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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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614868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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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2、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地塊位于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3、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甲方4、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布買入價和賣出價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費用匯入甲方銀行帳號內。銀行5、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6、負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于甲方過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7、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電 話: ;電 話: ; 傳 真: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 日內應將新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采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8、中文為準。合同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附: 土地使用條件(宗地項目)第一條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坐標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9、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規定為 ; ()附屬建筑物 ; ()建筑容積率(建筑面積密度) ; ()建筑覆蓋率(建筑密度) ; ()總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建筑層數,最高平均 層; ()綠化比率 ; ()室外地面標高 ; ()所有建筑物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標準、規程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范圍內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 蹲位公廁 ()小區公用停車場 ()自行車棚 ()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10、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范圍內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 ()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紅線范圍內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應按批準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建筑物面積不少于 平方米。 規模大、特殊復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日。11、 用地者應在于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罰以出讓金總額 ;延期竣工超過 日,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筑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筑維修活動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責任,包括: ()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準。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準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12、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排泄物均應有可靠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環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一切費用。 用地者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土地。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供水、供電 用地者所需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用地者所需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范圍內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紅線范圍以外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占地處理。 用地者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規定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要求進行建 設。 用地者對用地范圍內建筑物未經規劃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