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社土地合同(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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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615147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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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合作社土地合同甲方:_乙方:_ 簽訂日期:_年_月_日農村合作社土地合同農村合作社土地合同甲方:_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乙方:_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丙方:_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丁方:_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戊方:_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丙丁戊各方合作投資成立農業專業合作聯合社項目事宜,并由_(理事長姓名)方作為發起人參與_專業合作聯合社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第一章 合資合作社的名稱及經營范圍本協議簽署各方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社,合資合作2、社的中文名稱為xx專業合作聯合社(最終名稱以工商局注冊的營業執照為準)。專業合作聯合社的經營范圍為: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各方已充分了解生產發展計劃,并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共同創業。各方同意,以各方注冊成立的_專業合作聯合社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以_出資_元,占出資總額的_%;乙方以_出資_元,占出資總額的_%;丙方以_出資_元,占出資總額的_%;丁方以_出資_元,占出資總額的_%;卯方以_出資_元,占出資總額的_%。即專業合作聯合社_萬元注冊資本。各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_專業合作聯合社股份股本總額比例為:甲方_%;乙方_%;丙方3、_%;丁方_%;卯方_%。作為共同投資人發起人應于_年_月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 公司賬號: 開戶行:第三條 合資合作社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合作社設立后,設董事會及監事會。合作社董事會成員共_人,其中董事長兼法人代表為_,董事為_。合資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共_人,分別是_,_,_。第四條 合資合作社工商注冊登記本協議簽署各方自本協議簽署之后,于_年_月_日完成合作社的工商注冊登記。第五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4、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共同投資于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第六條 事務執行1、共同投資人委托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合作社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1)在合作社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專業合作社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2)在合作社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合作社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_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5、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4、_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1)轉讓共同投資于_專業合作社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3)更換事務執行人。第七條 投資的轉讓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第八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1、_方(理事長姓名)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6、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2、共同投資人在_專業合作社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3、_專業合作社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4、合作社成立后,_各方需根據運營情況繼續合作經營投入, 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第九條 合資合作社協議簽署各方的承諾與保證為本協議之目的,合資合作社出資各方各自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合資合作社出資各方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合作社內部資料及相關信息通過任何的方式透露予合資合作社出資各方以外的第三方,但向其工作人員及其聘請的任何中介、顧問、咨詢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披露或依法需要對外披露的除外7、。(二)、合資合作社出資各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第十條 通知送達(一)本協議項下或與其有關的通知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采用書面形式;2.通過專人遞送、聲譽良好的快遞或者通過傳真,發往本協議第十條第2款中列出的地址、傳真號或聯系人。(二)所列的地址和傳真號為: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中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地震、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本協議簽署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本協議其他簽署方,并盡量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以及在十8、五天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協議的原因,然后由本協議簽署各方商議是否延期履行或終止本協議。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一)本協議簽署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義務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二)任一本協議簽署方超過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期限30天以上 仍未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則應當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本協議其他簽署方轉讓其剩余出資義務,或與本協議其他簽署方協定相應減少合資合作社注冊資本, 本協議其他簽署方不同意受讓該出資或減少注冊資本的,逾期出資的一方應補足其出資,并承擔逾期出資違約責任。(三)任一本協議簽署方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出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合作社中實際繳納注冊資本的比例享有該等違約金。(四)本協議簽署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的約定,擅自將其所持合資合作社股權轉讓予本協議簽署方以外的其他主體的,其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共計_元的違約金。守約方應當按照屆時各自在合資合作社中實際繳納注冊資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