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層建筑辦公大樓工程塔吊專項安全監理細則(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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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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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錄一 工程概況二 專業工程特點三 監理依據四 塔吊安裝、使用、拆除過程報驗程序五 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控制流程六 施工過程安全建立目標值七 塔吊裝拆與施工過程中運行的安全控制點一、工程概況工程地點: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二大街以北、發達街以南、北海東路以東、太湖西路以西。(詳見后頁)建設單位:中國石油集團渤海鉆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公司:天津房友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武漢市建筑設計院勘察單位:天津華北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公司施工單位: 中建八局塔吊安裝單位:中建六局建筑概況:工程主要用途以辦公為主要功能的超高層建筑。總建筑面積:99899.56,占地面積:29718.2、49;防火等級1級,抗震設防烈度7度,防水等級1級,基坑安全等級:二級。建設規模:共1幢23層(主樓)、共2幢5層(輔樓)結構類型:主樓結構為框剪結構,灌注樁基礎,地下2層。輔樓A與輔樓B地上五層,地下一層,主體結構為框架結構,灌注樁基礎;其余為純地下1層。二、專業工程特點: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在保證安全和滿足施工需求的前提下,現場總共布設4臺塔吊,設置在基坑支護的外側,其型號分別為ST6015一臺,ST6517一臺,ST7030二臺,。 其中ST6015一臺布置在A輔樓外側,ST6517一臺布置在B輔樓外側,ST7030二臺布置在主樓外側,塔吊基礎承臺邊緣距邊坡大于5米。(其具體位置見附圖一:3、中國石油天津大廈工程塔吊平面布置圖)工程開工后立即進行四臺塔吊的樁基施工,輔樓的兩臺塔吊在第一次土方開挖后,做第一道冠梁時施工塔吊承臺,在輔樓地下室土方開挖階段完成塔吊的安裝及驗收,解決輔樓基礎施工階段的垂直運輸。在輔樓地下室土方開挖開始時先挖出主樓的第二道冠梁二級平臺,插入主樓的兩臺塔吊的基礎承臺施工,待承臺砼上強度后及時進行塔吊的安裝及驗收,解決主樓基礎施工階段的垂直運輸。地下室未在塔吊覆蓋范圍內的部位使用汽車吊解決垂直運輸。各塔在其結構施工完畢,屋面完成后即拆除。三、 監理依據: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2、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建設部令166號)3、建筑施4、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住建部,建質安200875號)4、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住建部,建質安200876號)5、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施工機械監督管理的通知(建質安總20096號)6、關于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程序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安總201014號)7、天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建質安2010793號)8、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報件人注冊制度(建質安總201078號)9、關于我市開展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人員實行注冊管理的通知(建質安總201030號)10、關于印發天津市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辦法的通知(建筑20111309號)11、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機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5、277號)12、天津市建筑施工機械備案(IC卡)、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服務指南13、建筑施工機械備案登記統一用表(新表)目錄14、塔吊安裝專項方案;15、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條文、法規等。四、塔吊安裝、使用、拆除過程報驗程序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住建部建質【2008】76號);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住建部,建質安【2008】75號);天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建質安【2010】793號);天津市建筑施工機械管理辦法(建筑【2011】1309號);關于加強建筑施6、工機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2012】77號)。責任單位應做好如下報驗程序:第一步:塔吊基礎施工1、編制塔吊施工方案,該方案須經總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監理審核,監理審核同意后方可開始“塔吊基礎施工”。2、塔吊基礎施工過程報驗按有關規范執行(鋼筋加工、安裝、模板安裝、防雷接地安裝、重復接地安裝等)。3、塔吊基礎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應提交塔式起重機基礎驗收表(津建安表42),出租單位、安裝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簽字后,方可開始“塔吊基礎混凝土澆筑”。第二步:塔吊設備進場驗收1、 塔吊設備進場前,責任單位應告知監理。2、施工單位應提交塔吊設備進場驗收表(津建安表38),經出租單位、安7、裝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驗收簽字后塔吊設備進場準備安裝。第三步:塔吊安裝前的準備工作1、安裝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提交如下資料:、安拆單位施工資質證書;、安拆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安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電工);、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輔助起重機作業人員);、施工機械IC卡;、塔吊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租賃行業確認證書;、安拆作業安全技術監督人員(證書);、塔吊安裝(拆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塔式起重機基礎驗收表(津建8、安表42)、塔吊設備進場驗收表(津建安表38)。2、上述資料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查、簽認后,安裝單位填寫建筑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提交總承包、監理單位蓋章確認,并由安裝單位負責將建筑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一份,上報工程所屬市、區(縣)告知窗口。3、監理單位在接到告知窗口簽收的建筑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后,安裝單位方可開始進行塔吊安裝。第四步:塔吊安裝過程1、安裝單位在塔吊安裝現場的人員,要隨時配合總包、監理的證件檢查工作。2、安裝單位填寫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監控記錄表(津建安表48)。3、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分別填寫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監控記錄表(津建安表49)。4、安裝9、單位填寫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津建安表47-1)。5、安裝單位填寫塔式起重機安裝調試記錄(津建安表41)。6、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監控記錄表(津建安表48)、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監控記錄表(津建安表49)、塔式起重機安裝調試記錄(津建安表41)、塔式起重機安裝自檢表(津建安表47-1)必須提交監理。第五步:塔吊檢測1、 安裝單位填寫建筑施工機械檢驗檢測申請表。2、 檢測單位進入現場前,總包單位要及時申請監理旁站。 3、監理對“建筑施工機械檢驗檢測”全過程進行旁站。4、如責任單位未提前通知監理旁站,監理將拒絕簽認“建筑施工機械檢驗檢測”各種資料。第六步:塔吊驗收1、總包單位要向監理提交建筑施工機10、械安裝檢驗報告。2、總包單位組織監理、安裝、出租單位進行驗收,并由責任單位填寫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表各方簽字后,提交監理備案。第七步:塔吊使用登記(一)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1、登記要件、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筑施工機械安裝檢驗報告(驗原件、復印件蓋公章);、建筑施工機械安裝聯合驗收表(包括基礎、進場驗收);、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證書(驗原件,復印件蓋章);、建筑施工機械租賃合同;、建筑施工機械維修保養等管理制度;、建筑施工機械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2、登記流程、施工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進行施工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施工11、單位(報件人持證)到工程所屬監管市、區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市監管工程到市質安總隊一樓大廳“使用登記窗口”辦理;各區、縣監管工程到區、縣支隊“使用登記窗口”辦理。、“使用登記窗口”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使用登記資料審查合格后簽收蓋章,留存一份,并將信息錄入天津市施工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施工單位(報件人持證)領取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登記證(鐵牌)。(二)總包單位向監理提交資料1、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登記表。2、建筑施工機械使用延期登記表。3、起重吊裝機具驗收表(津建安表45)。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電工)。第八步:塔吊頂升附墻塔吊每次頂升附墻前,總包單位12、單位要提前通知監理進行“塔吊頂升附墻”旁站,頂升附墻完成后,責任單位應填寫塔式起重機安裝驗收表提交監理備案。第九步:辦理使用登記注銷(一)注銷要件1、建筑施工機械拆卸告知書;2、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登記證(鐵牌)。(二)注銷流程1、建筑施工機械拆卸后3日內,施工單位到工程所屬監管市、區縣監管“使用登記窗口”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2、“使用登記窗口”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注銷資料后,并錄入天津市施工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平臺。3、“使用登記窗口”收回建筑施工機械使用登記證(鐵牌)注銷。五、危險性較大工程監理控制流程:1. 審核裝拆單位資質,安全管理體系;2. 審核專項塔吊安全施工方案;3. 督促施工單位簽13、訂安全責任協議書、合同等各項文件資料;4. 督促總包對塔吊裝拆的全過程監控,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案;5. 審核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是否相符;6. 明確本專項工程的危險性較大工序及內容;7. 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措施的落實實施;8. 發現隱患及時間開具安全監理工作通知單,指令及時整改,回復銷項;9. 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裝(加節)后的三級驗收工作,在未經驗收合格前不得使用;10. 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做好保養記錄,使整工程的順利完成不留安全隱患。六、施工過程安全建立目標值: 通過有效地控制施工中人為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的行為造成不安全因素發展,把可能發生的事故消除在萌14、芽狀態,預防是消除隱患的最佳途徑,最終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實現重大安全事故為零。七、塔吊裝拆與施工過程中運行的安全控制點: (一) 力距限制器1. 分析許多倒塔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超載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載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過了規定;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離超過了作業半徑所致,安裝力矩限制器后,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而導致力矩超過該塔吊的技術性能時,即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并發生報警信號,防止發生事故。2. 目前力矩限制器有兩種:一種是電子型,另一種機械型。電子型在顯示屏上可以同時讀到力矩、作業半徑及重量數據,當接近塔吊的允許力矩時,由預警信號、使用方便,但是受作業條件影響大,可靠度15、差,易損壞、維修不便;機械型無顯示裝置也無預警信號,但工作可靠,比較適合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結構簡單損壞率低。3. 塔吊在轉換場地重新組裝、變換倍率及改變起重臂長度時,都必須調整力矩限制器,電子型的超載報警點也必須以實際作業半徑和實際重量試吊重新進行標定。對小車變幅的塔吊,選用機械型力矩限制器時,必須和該塔吊相適應,(應選擇同一種廠型)。4. 裝有機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動臂變幅式塔吊,在每次變幅后,必須及時對超載限位的噸位,按照作業半徑的允許荷載進行調整。5. 進行安全檢查時,若無條件測試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對該機安裝后進行的試運轉記錄進行檢查,確認該機當時對力矩限制的測試結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16、器系統綜合精度滿足5的規定。6. 超載限制器(起升載荷限制器),按照規定有的塔吊機型同時裝有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當起重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同時進行試驗確認。(二) 限位器1. 超過限位器。也稱上升級限位置限制器,即當塔吊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重機構的上升電源,機構可作下降運動,安全檢查時應做動作試驗驗證。2. 變幅限位器。包括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安全檢查時應做試驗驗證。(1) 小車變幅。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懸掛在起重小車上,靠小車在臂架上水平移動實現變幅。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裝在起重臂17、頭部和根部的兩個行程開關及緩沖裝置,對小車運行位置進行限定。(2) 動臂變幅。塔吊變換作業半徑(幅度),是依靠改變起重臂的仰角來實現的。通過裝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信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并指示仰角讀數,當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穩。現場做動作驗證時,應由有經驗的人員作監護指揮,防止發生事故。(三) 保險裝置1. 吊鉤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脫鉤事故。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2. 卷筒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傳動機構發生故障時,造成鋼18、絲繩不能夠在卷筒上順排,以致越過卷筒端部凸緣,發生咬繩事故。3. 爬梯護圈 1) 當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時,從平臺以上2m處開始設置護圈。護圈應保持完好,不能出現過大變形和少圈、開焊等現象。2) 當爬梯設于結構內部時,如爬梯與結構的間距小于1.2m,可不設護圈。(四) 附墻裝置1. 自升塔的自由高度應按照說明書要求,當超過規定時,應與建筑物進行附著,以確保塔吊的穩定性。2. 附墻裝置(1) 附著建筑物時其受力強度滿足設計要求。(2) 附著時應用經緯異檢查塔身垂直度,并進行調整。每道附墻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以及附墻裝置的垂直距離應按照說明書規定。(3) 當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著桿的19、長度、角度時,應對附著裝置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于原設計的安全度。(4) 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度;(5)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6) 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7) 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8) 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拆錨固裝置;(9)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安裝或拆卸錨固裝置;(10) 20、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工作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遵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定。(五) 安裝與拆卸1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是一項既復雜有危險的工作,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須針對塔吊類型特點,說明書的要求,結合作業條件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包括:作業程序、人員數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業的起重機械類型及工作位置,地錨的埋設、索具的準備和現場作業環境的防護等。對于自升塔的頂升工作,必須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狀態的具體的要求,和頂升過程中的頂升步驟及禁止回轉作業的可靠措施。2 起重機的拆裝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進行,并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21、。3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查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4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2) 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3) 風力在四級及以上,不得進行升22、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4) 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是應適時收緊電纜;(5) 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除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機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6) 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7) 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縱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23、源。(六) 塔吊指揮1 塔吊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或培訓考核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吊車類型相符。2 塔吊的信號指揮人員應正式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其信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5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3 當結構上升后的干擾,或高塔作業司機不能清晰的聽到信號指揮人員的笛聲和看到手勢時,應結合現場實際改用旗語或對講機進行指揮。(七) 塔吊基礎1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2) 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3) 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場說明書要求。2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驗收合24、格后,方可使用。3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八) 電氣安全 1 施工現場架空線路與塔吊的安全距離,按照臨時用電規范規定:“旋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10kV以下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當小于此距離時,應按要求搭設防護架,夜間施工應有36V彩泡(或紅色燈泡),當起重機作業半徑在架空線路上方經過時,其線路的上方也應有防護措施。 2 當現場采用TT系統時,塔吊應進行接地,其電阻不大于4;當采用TN系統時,除作保護接零外,還應按臨時用電規范規定作重復接地,其電阻不大于10。 3 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25、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4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6 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7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8 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 動器等,應嚴密遮蓋。(九) 安裝驗收1 塔吊的試運轉及驗收分為三種情況:出廠前、大修后和重復26、使用安裝后,這里主要重復使用安裝后及加節時試運轉與驗收。應包括下面幾個部分:(1) 技術檢查。檢查塔吊的堅固情況、滑輪與鋼絲繩接觸情況,電氣線路、安全裝置以及塔吊安裝精度。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千分之三。(2) 空載試驗。按提升、回轉、變幅、行走機構分別進行動作試驗,并提升、行走、回轉聯合動作試驗。試驗過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檢驗其靈敏度。(3) 額定載荷試驗。吊臂在最小幅度,提升額定最大起重量,重物離地20cm,保持十分鐘,離地距離不變(此時力矩限制器應發出報警訊號)。試驗合格后,分別在最大、最小、中間工作幅度進行提升、行走、回轉動作試驗及聯合動作試驗。 進行以上試驗時,應27、用經緯儀在塔吊的兩個方向觀測塔吊變 形及恢復變形情況、觀察試驗過程中有無異常現象,升溫、漏油、油漆脫落等情況。進行記錄、測定,最后確認合格可以投入運行。對試運轉及驗收的參加人員和檢測結果應有詳細如實地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符合要求。(4) 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屬機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2 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4 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6 供電電纜無破損。(5)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6) 作業前28、,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7)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8) 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9)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29、運行的控制開關。(10) 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11)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12)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13) 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14)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慢就位速度作業。(15) 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機構鎖緊在一起。(16) 動臂時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吊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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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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