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條例(9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故事
編號:614707
2022-10-26
9頁
29KB
1、房地產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機制,維護公司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體與集團在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依法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履行的書面契約(包括與高級引進人才訂立的聘用協議)。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及附件(各項協議書和公司規章制度)組成。第四條 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終止、解除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以及員工所在部門負責。第二章 2、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五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招用員工一律簽訂勞動合同。第六條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且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同時雙方可約定其他事項。公司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鑒定機關留存一份,員工檔案留存一份。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起止日期。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的勞動合同,有起始日期而無終止日期,只有當法定或雙方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出現3、時,勞動合同才能解除或終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某項工作任務要求完成期限為終止條件的合同。(二)公司與員工一般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可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及崗位實際情況,由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原則規定如下:1、中層管理干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高層管理干部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2、重要管理崗位人員或高級引進人才,每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為三年。初次簽訂者約定三至六個月試用期;3、從院校直接引進的應屆畢業生,每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初次簽訂者約定三個月試用期;4、一般社會招聘人員,每次簽訂勞動合4、同的期限一般為一年(異地招聘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另定)。初次簽訂者,約定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4、短期合同工,每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初次簽訂者,約定不超過一個月的試用期;5、以上試用期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第八條 公司在招用員工時,要求應聘者出示確與其他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招用及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得招用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各績效考核責任人與員工雙方簽字蓋章,并規定合同生效日期,沒有規定生效日期的勞動合同則以公司5、與員工雙方簽字之日為準。第十條 簽訂的勞動合同須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的鑒證手續。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終止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法律約束力,公司與員工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合同各項條款,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二條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時,人力資源部通知試用員工所在部門對其進行試用期考核。考評優秀與合格的員工,雙方繼續履行合同;考評不合格的員工,原則上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延長試用期(至多一次)。第十三條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按國家和公司現行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一)勞動合同期6、滿;(二)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務完成;(三)勞動合同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續訂第十五條 對于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公司進行考核,為該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提供依據(一)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2個月,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所在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考核,1個月內,所在部門將其考評結果遞交人力資源部;(二)所在部門對員工工作態度、業務能力、管理能力、業務發展能力、專門知識(以個人能力素質模型為基礎)五方面進行考核,結合被考核者在合同期內歷年考核成績,確定員工最終考核結果,并視崗位需要提出勞動合同是否續訂的意見;(三)合同期滿考核合格的員工,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合7、同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公司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第十六條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公司與考核合格的員工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須續訂合同的,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十五日內辦理有關續訂和鑒證的手續;如果一方要求不予續訂、終止合同,必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十五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在履行期間因條件發生變化,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書面變更,對于變更部分條款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中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變更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第十九條 公司與員工8、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考核不合格的;(二)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公司的規定應當辭退的(詳見員工獎懲管理條例);(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四)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辦理停薪留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轉崗不9、服從公司安排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過公司與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第二十二條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交所在部門,所在部門在收到員工辭職申請表后十天內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員工在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后三十天內不得擅自離崗。第二十三條 員工被除名、開除(詳見員工獎懲管理條例)、勞動教養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商10、定的醫療期內;(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四)國家、地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經濟損失并經有關部門證明尚未處理完畢,或由于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二)與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未履行完畢(如培訓合同;(三)從事公司特殊或關鍵崗位,公司尚未培養接替人員的。第六章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第二十六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一)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在規定的提前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員工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應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或提交終止勞動合同11、申請書;2、所在部門(或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應填寫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申請表或提交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二)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擬制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或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三)員工辦理工作交接與物品、資料移交、財務帳款結清等離職手續,公司對部分特殊崗位員工(如中高層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責任人、部分營銷人員等)進行離任審計。(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員工向公司交納違約金或者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五)公司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作為員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進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上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12、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員工提出要求,公司可在證明書上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等內容)。(六)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公司應及時將員工檔案轉移到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同時及時按規定轉移員工社會保險關系,有特殊情況的單獨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第二十七條 未按上述規定程序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手續而擅自離職的員工,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在完成程序后方給予辦理相應的轉移手續,并有權作除名處理。第七章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經濟關系處理第二十八條 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未遵守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及勞動合同13、的約定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第二十九條 由員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有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制造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將承擔下述違約賠償責任:(一)根據所簽勞動合同年限,每提前一年,員工向公司賠償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標準工資是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總收入的月平均額(下同)。(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生產、科研、經營等工作造成損失的,該損失費用由員工承擔。(三)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條款,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四)曾由公司出資培訓、將按培訓合同的相關條款賠償相應的費用。(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14、他賠償責任。第三十條 公司依據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屬于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員工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1、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轉崗不能服從公司安排的;2、經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屬于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將根據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員工相當于其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15、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公司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員工不服從分配的;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過公司與員工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公司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據本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判刑及自行離職的員工,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于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給公司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經濟損失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除名或開除的員工,公司根據相關制度追究員工賠償損失的責任。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的高級專業人才,聘用協議16、的變更、違約的賠償可以按照聘用協議相關規定執行,若協議中未進行規定,依照上述條款執行。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員工,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如果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協議(如培訓合同),應根據相關協議的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賠償。第八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處理勞動關系時如發生勞動爭議,可遞交薪酬管理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視作調解不成。第三十五條 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三十日內向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未涉及事項以勞動法及相關的政策法規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