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交橋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10頁).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故事
編號:615296
2022-10-27
10頁
29.50KB
1、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項目名稱: 委托人: 代建人: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書 委托人: 代建人: 為加強項目建設管理,使項目順利實施,委托人將本工程委托代建人進行項目建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建市2004200號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及路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及特點,經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鐵路立交橋工程主體,信號、通信、電力等遷改工程。二、委托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工程建設管理、監理至竣工轉產。 三、委托項目管理目標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委2、托管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四、委托工程合同價款(含:工程費按中標價,代建服務費按中標價10%計取,監理費按規定計取,營業線施工配合費 萬元,鐵路土地占用費 萬元、質量檢測費 萬元)。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00000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1、委托代建管理合同書2、專用合同條款3、通用合同條款4、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復文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委托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八、受托人承3、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委托工作范圍和內容,承擔委托建設任務。九、本合同正本 份,雙方各執 份;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字時間:年月日 簽字時間:年月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第一條 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人實施建設管理的項目。 (2)“委托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并委托建設管理任務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4、代建合同約定承擔受托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4)“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管理。(5)“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6)“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管理業務的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8)“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9)“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施工、監5、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代建管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二章 雙方的(合同)權利 委托人權利第三條 委托人有權對委托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第四條 委托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準。第五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第六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代建人權利第七條 代建人根據委托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6、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1)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報委托人確認后組織實施。(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并按簽證的驗工計價及時保證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3)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4)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第八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受托項目投資。第三章 雙方的(合同)義務委托人義務第十條 委托人應負責協調委托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因該工程建設引起地方相關既有設施遷改及協調由委托人負責。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監督和指導委托項目的建設實施,參7、與委托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及時核撥委托工程合同價款。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授權一名聯系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在委托工作完成后,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代建人義務第十六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委托建設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委托工作范圍和內容完成委托工作,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匯報委托工作進展。第十八條 代建人應按批8、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后,由代建人報委托人核準。第二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委托項目完成后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移交。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第四章 責任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9、責任。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代建人責任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10、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設工期等事項負責,若工程質量不合格,代建人應督促責任單位返工處理,直至合格為止;由此增加的費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誤由代建人負責按照國家、鐵道部、哈爾濱鐵路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11、更與終止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條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設管理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建設管理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托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三十二條 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12、續,本合同即終止。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三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后爭議仍未解決時,向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 第九條 工程合同價款計算方法:委托工程合同價款(含:工程費按中標價,代建服務費按中標價 %計取,監理費按規定計取,營業線施工配合費 萬元,鐵路土地占用費 萬元、質量檢測費 萬元)。金額(大寫): 仟 佰 拾 萬圓整 人民幣(¥:00000元)第十一條 委托人、代建人雙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向代建人撥13、代建工程合同價款: 代建合同價款:委托合同簽章生效 天內撥付合同價款 %,滑床板完成后 天內付合同價款的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 天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復。第十四條 委托人的聯系人: 第十七條 代建人的聯系人: 代建人向委托人匯報委托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每月15號及月底書面匯報。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第三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14、,雙方均可向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附加協議條款:1、工程的主要內容見以下設計文件。2、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每拖延一天應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額0.01%的違約金。3、因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合同價款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4、因工程征遷原因不能滿足施工條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5、因重大技術變更、汛期,運輸要點遇有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滿足施工條件及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6、施工水電由委托人負責提供接引點。7、施工中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設計變更產生費用結算按實調整。8、施工期間材料價格浮動如果超出施工中標單位投標材料價格(鋼材、水泥、砂石等)3%,超出部分由委托人承擔或收益,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以委托人、代建人、施工承包單位共同確認的材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