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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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583201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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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單位:_部門:_日期:_年_月_日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所屬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明確、各項目建設公司、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其他合同單位(如設備安裝和金屬構制造安裝、物資供應等有關單位)的職責,盡可能地減少事故頻率和事故損失,保障人身、機械設備和工程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行業安全管理辦法及甘肅省電力投資公司有關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2、于工程建設階段(包括籌建和準備期)的工程施工和工程施工區內交通的安全管理。工程參建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在參與水電站工程建設時,均應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工程施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第四條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實行由各項目建設公司統一領導,監理單位現場監督控制,施工承包等有關合同單位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由項目建設公司和工程參建單位組成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水電站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工作的開展監督、協調。第五條各項目建設公司是工程的業主。業主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單位的3、各級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文明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文明生產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第六條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工程安全,創一流的安全文明施工,是工程建設者的責任。在項目建設公司的組織領導下,參建各方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不斷提高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工作逐步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第七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在實施過程中將不斷修改完善。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第八條公司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應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應明確安全保證金數額、扣除辦法等。第九條各項目建設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責(一)組織成立以各項目建設公司行4、政正職為首的,并由各主要參建單位行政正職共同組成的安委會。(二)協助有關單位解決施工過程中必須的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經費。并監督落實使用。(三)負責與當地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檢察院、工會、保險公司以及公司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等部門的聯系,爭取并接受其對安全工作的支持與指導。(四)按照工程施工總體規劃的要求,逐步為安全文明施工創造基礎條件與外部環境。(五)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施工企業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六)有權要求承包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勞動條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產環境的治理等工作,其所發生的費用據實由業主支付。(七)按有關要求向公司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等部門提供安全文明5、生產統計分析資料。(八)組織、協調、監督、支持有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制定安全文明生產目標,責成各有關單位制定相應的計劃和控制措施,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統計工作,參加安全工作例會。(九)督促監理單位按施工合同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對各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十)審查投標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等級,認證投標施工企業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十一)當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且施工或生產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通過監理單位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產整頓,必要時報6、請公司中止合同。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承包單位自行承擔。(十二)委托有關單位對工程施工區道路和對外專用公路的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十三)負責組織成立施工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由該小組組織管理工程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十四)負責與地方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當地公安部門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十五)負責建立工程的安全檔案。(十六)負責編制工程建設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辦法,報公司審批后實施。(十七)組織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的培訓與經驗交流。(十八)負責安委會的具體事務。第十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一)監理單位按合同有關規定,配備專業安全監理工程師對監理項目的工程安7、全和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二)監理單位的總監或副總監應參加安委會,任副主任或委員。(三)安全監理的主要任務:1.審查現場施工單位的資質和安全保證體系;2.審核施工單位安全文明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責任制;3.審批施工單位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主要對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性作業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并監督其實施,同時督促隱患的整改。監理單位對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及經費審批時,應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并報請公司同意;4.抽檢施工單位的主要施工機械和特殊工種的上崗證;5.施工過程中的現場安全監控;6.監督安全措施補助費的使用。(四)負責或參與處理施8、工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安全問題,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五)當施工單位安全文明生產嚴重失控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六)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十一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一)工程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規程、規范,保證工程安全。(二)設計單位應把施工安全貫穿到設計的全過程,努力為施工安全創造條件,承擔委托設計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三)對施工風險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施工技術對施工安全的影響。必要時應參與編制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和安全監測系統的工作。(四)對施工中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按委托設計合同中的規定做好觀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公司提出有效的技術防9、護措施和建議。(五)參加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六)工程設計負責人或設計代表處負責人應參加安委會工作,任副主任或委員。第十二條施工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一)負責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承擔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二)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建設項目施工實際的需要,編制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其費用列入投標報價,并不得挪作它用。(三)建立健全適應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實施安全文明生產目標管理,層層簽訂安全文明生責任書,堅持定期考核,獎懲兌現。施工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一般按施工人員(包括本企業人員、分包單位人員和非本企業人員10、)的3配備,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人;500-1000人的,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員中,應有工程技術人員且有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四)按勞動法、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施工合同等規定,在工程施工中應有足夠的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等安全投入,應做到安全施工,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危害。(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訂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及其經費計劃;安全技術方案及措施實施前,應經監理單位審批。(六)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時,應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安全工作。(七)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堅持先培訓后上崗和特殊工種持11、證上崗的制度。(八)對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施工的資格審查,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并承擔責任。(九)組織對本單位的一般和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十)承包工程重要項目或重要部位施工的主要施工承包單位應參加安委會,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或項目負責人任副主任或委員。第十三條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一)按委托運行管理合同中的規定,保證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或使用,承擔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二)建立與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制度,制訂安全運行或事故處理的規程。(三)供水、供電、通訊等重要公用設施的運行管理或養護單位、交通管理單位或部門的12、負責人,應參加安委會,擔任委員。第十四條安委會的安全管理職責(一)安委會由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數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下設辦公室。(二)分析安全施工形勢,倡導并監督安全、文明施工,協調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工作和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三)研究落實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及處理方案和措施(含費用)。(四)掌握使用安措補助費。(五)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安全生產(施工)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監督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六)協助對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七)安委會人員組成應根據不同建設階段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八)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各部門、項目建設公司工程部,負責日13、常的安全監督、協調和事故統計工作,完成安委會交辦的事項。(九)其他需要組織協調的安全工作。第三章安全管理規定與要求第十五條參加建設的單位和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與安全管理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減少職業危害。第十六條做好上崗培訓和安全考試工作,嚴格按安全規程操作和作業。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做到持證上崗。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對炸藥、雷管、汽油等一級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保管與使用嚴格進行管理與監督,防止爆炸與火災事故的發生。第十八條對高空、帶電、大件14、起重運輸、高邊坡開挖、隧洞與深井挖掘襯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應有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并明確安全責任人,加強現場安全設施的檢查與安全監督,防止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發生。第十九條要加強對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防止發生人員傷亡和機械設備、建筑設施、居民住宅的損壞等事故。為此,作以下規定:(一)各施工承包單位應根據爆破規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體情況,擬訂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細則,實行爆破作業全過程管理。(二)施工承包單位應作爆破計劃,主體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應作爆破設計,按規定報監理單位審核。大型爆破作業應向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手續。(三)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爆破,有明確的警報信號,有確定的15、警戒范圍(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時采用控制爆破,控制飛石距離在警戒范圍內。壩區、發電廠房區的施工爆破和發電引水工程的爆破,都必須做到統一指揮、統一時間、統一警報信號、統一組織警戒。(四)炸藥、雷管、導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產廠家和供貨單位,應保證產品的質量。采購供應單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與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時,若發生炸藥爆燃、雷管拒爆、導爆索不傳爆等事故時,應做好原始記錄,查明原因,穩妥處理。(五)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設計,督促使用單位進行火工器材質量的抽查,加強爆破作業的現場檢查、監督,制止違章作業。第二十條工程施工區內修建的道路(含橋涵、排水溝、電纜溝、停車與回車場),應由16、責任單位進行養護和管理。應制訂工程區和對外專用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細則,按規定設置道路交通與安全標志,干擾較大和交叉路口應設崗指揮,保證車輛安全通行與行人安全。工程區實行封閉管理,凡在工程區內行使和進行運輸作業的車輛都必須遵守有關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與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否則,按違章處理。各施工承包單位應合理組織施工,盡量減少或避免施工與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擾,按規定設置各種安全標志。凡相互干擾的部位或路段,應加強安全監督與交通指揮,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發生。第二十一條主體工程與永久建筑物,生產、生活與公用設施都應配備消防設施與器材,臨時性工的安全隔離應符合消防規定,并配有17、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應按規定制訂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細則,配備與工程建設相適應的消防人員與設備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單位和運行管理單位,應按規定配備與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產運行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應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門對消防安全的監督。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項、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均應邀請地方消防主管部門參加,并按規定辦好手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條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度汛工作,由公司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理單位負責計劃、部署、檢查、監督、落實。施工、設計、運行管理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都應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第二十三條合理設計、布置、施工供配電網絡及變電所,18、滿足電氣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復雜或干擾較大的施工作業區和道路交叉處以及臨時性工程的配電線路和設施,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倒桿、斷、車輛掛線或撞桿等事故的發生。應嚴格按有關電氣安全施工與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對變電所、輸配電網絡進行施工作業和運行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電。10KV及以上的變電所、輸配電線路由各項目建設公司或由各項目建設公司委托有關單位負責管理運行;10KV以下供配電線路由各主要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施工與管理運行,但需服從公司的統一調度,并接受其監督。第二十四條施工區供水主管網(含泵站)由各責任單位管理運行。供水支管、施工作業與生活區的供水管網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并接受供水管理單位的監督。運19、行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程、規范及安全制度進行生產和供水,保證施工與生產用水的衛生,防止污染與中毒事故的發生,并接受地方政府環保衛生部門和公司安全專責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鍋爐等壓力容器和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與檢修,都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國發18222號)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部發108號)等法規,按規定向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并指定專職或兼職的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各單位的壓力容器都須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加強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第二20、十六條工程建設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這是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根本措施,也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各項目建設公司、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都應在工程項目建設各階段中嚴格貫徹“三同時”的原則。第二十七條招標文件和發包合同中應提出安全文明生產的具體目標要求。投標單位要按照要求和建設項目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其費用(稱為安全生產費)單獨列項并計入投標報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條工程的事故控制目標為:不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第二十九條發生一般事故時扣除責任方安全生產保證21、金的50%。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時全額扣除安全生產保證金。第三十條在工程施工階段中,發生人身傷害、機械設備事故后,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統計與上報,按本辦法的第四、五章的規定及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參建各方均有責任維護、保持所在生活區的清潔衛生,并參加植樹造林種草等美化環境的活動。第三十二條安全文明生產工作的檢查交流和總結評比(一)施工承包等合同單位應各自進行季度檢查、半年交流和年終總結評比。(二)監理單位組織施工、設計、業主以及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每半年進行-次安全大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三)安委會于每年年終組織年度安全22、大檢查和總結評比大會。(四)工程安全生產(施工)和安全工作的評比、表彰和獎勵辦法,由安委會討論擬定,報公司審批后執行。第四章事故快報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機械設備事故。第三十四條事故等級劃分事故等級劃分按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五條事故快報(一)凡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按隸屬關系逐級快速上報,同時報監理單位,再由監理單位報公司。(二)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報上級主管單位和項目建設公司,同時報當地有關部門。(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23、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5.事故報告單位。第三十六條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時限的,由事故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事故調查、處理與結案第三十七條事故調查執行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與結案,必須嚴格按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的原則和合同規定進行。監理單位參加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進行處理。第三十九條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別按勞安字(11)23號、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四十條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根據事故等級,參照人身傷害事故組織調查組,分別由發生事故的企業、企業主管單位、各部門、項目建設公司、公司或公司授權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組織調查處理。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