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規定概論(13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偷****
編號:581822
2022-09-14
13頁
34.57KB
1、XX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依法規范XX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工程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安全和質量事故,依據XX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施工承包商:指與項目法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承包商分為施工總承包商和專業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接施工建設項目。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承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2、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具備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商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專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商或者專業承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完成的活動。第三條 分包商:指持有營業執照,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并與施工承包商構成承發包關系的施工單位。分包商分為專業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第四條 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3、施工分包。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管理要求及不允許分包的工程名稱或范圍,并強調主體工程不得專業分包。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條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禁止分包商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二次專業分包或變相再次專業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第五條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審核同意后,報請建設單位批準。第六條 建4、設單位、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XX電網公司系統投資、控股的電力建設工程以及公司系統所屬施工企業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八條 公司基建部負責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工程和施工企業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并監督實施公司系統工程建設分包管理相關規定和標準;負責對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和施工企業分包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等工作。第九條 網(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負責所投資或控股項目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管理的和直屬施工企業的分包歸口管理工作;制定分包管理細則;收5、集工程分包信息并定期上報;開展分包管理督查和考核評價。第十條 建設單位全面貫徹落實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負責審批施工承包商申報的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及分包申請,嚴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圍;嚴格審查分包商資質業績;對工程項目基建分包情況進行備案,定期分析上報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組織開展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檢查;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對其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負責對工程項目各參建單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評價。第十一條 監理承包商依據合同對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監理制度;審查工程項目分包計劃申請;報送工程項目分包情況并備案;審查施工承包商分包資質業績審查以及入場驗證審6、查;通過文件審查、安全檢查簽證、旁站和巡視等監理手段,實施分包安全監理;動態核查進場分包單位的人員配備、施工機具配備、技術管理等施工能力,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實施閉環管理;第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本著“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工期、投資等滿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處于受控狀態。建立健全覆蓋分包商的項目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分包商資質審查、現場準入、教育培訓、動態考核、資信評價等分包管理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明確分包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對分包商實施全過程動態管理;定期組織、督促分包商開展各類安全、質量活動7、,做好活動記錄。第三章 專業分包第十三條 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等級條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的責任和義務向建設單位負責,專業分包商在分包范圍內向施工承包商負責。施工承包商和專業分包商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四條 嚴禁將電力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分包。非電力建設項目執行XX、行業有關規定。(一)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包括直流換流站的接地極線路)工程的桿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包括換流站)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一次、二次、通訊、調度自動化等電氣設備安裝和調試等工程。(二)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項目的主體工8、程,是指建筑主體工程(上水庫、引水系統、地下廠房洞室群、下水庫、開關站及中央控制樓等)、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工程(發電機組及輔助設備、電氣設備等)。(三)火電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主體建筑(主廠房的主體結構)及主體安裝工程(汽輪發電機、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壓管道、中壓管道、電氣熱工控制等)。(四)核電常規島部分、生物質發電站、垃圾焚燒發電站參照火電發電工程。風電建設項目參照輸變電工程。第十五條 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與所分包工程相應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等級。(一)火電建設項目煙囪、冷卻塔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高聳構筑物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沉井、盾構、頂管工程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9、“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碼頭工程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或“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大跨度鋼結構工程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或“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二)送變電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必須具備相應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或“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送電線路大跨越工程基礎工程專業分包商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一級資質。第十六條 專業分包商如確需對部分施工作業進行勞務分包,應嚴格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履行報批手續,報施工承包商審核批準后,10、方可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第四章 勞務分包第十七條 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或“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并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第十八條 勞務分包商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得再次分包。勞務分包商應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自覺接受施工承包商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十九條 勞務分包商不能獨立承擔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設備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大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與腳手架工程、大體積混凝土澆筑、鋼結構吊裝、鐵塔組立、受熱面組裝以及XX有關11、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第二十條 勞務分包商的施工班組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和監理承包商審核認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擔任。對于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勞務分包商應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揮和管理下進行施工作業,其施工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質檢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擔任。第二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指導,并全面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第五章 分包商準入及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應制定分包商資質審查、準入制度,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冊并動態調整。第二12、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的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重點審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能力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和類似工程業績。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和質量事故的分包商,不得繼續使用。施工承包商應盡可能與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避免人員頻繁變動。第二十四條 分包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安全、質量過程控制能力,近三年內所承包的工程未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施工管理規范。對危險性較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分包商必須具備類似工程施工業績。第二十五條 分包商資質審查內容:1、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13、資質證書。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3、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4、分包商施工簡歷、近三年安全、質量施工記錄。5、確保安全、質量的施工技術素質(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6、施工管理機構、安全質量體系及其人員配備。7、保證施工安全和質量的機械、工器具、計量器具、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8、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在工程項目開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工程項目的分包計劃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審核同意后,報建設單位審批。 施工承包商根據工程項目分包計劃,在年度合14、格分包商名冊中擇優選擇相應資質的分包商,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商,嚴禁錄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工程處)及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商。第二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項目開工前,及時與審查合格的分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按照XX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安全協議范本結合現場實際簽訂分包安全協議。第二十八條 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簽訂的發、承包雙方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獨立法人單位,簽字人必須是發、承包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權委托人。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圍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資質范圍。第二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與分包商在簽訂的合同、安全協議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15、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應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約定:1、按照XX及XX電網公司有關規定預留安全文明施工、質量保證金以及扣除安全、質量保證金的相關獎懲條款。2、工程款和勞務費的支付條款及各種勞動保險支付的責任方。3、分包商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施工機械、起重機械的配備及管理要求。4、施工方案、施工作業指導書、安全施工措施等技術文件編制、審批管理要求。5、禁止分包商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二次分包或變相再次分包。第三十條 施工承包商必須依據XX有關規定,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以合同形式約定分包商辦理。第三十一條 分包商必須在分包合同簽訂后方可16、進場施工。嚴禁無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進行施工。第三十二條 分包合同應報監理承包商和建設單位備案。第三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應在分包商進場后,對其投入項目施工的人員資質、施工機械、工器具等進行入場驗證,并報監理承包商審核,建設單位批準。第三十四條 監理承包商應嚴格審查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施工機械、工器具與資質審查文件的一致性;審查分包工程項目、工作內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總價,工期及施工進度計劃,分包工程項目質量與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擬定的分包合同、協議等。第三十五條 分包商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未經監理承包商和建設單位許可,不得更換。其他人員未經報審17、,不得進場施工。第六章 動態管理第三十六條 施工承包商項目部建立工程項目分包商名冊,將分包商納入現場管理體系,指派分包管理人員,對分包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質量、進度、環境保護、機械設備等進行全過程管理、監督和檢查。第三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每年應組織(或監督分包商組織)各類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或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其它不適合電力建設施工作業的人員應及時清退。嚴禁錄用未成年者。第三十八條 施工承包商應制定分包商各類人員登記制度,不定期檢查現場施工分包人員與名冊是否相符,分包商項目負責人、安全、質量管理等主要人員離開現場應報請施工承包商分包管理人員同意,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員變動需重新報審,避免18、人員的隨意流動和頻繁更換。第三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商對新入廠分包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施工承包商應組織分包商全體作業人員分工種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和考試,對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監理承包商監督檢查分包商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試情況,并進行現場核查。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通過安規考試。分包商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施工承包商為分包商人員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方可上崗作業,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第四十條 施工承包商負責建立分包人員臺帳,包括分包商人員資質、教育培訓及考試、體檢、保險等有關信息,做到人、帳、卡相符,并按月動態調整。19、第四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為分包商配備或者督促分包商配備起重機械、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并將其納入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管理。1、專業分包工程所需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提供。勞務分包工程所需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提供。2、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項目分包機械管理臺帳,督促分包商對自帶機械按照規定要求維護保養、檢查,形成維護保養記錄卡,帳卡對應,確保施工機械整潔、完好、滿足施工要求。3、施工承包商負責為勞務分包人員提供安全用品、用具,并定期檢驗、試驗和更新。4、施工承包商監督專業分包商為其作業人員配備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起重、電氣、安全三類工器具進行登記、編號、檢測、試20、驗和標識管理,建立管理臺帳,做到物帳對應。5、分包商自帶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工器具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自檢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檢驗或者驗收合格證明;施工承包商按照XX電網公司電力建設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重點措施(試行)要求,進行入場檢查,確認各種機械和工器具齊全完好,達到安全使用要求,并按規定報監理審核后方可進場施工,杜絕不合格機械、設備、工器具等進入施工現場。第四十二條 施工承包商應對分包商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措施實施管理。1、專業分包商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含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2、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觸電、高處墜落21、和電網、設備事故等事故)施工作業,施工承包商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承包商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3、專業分包項目施工的關鍵工序、隱蔽工程、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等施工作業必須由施工承包商派員全過程監督其嚴格實施。4、施工承包商對勞務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負指導和管理責任。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含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嚴格執行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的程序。5、分包項目的施工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對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2、后方可開工,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形成書面交底記錄,參與交底人員簽字認可。施工承包商應組織或者督促專業分包商對施工作業指導書、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6、分包工程應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制度,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辦理或者督促專業分包商按照規定辦理和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勞務分包商安全施工作業票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簽發。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安全施工作業票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四十三條 施工承包商嚴格審查專業分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措施、施工作業指導書并備案,施工承包商審批后報監理承包商審查合格后監督其嚴格實施。第四十四條 施工承包23、商及時向分包商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并監督其組織學習與貫徹執行。第四十五條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定期對分包商進行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在內的綜合能力動態評價。第四十六條 監理承包商應嚴格審核分包商的各類分包報審文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員、機械、工器具等資源配備是否與入場驗證相符,每月將分包管理情況報建設單位。第四十七條 施工承包商本部對所屬各項目部按季度定期開展分包檢查。監理承包商本部按季度定期檢查所屬各監理部的分包安全監理工作。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分別建立分包管理臺帳,確保分包管理臺帳資料及時規范,真實有效。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審查批準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計劃和資質報審24、文件,動態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況,按季度定期組織開展分包檢查。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和網、省公司直屬施工企業每月應匯總分析各工程項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時上報。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五十一條 XX電網公司定期開展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督查,掌握公司系統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第五十二條 網、省公司應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分包安全監督管理體系,確保對電力建設分包全過程安全管理和控制。每年進行至少兩次電力建設分包安全管理督查。第五十三條 網、省公司每月分析匯總各工程項目的分包安全信息,并及時上報。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對工程項目的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隨時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管理情況,及時糾正違反本規定的25、行為。對管理水平差、人員素質低、不服從管理的分包商及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包商,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由此造成的承包合同違約及經濟損失由違規單位負責。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監理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應及時支付工程款。施工承包商監督分包商不拖欠員工工資。避免在分包過程中發生各類糾紛。第八章 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第五十六條 分包管理是基建安全管理考核評價中的重要內容之一。XX電網公司對網、省公司、直屬施工企業的分包管理進行考核評價。網、省公司應對工程建設單位和直屬施工企業的分包管理進行考核評價。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時掌握在建工程的分包情況,對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包商,責令其改進或停工整頓,由此造成的承包合26、同違約及經濟損失由違規單位負責。對違規分包或非法轉包的,應給予通報、招標中扣分、一定時間內限制或取消該施工承包商的投標資格等處罰。第五十八條 公司系統施工企業要加強對所屬多種經營企業從事主業生產活動的管理。多種經營企業承擔主業工程所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納入對施工企業的考核。第五十九條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的資信評價體系。工程竣工后,施工承包商應從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藝質量、施工組織、進度控制、服從管理、履行分包合同情況等方面對分包商進行全面的考核與評價。對分包商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施工承包商選擇合格分包商的重要依據。第六十條 施工承包商應在合同中明確對分包商和人員的獎懲條款。對安全27、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商集體和個人,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獎勵。對違反相關分包管理規定的分包商,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經濟處罰、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等處罰。第六十一條 對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的分包商,建設單位、系統所屬施工企業應建立黑名單,并上報網、省公司。網、省公司定期公布黑名單,在系統內嚴禁錄用。第六十二條 監理承包商依據合同約定對工程分包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因工程違規分包或分包管理不嚴造成事故的,監理承包商承擔相應責任,并給予通報、招標中扣分、一定時間內限制或取消該監理承包商的投標資格等處罰。第六十三條 分包工程在施工中發生的事故應嚴格執行XX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即時報告并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按照XX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進行獎懲和責任追究。第九章 附 則 本規定由XX電網公司基建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