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終身制及責任追究實施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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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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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質量終身制及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進一步規(guī)范項目部的管理行為,不斷增強工程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和公司相關規(guī)定,結合南水北調中*工程項目部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南水北調中*工程項目部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凡參與本項目的項目部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無論何時出現工程質量事故,都要追究相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責任追究,是指對參與本項目建設的人員在建設過程中違規(guī)責任和發(fā)生事故進行責任追究的活動。2、第四條 項目部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設期間各自管理職責。發(fā)生事故、出現違規(guī)并經核實確認后,按本辦法對違規(guī)人員追究責任,同時對相關負責人及主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追究責任。第五條 項目部要按照“誰施工、誰審核、誰采購、誰試驗檢測、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本單位的質量登記及責任追溯制度,制定責任追究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工程質量責任,建立管理檔案,鎖定施工者責任,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第二章 管理責任第六條 項目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1、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項目部對南水北調中*工程3、的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現場負責人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安全負第一管理責任。2、項目部是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的主體,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質量安全責任制,對南水北調中*工程的工程質量負責。第七條 項目部要加強工作人員的質量安全意識與專業(yè)技術教育,明確界定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質量責任。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認真落實質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自檢工作,建立起每個施工工序與環(huán)節(jié)的質量責任界定、追溯體系,不斷完善自控機制。1、以單項工程為單元,全面落實質量安全終身負責制。施工中,按照各種施工作4、業(yè)的特征,明確工序質量控制關鍵,規(guī)范填寫內業(yè)表格,由相應管理及作業(yè)人員對各工序作業(yè)質量控制情況予以簽字認可,工序完成后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理工程師現場檢查確認。2、以施工班組為單位,全面推行工程質量終身記名制,把每一個工程、每一道工序都責任到崗、分解到人,嚴格執(zhí)行工序簽認制度,建立責任人檔案,讓工程質量責任檔案與責任人相伴終生。無論何時出現工程質量事故,不管當時項目負責人調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應的責任。3、以主要工點為窗口,實行質量安全責任公示制。施工現場設立質量責任公示牌,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在公示牌進行公示,接收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并報監(jiān)理和業(yè)主備案。4、以交驗資料為依5、據,推行主要工序的交接驗收確認、簽認留名制。分別建立責任人檔案,如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責任人變動,及時進行工序簽證,辦理責任人變更手續(xù),讓工程質量責任檔案與責任人相伴終生。5、工程竣工驗收后,各單項工程的技術檔案和竣工圖要全部歸檔,檔案資料項目內容填寫要齊全。第三章 個人責任第八條 項目部管理人員質量安全責任按以下原則劃分:參與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對質量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現場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現場的質量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項目部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工程質量負工程技術方面責任;項目部的質量安全負責人,對工程質量安全負管理方面責任;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的當事人為直接責任人。第四章 究責內容第九6、條 項目部建設管理責任追究內容包括: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反質量管理規(guī)定、其他違規(guī)違紀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為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責任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職責不落實。2、對班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部有關安全規(guī)定及標準的施工要求。3、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的。4、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5、其他違規(guī)行為。(二)違反質量管理規(guī)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不到位,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職責不落實7、。2、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組降低工程質量或弄虛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低劣的。3、發(fā)生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不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4、不接受質量監(jiān)督機構監(jiān)督的。5、組織進場的施工人員及機械設備達不到投標和合同承諾的。6、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要求及合同規(guī)定進行施工的,已驗工程發(fā)現不合格的。7、施工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偽造記錄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不執(zhí)行工藝要求的。8、不按規(guī)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位按規(guī)定對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取樣送檢的。9、不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8、延履行保修義務的。10、未按施工安全規(guī)定落實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引發(fā)質量安全事故的。11、其他違規(guī)行為。(三)重大不良行為1、發(fā)生嚴重污染破壞環(huán)境的。2、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第五章 責任等級第十條 安全質量責任(一)一般責任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安全質量制度不健全、人員配備不到位、管理職責不落實。2、存在安全質量違規(guī)行為或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或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未按規(guī)定排查治理的。3、發(fā)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或較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二)較大責任1、已驗工程發(fā)現不合格的。2、對施工班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組降低工程質量或弄虛作假的。3、發(fā)生較大安全生9、產事故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三)重大責任1、發(fā)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特別重大工程質量事故。2、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或在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等。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十二條 項目部管理出現違規(guī)現象和發(fā)生事故后,按照問題和事故性質、情節(jié)、后果、整改情況,分別追究項目部違規(guī)部門及部門富有直接責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1、發(fā)生違規(guī)責任的,對違規(guī)部門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在追究違規(guī)部門責任的同時,報公司追究部門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給予包括批評、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行政處分等處罰和考核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方式的,10、執(zhí)行其規(guī)定。以上處罰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據違規(guī)責任等級和性質、影響、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可加重或減輕處罰。2、對負有一般責任的部門,責令檢查。對負有直接責任人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批評、責令檢查或警告處分,對負領導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責令檢查,對負監(jiān)管責任的人員給予批評。3、對負有較大責任的部門,責令檢查、考核時扣分。報公司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監(jiān)管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4、負有重大責任的部門,報公司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所承擔的責任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11、記大過、降級處分。對負監(jiān)管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5、發(fā)生人員死亡質量安全事故,依據上級單位作出的結論和處理建議進行處罰,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加重處罰。第十三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部及施工班組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如有第九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給予以下的處理:(一)對未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1、對主任部門和施工班組的處理:由公司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guī)定在考核中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司對責任部門和施工班組進行調整或重組。2、對責任人的處理:由公司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司對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等行政紀律處分。(二)對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1、對責任部門或施工班組的處12、理: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視事故的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工整頓。2、對責任人的處理:按有關規(guī)定由公司分別對直接責任人、現場責任人、單位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理。(三)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理:視事故的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建議其公司對責任人停止技術職稱的評定、降低技術職稱等級、降職、撤職等處分,并將其違規(guī)行為記錄在公司檔案;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發(fā)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13、(一)屬于項目施工中由于管理、施工、試驗檢測等責任過失而使工程在運營期間發(fā)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由項目建設期間的項目部和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公司按事故調查主管部門認定的責任進行處理。(二)涉及人員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處罰。第十五條 質量事故發(fā)生后,對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故意破壞現場,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提供偽證的,由公司按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質量安全事故調查配合人員或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在質量監(jiān)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公14、司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責任認定和處理程序第十七條 認定方式1、日常檢查。上級相關部門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的問題。2、專項檢測。上級相關部門按照分工,進行專項檢查,對專項檢查提出的問題進行剖析、確定的責任。3、舉報核實。公司相關部門有通暢的舉報渠道,對電話、信件舉報以及媒體曝光等問題進行核實、確定責任。4、事故調查。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管理權限,由公司事故調查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定事故性質和等級,確定責任。涉及人員死亡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安全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認定責任。第十八條 分級認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責任認定,一般責任和較大責任由公15、司組織認定;重大責任由公司根據職責組織認定。2、個人責任認定,項目經理及以下人員由公司根據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其中涉及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依據公司獎懲辦法認定并實施。3、其他個人責任認定,按公司和上級質量安全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認定。涉及人員死亡的,按國家規(guī)定由安全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第十九條 處理意見1、公司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部、施工班組提出處理意見;造成事故的由質量安全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2、對責任人按照公司管理辦法提出處理意見,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3、對其他參建責任人由公司提出處理建議意見,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質量安全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二十條 處理決定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責任處理,由公司提出意見并處理。2、項目部個人責任出出力,項目經理以下人員由公司處理。3、項目經理個人責任處理,由公司處理,并報集團公司備案。設計人員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由相關部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