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公司電力工程項目違章作業處罰規定(13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故事
編號:583014
2022-09-14
13頁
28.50KB
1、電力工程項目違章作業處罰規定1 總則 1.1 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強化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處違章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避免和減少各類安全施工事故,營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圍,特制定本規定。 施工承包商應把反違章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克服以罰代管,只管不罰現象,不斷加強安全教育,規范員工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提高員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識和“三不傷害”能力,促使員工自覺遵章守紀。 1.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建設管理的新(擴)工程監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1.3 編制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2、產管理條例 國家電力公司輸變電工程安全監理管理辦法 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標準化施工作業手冊2 違章的分類 2.1 作業性違章:指在工程施工中,員工個人不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其主要責任是個人。 2.2 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管理規定的一切不安全狀態,其主要責任是管理人員、設備(或設施)的所有者或直接管理、使用者。 2.3 指揮性違章:指各級領導直至施工負責人,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和保證人身設備安全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指揮者本人。23、.4 文明施工違章: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為,其主要責任或是指揮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應在事實調查清楚的情況下確定。2.5 二次污染違章: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規程、規范,隨意性野蠻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經造成對已形成的勞動成果損壞或污染的行為,其主要責任是作業者本人或施工負責人。 3 查處違章主要原則 3.1 反違章要堅持重獎重罰的原則,查禁違章罰款必須遵守本規定,不得隨意降低罰款標準,要堅決杜絕“說情”,做到實事求是,嚴格執法。3.2 不論因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或指揮性違章發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樣重視,將未遂當已遂對待,都要按照“四不放4、過”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教育有關責任人并制定相應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3.3 對安全設施、裝備等不能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交底的施工項目,施工人員有權拒絕施工,并向有關上級領導報告。3.4 施工中有了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領導不予以安排,產生的裝置性違章演變為指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的責任者是違章指揮者本人,但作為下屬,明知是違章指揮而不抵制,也應負同等責任。3.5 對在一個月內重復違章的人員,可視情節加倍處罰,并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重新進行安全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 違章處罰標準 4.1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作業性違章)者,每人次罰款 200 元: 4.1.1 進入施工現場5、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帶,坐、踢安全帽; 4.1.2 進入施工現場穿高跟鞋、露腳指的涼鞋、拖鞋及裙子、短褲、背心或裸背、長發披肩進入施工現場;4.1.3 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4.1.4 隨意移動、損壞、拆除安全設施或移作他用; 4.1.5 非電工私拉亂接電源; 4.1.6 將電源線鉤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等不符合規定使用電源的; 4.1.7 使用的手持電動工具(電鉆、扳手、電錘、磨光機、砂輪機等)或建筑電動機械(潛水泵、打夯機、磨石機、無齒鋸、木工機械等)未經漏電保安器; 4.1.8 用氧氣作為通風的風源或吹掃衣著;4.1.9 將點燃的焊、割具掛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4.1.106、 高處作業未按規定要求系掛安全帶,或使用破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帶;4.1.11 高處作業隨手拋擲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4.1.12 高處作業的工器具不系保險繩、無防墜落措施; 4.1.13 高處作業時,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臨空面或孔洞附近; 4.1.14 在高處進行追跑、打鬧、打架等; 4.1.15 高處作業使用撬棒時雙手施壓; 4.1.16 沿繩梯、鋼爬梯、腳手架立桿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攀爬鋼結構、桿塔立柱斜撐或在橫梁上行走,無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4.1.17 在高處平臺、孔洞邊緣、安全網內休息或倚坐欄桿; 4.1.18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線; 4.1.19 按規定應裝設接地線的7、施工未裝設接地線; 4.1.20 在不合格的腳手架或不牢固的構件上工作; 4.1.21 不按規程、規定拆除腳手架,拆除時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 4.1.22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蓋板、欄桿、隔離層,或經批準拆除上述設施但未設明顯警告4.1.23 標志以及未及時恢復; 4.1.24 非專業架子工搭、拆腳手架; 4.1.25 使用不規范的梯子或損壞嚴重的梯子,或梯腳無防滑措施; 4.1.26 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兩檔上; 4.1.27 上下梯子時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4.1.28 憑借欄桿、腳手架、瓷件起吊物件或直接攀爬瓷件從事施工; 搭乘載貨吊籠; 4.1.298、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機; 4.1.30 起重工作無統一明確的指揮信號,盲目指揮; 4.1.31 非起重人員指揮起吊及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1.32 吊物捆扎、吊裝方法不當。在吊物上堆放,懸掛零星物件; 4.1.33 起吊超過額定負荷的吊物且無措施; 4.1.34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4.1.35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作業; 4.1.36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時起吊; 4.1.37 帶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墊起吊; 4.1.38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1.39 起吊鋼板、管子、毛竹、鋼材等較長易滑構件時采用兜吊的方式; 4.1.40 將雙鏈條葫蘆9、拆除成單鏈條使用; 4.1.41 操作鏈條葫蘆時,站在葫蘆的正下方; 4.1.42 無證操作、駕駛各種機動車輛; 4.1.43 現場車輛運輸裝運設備未綁扎牢靠、或裝運材料散落地面; 4.1.44 轉動機械的操作人員在工作時戴手套作業; 4.1.45 使用砂輪機、車、鉗、鉆等切割機械不戴防護眼鏡; 4.1.46 運行中將轉動設備的防護罩打開或將手伸入遮欄內,戴手套或用布、棉紗對轉動部分進行清掃或檢查維修等; 4.1.47 在機械的轉動、傳動部分保護罩上坐立行走或將手觸摸運轉中機械的轉動、傳動、滑動部分及旋轉中的工件; 4.1.48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區域攜帶火種、吸煙、動用明火、穿帶鐵釘的鞋; 410、.1.49 不及時關閉乙炔、氧氣閥門就離開工作崗位; 4.1.50 乙炔、氧氣皮管混用; 4.1.51 隨意損壞用電設施或照明燈具; 4.1.52 施工現場隨意用明火取暖者; 4.1.53 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對盛過油的容器施焊; 4.1.54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圍的易燃物,工作結束后未檢查清理遺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種。 4.2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裝置性違章)者,每處罰款 400 元: 4.2.1 電焊機、卷揚機等小型施工機械無可靠防雨設施; 4.2.2 在金屬容器內、管道內、潮濕的地方使用的行燈電壓大于 12 伏; 4.2.3 焊把或電焊機二次線絕緣不良,有破損; 11、4.2.4 電焊機外殼無接零或接地保護; 4.2.5 施工區域電(火)焊線、電源線走向混亂,過通道無保護措施; 4.2.6 現場低壓配電開關,護蓋不全,導電部分裸露; 4.2.7 電氣工器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定期試驗; 4.2.8 一個開關控制兩臺及以上電動設備; 4.2.9 流動電源盤(卷線電纜盤)無漏電保安器或漏電保安器失靈; 4.2.10 現場使用不規范的流動電源盤、刀閘、電源板; 4.2.11 機具庫出庫的電動工具、機械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 4.2.12 腳手架搭設后未經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使用; 4.2.13 腳手板未按標準敷設或有探頭板未綁扎牢; 4.2.14 腳手板有蟲蝕12、,斷裂現象或強度不夠,質量不能滿足高處作業要求; 4.2.15 高處危險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處未裝設防護欄桿或未設防護立網; 4.2.16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區域的孔洞無牢固的標識蓋板或圍欄; 4.2.17 垂直攀登作業未設置和正確使用攀登自鎖器或速差自控器; 4.2.18 深溝、深坑四周無安全警戒線或圍欄、夜間無警告紅燈; 4.2.19 高處交叉作業、拆除工程等危險作業,四周無安全警戒線; 4.2.20 高處作業臨邊未設防護欄; 4.2.21 腳手架上堆物超過其承載能力; 4.2.22 安全設施損壞或有缺陷未及時組織維修,更換工作完畢后不回收,或不及時; 4.2.23 易燃、易爆區、重點13、防火區、消防器材配備不齊,不符合消防規程的要求,無警示標志; 4.2.24 消防器材不定期檢驗; 4.2.25 起重機械制動、信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帶病作業; 4.2.26 未按規程規定設置鋼絲繩端部連接固定繩卡; 4.2.27 鋼絲繩環繩或繩套的插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 4.2.28 使用不合格的吊裝工器具、或未按規程要求定期檢驗; 4.2.29 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 4.2.30 未將葫蘆手拉鏈條栓在起重鏈上; 4.2.31 機械轉動、帶電部分無保護罩。 4.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指揮性違章)者,一次性罰款 10002000 元: 4.3.1 發布違反有關安全生(施工)14、產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命令,違章指揮施工; 4.3.2 無視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警告,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3.3 對工人發現的裝置性違章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裝置性違章不聞不問,不組織消除; 4.3.4 不認真吸取教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4.3.5 無視現場規章制度建設,現場規章制度不健全; 4.3.6 招用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包隊伍,違反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將工程違規分包或轉包,或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外包隊伍; 4.3.7 安排未經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現場施工; 4.3.8 安排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特15、種作業; 4.3.9 違反職業禁忌癥的有關規定,安排不符合身體健康要求的人員上崗; 4.3.10 違章指揮,默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在沒有可靠的技術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狀態下施工;4.3.11 承包商未進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檢查; 4.3.12 承包商未召開每月一次的安全會議; 4.3.13 班組未開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 4.3.14 未按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4.3.15 班組長(施工負責人)班前不進行安全交底; 4.3.16 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等危險性作業項目,未指定監護人; 4.3.17 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火未辦理工作票,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 4.316、.18 施工項目無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負責人就組織施工; 4.3.19 經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安全措施有錯誤或缺陷,審批者負主要責任,編制者負次要責任; 4.3.20 施工負責人、班、隊長及班隊技術員、安全員不按安規要求填寫、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 4.3.21 施工負責人擅自更改經批準的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業票; 4.3.22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當,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 4.3.23 安排或默認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天氣時進行高處露天作業,或霜凍、雨雪天氣進行高處作業時無防滑、防墜落措施; 4.3.24 安排或默認工作地點風力達到六級及以上時進行起吊作業,或遇有大雪17、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或照明不足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見指揮信號時進行起吊作業; 4.3.25 安排或默認不具備相關安全知識,不會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員在易燃、易爆區工作; 4.3.26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設備上方進行焊接作業,下方無監護人,又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3.27 施工負責人沒有及時組織對文明施工責任區域進行清理; 4.3.28 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 4.3.29 安排或默認機械設備未按計劃檢修、帶病運行、超負荷運行; 4.3.30 發生事故(包括記錄事故)后不及時組織并主持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 4.3.31 進行違章或事故處罰時,默認或18、指使有關人員降低處罰標準或免于處罰; 4.3.32 對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不制止、不糾正或不進行處罰和教育; 4.4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文明施工違章)者,罰款 400500 元: 4.4.1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設備、材料、物品; 4.4.2 各施工作業點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4.4.3 在施工現場的禁煙區吸煙以及施工時吸煙; 4.4.4 現場施工用電電纜和地下埋設電纜沒有明顯標志; 4.4.5 基礎施工、組塔、張力放線場地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安全文明施工責任區域圍護; 4.4.6 隨意損壞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4.7 隨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4.8 高處清理垃19、圾時拋擲; 4.4.9 隨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內、廠房室內、機械設備等處大小便; 4.4.10 施工現場自行車、摩托車不停放在指定區域,隨便亂放; 4.4.11 現場設備開箱后,未及時回收整理,或用箱板當腳手板使用; 4.4.12 掉在安全網或防護棚內的雜物,在收工前未及時清理; 4.4.13 未經設計、監理同意,在構筑物內任意鑿洞者; 4.4.14 未經施工部門同意,隨意損壞施工道路,或隨意損壞、堵塞排水通道,或隨意斷電。 4.4.15 高處拆模板未按“安規”要求進行,運到地面的模板,堆放雜亂; 4.4.16 建筑材料不按規定卸車、存放或占道; 4.4.17 拆除的木料、腳手架、鋼模板、架桿等不20、及時運走的,堆放雜亂; 4.4.18 現場材料、構件、設備堆放雜亂,未分類擺放; 4.4.19 辦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內、門前或周圍雜亂,環境衛生狀況較差。 4.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污染違章)者,每人次(每處)罰款 200 元400 元: 4.5.1 起重用鋼絲繩、腳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 ;4.5.2 起重用鋼絲繩在牽引或起吊過程中與其他物件直接發生摩擦 ;4.5.3 起重用鋼絲繩對生根部位造成損害 ;4.5.4 電、火焊作業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誰使用誰負責) ;4.5.5 電焊線接頭不符合要求可能對其它物件造成損害 ;4.5.6 工、器具放置時對其它物件造成損害 21、;4.5.7 材料設備在裝、運、卸、放置過程中可能對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損害 ;4.5.8 堆放的材料、設備在無保護情況下可能對其它物件造成損害 ;4.5.9 把電纜橋架當梯子、平臺或移作它用 ;4.5.10 施工完工后,鋼絲繩、鉛絲、包裝材料未及時清理; 4.5.11 油漆、粉刷等作業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4.5.12 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 ;4.5.13 污染或損壞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墻面 ;4.5.14 隨意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 ;4.5.15 經批準在設備、物件上動用電、火焊作業,完工后未進行磨光處理; 4.5.16 在混凝土地面隨意攪拌混凝土或其他建筑材22、料 ;4.5.17 使用消防設施后,殘留物未及時清理;(責任者) 4.5.18 電焊作業焊渣不除;4.5.19 腐蝕藥品(酸、堿等)管理使用不當; 4.5.20 在設備及物件上亂涂亂畫 ;4.5.21 在完工的地坪上隨意搭設腳手架 ;4.5.22 隨意開、挖孔洞 ;4.5.22 使用梯子時可能造成墻面等物件損壞 ;4.5.23 任意拆除、損壞已完工的盤內接線; 4.5.24 施工水磨石地坪時無防濺、無污水排流措施 ;4.5.25 排放污水未正確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4.5.26 對已安裝好的門窗及玻璃造成損壞 ;4.5.27 未經清理進行構件、設備安裝 ;4.5.28 隨意拆除或損壞安裝完工后的23、設備 ;4.5.29 任意傾倒工業及生活垃圾 ;4.5.30 車輛行駛或停留時壓塌排水溝道、地下構件和不承壓路面 ;4.5.31 履帶式機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駛時,未對路面采取保護措施 ;4.5.32 清掃地面時造成墻面、設備污染 ;4.5.33 機械設備安裝、檢修、保養時,污垢油水對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4.6 對于不包括在上述分類的違反安全規定的一般行為和現象可以處 100 元每人次的罰款。5 違章處罰的實施 5.1 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員、安全專責工程師及安全檢查組有權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檢查時對現場業主項目部、監理、施工承包商人員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處罰僅對業主項目部。 5.2公司的工程管理人員、安全專責工程師、項目負責人及安全檢查組有權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檢查時對現場監理、施工承包商人員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處罰僅對監理部。5.3項目負責人、工程監理人員有權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檢查時對施工承包商人員的違章行為實施處罰。處罰僅對施工項目部。 5.4 各項目部應依據本規定制定結合各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工程項目違章處罰管理辦法。罰款按照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管理。 6.附則 6.1 本辦法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6.2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