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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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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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輸變電工程建設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規范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工作,依據xx有關法律、法規和xx電網公司基建技經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輸變電工程結算(以下簡稱“工程結算”),是指對工程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工程結算范圍包括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的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其它費用等。第三條 工程結算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遵守xx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投資的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2、工程(含新建變電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線路工程)結算工作,其他工程參照執行。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五條 國網基建部管理職責(一)負責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結算的歸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并監督檢查。(二)負責工程結算數據集中管理、工程結算督察和工程結算檢查等工作。(三)負責組織開展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第六條 國網交流建設部和國網直流建設部負責所轄范圍內特高壓交流、直流工程的結算管理。第七條 省公司級單位(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和公司直屬建設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一)貫徹落實公司工程結算管理有關要求,負責所轄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審核批準工程結算。(二)負責配合國網基建部開展3、工程結算監督檢查工作。(三)負責指導、檢查、考核建設管理單位及業主項目部的工程結算工作。(四)負責組織開展所轄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第八條 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省公司級單位、地市供電企業、縣供電企業,以下同)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上級工程結算有關規定。(二)負責起草相關合同條款。(三)具體負責工程結算日常工作,開展工程量管理、設計變更管理和進度款支付管理等工作,對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結算文件進行審核,編制和上報工程結算。(四)負責工程結算資料的歸檔工作。(六)配合開展工程結算督察、檢查工作。(七)配合開展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第九條 業主項目部管理職責(一)負責具體落實工程4、結算管理要求,參與工程建設過程結算,審核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及時確認完工工程量。(二)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提交工程結算資料,預審并上報工程結算,配合工程結算相關工作。第十條 各級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劃分,配合做好工程結算工作。(一)計劃、科技和財務等相關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工程可研、環評、建貸利息等費用結算資料。(二)物資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建物資供應項目部,負責工程物資結算,編制并提供設備材料臺賬及采購合同等結算資料。(三)審計部門負責工程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第十一條 國網經研院、省經研院等技術支撐單位按照各級基建管理部門要求承擔工程結算管理專項工作。第三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與支付第十二條 輸變5、電工程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一)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及其相關澄清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合同約定。(二)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后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三)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據xx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相關計價標準、辦法,由發、承包人協商,并以補充合同的方式明確。第十三條 發、承包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三)工程施6、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支付方式。(四)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風險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時的調整辦法。(五)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七)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八)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九)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等事項。(十一)設計、施工、監理考核評價方法。第十四條 工程結算價款按以下方式約定:(一)投標單位的中標價及按合同規定可調整部分金額。(二)承包人編制并經發、承包人協商審定的工程結算書。(三)審定的預(概)算加工程量變動引起的7、費用增減和特殊施工措施費。(四)通過招標確定施工單位的工程采用本條第一種方式結算;特殊情況經批準未進行招標的工程可采用本條第二、三種方式結算。第十五條 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工程價款結算可按以下方式約定:(一)固定總價方式: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二)固定單價方式: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三)可調價格方式。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xx有關政策8、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經批準的設計變更,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而造成的費用增加,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第十六條 設備物資應根據xx、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并結合設備物資的制造周期及具體特性,招標確定價格。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及支付方式應在合同中約定。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第十七條 其它委托工作應根據xx、行業和公司有關規定,價款及支付方式應在合同、協議中約定,價款調整辦法應在合同中明確或以補充合同方式確定。第十八條 變更合同價款。(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按條款執行。(二)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9、程價款的條款,可以參照執行。(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價款的條款,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協商確定,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四)按照固定總價方式簽訂合同,不得變更合同價款。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支付。(一)工程價款支付應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工程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工程進度款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并按約定抵扣相應的預付款,進度款總額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85%。(二)設備物資應根據合同撥付預付款、進度款、尾款及質量保證金。第四章 工程結算文件的編制與審核第二十條 承包人編制建筑、安裝、調試等施工結算文件,提交業主項目部。(一)10、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二)施工結算文件中應包含承包人申請結算的全部費用及相關依據,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結算資料和結算資料不齊全的項目不納入工程結算。(三)施工結算文件應加蓋造價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電子版數據應符合公司系統工程結算相關軟件要求。第二十一條 設計、監理等單位編制相應的工程結算文件,提交業主項目部。(一)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二)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應于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編制完成并提交。第11、二十二條 計劃、科技和財務等相關管理部門在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應向業主項目部提供可研、環評及建貸利息等費用結算資料。第二十三條 物資管理部門在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15日內,向業主項目部提供設備材料臺賬、采購合同等物資采購費用結算基礎資料,物資結算資料應對應輸變電工程項目,按照工程結算有關要求填報。第二十四條 建設管理單位編制竣工結算書上報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一)工程結算應以工程實際和財務賬面發生情況為依據,及時收集工程款發票和支付憑證。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60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管理單位應編制完成并上報工程結算報告。(二)工12、程結算編制應全面應用國網基建部發布的xx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以下簡稱“結算通用格式”)和工程結算編制軟件,統一規范工程量管理文件和工程結算報告,提高工程結算工作質量和效率。(三)輸變電工程分期竣工投產,應按期完成竣工投產部分的工程結算,并說明有關情況;其中未同期竣工投產的工程竣工投產后,應對應其電壓等級按期完成工程結算。(四)輸變電工程竣工投產后不宜留有未完工程。確有未完工程時,應附相關依據文件,并經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完工程概算不宜超過總概算的5%。未完工程應在竣工決算報告完成后6個月內建設實施完畢。(五)工程結算應控制在批準概算總投資內。(六)工程結算突破批準概13、算總投資,應及時上報原初步設計批復單位審核。第二十五條 22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投產后100日內,110千伏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竣工投產后60日內,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完成工程結算審查批準工作。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完成后,建設管理單位應及時移交財務管理部門辦理工程決算。第五章 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 公司實行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結算審批,工程結算上報備案,工程結算督察和工程結算檢查、考核等。第二十八條 工程結算應經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審批,由部門主任簽字并加蓋部門章。第二十九條 工程結算審批完成后,省公司應及時組織上報國網基建部備案。(一)上報工程結算主要內14、容包括工程結算報告、工程結算審批文件、可研批復文件、初設批復文件等。(二)上報工程結算如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應在7日內整改完成并重新上報。第三十條 工程結算督察是國網基建部對工程結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察主要內容包括:(一)對工程招標投標、設備材料結算、合同價款確定、資金支付等建設全過程造價管理行為進行檢查。(二)對初步設計批復意見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及省公司級單位工程結算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三)重點對工程結算審價、工程量管理、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建設場地征用及清理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踏勘現場,調查、取證。第三十一條 工程結算督察工作流程。(一)國網基建部根15、據工程實際情況選取或抽查工程結算項目,制定工程結算督察計劃,擇優選擇督察單位承擔工程結算督察工作任務。(二)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根據工程結算督察計劃安排,組織相關單位配合開展工程結算督察工作并簽訂督察合同。(三)工程結算督察報告印發后1個月內,省公司級單位基建管理部門完成問題整改并重新上報工程結算。第三十二條 國網基建部針對工程結算管理情況開展檢查。(一)開展工程結算全面檢查,監督落實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二)針對工程結算管理關鍵環節和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檢查。(三)通報工程結算管理工作情況,總結工程結算管理成果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和辦法。第六章 檢查考核第三16、十三條 工程結算管理評價與考核內容包括工程結算進度、質量等情況。第三十四條 評價考核分級實施,國網基建部評價考核省公司級單位,省公司級單位評價考核所轄地市(縣)供電企業。第三十五條 評價考核結果納入同業對標等評價考核體系。出現以下情況,對省公司級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一)工程結算進度嚴重滯后。(二)工程結算質量不合規、管理不規范等情況屢次出現。(三)工程結算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第三十六條 受到通報批評且整改不力的單位,國網基建部委托咨詢單位負責其所轄工程結算工作。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網基建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xx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結算管理辦法(xx電網法20131082號之國網(基建/3)114-2013)同時廢止。附件:工程結算管理流程圖附件:工程結算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