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基建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1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故事
編號:583288
2022-09-14
20頁
35KB
1、電源基建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公司投資、控股和委托代管的電源基建和技改項目(簡稱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公司和施工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及調試承包商等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并承擔各自相應的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責任。第二條 項目公司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應明確發布建設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法規;依托項目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第三條 項目公司、總包商和設計、監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間的管理關系以及各方的安全責任:(一)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項目公司的2、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管理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總包商行使項目公司委托的職權,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總包商的監督管理;未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監理承包商受項目公司委托行使安全監理職權。(二)項目公司實行行政正職第一責任人制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的管理責任。(三)各承包方的行政正職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負直接的領導責任。承包方的各管理部門、崗位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工程建設和部門的實際工作情況承擔崗位安全責任。(四)參加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與項目公司所簽的合同和安全生產責任書,承擔各自的安全責任。第二章 安全目標第四條 建設項目總體安全目標:3、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發生重大垮(坍)事故;不發生重大火災及環境污染事故。第五條 各參建單位圍繞項目工程總體目標,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并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制定項目建設階段性安全目標及相應保證措施。第三章 安全監督機構第六條 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一)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二)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三)項目工期超過180天。第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公司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總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項目公司有關4、責任人和第一承建方或與總承包商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權人員參加。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第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一)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目標和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二)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三)決定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協調解決參建單位安全問題。(四)設置安全監督機構。安全委員會不代替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 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決議和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總承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等參建單位通告。第十條 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5、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重大決議,如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不同意或棄權,決議由安委會主任裁決。第十一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公司逐級向集團公司匯報。第十二條 安全委員會下屬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管理基建安全工作,人員配置不得少于3人。其主要職責:(一)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執行安委會決議的情況;(二)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三)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四)負責審查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標志、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計劃、購置工作;(五)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項6、目部必須設三級安全網絡,項目部設專職安監人員,應按現場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設專人負責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各施工處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安監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術人員。第十四條 二級外包單位以承包工程為單位,每個施工處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安監人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術人員。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設專職安監人員。第十六條 安監機構應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備和必備的監察工具。如照像、錄像、攝像、傳真、通信、錄音、計算機、有毒有害氣體測試、風力測定等設備及工具第十七條 項目公司安監機構對監理公司、各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建立與各參建單位安全7、監督機構的聯系匯報制度,保障監督聯系匯報渠道暢通,建立從項目公司到監理單位以及各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網絡。第十八條 各參建單位安監機構以本單位所承包工程范圍和在工程建設中所擔任的任務,按照上級監督部門對下級被管理單位進行監督,下級監督部門對上級監督部門負責的原則,對工程施工安全情況進行監督;總承包單位間的協調由監理公司負責,二級承包單位間的協調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第四章 安全監督職責第十九條 項目公司安監機構(基建)職責:(一)向上級領導部門和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在上級領導部門和工程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協助領導8、組織和推動基建施工安全工作。(二)制訂電力建設單位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三)按國家關于安全管理標準化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要求,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現場安全施工狀況,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四)對施工單位(包括二級承包施工單位)提出安全考核、評比和獎懲意見。(五)監督、檢查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的安技措施補助費的及時提取、合理分配與正確使用。(六)協助領導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七)協助電力建設單位領導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管理專業會議;總結、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八)參加工程初步設計、施工組織總設計、施工設計圖紙的9、審查。(九)參與施工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臺帳,實行微機管理。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安監機構職責:(一)在電力建設單位和項目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基建施工安全工作。(二)制訂監理單位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三)按國家關于安全管理標準化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要求,監督檢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及現場安全施工狀況,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四)負責對施工單位(包括二級承包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考核、評比和獎懲。(五)監督、檢查工程概算中計列的安技措施補助費的及時提10、取、合理分配與正確使用。(六)參加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負責督促整改。(七)參加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管理專業會議;總結、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八)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事宜,監督施工單位落實電力建設單位安全施工決議。(九)參加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總設計有關安全篇的審查。(十)參加施工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十一)組織定期施工現場安全大檢查。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安監機構職責:(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施工中的安全工作。(二)制訂施工項目安全工作目標計11、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三)匯總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督促實施。(四)組織開展安全施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負責對新進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五)協助施工項目部負責人組織召開施工項目部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經驗;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及時檢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六)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性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行。(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12、行監督檢查。(八)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協助解決問題。(九)協助領導定期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十)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工地和有關部門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十一)組織編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計劃。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保健、防暑降溫和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發放以及定期試驗、鑒定工作。負責審批勞保制度規定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十二)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負責制訂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對安全工作實行重獎重罰。(十三)13、負責審查工程二級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臨時工的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施工與經濟掛鉤規定的實施。(十四)制訂和實施安監人員業務培訓計劃。對工地專職安全員和班(組)兼職安全員人選提出調整意見,并負責組織培訓。(十五)參加施工項目部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重大施工機械、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十六)負責施工項目部發生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十七)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十八)負責監督、檢查本施工場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立即督促整改。(十九)參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現場檢14、查開工安全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措施的執行。參與審查送變電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二十)協助施工項目部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二十一)參加工地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四不放過”原則督促整改。(二十二)參加上級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組織相應級別安全檢查;參加上級安全工作例會,組織相應級別安全工作例會,傳達上級安全施工指示精神。(二十三)督促并協助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二十四)總結和推廣安全施工經驗,提出對安全施工優秀組織和個人的獎勵意見。(二十五)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二十六)監督指導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15、全活動。(二十七)監督指導班(組)長組織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二十八)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施工情況;檢查和督促施工人員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二十九)發生傷亡事故應積極搶救傷員,及時報告。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職權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職權:(一)有權參加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對是否做到“三同時”和是否滿足施工安全和調試安全所必需的基本條件進行監督;(二)有權在本施工項目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檢查了解安全設施、規章制度執行情況,了解安全情況;(三)對危及安全運行的設備缺陷和隱患,有權提出強制性的整改措施,對逾期不16、改者有權按規定處以罰款或提出處分意見; (四)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行為;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五)對不符合施工資質或嚴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隊伍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臨時用工,有權否決錄用;(六)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參建單位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七)對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八)對安全生產有功人員和部門有權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人員和對裝17、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長期不能消除的有權給予通報批評和處罰。第二十三條 項目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義務:(一)在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二)在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行為和查禁裝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時有解釋理由的義務;(三)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四)對涉及事故單位或部門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時,有為其保密的義務;(五)對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的義務。(六)對查處的新建項目裝置性違章有監督整改的義務。第六章 項目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條 項目公司應在工程開工前組建工程建設工地項目安全管理委員會,依18、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檢查制度;3、安全風險分析及控制制度:4、重大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例會制度;5、危險品管理制度;6、施工用電、廠內交通、防洪、防臺風、防火、防爆、防污染制度;7、安全考核及獎懲制度;8、事故調查及上報制度;9、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十五條 在招投標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嚴格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安全記錄、安全管理制度、專職安全人員配備、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安全設施配置等情況,嚴格禁止使用不合格承包商。第二十六條 在簽訂合同時,項目公司應將安全要求和安全責任列入合同條款中。 第二十七條 承包商入場19、后,項目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要求檢查安全條款的履約情況,重點檢查承包商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安全設施、制度完備等情況;嚴查并嚴懲轉包、層層分包和以包代管的現象。第二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項目公司應按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檢查、考核承包商的安全情況,對屢次違章又糾正不力的承包商可采取警告、罰款、扣押保函、逐出現場的措施。第二十九條 工程結束后,項目公司應對承包商的安全表現作出書面評價,作為合格供方的重要依據。第三十條 各項目公司應組織各參建單位開展創建“零違章”、“無事故”、“文明工地”競賽活動。 第三十一條 項目公司應對監理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績效進行考核。第七章 設計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內容第三十二條20、 工程初步設計的監督內容。(一)廠區布置符合安全要求。(二)電氣主接線滿足機組安全運行要求。(三)建筑符合當地地震烈度要求。(四)噪聲治理措施。(五)防火防爆措施。(六)消防設施。(七)防電傷措施。(八)防機械傷害及防跌落措施。(九)防塵、防毒及防化學傷害措施。(十)防振動措施。(十一)防暑降溫和防寒防潮措施。(十二)防電離輻射措施。(十三)防洪、風等季節性自然災害措施。第三十三條 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監督內容。(一)施工生產、生活區總平面布置。(二)施工電源容量。(三)施工生產、生活區供電、供水、用氣、供熱、通訊、排污方案。(四)施工生產、生活區防洪澇措施。(五)施工生產、生活區消防措施。(六)21、施工生產、生活區緊急逃生方案。(七)施工生產區起重設備等主要機具布置。(八)施工生產區大件設備運輸和吊裝方案。(九)交叉作業安全措施。(十)施工生活區防止傳染病措施。(十一)安全與文明施工及環境管理。1、安全目標2、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3、安全保證體系4、安全保證措施5、文明施工管理6、環境保護目標及管理7、后勤保障管理第三十四條 對設計圖紙的監督內容(一)爬梯、欄桿、平臺等安全設施。(二)防止電氣誤操作裝置。(三)帶電設備防護欄桿。(四)設備保溫。(五)廠區及廠房照明。(六)消防設施。(七)輸煤系統除塵設備、煤場水噴淋裝置。(八)化學設備的防腐措施。(九)防洪設施。(十)暖通、空調及排22、風等防暑、防寒及防潮設施。(十一)繼電保護和熱工保護的設計和定值。(十二)防爆門、安全閥等的防火防爆措施。(十三)易燃易爆等特殊場所設備的選擇。(十四)防電離輻射設施。(十五)衛生所的設置。第八章 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內容第三十五條 對參建單位安全管理體系的監督內容(一)總承包施工單位成立三級安監網絡,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監理公司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三)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取證。(四)交通安全管理。(五)各二級承包施工單位成立二級安監網絡,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六)施工單位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三十六條 對施工單位23、安全教育培訓的監督內容(一)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二)對新進施工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人員及參加勞動的學生等)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考試。(三)對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爆壓、特殊高處作業的人員和架子工、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機械操作工以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四)對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具,工人調換工種等的適應新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必要的實際操作訓練及考試。(五)對嚴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人員的重新安全教育和考試。第三十七條 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與執行的監督24、內容(一)各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與執行。(二)各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使用。(三)各施工單位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與執行。第三十八條 對安全檢查工作的監督內容(一)項目公司季度安全檢查情況。(二)施工項目部季度安全檢查情況。(三)施工處月度安全檢查情況。(四)施工班組周安全檢查情況。(五)監理公司月度安全檢查情況。(六)電力建設單位、施工項目部、施工處、監理公司安監人員日常安全檢查情況。(七)施工單位結合季節特點、惡劣氣候進行的針對性安全檢查情況。(八)各級安全檢查中查處問題的整改及考核情況。第三十九條 對安全工作例會的監督內容(一)電力建設單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會議情況。(二)施工項25、目部月度安全工作會議情況。(三)施工處月度安全工作會議情況。(四)監理公司周安全工作會議情況。第四十條 對二級承包單位及臨時工管理的監督內容(一)二級承包單位資質的審查。(二)二級承包單位施工人員體檢工作。(三)二級承包單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四)二級承包單位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制定與執行。(五)二級承包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六)總承包單位與二級承包單位的安全施工責任。(七)對分包項目進行審查。(八)臨時工的使用。(九)二級施工單位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十一條 對班組安全建設和管理的監督內容。(一)班組安全目標管理和崗位安全責任制管理。(二)班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三)班組“五同時”執26、行情況。(四)班組安全檢查工作。(五)班組使用的機具和工器具管理。(六)班組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管理。(七)施工現場安全第九章 事故報告制度第四十二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公司逐級向集團公司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四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項目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議確定。第十章 安全合同第四十四條 項目公司與施工總承包商、設計、監理、調試等承包商簽定合同時,應將本規定以及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用于調整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魯能發展集團公司安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