、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所屬企業不得允許承包商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及檢維修工程轉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不得允許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不得允許將工程主體分包或將工程層層分包。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分公司對承包商的轉包和分包行為進行專項檢查。第三十九條 所屬企業應就工程建設及檢維修項目17、的信息暢通、安全以及工程技術資料真實、完整等對承包商提出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承包商及時進行培訓、指導、檢查。第六章 承包商評價第四十條 集團公司對承包商管理實施年度評價制度。承包商評價包括基本條件和年度業績。年度評價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第四十一條 基本條件評價內容為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年度業績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 合同履約;(二) 資源配置;(三) 項目組織實施;(四) 項目質量管理;(五) 項目安全、環境、職業健康管理;(六) 項目進度管理;(七) 項目分包管理;(八) 項目信息、資料管理。評價實施細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定。第四十二條 承包商評價工作以承包商承擔的建設項目及18、檢維修項目為單元,由使用承包商的所屬企業組織進行。(一)當承包商承擔的建設項目及檢維修項目跨所屬企業時,在所屬企業評價基礎上,由專業分公司組織對承包商年度業績進行綜合評價。(二)當承包商承擔的建設項目及檢維修項目跨專業分公司時,在專業分公司評價基礎上,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集團公司承包商評審專家組對承包商年度業績進行綜合評價。第四十三條 所屬企業在使用因無年度業績而未能進行年度評價的承包商前,應對其基本條件進行審核,結果滿足要求時方可使用。第四十四條 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商準入審批單位取消其資源庫準入資格:(一) 不滿足基本條件的;(二) 一類、二類承包商連續二年沒有業績的,三類承包19、商及檢維修類承包商連續一年沒有業績或因項目特殊需要而批準準入,但在項目結束后不再需要的;(三) 業績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四) 允許其他企業掛靠、出借資質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格證書的;(五) 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準入資格的;(六) 轉包或違規分包工程的; (七) 發生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八) 發生一般A級及以上工業安全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嚴重員工職業健康事故;(九) 擾亂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十)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影響的。因上述(三)至(十)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資源庫準入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準入。對于承包商存在喪失20、社會公德、違背誠信原則,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資源庫準入資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單,不得再次準入。第四十五條 承包商年度評價結果由評價單位負責錄入承包商資源庫,記入承包商誠信檔案。對擬取消資源庫準入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的承包商,由使用承包商的所屬企業上報專業分公司及承包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發布公告并履行相關手續。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第四十六條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專業分公司和所屬企業的承包商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專業分公司負責組織對所屬企業的承包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七條 已經準入資源庫的承包商,發現其由于初審、審查、批準不嚴格出現問題時,初審、審查、審批單位應立即糾正,并根據問21、題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第四十八條 承包商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組織處理:(一)未按照規定程序準入、選擇、使用、評價承包商的;(二)串通或協助承包商偽造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三)對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一般A級及以上工業安全生產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嚴重員工職業健康事故的;(四)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隱患知情不報的;(五)在承包商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和收受賄賂的;(六)私自更改、銷毀或泄露承包商信息的;(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投資的境外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商管理,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專業分公司及所屬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承包商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XX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程建設承包商管理辦法(XX建設2011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