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工程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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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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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西XX港灣工程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目 錄第一章 總則1第一條 釋義1第二條 目的1第三條 范圍2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2第四條 執行董事2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2第六條 審計員2第七條 外部審計機構職責3第三章 內部審計的范圍、依據4第八條 內部審計范圍4第九條 審計依據4第四章 內部審計內容4第十條 財務活動及財務工作4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4第十二條 經濟業務活動5第十三條 離職審計5第十四條 其他交辦審計事項5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5第十五條 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5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立項6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執行7第十八條 專項內部審計7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報告8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結果2、的處理8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檔案管理9第二十二條 重大經濟事項監核9第六章 外部審計管理10第七章 審計結果的評價與獎懲11附件:內部審計通知書1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釋義公司的審計工作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1)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審計員在執行董事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企業內部審計協會規范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公司各部門以及公司的業務經營各環節、財務系統和經濟效益開展監督、稽核、評價工作,查明其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見和建議的一種專職經濟監督活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執行董事負責,審計員發表審計意見及審計決定,并向執行董事報告工作;同時將審計結3、論和有關決定通報經理層,以督促經理層改進工作。(2)外部審計指由執行董事代表股東委托公司以外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專業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收支等情況,以及特殊經濟事項獨立進行檢查,就其合法合規、客觀公正等方面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外部審計工作直接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由審計員配合工作,審計報告直接呈報執行董事。第二條 目的通過審計工作,實現以下目的:(1)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務監督,嚴肅財經紀律;(2)查錯揭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3)加強對公司各部門的監督與控制;(4)確保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有效執行,改善經營管理;(5)為執行董事的經營決策提供相對獨4、立、客觀的資料。第三條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部門。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由審計委員會和審計員組成。第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審計工作的委托和最高決策機構。執行董事負責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及決策要求,結合股東的具體利益要求等因素,委托公司內部或外部審計機構具體的審計監察事項;根據股東會授權,決定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和改聘,審批審計結果和審計決定等。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為執行董事下設專業委員會,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構成:執行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成員包括外聘相關審計專家,總經理和審計員列席審計委員會的審計工作會議。職責:(5、1)確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審議、批準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2)監督公司的審計制度執行及其實施; (3)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4)組織協調和配合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的審計工作;(5)組織公司本部各部門、項目部召開審計工作會議;(6)審議核定內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決定。第六條 審計員審計員為公司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職責:(1)制定公司審計監察制度、具體審計業務規范和年度審計計劃;(2)定期按審計計劃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業務、財務工作進行審計,發布審計通知書;(3)依據審計監察制度要求,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執行董事的委托,參與公司重大經濟業務決策,監核決策過程;(4)接受6、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執行董事的委托,對特殊經濟事項等進行專項審計;(5)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并作出包括錯弊糾正、責任人追究、程序制度修正等在內的審計決定,向總經理和執行董事匯報;(6)根據審計結論和發現的問題,組織對公司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進行業務規范、制度規范等方面的培訓;(7) 對阻擾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人員,有權向執行董事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其責任;(8)協調外部審計工作;(9)負責調查、處理公司內部各種涉及經濟問題的檢舉信件;(10) 對審計結果中反映出的重大問題,可先形成處理意見,然后提交審計委員會討論解決。第七條 外部審計機構職責(1)有權要求被審部門及時提供計7、劃、預(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資料;(2)檢查被審部門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有關文件和資料;(3)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4)編制審計報告,并提出改進建議;(5)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6)按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事項嚴守秘密,對審計委員會負責;(7)嚴守公司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公司情況。第三章 內部審計的范圍、依據第八條 內部審計范圍1、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經理、各職能部門;2、各項目部;3、執行董事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第九條 審計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2、公司規章制度;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8、標;4、企業內部審計協會規范;5、其他有關標準。第四章 內部審計內容第十條 財務活動及財務工作主要包括:(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的規范性;(2)財務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3)資產管理情況;(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5)會計核算工作及財務管理工作的合規合法性,效率性;(6)各項財務規程執行的正確性;(7)各項業務活動的經濟效益。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立是否完善,嚴密;內部控制制度的體系執行是否有效;內部控制體系是否和預期要達到的目標一致。第十二條 經濟業務活動主要包括:(1)工程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9、算、決算、竣工開工等;(2)采購等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3)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4)對公司各項經濟工作程序及方法應用成效進行檢核;(5)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成效進行檢核;(6)對公司各項年度計劃及年終考核完成情況進行檢核。第十三條 離職審計主要包括:部門經理以上崗位及關鍵業務崗位(如會計、出納等)人員在職期間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工作交接情況,執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第十四條 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執行董事、總經理可提出專項審計事項委托。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五條 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1、審計工作會議審計委員會于年末召開年度審計工作會議,總結本年度內部審計工10、作,并根據執行董事經營指導思想,確定下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和內部審計工作重點,形成會議記錄。2、制定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員在年度審計會議的方針原則指導下,組織制定公司的年度內部審計計劃,明確將進行重點審計的部門、下屬公司以及重點審計的財務項目、業務項目、工程項目等;計劃要求明確列示重點審計范圍、預計審計時間、重點審計方案等內容。3、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的審批審計員將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報審計委員會審議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由審計員負責存檔保管。4、公司年度內部審計計劃的調整修正年度內由于經營環境、業務情況等因素的變化而需要調整審計計劃的,由審計委員會直接通知審計員調整審計計劃,或由審計11、員提請調整審計計劃。調整計劃的審批程序與計劃制定環節相同。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立項1、內部審計實施方案根據批準的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審計員按時間進度定期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實施方案,包括審計對象及其責任人、內容、各項工作執行的時間表和人員配備,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計立項申請。2、立項審批審計委員會根據經營周期、工程進程等審議批準審計立項申請,對立項申請的批復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3、實施方案歸檔內部審計實施方案要求年度內連續編號,并注明既定審計項目的直接工作負責人,該方案留檔為開口檔案,即當該審計項目結束時,所有資料和文件相應按該審計項目歸檔。4、審計通知書審計項目立項后,審計員按方案規定的時間進度向12、審計對象負責人發布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通知書由被審單位負責人簽字后,統一由審計員歸檔。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執行1、內部審計前期準備 審計員根據內部審計實施方案與有關被審計單位協調,進行前期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準備、人員配合以及工作安排等。2、內部審計培訓 審計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對被審單位有關人員就審計配合或資料提供情況予以培訓。3、內部審計操作的注意事項由審計員專責對被審部門進行審計,包括財務審計、業務稽核等內容。內部審計操作過程中對機密材料、業務中特定保密程序的接觸要求審計員取得審計委員會的授權,取得書面形式的授權書,經審計委員會主任簽字,并向被審單位出示。內審過程的所有資料由審計員專責統一13、歸檔,任何人員不得擅自保留,對所有接觸的業務、財務信息要求審計員對內對外嚴格保密,只能通過審計報告渠道單向匯報給執行董事和審計委員會;擅自泄漏經營信息的,則給予開除的處分,并將根據情節的嚴重性追究其法律責任。審計員必須嚴格按審計方案的時間進度要求開展審計工作,不得擅自拖延審計時間,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由于被審單位配合不利或審計中發現新的問題需要擴大審計范圍,而須延期審計時,需要及時上報執行董事,并報請審計委員會調整原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延期的責任人,須上報審計委員會,在審計決定中統一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八條 專項內部審計1、內部審計委托由執行董事或公司總經理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專項審計委托,出據內部審14、計委托書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交審計部執行;內部審計委托書由審計員存檔。2、專項內部審計執行專項內部審計須執行方案制定、立項和審計操作的程序,規范與第十六條一致。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報告1、審計報告草稿審計現場調查完成后,審計員將根據現場審計具體情況整理審計工作底稿,并與被審計部門就初步結論進行溝通,被審計部門首先對事實和數據是否確切可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員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員可以采納或維護報告結論。審計員與被審計部門就初步結論溝通后,應根據初步審計結論形成審計報告草稿報執行董事。2、審計報告定稿執行董事指定審計委員會專人對審計員提交的15、審計報告草稿進行重點復核,對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可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交換意見,交換的范圍僅限于澄清事實而非對審計結論的討論,如未發現審計報告草稿有不妥之處則要求審計員提交正式內部審計報告,復核人在復核中如發現事實未清或有其他不妥之處應責成審計員盡快予以落實,或補充工作程序。審計報告的要求為:(1)、事實清楚;(2)、數據確實;(3)、依法有據;(4)、建議恰當。3、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報告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內部審計報告報審計委員會,同時抄送總會計師和執行董事;專項審計項目的內部審計報告還須有一份向審計委托方報送。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結果的處理1、內審結果溝通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審計報告是否符合年度內部審16、計計劃及執行董事的要求,并召開審計工作會議,就審計報告結論及其所反映的重要問題通告被審單位負責人,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2、內審申訴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表示異議,可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申訴報告,具體闡述對內審結論持有的異議和原因(包括對審計依據的置疑、對審計工作方法和程序的意見、客觀因素的影響等)。3、內審仲裁審計委員會審議申訴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召開由執行董事、總會計師、總經理、審計員、審計委托方、被審計單位參加的仲裁聽證會。審計委員會應根據聽證會結果決定是否直接指定人員對有關問題進行復審。裁決不再進行復審,認定原內審報告結論的,內部審計程序結束;裁決需要進行復審,不認定或不完全認17、定原審計報告結論的,須安排審計員對被審單位進行復審。3、內審決定審計委員會依據審計員的內部審計報告結論和相關處理建議,審議形成審計決定,包括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制度改進意見,呈報執行董事審議批準后,由審計委員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執行。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檔案管理1、內審資料歸檔所有內部審計的過程資料和程序控制文件須以內部審計實施方案的編號為基本索引,審計員專責負責統一歸檔;對電子檔案要求制作書面路徑目錄文檔。2、內審檔案調用權限原則上審計機構以外的人員一般情況下不得接觸內審檔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閱內審檔案,須書面請示,并獲得審計委員會主任批準。審計機構內有關人員對審計檔案須按權限進行調檔,按內審18、檔案資料的類別制定檔案的調用限制級別,一般限制級別的檔案調用由執行董事秘書審批;特殊限制級別的檔案調用最高權限審批人為審計委員會主任。第二十二條 重大經濟事項監核1、重大經濟事項監核范圍和權限審計員應依照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執行董事的要求,參與招標采購、重大金額日常經營事項、重大合同、投資立項、融資決策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業務決策程序,監核決策過程,對決策程序及決策依據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意見;但審計員不得發表決策性意見。2、重大經濟事項監核意見呈報重大經濟事項監核的監核意見直接由審計員在相關決議文件上簽署意見;并向審計委員會以重大經濟事項監核意見書形式陳述詳細意見;該意見書經審計委員會批示意見后由審19、計員存檔。3、意見處理經審計委員會認定的監核意見,如確認該項業務決策程序或決策依據不符合公司有關規定,有損公司利益或涉嫌違法的,該決議不能生效。第六章 外部審計管理1、由審計委員會挑選合格的外部審計機構,報執行董事審議批準;2、審計委員會制定外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3、審計委員會向被審計部門發布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時間及其他準備工作事項和具體審計工作配合的要求;4、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審計中應做好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各種旁證材料都應齊全,做好調查記錄并有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 審計20、過程中審計員應予以工作配合和協調。5、審計中如有爭議,外部審計機構應如實向審計委員會反映,必須依法有據,實事求是提出解決方法;6、每項審計工作最遲不得超過現場工作結束后兩星期提交審計報告;7、審計報告的要求:(1)、事實清楚;(2)、數據確實;(3)、依法有據;(4)、建議恰當;8、外部審計機構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提交給審計委員會;9、審計委員會審核審計報告,提出審計處理建議,上報執行董事裁定;10、由執行董事下達審查處理決定。11、復審。被審部門或個人自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可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闡明對審計結論或處理意見的異議及依據,經審計委員會組織仲裁聽證會,21、(具體程序內容參見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可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復審;12、每個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須在一個月內整理裝訂成冊,交審計員歸檔備查。第七章 審計結果的評價與獎懲1、由審計委員會根據有關審計結果,在審計完成后兩個星期內提出相應的評價建議和獎懲建議。2、對于被審計單位中工作努力、業績突出的人員,由審計委員會提出獎勵建議,報執行董事批準后實行執行。3、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審計委員會提出各類處罰建議,報執行董事批準后執行:(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扣發 ;(2)阻擾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扣發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扣罰 元 元的罰款;(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扣罰 元 元的罰款;(5)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發現則作開除處理;(6)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失職或重大審計差錯,扣罰 元 元的罰款。附件:內部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通知書內審 字簽發: _部/項目部:根據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員將于近期內對你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時間和計劃將在審計開始前一周通知,請在接到審計員通知的具體審計時間和計劃后盡快完成準備工作并提前進行工作安排。請各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予以協助。審計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