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路東延立交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1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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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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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錄第一章 總 則2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任務及職責2第三章 試驗檢測依據及檢測頻率5第四章 試驗檢測管理6第五章 試樣取樣、留存管理7第六章 外委試驗檢測管理8第七章 數據處理及數據溯源8第八章 試驗檢測資料管理9第九章 試驗室檢測人員及設備管理10第十章 違約處罰11第十一章 附 則11峨山路東延立交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充分發揮試驗檢測工作在工程質量管理和指導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試驗室各項試驗檢測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為工程施工和工程質量評定提供可靠的數據,根據有關規范、標準,參考其它項目經驗,結合本項目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峨山路東延立交2、工程(以下稱本項目)從事建設話動的施工、監理單位和業主指定試驗檢測單位以及交工檢測單位(本項目為一個單位,以下統稱交工檢測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第二章 試驗檢測機構、任務及職責第三條本項目設置承包人工地試驗室、監理部工地試驗室、交工檢測機構,各試驗室應設試驗室主任、技術負責人及專業試驗檢測人員。承包人工地試驗室、監理部工地試驗室、交工檢測機構的主要人員必須滿足合同及招標文件的要求。第四條試驗檢測儀器設備、試驗檢測人員以及試驗室的面積(包括標養室)應滿足合同及招標文件要求和工程試驗檢測需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須經法定計量標定部門標定。各級試驗室首先應取得蕪湖市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通3、知后,方可開展試驗檢測工作。第五條承包人工地試驗室的任務是:對本標段所有原材料試驗、標準試驗、工藝試驗、現場檢測試驗按照招標文件及規范規定的頻率自檢,使所有工程全部處于受控狀態、并達到質量標準。同時配合做好外委試驗取樣及驗收試驗檢測準備工作。要充分重視做好首件工程的試驗檢測工作,向監理工程師提供詳實的試驗檢測報告。第六條監理部工地試驗室的任務是:檢查驗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試驗室、儀器設備和承包人試驗檢測人員上崗情況;負責工程質量抽檢試驗、材料抽檢試驗和監理工程師的委托試驗;進行平行驗證試驗與審核工作;監督檢查承包人試驗儀器設備的校核標定情況及其試驗檢測頻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全過程監4、督檢查首件工程的試驗情況,審查和評價試驗檢測結果,及時準確地為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提供對基礎資料的評價報告;承擔工程交工驗收的試驗工作;協助交工檢測機構做好質量鑒定工作;應按照招投標文件、合同等相關規定頻率對所有工程進行抽檢試驗和檢測。第七條交工檢測機構的任務是:按照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要求的項目和頻率對工程實體檢測、外觀檢查和內業資料審查;按照業主要求對施工原材料、現場拌合材料、成品(半成品)構件、配合比組成設計、工程實體質量、結構物總體質量等試驗檢測項目抽檢及驗證工作;根據檢測內容和測試方法采取跟蹤檢測、專項檢測、驗證檢測、獨立檢測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檢測項目根據工程實施進展情況由為5、主下達檢測通知;交工檢測項目檢測根據工程實施進展情況由交工檢測機構分階段上報檢測工作計劃,內容應包括擬檢測項目,計劃檢測頻率,檢測時間等,報建辦審批后執行,審批后的檢測工作計劃及檢測通知一并下發有關施工、監理單位配合實施。第八條驗證試驗驗證試驗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對材料、成品、半成品構件或工程設施采購前的預先鑒定或進場后的驗收試驗。驗證試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件訂貨前的審查,填報進場材料申報表(A-16)供監理工程師審批。(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件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定批量和頻率自檢,自檢合格后填寫材料進場報驗單(A-15)報監理工程師審核,監理工程師根據自檢報告及6、進場材料的數量和批次按規范要求的頻率抽檢,重要材料、特殊情況下應加大抽檢的頻率。試驗檢測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成品、半成品構件不準用于本項目工程,并限時要求清理出施工現場。(三)在施工過程中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構件,各級試驗室要隨機抽樣進行復核性試驗,以保證材料和商品構件的質量。第九條標準試驗標準試驗是對工程施工進行事前控制確定標準,是控制和指導施工的依據。標準試驗包括各種標準擊實試驗、混凝土(砂漿、水泥凈漿)配合比、瀝青混合料配合比、穩定粒料(土)配合比等。標準試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工程開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標準試驗,填報標準試驗審核表(A-1015)并附試驗報告(原件一式三份),與試7、驗資料一起報監理部試驗室審查。(二)根據承包人的試驗報告,監理部試驗室對承包人的標準試驗進行獨立復核(對比)試驗;對C5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穩定粒料(土)配合比、所有砂漿配合比、標準擊實試驗由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對C50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瀝青混合料配合比由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總監理工程師批復,并報建設辦備案;建設辦認為必要時要做復核試驗。第十條工藝試驗工藝試驗是事前控制,為工程施工提供依據和指導。(一)對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過預先試驗的分項工程,必須進行工藝試驗。(二)承包人提出工藝試驗的施工方案和實施細則報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三)工藝試驗的機械組合、人員配備、材料、施工程8、序、預埋觀測以及操作方法等應有兩組以上方案,以便通過試驗做出選擇。(四)監理工程師必須對承包人的工藝試驗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并應做出詳細記錄。(五)試驗結束后應提交試驗報告,并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第十一條抽樣試驗抽樣試驗是事中控制,是對各項工程實施中的內在品質進行符合性的檢查,其內容包括各種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實度、混凝土(砂漿、水泥凈漿)強度等測定和試驗。抽檢試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承包人按規定頻率自檢,監理工程師對其抽樣頻率、取樣方法及試驗過程進行檢查監督。承包人自檢達到質量標準后,監理部試驗室獨立進行不少于20%的抽樣試驗,重要部位、重要指票不少于30%,以鑒定9、承包人的抽樣試驗結果是否真實可靠。對于48小時內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試驗,要在48小時之內將試驗檢測結果書面告之承包人,如超過48小時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以認為監理工程師對受檢加過已默認。(二)當現場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或材料有疑問時,監理部試驗室應隨時進行抽樣試驗,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檢頻率,以保證工程質量處于受控狀態。(三)交工檢測機構應按照招標文件和為主通知要求的抽檢頻率不定期地獨立進行抽樣試驗,以鑒定承包人、監理部的試驗檢測結果。第十二條中間驗收試驗中間驗收試驗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項、分部、單位工程完成后,對工程質量的全面試驗檢測和評定。中間驗收試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一)承包人對已完10、項目應進行全面的試驗檢測,并匯總、出具詳實的試驗檢測報告,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簽認。(二)監理部試驗室對已完工項目應按規定的檢測頻率進行抽檢,以鑒定承包人的試驗檢測結果是否真實可靠,并匯總、出具檢測報告。(三)交工檢測機構和業主對承包人、監理部的試驗檢測過程進行全方位檢查監督,交工檢測機構按照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要求項目和頻率進行抽查。第三章 試驗檢測依據及檢測頻率第十三條試驗檢測工作依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招標文件、合同圖紙及說明、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現行技術規范、規程、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G G10-2006)、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2004)等。第十四條試驗檢測頻率(11、一)承包人應按現行技術規范、招標文件及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2004)等規定的檢測頻率進行100%自檢。自檢頻率不得低于規定的檢測頻率,同時必須滿足工程質量控制的需要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二)監理工程師試驗室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水泥、鋼材、瀝青、石灰、粉煤灰、砂礫、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種混合料進行抽檢,抽檢頻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檢頻率的30%。交工檢測機構重點對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水泥、鋼材、瀝青、石灰、粉煤灰、砂礫、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種混合料進行抽檢,抽檢頻率按建設辦通知要求。與此同時應滿足以下規定:1、監理部試驗室對鋼筋、水泥的抽檢應覆蓋批次的100%;2、監理部試驗室對12、瀝青應每車取樣檢測;3、對于野外破壞性工程實體試驗,承包人、監理部、交工檢測機構三方應共同進行檢測試驗。4、對于新工藝、新材料及科技創新等試驗檢測,承包人、監理部、交工檢測機構三方可共同進行檢測試驗,必要時三方應獨立進行檢測試驗,同時交工檢測機構按合同要求獨立進行檢測試驗。第四章 試驗檢測管理第十五條試驗檢測旁站見證制度監理部應完成現場抽檢的一切工作,并執行試驗檢測旁站見證制度,以監督承包人試驗室試驗檢測工作的運行情況,見證承包人試驗室試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監理部應對以下試驗檢測項目進行旁站見證:1、橋涵、路面等項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預制梁板的水泥凈漿項目進行100旁站見證。2、承包人所進行的水泥13、常規指標檢測試驗(涉及水泥化學成分分析試驗需外委)進行旁站見證。3、承包人所進行的鋼筋焊接試驗檢測從取樣到試驗結束全過程旁站見證。4、對于路面基層、面層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實體試驗檢測進行全過程旁站見證。5、對于承重模板拆除以及鋼筋張拉、松張、壓漿等試件強度試驗進行旁站見證。6、對于新工藝、新材料及科技創新等試驗進行旁站見證。7、對于重點部位或返工處理工程進行旁站見證。根據現場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監理部交或工檢測機構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檢頻率,必要時監理部監理人員進行旁站見證。第十六條取樣見證制度對重要的、關鍵的、有異議的試驗項目執行取樣見證制度。取樣必須有監理、承包人試驗檢測人員在場,對所抽取的試14、樣共同見證,并在“取樣見證單”上簽字認可。取樣見證的內容包括:樣品規格、型號、外觀質量、廠家,取樣部位、地點、時間、方法、封存等。取樣見證應滿足以下規定:(一)取樣方法和部位必須符合抽樣原則。(二)樣品須由監理人員現場粘貼標簽。標簽要保證粘貼牢固,書寫標簽必須用碳素墨水或記號筆等標記。(三)樣品一般由取樣單位封存。第十七條試驗月報制度為及時掌握各級試驗室自檢、抽檢、送檢的工作情況,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質量,建立試驗月報制度。(一)承包人試驗月報表格包括自檢、送檢月報匯總表,并附主要進場材料數量匯總表等。(二)監理部、交工檢測機構試驗月報包括抽檢月報匯總表。(三)承包人、監理部試驗月報匯總表統計時15、段按自然月執行。(四)承包人試驗月報按建設辦文件要求的格式每月3日前報監理部審查,監理部試驗月報與承包人試驗月報一并,每月5日前上報建設辦。第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所應獨立完成的試驗檢測項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試驗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檢數據。第十九條交工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由檢測單位直接報送建設辦,對檢測結論不滿足設計或規范要求的,建設辦將通知有關監理、施工單位進行處理。檢測單位需配備足夠的人員和儀器設備實施檢測工作,一般檢測項目原則上應于檢測數據分析及判讀工作完成次日提交正式書面報告;特殊檢測項目和需連續觀測項目視項目具體情況盡快提交書面報告,但期間如有超出規范等異常情況的應及時通報建設辦。第五章 試樣取16、樣、留存管理第二十條試件取樣后必須及時進行有效編號,保證編號在試驗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樣臺帳記錄。第二十一條對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樣要有代表性,如發現試驗數據與實際檢驗情況相差異常,按無效報告處理,應按試驗操作規程重新取樣試驗。第二十二條水泥、瀝青等特殊材料應根據有關要求取樣留存(另行通知),以備核查。樣品留存要建立獨立的留存倉庫,要求分門別類進行存放,對留存的樣品進行標識并建立臺帳。第六章 外委試驗檢測管理第二十三條外委試驗檢測管理:未經省質監站批準的試驗項目,或因試驗儀器等不能滿足試驗及精度要求時,可以委托具有乙級以上公路工程試驗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試驗檢測。第二十四條外委社會檢測機構必17、須經監督單位或建辦允可。第二十五條外委試驗檢測執行取樣見證制度。第二十六條在樣品外委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外委試驗。第二十七條外委試驗檢測所發生的費用由受檢單位承擔。第二十八條交工檢測機構對一切試驗檢測項目進行隨時抽檢試驗,以鑒定承包人、監理單位的試驗結果。第七章 數據處理及數據溯源第二十九條異常數據處理制度(一)異常數據,是指測量值低于或高出標準值較多的數據。在試驗過程中發現有異常數據,應立即終止試驗,如試驗不能終止,也應該在試驗段結束后暫停試驗,不管屬于哪種情況,須在事故后立即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以便及時查找原因。(二)出現異常數據的樣品,在原因查明之前,應存放在固定的地點并進行有效18、標識。(三)試驗監理工程師負責將試驗數據、資料試驗室主任,直至母體試驗室。第三十條平行試驗審批數據處理標準擊實試驗采用駐地試驗室和承包人試驗室的平均數據為批復數據,如兩者數據之差超過規范規定值則視為無效試驗。配合比及其它試驗項目應執行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復的數據。第三十一條數據溯源各級試驗室必須建立試驗檢測臺帳和試驗檢測儀器使用臺帳。試驗檢測臺帳應明確反映取樣日期、取樣地點、試驗人員、檢測頻率、檢測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試驗檢測儀器使用臺帳應明確反映儀器操作人員、試驗項目、試驗日期、儀器設備維修、保養、運行情況等。第八章 試驗檢測資料管理第三十二條試驗資料內容、格式應按公路工程竣工辦法及相關19、的試驗規程填寫。第三十三條資料整理要求分類歸檔,臺帳條目清晰。第三十四條原始記錄必須單獨裝訂成冊,手工填寫,不允許記錄在草紙上再轉錄于原始記錄或計算機中。第三十五條對故意弄虛作假、偽造試驗檢測資料的試驗單位及個人,對責任單位進行重罰,將相關責任人員清退出場,并抄報市質量監督站備案。第三十六條報告審核必須認真嚴肅,簽字不得代簽、不得漏簽、不得打印,否則視為無效報告。試驗檢測資料整理必須具有準確性、統一性、時間性。(一)試驗檢測資料必須使用本工程規定的統一試驗檢測表格,填寫方法、要求、內容要保持一致;(二)試驗檢測資料應結論明確,評定依據、使用標準、評定辦法、分析統計、參數代號準確、計算無誤,并有20、齊全的簽字和試驗室專用印章;簽字實行簽字制度即:試驗員、復核人、監理工程師。(三)原始記錄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簽字筆填寫,不得涂改;只能在錯處劃雙橫杠,以示作廢,在錯誤記錄上方填寫更正記錄,并加蓋試驗室專用章;對空白部位要加蓋“以下空白”印章。監理工程師應不定期對試驗檢測資料進行檢查審核。(四)試驗檢測資料歸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主要內容有:試驗檢測報告、原始記錄、試驗臺帳等。(五)由計算機出具的試驗檢測報告要根據工程需要進行打印,不得復印,并加蓋試驗室印章。第三十七條檔案管理:設一名檔案管理員負責試驗檢測資料歸檔的管理工作。技術資料存檔時要辦理交接手續,填寫技術資料交接單21、,統一編號。試驗檢測人員借閱技術資料,應辦理借閱手續,閱后按時歸還,未經試驗室主任同意不得隨意復制試驗檢測報告或原始記錄;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技術保密制度,未經試驗室主任批準,不得將技術資料借予與試驗檢測工作無關人員。第九章 試驗室檢測人員及設備管理第三十八條試驗室人員及資質管理投標書中試驗的人員或通過監督站備案的人員,一般不得更換,確需更換時必須事先書面申請業主批準。更換人員的資質不得低于原有人員的資質。未通過的備案人員無簽字權。試驗檢測人員資質、到位情況等由建設辦組織進行定期考核,并上報主管單位。第三十九條各承包人工地試驗室主任、技術負責人離開工地3天(含)以內,必須向監理部請假,3天以22、上建設辦批準。監理試驗室人員請銷假按合同文件執行。擅自離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第四十條試驗檢測儀器設備管理(一)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每年必須經市級以上計量部門檢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試驗操作員檢查是否完好,并認真填寫設備使用記錄。(二)對發生故障的儀器設備應掛牌標示并及時修復、標定,在使用記錄中應明確記錄故障發生、修復時間,在此期間需進行的相關試驗項目,應根據外委試驗檢測規定進行外委檢測。(三)在試驗檢測儀器、設備使用記錄中必須認真填寫使用時間、使用人、儀器設備運行情況及本批次使用次數等相關信息。第四十一條試驗儀器(包括拌合站等設備)的標定為保證試驗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各級試驗室須經國家法定計量部門對23、試驗檢測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標定,交工檢測機構應協助業主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對工地試驗室儀器進行檢查,并不定期組織工地試驗室進行對比試驗。拌合站等設備也必須經國家法定計量部門進行定期標定。第十章 違約處罰第四十二條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將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試驗檢測資格、清除出場并上報有關部門等處罰。(一)不能自覺遵守試驗檢測人員職業道德,缺乏工作責任心,造成不良影響者;(二)試驗檢測工作失誤,造成試驗檢測工作事故或經濟損失者;(三)無資質或超越業務范圍從事試驗檢測工作的;(四)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五)以試驗檢測人員的個人名義承接試驗檢測業務的;(六)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的;(七)損毀、涂改、轉借、出讓資格證書者。第十一章 附 則第四十三條如本辦法與國家、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廳有關的規范、標準、規定、辦法有不一致之處,以最新頒布的為準。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峨山路東延立交工程建設辦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