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承接管理辦法(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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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83226
2022-09-14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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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項目承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承接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杜絕超施工能力盲目承接工程,杜絕承攬項目后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施工等行為,防范承接工程項目風險,保證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建設集團公司有關承接工程項目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是指各類礦山和市政、公路、鐵路建設項目的立井井筒、斜井井筒、平硐、平巷、斜巷、硐室、隧道、井筒裝備和機電設備安裝等工程施工項目和煤礦生產運營項目。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通過投標承接上述工程項目。對現正在施工不需投標但超出原合同約定施工范圍的新增工程項目參2、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 承接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產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對擬承接工程項目投標所涉及的潛在風險進行評估、審查、監督、管理。包括意向接觸、資信調查、項目申報、風險評估、投標審查、授權委托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六條 公司對承接工程項目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施工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承接工程項目工作負總責,各施工生產單位要建立、健全承攬工程項目責任制,和建設工程合同審查制。第二章 工程項目承接管理第七條 各施工3、生產單位在參加工程項目投標前,應對建設單位認真考察,收集建設項目信息,詳細調查、分析以下情況:(一)擬建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或核準備案情況;(二)業主的主體資格,企業規模,資信情況、合同履約支付能力,項目資金來源,在其他項目上有無拖欠工程款,對擬建項目需求的迫切程度等;(三)項目規模、工程技術特征,質量、工期要求,發包范圍、承包方式,材料供應、設備配備等方式,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生產運營作業條件等;(四)擬建工程的地質、水文、煤層賦存特征、瓦斯及煤塵地質、施工、生產運營作業區域的自然條件等;(五)業主指定分包商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人員、設備和業績等是否滿足分包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生產要求和國家有4、關規定。第八條 對擬投標工程項目所涉及的上述情況及本單位在建施工或生產運營作業項目狀況、施工或生產運營作業技術能力、人員、設備和資金等是否滿足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生產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評價,決定參與投標的應按照公司工程投標工作流程,辦理項目申報、購買招標文件等審批手續。第九條 經公司批準購買招標文件的單位,應根據擬建項目的立項、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征、業主資信和招標條件等情況,結合本單位在建施工項目狀況、施工技術能力、人員、設備和資金等進行綜合評審決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參加投標:(一)項目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備案,審批或核準手續不全;(二)整合、技改礦井,工程地質情況不5、明、地質資料不清、不全或業主拒絕提供地質資料,周邊存在老空區威脅、老空區狀況不清的項目;(三)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存在煤與瓦斯突出風險的“雙突”項目,有水患威脅及高瓦斯風險的礦建二、三期項目,超出企業現有施工技術能力,存在重大施工安全隱患。(四)業主的工期要求超出項目合理施工工期;業主指定分包且分包商資質等情況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五)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價原則和辦法計算,項目預算報價低于成本價;(六)原則上不得參加民營企業建設項目投標,不參加業主資信不良、履約能力不強,未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等項目投標;不參加業主在其他項目上有長期拖欠我方或其他施工方工程款的情形,6、付款比例較低、資金沒有保證;(七)有多家施工生產單位混合作業的高瓦斯礦井二期項目,有多家單位同時施工的有水患(老窯、采空區、奧灰水)、瓦斯威脅的二期項目;(八)施工生產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持證人員和主要技術工人的數量、資質和施工生產經驗、資歷等,不能滿足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九)施工生產單位主要施工生產設備(含租賃設備)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等不能保證安全施工生產,設備數量不能滿足項目施工生產;(十)施工生產單位資金不足,不能滿足項目正常施工前期籌備等其他應急方面的需求;(十一)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的,未貫通就進行井筒裝備(含臨時改絞)的,井筒裝備7、施工前未形成完善的通風系統,安裝施工井筒為出風井、獨眼井,立井井筒施工提升機未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性能檢測合格,井筒作業期間井上、井筒、井下區域存在平行作業項目;(十二)項目標的額預計在5000萬元以下的礦建項目(對于施工、結算條件優越的一期工程且有希望承接二期工程的項目可以低于5000萬元)。第十條 承接工程項目實行二級風險評估、審批制度。程序如下:(一)由擬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集本單位安全監察、工程技術、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機電管理、監察審計、法律事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對擬承接項目所列明的安全、生產、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二)擬投標單位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后如認為符8、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參與該項目投標的,應在標書投遞最后日期的7日前,將相關材料以書面及電子文檔的形式報送公司法律事務部進行初審。上報資料主要包括:1、加蓋單位公章的風險評估報告(按本辦法第七、八、九條的規定進行評審并得出結論,還應寫明擬投標項目的簡要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分析及擬采取的措施等);2、單位擬投標項目風險評審記錄表(詳見附件1);3、項目基本情況表(附件2);4、擬投標項目主要人員配備情況表(附件3);5、擬投標項目主要施工設備配備情況表(附件4);6、招標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復建設或核準備案文件的復印件;7、招標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地質資料、各類圖紙等其他相關資9、料。(三)公司相關部門對投標單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如認為材料不齊的應要求擬投標單位補齊材料。(四)擬投標工程項目風險評估報告形成后,由公司法律事務部聯系辦公室,報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擬投標工程項目經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批準后,才能參加投標;投標單位有關人員應根據需要到會說明擬投標工程項目相關情況并答疑。(五)經黨政聯席會批準投標的項目,擬投標單位應以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結果為依據。第十一條 對現正在施工不需投標但超出原合同約定施工范圍的新增工程項目,應參照本辦法對新增加工程進行兩級風險評估后報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批準,經批準后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辦理合同評審、簽訂等事宜。第三章 罰 則第十二條 對10、未經公司審批,擅自參加工程項目投標的單位,將嚴肅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三條 對不顧本單位實際施工生產能力、提供虛假評估資料、盲目承接工程項目釀成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承接項目經營虧損,將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承接工程后將項目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施工的單位,將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在工程項目投標文件中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工程變更價款和竣工價款等事項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約定不明,或未按招標時限及時向業主(招標單位)提出投標答疑意見,對今后工程價款結算造成我方被動或糾紛的,要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章 附11、 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施。本辦法下發前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附件1擬投標項目風險評審記錄表單位名稱(章): 編號: 號項目名稱開標日期業主名稱工程量評審時間年 月 日評審地點工程概況審查部門基本審查內容審查意見審查人簽字工程技術部地質資料是否齊全、清楚、詳實;工期是否合理安全監察部工程是否存在重大隱患財務管理部業主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人力資源部投標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等人力資源是否滿足施工要求經營管理部報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法律事務部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理機電管理部投標單位配置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安全性能是否滿足施工要求附件2擬投12、標項目基本情況申報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 項目名稱投標日期開標日期業主單位名稱工程類別施工地點工程技術特征工程量(米)標的額(萬元)工期簡要工程地質情況(包括礦井地質、水文、瓦斯、煤塵、煤層特征)招標范圍承包方式質量等級要求主材供應方式項目建設審批情況(包括審批機關、審批文件名稱及編號和審批時間等):項目資金來源、業主資信、履約支付和是否拖欠工程款等情況:業主指定分包單位考察意見: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生產運營作業條件 注:本頁填寫不下,可附另頁。附件3擬投標項目主要人員配備情況申報單位(公章): 項目名稱: 序號崗位應配人數預計實際到位人員情況備注預計到位人數其中:持證人數其中:正式工人數其13、中:合同制工人數1項目經理2技術負責人3項目副經理4各專業技術人員5專職安全管理人員6特殊工種人員7主要技術工人8人員配備總數9有3年以上施工經驗的工人附件4擬投標項目主要施工設備配備情況表申報單位(公章): 年 月 日序號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廠出廠日期設備來源設備編號使用情況設備狀況安全保護裝置狀況目前所在施工項目目前所在項目完工時間購入租入在用庫存完好待修服務年限齊全不齊全動作靈敏可靠動作不可靠附件5擬投標項目風險評審記錄表(公司評審用)擬投標單位答疑人項目名稱開標日期業主名稱工程量評審時間評審地點工程概況審查部門基本審查內容審查意見審查人簽字工程技術部地質資料是否齊全、清楚、詳實;工期是否合理安全監察部工程是否存在重大隱患財務管理部業主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人力資源部投標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等人力資源是否滿足施工要求經營管理部報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法律事務部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理機電管理部投標單位配置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安全性能是否滿足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