鉆探工程有限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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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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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鉆探工程有限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生態環境,切實做好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促進公司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國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執行所在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法律法規。公司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三條 公司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環保優先、健康至上、全員參與、綜合治理、持續發展”的健康安全環境方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2、型、環境友好型企業。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公司最高管理者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最高管理者指定一名分管領導為環境管理者代表,具體負責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 公司成立 HSE 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成員由計劃、財務、人事、勞資、科技、生產、裝備、環保等有關部門1 負責人組成,統一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工作,并定期召開會議。第六條 公司 HSE 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二)審定公司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年度考核結果及獎懲意見;(三)討論決定環境保3、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制定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和獎懲制度,并組織檢查考核;(五)調查處理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第七條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下設環境保護科室,配備環境管理人員。質量安全環保處環境管理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主管部門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制定公司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二)制訂公司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三)組織實施建設項目(3000 萬元以上)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四)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對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和生態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五)組織污染治理工程的技術論證及環境保護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六)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環境監測和4、環境2 信息管理工作;(七)報告、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八)負責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第八條 其它相關部門的職責:(一)規劃計劃處 負責將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列入計劃實施;落實環境保護投資;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的落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評價資金落實,參與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審查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二)人事、勞資部門 負責制定公司的環境保護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技術、崗位培訓;參與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者按人事管理權限提出處理意見。(三)紀檢監察處 參與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者按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四)工5、程技術處 負責審查生產過程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技術措施,控制和削減生產作業過程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五)生產運行處 協調生產運行、投產、檢修、停產等環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3(六)科技信息處 負責制定環境保護、清潔生產技術研究等科研課題計劃,并協調組織實施;組織推廣環保科研成果、清潔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七)黨群工作處 負責宣傳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及相關環保知識;負責宣傳報道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和環境管理績效;負責宣傳樹立公司環保理念。(八)財務資產處 負責環境保護隱患治理資金和環境保護相關工作費用的落實。第九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成立HSE委6、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并設立環境保護部門,形成完整的、適應本單位環保工作要求的環境保護組織機構網絡,配備專職負責環境保護的科長或副科長,配備專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第十條 環境保護實行目標管理,環境保護指標納入單位和領導任期HSE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第十一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環境管理職責:(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年度 HSE 目標責任考核;4(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上級指示,審定發布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加強組織領導,定期主持召開環境保護(HSE)委員會會議,及時7、解決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四)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的目標、責任、承諾、業績等的對外發布;(五)定期檢查、考核同級副職的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六)組織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十二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職職責:(一)協助主要負責人管理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二)負責組織審定環境保護規章制度、獎懲方案、清潔生產方案、科技投入和經費,推動本單位環境保護各項工作的開展;(三)領導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工作,及時解決管理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四)組織環境保護檢查、監督或審核,掌握了解環境保護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五)組織調查、處理環境8、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六)定期向環境保護(HSE)委員會通報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第十三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其他副職的環境保護職責:5(一)按分管系統、部門及范圍,抓好各自分管系統、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并負直接領導責任;(二)負責分管系統、部門有關體系建設、清潔生產、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技術項目更新改造及事故處理,檢查考核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和實施。第十四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的環境保護職責:(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技術工作;(二)組織研究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研究制定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對本單位的環境保護技術和標準、規范建設負技術領導責任;(三)組織對本單位發展具9、有影響的環境保護基礎問題、科技項目、前瞻性技術的研究與攻關,促進環保科技成果的轉化。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環境保護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要求;(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三)編制本單位的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限期治理項目,做好環保設施的技術論證和引進工作;(四)負責本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組織實施本單位建設項目(3000 萬元以下)的環境影響評價并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參與廠址選擇和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工程設6 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10、五)參與編制本單位有關環保的科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鑒定和推廣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情報和經驗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經驗,評選推薦環境保護先進集體和個人;(七)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從源頭控制污染,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八)強化基礎工作,建立完善、準確的環境基礎資料,規范運行 HSE 信息系統,及時上報環境統計報表;(九)組織完成本單位環境監測計劃,掌握本單位工業污染源及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十)負責對本單位發生的各類污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時,應當明確雙方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環境保護資金投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更新或11、出現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對合同規定的環境保護內容進行變更時,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第三章 清潔生產 第三章 清潔生產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把清潔生產持續地應用于生產、產品和服務中。(一)對生產,應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淘汰有毒有害原材料,減低所有廢棄物的數量和毒性。7(二)對產品,應從原材料選用到產品最終處置的全生命周期實施生態設計管理,減少對人類和環境的不利影響。(三)對服務,應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降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第十八條 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和生產過程中,應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環境污染的勘探、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石油生產和服務過程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12、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第十九條 積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交流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第二十條 實施生產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從源頭控制污染,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創建清潔生產先進單位。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以及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其他單位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擬定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計劃。對清潔生產無費、低費方案,要積極籌措13、資金,及時整改;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要納入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逐步實施,持續的提高清潔生產水平。8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采用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清潔生產項目,應給予鼓勵和支持。應把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預防工業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納入單位重點投資計劃。對經清潔生產審核確定的,以及針對重要環境因素控制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應列入單位年度投資計劃。第二十三條 開展清潔生產宣傳、培訓、審核等費用納入生產經營成本。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第四章 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第二十四條 廢物管理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依據“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按14、下列順序進行控制:(一)預防:從工藝、原材料等源頭消除廢物所產生的毒性和數量;(二)再循環:對廢物進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三)處理:在經濟、技術可行的前提下對廢物進行處理,使廢物產生量或毒性最小化;(四)處置:采用環境友好且技術成熟的方法對廢物進行處置。第二十五條 對產生污染物的生產作業過程,應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采取治理措施,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排放標準。9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要查清污染源,建立污染源檔案,明確排放口的責任人。第二十七條 加強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程序和監督監測等規章制度,定期檢維修,確保處理裝置正常穩定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境15、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用、閑置、拆遷。第二十八條 加強放射性物資的管理,避免放射性污染事件的發生。對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質、劇毒物質的單位,應建立專門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控制管理,有效地防止泄漏、丟失等造成環境污染。第二十九條 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到排放標準的單位,應予以停產整改。第三十條 外委處理、處置可能污染環境的廢物時,應當核實受托方的資質和能力,防止發生二次污染。第三十一條 排放污染物應按國家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第三十二條 生態保護按照“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環境16、建設并舉,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油、氣資源勘探與生態保護建設協調發展。第三十三條 油氣資源勘探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生物多樣性,選取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方式,把勘探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10 少到最低限度。在環境敏感區域進行勘探、開發及其它作業,應經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應制訂并實施環境保護方案(或HSE“兩書一表”),防止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或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應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五章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五17、章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凡新建、擴建、改建等對環境可能有影響的建設項目,認真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按照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投資在 3000 萬元以上(含 3000 萬元)的建設項目的環境評價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投資在 3000 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環境評價由建設單位所屬質量安全環保部門組織實施,并在通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程序:(一)根據公司計劃部門下達的建設項目立項批復和可18、研報告,按審批權限向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環境11 保護申報登記;(二)根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登記的批復確定環評等級(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委托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原則上須具有甲級資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三)評價單位在完成評價報告書(表)的編制后,由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環保部門報送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預審;(四)評價單位根據預審意見修改完善評價報告書(表)后,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五)將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審批文件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防治污染的設19、施必須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四十條 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一)分級管理:1.對投資在 3000 萬元(含 3000 萬)以上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實施。2.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二)歸口管理:12 1.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和所屬二級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2.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單位實行資質審查,凡對公司所屬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單位原則上必須通過國家環境保護20、總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甲級評價證書,并有相應的業績證明。3.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評價單位必須在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進行備案登記。4.對評價單位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報批稿,在報批之前必須經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預審。5.對通過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應按分級管理原則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報送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第四十一條 對能耗高、污染嚴重、生產工藝落后的裝備和產品,應當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委托或者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第四十二條 從國外、境外引進技術或設備的單位,必須2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和裝備。第六章 環境信息管理 第六章 環境信息管理 13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環境信息管理,健全環境保護技 術檔案和相關記錄,建立獲取和更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有效途徑。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公司下達的環境監測計劃,配合公司安檢院組織進行環境監測。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設置環境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按規定及時上報環境統計信息。并設立廢氣污染物排放臺帳,廢水污染物排放臺帳,固體廢物產生處置統計臺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臺帳,三廢處置及綜合利用統計臺帳,環境保護人員臺帳,環境監測儀器臺帳,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臺帳。第四十六條 環境統22、計報表實行審核制度,要有填報人、環保負責人、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第四十七條 環境信息由川慶鉆探工程公司統一發布。第七章 科研與教育 第七章 科研與教育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應大力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工作,在安排、部署科研計劃、規劃項目時,優先考慮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等科技項目的立項和攻關。第四十九條 開展廣泛的環境保護技術和信息交流,加強技術合作。14 第五十條 要通過各種途徑,開展全員環境保護培訓,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員工環保技術素質和防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環境保護技能。(一)各級人員都要接受環境保護教育,除上級規定在指定地點或部門接受教育培訓的人員外,其余人員由23、培訓部門組織教育培訓;(二)新入廠的員工必須經環境保護教育,方準上崗;(三)對調換工種、轉崗的人員和從事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作業人員應進行重新培訓;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職領導必須接受環境保護專業培訓。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干部保證每年在職專業培訓時間不少于 1 周。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環境因素識別和篩選,對涉及環境敏感區、有毒有害物質等重要環境因素應制定風險控制和削減措施。第五十三條 結合本單位實際分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反應處置預案。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降至最低限度。第五十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分24、級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15 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級)、重大環境事件(級)、較大環境事件(級)和一般環境事件(級)四級。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發生 30 人以上25、死亡,或中毒(重傷)100 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 5 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到嚴重污染;因為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 1、2 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16 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存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發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26、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群眾 1 萬人以上、5 萬人以下的;1、2 類放射源丟失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3.較大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發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 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4.一般環境事件(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發生 3 人以下死亡;17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27、響的;4、5 類放射源丟失或失控。第五十五條 污染事故發生后,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恢復措施,減輕和消除對環境的不利影響。第五十六條 污染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原始資料。事故的報告: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分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速報在事故發生后 8 小時內上報;確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經濟損失數額等。速報應在電話報告的基礎上,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按統一格式28、報告。確報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確報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或書面報告進行。處理結果報告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事故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的或間接的危害、影響,遺留問題,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方的意見。事故的危害和損失應有相關的證明文件。處理結果報告通過書面形式進行。18 第五十七條 事故調查:發生一般和較大污染事故,由本單位環保部門調查處理,盡快結案。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五十八條 事故處理 對發生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以及事故發生后未按照本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依據國家法規及集29、團公司和公司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并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理。第五十九條 較大及其以下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事故單位直接處理;對重特大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由事故單位上報處理意見,公司審批后執行。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條 依據有關規定對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納入單位 HSE 目標責任制和領導任期目標,嚴考核、硬兌現。由公司環境保護(HSE)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指標及有關規定,結合各單位環境風險的實際情況,以文件形式下達各單位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年終由公司環境保護(HSE)委員會組織對各單位進行年度環境保護30、綜合考核,具體考核執行公司HSE 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第六十一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19 彰和獎勵:(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二)在環境管理、清潔生產、科研、監測、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三)在污染防治、保護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方面成績顯著的;(四)開展廢水、廢氣、廢渣的綜合利用,推廣環境保護先進科學技術,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五)檢舉、控告、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和在公害事故救護中有功的;(六)在其他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第六十二條 對發生污染事故,造成危害公眾健康和環境污染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第十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