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故事
編號:614961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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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轉讓合同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轉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_市(縣)_;受讓人: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第二條轉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轉讓范圍。第二章轉讓土地的交付與轉讓金的繳納第三條轉讓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2、_,宗地編號為_,宗地總面積大寫_平方米(小寫_平方米),其中轉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平方米(小寫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轉讓宗地界址圖。第四條本合同項下轉讓宗地的原用途為_。第五條轉讓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將轉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轉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一 款規定的土地條件:(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三 通 一 平,即通 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三 通,即通 下水/排污/電信 ,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年期為_,自轉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3、補辦轉讓手續的,轉讓年期自受讓方投入使用之日起算。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日內,受讓人須向轉讓人繳付總轉讓金額的30%定金.人民幣大寫_元(小寫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第九條轉讓人同意按照本條以下規定義務配合。應向受讓人提供以下資料:1:原出讓/劃拔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復印件)2:市/縣主管部門批文(復印件)3:計委立項文4、件(復印件)4:原土地出讓/劃拔價格憑證5:國土部門開出的第二聯(復印件)6: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復印件)7:如屬第二手轉讓,需提供相關轉讓資料.8:轉讓人將負責處理好現轉讓地上的一切受讓方不受理的建筑/構筑/青苗/管道/雜物.不受理項目:_.9:提供出讓宗地界址圖(復印件)10:提供原批要求的建筑物數據: 主體建筑物性質/附屬建筑物性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綠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11:轉讓人代受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轉讓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12:本合同轉讓金在完成以上款項及合同要求后第 十五 日內,受讓人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余款。第三章土5、地開發建設與利用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 三 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轉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第十一條受讓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轉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第十二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6、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第十四條轉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五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7、規定。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異登記。第四章期限屆滿第8、十九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向當地村委或政府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當地村委或政府應當予以批準。當地村委或政府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當地村委或政府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十條土地轉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當地村委或政府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第二十一條土地轉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當地村委或政府代9、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第二十二條土地轉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當地村委或政府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當地村委或政府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地村委或政府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第五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三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二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24 小時內將10、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 七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第六章違約責任第二十五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5向轉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12個月的,轉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轉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二十六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轉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轉讓土地。由于轉讓人未按時提供轉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11、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轉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2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轉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轉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轉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第二十七條轉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轉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第七章通知和說明第二十八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第二十九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12、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第三十條在締結本合同時,轉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三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解決: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 二 款之規定生效。(一)本合同項下宗地轉讓方案業經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項下宗地轉讓方案尚需經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條本合同一式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人、受讓人、各執 一 份。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第三十七條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_市_簽訂。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人(章): 受讓人(章):住所: 住所: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