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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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16569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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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說 明為進一步規范水利建設監理市場秩序,提高建設監理水平,保障監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我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際,水利部組織修訂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并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為體現合同文本名稱與其適用范圍和相關內容的協調一致,本次修訂將原名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改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文本)。本次修訂著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條款,進一步規范了委托人、監理人職責和合同履行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方式。修訂后的合同文本將有利于規范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2、的行為,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完備、不準確等原因產生合同糾紛。合同文本包括“監理合同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附件”四個部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規定必須實行施工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應當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參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監理合同書”應由委托人與監理人平等協商一致后簽署;“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一個有機整體,“通用合同條款”不得修改,“專用合同條款”是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特定條件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充和具體說明,應根據工程監理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補充;“附件”所列監理服務的工作內容及相關要求,供委托人和監理人簽訂3、合同時參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委 托 人: 監 理 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 (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 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5、工期: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4、監理階段: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 ,由委托人按專用4、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肆 份,發包人執 叁 份,監理人執 壹 份。 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子郵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監理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5、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子郵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6、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歷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第三條 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7、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通知和聯系第四條 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 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 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 委托人對委托監理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權利第七條 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8、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第八條 委托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9、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第九條 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決定,且委托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10、二條 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 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 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11、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 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條 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第二十條 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入員應征得委托人12、同意。 第二十二條 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 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 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 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13、定。 第二十八條 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 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 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二14、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15、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后7 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 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第三十七條 因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16、;若通知送達后28 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后即終止。 違約責任第四十條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17、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 在18、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 他第四十五 條委托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 職務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 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19、場。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 (1)同意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人,(2)變更價款,需現場確認的暫估工程量項目(3)本工程發布停工令、復工令、工期延誤,(4)確認索賠(5)因不可抗力的因素產生的費用,(6)其他需要發包人行使的權力。(祥見監理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 , 第十三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 。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 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20、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比率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序號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1 2 34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 天; 緊急事項、變更文件 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 。 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 。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 對上述設施、設備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 。 第二十七條 由發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及21、要求: 。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 。 二、經濟損失: 。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 。 二、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一、監理報酬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為: 。 二、監理報酬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為: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 。四、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為: 。 第四十九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 。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 其他 第五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 二、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 三、獎勵的支付方式:。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需參加保險的種類:。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為:。二、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附加協議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