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建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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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83297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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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制度目 錄1、安全管理責任制2、安全工作例會制度3、安全檢查工作制度4、安全文明施工獎懲制度安全管理責任制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杜絕各類基建事故,促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穩步提高,結合工程建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項目各參與單位人員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一條 根據項目安全文明施工總體策劃中確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標及保障措施,對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保證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的實現。 第二條 分階段審批安全文明施工設施配置計劃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實施計劃單,并委2、托監理單位對其進場的安全設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驗收,各種驗收記錄存檔。 第三條 監督施工單位“兩措”費用分階段使用情況,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措施費和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通過隱患曝光、專項整治、獎勵罰款等手段,促進參建單位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持續提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條 組織對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整改完善、不斷改進,使項目達到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要求。 第六條 定期開展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提出改進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議。第三章監理單位職責 第一條 監理部需認真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工程建設3、強制性標準、有關合同和上級有關規定,針對施工特點做好工程項目的安全文明策劃與施工監理控制工作,確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標的實現。在監理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監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擔作為監理應承擔的相應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監理責任。 第二條 建立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總監為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控制和監督。配備資質和能力滿足崗位要求的安全監理工程師,負責現場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監督。對現場發生的事故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監理人員應有有效的資格證并經過安全教育培訓。監理部應配備滿足工程監理需要的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安全監理依據4、性資料。 第三條 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審查、備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審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制定工程監理安全控制工作計劃進行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將項目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目標和文明施工策劃要求分解到各責任主體。 第四條 應嚴格審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保證體系、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項目負責人、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分包工程的范圍;大中型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5、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對重大技術方案、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業指導書進行審查,并監督實施:對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審查;審查單位工程開工條件;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計劃與施工順序是否合理。 第五條 對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訓教育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六條 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與審定方案是否一致,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條 對危及安全施工的問題及時進行現場協調解決。 第八條 及時發現并制止現場違章,杜絕重復發生嚴重違章。 第九條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要求施工承包商進行整改或要求暫時停止施工;對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6、告建設單位。 第十條 嚴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應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嚴格執行開工審查制度。 第十一條 有效協調解決各施工單位之間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 第十三條 對重大、危險、特殊作業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召開安全例會并負責記錄和發出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按時發出工程監理月報并包含安全內容。 第十六條 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和隱患處置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進行復查并記錄。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笫十七條 按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重大事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不得隱瞞事故;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事故檔案。7、第十八條 按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安全考核獎罰。 第十九條 對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和臺賬,做好安全監理日志記錄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的權力:有權制止施工現場的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有權調解施工單位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或拒不進行隱患整改的施工單位,有權暫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議終止工程承包合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第四章施工承包商職責 第一條 堅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政8、策和法規等。 第二條 服從建設單位、業主項目部及監理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設單位、監理有關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合同要求明確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針、安全目標;制訂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轉。 第四條 確保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措施費用切實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監理監督。 第五條 對現場的安全施工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時,承包商負直接責任;對分包9、商的安全工作負監督和指導、教育責任,必須將分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項目經理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六條 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的有關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并確保實施到位。推行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方針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安全工作與施工管理必須做到“五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 第七條 施工技術方案和措施、作業指導書等必須包括切實可行的安全保證措施,并嚴格履行報審程序;實施中務必落實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八條 負責經常性的內部安全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內部安全大檢套一作,參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10、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必須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第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必須按規定如實上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并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第十條 配備合格的施工用機具,加強現場施工機械、工器具、保養和維護,使其處于有效完好狀態,并建立日常保養、維護制度。 第十一條 創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環境,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第五章業主項目部經理職責 第一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是落實業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條 以身作則,帶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施工的各項規程、制度、安全技術組織措施。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立即糾正,并嚴格考核。 11、第三條 經常進行施工現場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對生產、施工中急需解決的技術、經費、物資等要及時研究解決,確保生產施工的的安全。 第四條 根據生產、施工的需要,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與經營管理的各項規程、制度和措施,保證安全生產、施工。 第五條 掌握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文明施工組織協調的總體情況,對安全文明施工有關要求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及糾偏;組織召開業主項目部工作會議,安排部署業主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工程中重大問題。 第六條 參加上級組織的定期或隨機的安全文明施工專項檢查工作;組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示范工地的創建工作;參加工程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 嚴格12、按有關規定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積極采取措施,促使施工單位做到安全施工。 第八條 施工中出現安全問題,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落實防范措施。安全工作例會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發揮安全例會和工程協調會安全作用,規范例會管理,及時、準確地匯集和反饋安全生產信息,掌握施工動態,落實各項目部、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問題,確保工程安全、規范、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參加的工作例會第二章 會議的目的第一條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傳達上級有關文件、通報和安全生產13、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對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聽取工程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對工作情況的匯報,協調和安排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程的里程碑計劃和現場安全措施檢查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推廣,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并制定解決辦法或措施。第三章 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第一條 安全工作例會由監理項目部總監召集并主持。 第二條 安全工作例會的出席人員:業主項目部代表、各參建項目部經理、安全員及相關人員參加。第三條 安全工作例會每半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業主項目部相關領導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或工程協調會 第四條 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項目經理向本次工作例會匯報落實情14、況。第五條 施工項目部發言部分:總結每周安全文明施工情況,及各工種;各階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執行情況,匯報工程計劃完成情況和下階段工作計劃;匯報上次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匯報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需要業主項目部協調、解決的有關問題。第六條 監理項目部發言部分:評述、總結安全文明措施的執行情況,匯報上次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匯報監理通知單執行情況,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布置下階段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重點工作。第七條 業主項目部發言部分:傳達上級有關文件、通報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對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要求和部署。聽取工程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15、部對工程情況的匯報,協調和安排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對工程的里程碑計劃和現場安全措施檢查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推廣,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并做出決策。第八條 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監理項目部人員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在會后的三日內下發有關部門和各參建項目部,并要求各參建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認真學習此會議紀要。安全檢查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項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使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工程項目的參建單位。第二章 職責第一條 業主項目部負責每半月進行一次安全文明大檢查并召開安全例會。第二條 施工單位負責組織本單16、位的各項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建立自檢、巡檢及檢查驗收的“三檢”制度。第三條 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日巡查和定期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第三章檢查制度 第一條 實行業主項目部、監理部和施工項目部三級安全檢查制度。 第二條 定期安全檢查: 半月由業主項目部組織監理部、施工項目部有關人員進行聯合大檢查。 監理部及施工項目部(可聯合進行)每個月至少進行二次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 施工班組班長、兼職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進行本班組施工區域的安全檢查。第三條 日常安全檢查: (-)日常施工過程中,業主項目部、各監理部、項目部和班組安全員應按照劃分的安全監督區域進行不間斷動態安全監督,落實安全責任制,17、確保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二)監理安全專責應堅持對施工現場日巡查和不定期開展“三檢查”(定期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檢查違章作業、檢查安全施工設施),查“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查“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的檢查活動。對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項目、重要部位、危險作業區、交叉作業,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防范,連續作業要跟蹤監督檢查。項目部經理、安全及質量專工應不定時深入現場進行認真細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監理部和項目部,要求監理公司對個別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員不到位,整改不及時,要簽發監理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18、時,要及時向業主項目部匯報并給予停工或處罰。 第四條 專項檢查: 業主項目部開展的專項檢查,可采取制定檢查方案及檢查大綱,明確檢查時間、范圍、內容及檢查要求,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及時整改,并提出防止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實現閉環。安全文明施工獎懲制度為更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及安全協議條款,為確保人身、設備、 用電的安全。 杜絕各類事故、 事件及違章、違規、 違反安全協議條款的行為,遵照下列條款進行相應處罰,施工單位工程建設過程中未發生事故和違章行為,建設單位應返還安全保證金并予以適當獎勵。本辦法由南京北園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參照有關標準制訂,各單位應遵照執行。 一、 事故1、 發生人身死亡事19、故, 每人次罰款不少于2 萬元;發生重傷事故,每人次罰款不少于1萬元;2、 發生較大及以上設備事故、 施工機械設備事故、 火災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每起罰款不少于1萬元。3、 發生一般事故、一般設備事故、一般火災事故, 每起罰款5000元。二、 管理性違章1、 未按規定定期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行為規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每起扣除 1000 元。2、 不配合安全檢查(包括建設單位、 總包單位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檢查),每起扣除 1000 元;對存在問題不落實整改,每起扣除1000 元;重復發生上述同類問題,加倍扣除。3、 未按照總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標準,20、 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每起扣除 1000 元;未報甲方備案,每起扣除 1000 元。4、 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體施工人員交底, 未經雙方簽字確認,每起扣除 500 元。5、 未進行施工人員的入場安全教育,上崗作業的,每人次扣除 200 元;新進人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參加施工, 每人次扣除 200 元。 6、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 每人次扣除 200 元; 超過有效期,每人次扣除 100 元;7、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每人次扣除 500元;8、 未按規定編制起重機械、 垂直運輸機械等的安裝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每起扣除 1000 元;9、 未按有關規定組織腳手架使用前的驗收、 使用中的檢查和維護,每起扣除 500-2000 元。10、現場一旦發生事故, 未及時報告甲方及相關方, 每起扣除 20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