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作用權租賃合同(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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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615285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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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作用權租賃合同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合同法等和省、市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無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租賃范圍。 第二條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位于省(自治區2、直轄市)市(縣)街道村,面積為畝。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圖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圖已經雙方確認。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土地用途為用地,乙方利用該地塊 。 第四條該幅土地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存在的建筑物、構造物及建筑附著物的所有權歸乙方使用。 第五條租賃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整。 第六條續租 6.1 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6.2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應當至遲于租賃年限屆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 6.3 除根據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甲方不能中止合同3、。 6.4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雙方應當在獲得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乙方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做出是否續期的決定,則本合同自動續租,租賃期限不變。本合同各項約定之條款如有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相沖突,則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自動適用最近的法律、法規的條文。 6.6 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應將土地權屬恢復至簽訂本合同之時的 土地權屬狀況。甲方按 的規定予以補償。乙方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書。對土地上合法4、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租金標準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和其他有關的土地費(稅)。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經依法成立的土地評估機構評定,土地使用權租金每畝為元/每年, 7.3 租金支付方式為: 第九條甲方提前收回與補償 9.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有以下事項之一,甲方應當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9.1.1 因國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9.1.2 因國家國防建設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9.5、1.3 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征用該幅土地的; 9.1.4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該幅土地的; 9.1.5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因興建經省政府批準的開發區的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9.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占用該幅土地的; 9.2 補償 9.2.1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 9.2.3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繼續有效; 9.2.3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對乙方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金額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則甲方應按的規定和乙方開發利用土地的實6、際情況予以相應的補償。 9.2.4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征用土地方對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十條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關約定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在收回6個月前,將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收回理由、收回日期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一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1.1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1.2 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對該幅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11.3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登記、審批手續; 11.4 甲方不得隨意收回土地使用權; 11.5 如7、乙方有違約或違法行為,則甲方有權責令限期糾正,并可視情節的嚴重程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1.6 甲方保證該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不設立任何抵押權。 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2.1 乙方有義務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 12.2 乙方有義務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 12.3 乙方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該幅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賃期滿未能獲得續租情況下,由乙方自行處置; 12.4 乙方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與他人合作、聯營的條件; 12.5乙方有自由處分該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第十三條乙方在租賃用地報經政府批準之日起8、15天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除 14.1 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4.1.1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4.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的; 14.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該幅土地滅失的; 14.1.4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4.2 甲方有權解除的情形: 14.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立法的變動,甲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產業政策的變更,甲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2.3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9、 14.2.4 本合同另有約定的。 14.3 乙方有權解除的情形: 14.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立法的變動,乙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國家產業政策的變更,乙方必須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4.3.3 因乙方撤銷、遷移、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該幅土地的。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5.1 如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項,從延遲付款之日起,每天按應繳納款項的繳納滯納金。 15.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約定解除本合同,則甲方應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總額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支付不影響乙方就其生產經營經濟損10、失向甲方索取賠償損失的權利。 15.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任一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即應向守約方賠償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可預見的損失。如雙方都有過錯,則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約方直接經濟損失、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司法鑒定費和取證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期間無爭議部分的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七條 附則 17.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補充規定與本合同有條款不一致,則以補充規定為準。本合同的兩個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條文;“法規”是指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是指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 17.3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發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7.4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報政府批準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17.5 本合同于年 月 日在簽訂。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