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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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83298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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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審計程序,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審計工作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工程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工程建設項目審計,是指對公司工程建設項目造價進行的審計監督。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的目的,在于促進工程建設單位加強項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應區別情況,按照下列原則進行:(一)屬于以招投標形式實現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項工程,財務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及審計監察辦公室出具的結算審核意見書進行結算;如有變更,僅對合同變更部分進行結算審計,對合同變更部分按照審計確認價款進行結算。2、(二)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工程審計報告中審定的工程造價進行結算,實行“先審計,后結算”的原則。第二章審計范圍和審計依據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審計范圍,包括公司投資的所有資本性支出項目及各單位的技改、維修工程項目,包括和林生產基地及外埠工程,無論采取何種承建形式、金額大小,均應進行審計監督。第六條為明確職責劃分,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費用,做如下規定:(一)單獨交付使用的項目預算在50萬元以上的,由建設單位第一負責人及工程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送審,經工程服務中心初審后,向審計監察辦公室提出審計申請。(二)單獨交付使用的項目預算在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第一負責人及工程項目負責人3、簽字同意送審后,委托當地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出具工程審計報告初稿后報審計監察辦公室,由審計監察辦公室委托集團公司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復審并出具復審意見書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審計報告,經審計監察辦公室備案后生效,并據此進行工程結算。(三)各建設單位委托當地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所支付的工程審計費按照不超過核減金額的10或者按照不超過送審金額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則計算,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承擔50。(四)審計監察辦公室委托集團公司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復審所支付的審計費按照每份報告500-800元計算,由各建設單位承擔。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依據(一)國家、工程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4、定;(二)公司工程發包及設備采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三)財務投資事業本部項目投資財務考評體系有關規定;(四)工程項目立項文件、設計圖紙、概(預)算及招投標有關文件、工程承包及設備物資采購合同、協議等。第三章審計內容第八條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的內容(一)以招投標形式實現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項工程審計;(二)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審計。第九條以招投標形式實現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項工程審計(一)標底的確定是否按照公司相關制度、流程進行,是否經過財務投資事業本部、工程服務中心第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批準;(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按照公司規定的流程進行,是否經過財務投資事業本部、5、工程服務中心、法務中心第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審核批準;(三)審計監察辦公室對上述情況審核無誤后,出具結算審核意見書,財務依據工程承包合同及結算審核意見書進行結算;如果沒有按照公司相關制度、流程進行,或者沒有上述相關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的審核簽字,審計監察辦公室不予出具結算審核意見書;(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合同的項目及內容是否有變更,如有變更,僅對合同變更部分進行結算審計。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審計,審查工程項目預(結)算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準確性(一) 工程建設項目是否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并符合驗收標準;(二)竣工結算的依據是否符合合同條款有關規定,結算資料和手續是否齊全;6、(三)工程預(結)算書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合法1、按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經審定的施工圖計算的工程量是否準確,有無重算、漏算等問題;2、預算套用的定額是否與工程應執行的定額標準相符,各分項工程預算定額是否與設計文件相符,工程名稱、規格、計算單位是否一致,預算單價的換算是否準確,有無套錯定額情況;3、施工企業取費標準是否與其資質等級或合同規定相符,工程類別是否符合取費系數的規定,取費系數及計算是否符合規定;4、設備、材料用量是否與定額含量或設計含量一致;5、設備、材料是否按國家定價或市場價計價,材料預算價格與實際價格是否準確;6、設計變更單、材料代用單、現場簽證單、工序驗收單及補充預算書等是否真實、7、有效,數據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重簽、多簽等問題;第四章審計程序及審計方式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程序,應按照公司審計工作制度執行。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審計,實行兩級審計程序。凡申請審計的工程建設項目預(結)算書,由工程服務中心或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初審,由審計監察辦公室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終審。第十三條由工程服務中心負責初審的工程項目,需在初審工作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加蓋送審單位、編制單位公章及預算員專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簽字的結算資料報送審計監察辦公室,并按照工程項目的類型分別由工程服務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審計監察辦公室不予受理。第8、十四條 為避免工程結算書年終集中報審,降低審計質量,影響財務決算,進一步規范工程結算審核時間(一)大型的能獨立結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后20天內提交工程結算資料。有關部門的初審工作應在30天內完成,并將結算資料送達審計監察辦公室。審計監察辦公室在對結算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后移交社會審計機構,并在20天內組織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核實。(二)對于隨時發生的不方便獨立結算的較小維修項目,施工管理部門應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每季度累計工作量,編報工程結算書進行結算,不得累計年終統一結算。(三)對于施工單位未按時提交結算書,影響審計進度和財務決算的,審計監察辦公室實行待審制度,財務預9、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進行帳務處理,下年初詳細審計后結清。第十六條在審計過程中,由審計監察辦公室負責協調社會審計機構與工程服務中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相關事宜。第十五條審計結束后,由審計監察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社會審計機構三方對審計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各方須在收到定案表后三個工作日內,將簽署了意見的定案表返回審計監察辦公室。第十六條社會審計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完成審計工作并出具工程審計報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時間,由社會審計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審計監察辦公室視情況作出相應意見。第十七條工程審計報告一式二份,由審計監察辦公室簽收,一份存檔,另一份送交財務投資管理中心或者區域財10、務中心或者分公司財務處。第十八條審計監察辦公室通過公開招標,委托業務優、服務好、信譽高,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并對其辦理的工程項目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審計監察辦公室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所支付的工程審計費按照核減金額的3.5計算。第十九條審計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審計一般可視具體情況采用下列方式:(一)就地審計;(二)送達審計;(三)聯合審計;(四)審計監察辦公室認為適當的其他審計方式。第二十條審計方法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審計,審計監察辦公室應根據不同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不同審計方法,包括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分析比較等。第五章審計要求第二十一條收集資料的要求(一)11、為提高審計質量,審計監察辦公室可以對大型工程項目實施跟蹤審計。施工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人員應深入施工現場,并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向施工管理單位索取有關文件、資料;(二)對工程項目資料報送不全者,審計監察辦公室不予接收;對審計查證已經實施后才補充報送的簽證單、變更單、聯絡單等,社會審計機構不予認可;(三)報送工程審計項目時,對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統一報送時間,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差旅費。審計人員赴異地審計的差旅費按照集團公司部長級人員標準予以報銷。差旅費及支付給社會審計機構的工程審計費等費用,根據工程項目的歸屬,執行財務投資事業本部頒發的相關制度。第二十二條資料收集范圍建設單位、12、工程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審計監察辦公室報送下列資料:(一)設備采購合同,器材引進、設備技術說明書;(二)工程招投標資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協議等;(三)全套竣工圖紙、設計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簽證單、施工組織設計及竣工資料;(四)隱蔽工程資料記錄及驗收資料;(五)施工單位采購材料的合同、發票、產品說明書;(六)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預付材料款、撥付工程進度款有關手續;(七)招標投標工程變動項目的有關文件;(八)施工企業資質登級證書、營業執照、執業證書;(九)有關影響工程造價、工期等的簽證資料;(十)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的財務會計核算資料、文件;(十一)其他與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文件、資料等。第二十三條掌13、握工程概況審計監察辦公室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審計時,應隨時了解所審計工程建設項目的下列情況:(一)工程建設項目性質、類別、規模、承建方式等情況;(二)項目的平面布置、設計規模、建筑面積、建設標準、技術要求;(三)工程材料的供應方式;(四)工程價款的結算情況;(五)工程項目預(結)算已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的處理;(六)工程的實際完成情況和進度,已完工的單項工程數量和造價,未完工的單項工程進度;(七)建設期內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單價、取費標準等的變化情況;(八)工程項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主要施工單位、主要設備生產廠家有關情況;(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第二十四條現場勘察核實審計監察辦公室在實施審計時應會14、同建設單位、工程服務中心、社會審計機構、施工單位等對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察核實(一)增減的分部或分項工程;(二)實際施工用料偏離結算的工程項目;(三)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四)必須丈量的工程項目;(五)隱蔽工程情況;(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況;對現場勘察核實過程中發現的與預(結)算不一致的問題,審計人員應逐項記錄,并取得建設單位、工程服務中心、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的簽證。第二十五條采購審查施工單位自行采購、按實核銷的材料,在核對進貨發票的同時,應按照其不高于同類同質當時市場價格的原則進行審查。第二十六條工程變更的影響審計人員在審查工程結算時,遇到下列情況,應當獲取適當的證據:(一)變更工程設計;(二15、)建設單位提供材料和設備;(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與規定不符;(四)變更不同資質的施工企業;(五)改變不同項目的性質;(六)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七)計劃外工程項目:(八)其他應當獲取證據的情況;第二十七條獲取簽證審計人員在審查工程結算時,遇到下列情況,應當獲取必要的簽證:(一)施工情況與圖紙不符;(二)實物工程量與圖紙不符;(三)施工用料發生變化;(四)施工情況與施工合同不符。工程簽證要規范管理,簽證單應統一樣式,三方驗收簽字欄甲方簽字處要規范填寫,注明工程量是否屬實字樣,并加蓋印章。各級簽字人員應對工程量的真實性、準確性負相應責任。第六章審計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可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一)僅限于工程造價核減、核增的,依據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工程審計報告進行結算;(二)對于在工程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工程發包、工程管理及財務核算等方面的問題,應按照公司審計工作制度的相關規定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九條如果施工單位提供的預決算不實,審計減少金額超過預決算的15時,超出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審計監察辦公室負責解釋,并根據公司審計工作制度及本辦法制定出相應的考核細則。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