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8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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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故事
編號:616761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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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一期小區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決定將xx一期小區景觀綠化工程發包給承包方施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承發包相關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施工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xx一期小區景觀綠化工程1. 2 工程地點:向東500米路南第二條 承包范圍及內容2.1xx一期小區景觀綠化工程施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圍):園林景觀建筑工程,園林水、電系統與設備設施配套工程,園林景觀小品與公共藝術配套設施工程、園林種植土回填及綠化工程(附范圍圖)及配套外網井蓋的調整。(2、詳見施工圖紙)。2.2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可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對承包方承包范圍內的工程進行變更或增減,承包方應予以配合并接受,其工程費用及工期按實際增減工程量作相應調整。第三條 承包方式承包方包工、包料(發包方供材除外,發包方供材詳見甲供材附表)、包工期、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運輸及二次運輸、包施工水電費、包苗木成活率、包稅金、包維護等方式承包。園林景觀建筑工程部分包保修12個月、綠化包養護24個月的承包方式(綠化部分種植土按定額與實際回填土方量計算)。苗木由甲方提供,承包方負責進行種植與養護。第四條 合同工期 4.1自2010年 7月 28到2010年 11月 28 日,總工期為 13、20個日歷天。第五條質量標準5.1 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發包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及經甲方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依照園林、裝飾、安裝、景觀等相關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保證本工程達到國家及地方現行施工驗收及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包括但不僅限于園林綠化技術規程(J10123)、園林樹建植規程(DB33/T1009-2001)、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園林植物養護管理技術規程(DB33/T1009.6-2001)標準。承包方保證本工程除必須達到前款規定外,還須達到發包方的下列技術要求:草坪和色塊苗木種植自通過驗收后的成活率達到4、98%,其它苗木成活率必須達到100%(其中甲供植物進場須通過乙方驗收同意后方可種植,并由承包人負責施工及正常養護);5.1.2 樹坑各向需比植物土球規格大15cm,且深度需比土球底深20cm,加底肥種植;5.1.3 較大喬木種植完畢需加三向木棒支扶。5. 1.4 經過驗收合格的工程,交工后的未成活植物、苗木、草皮,承包方必須及時進行補栽和養護,直到成活,養護期為24個月。52 質量標準為合格標準。第六條工程結算6.1工程結算按照實際工程量計取,工程結算計價按2004年xx省園林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xx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xx省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xx省安裝工5、程消耗量定額2004年xx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計算費用,套用二類工程取費,并按施工圖紙、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計算工程量。按實結算。 6.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具體內容以鄭州地方文件文規定為準。6.3本合同計價方式計取的工程總價款包含了承包方自身完成工程建設從施工準備到竣工驗收、綠化養護及保修期間所發生的費用。6.4. 按國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規定由承包方繳納的各項稅費包含在本合同價款內,由承包方自行向管理部門繳納,或由發包方代扣代繳(規費由發包方代扣代繳)。6.5. 現場簽證6.5.1 工程簽證用于證明簽證的事實并作為日后結算的依據。工程簽證的結算應嚴格按照本合同規定辦理。6.5.2 6、對簽證單完整性的要求:簽證單應明確包括以下內容:(1)簽證事實發生的時間和終止時間;(2)發生簽證事實的依據(如設計變更、公司書面指令文件等);(3)簽證事實及完成情況簡述;(4)涉及經濟或工期索賠的數量及天數;(5)附相關施工圖; (6)任何簽證單一式六份,經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項目部印章后生效(該項目部印章應提交對方備案)。第七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方式7.1合同金額(大寫):)合同生效后10 日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總造價的10 %為預付款。 7.2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半年后,工程結算完畢, 發包方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90%,工程驗收合格15個月后,發包方付至工程結算款的97%,7、剩余3%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和保養期滿(質包期兩年),經發包方及物業管理公司確認無質量問題后30個日歷天內無息返還給承包方。7.3 施工用水費、電費由發包方指定人員安裝水電表,由發包方按實際耗用數代收代繳。承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發包方一次性交付,否則,每逾期一天,按欠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由發包方在支付承包方工程進度款時予以扣除。第八條施工圖紙及其變更8.1承包方應根據本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并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進場施工的3天內向發包方提供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8.2 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時,進行重大變更的,應提前3個日歷天以書面形式8、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一般變更應在施工前提前1個日歷天通知承包方。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8.3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第九條 雙方責任9.1發包方責任9.1.1派駐 為發包方駐工地代表,代表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負責監督承包方施工進度和質量,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辦理工程量的核驗、工程簽證、隱蔽工程驗收、中間工程驗收、材料設備驗收、工程初步驗收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等事宜,協調現場各有關單位的相互配合)。9.2 發包方應按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提供施工圖紙及相關文件一式三份,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2)開工9、前為承包方提供進場施工所需的道路及材料堆放的場地。 (3)向承包方提供不超過施工紅線100米的施工臨時水電接駁口各一個。(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5)負責協調承包方同土建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糾紛。9.3審核承包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總計劃及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總計劃、材料設備進場計劃后5個日歷天內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核意見即視為同意乙方的計劃。9.4發包方應及時提供由發包方供應的設備到達施工現場。需甲方定價的材料,發包方應在收到承包方提出價格確認申請后5個日歷天內確定材料價格,若有延誤造成工程10、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時,工期順延。9.5 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驗收和支付工程款。9.6 承包方責任:9.6.1選派為承包方駐工地代表并書面通知發包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全面工作,根據本合同約定處理現場有關承包工程施工進度、技術質量、安全施工、檢查驗收、洽商簽證等事宜。未經甲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更換該代表,如發包方認為該代表不稱職,承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通知后48小時內予以更換。9.6.2 自行出資安裝施工及生活用水電表及從聯結點起的水電管線。9.6.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設置現場看守、保衛等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如未履行該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及其11、發生的費用。9.6.4 嚴格按施工圖、施工規范及發包方的指令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第十條 成品保護10.1現場已經完成的配套設施、建筑物、構筑物等,承包方施工時必須加以保護,如果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對其造成損壞,應負責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擔。10.2如果因承包方施工造成發包方損失的,由承包方承擔全部責任,情節嚴重的罰款5000-10000元。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程移交及資料管理11.1 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11.1.1 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11.1.2 有承包方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11.1.3 提交了工程竣工圖;(四套)。11.2 竣工驗收發包12、方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在14個日歷天內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勘察等單位進行正式竣工驗收。11.3 工程驗收竣工日期的界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簽字的日期為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驗收通過后的第二天開始進入到工程質量的保養保修期。 11.4 竣工驗收的管理 11.4.1 發包方在竣工驗收后7個日歷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竣工合格的工程移交給發包方使用后,發包方承擔工程的保管責任,承包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規定期限與物業接管時間前的保養保修責任。竣工驗收不合格(發包方分包實體工程除外)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和完善的資料,承包方應在10天內按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13、保修12.1 承包工程保修期按照國家保修方面的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保養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綠化工程保養期為15個月,園建工程保修期為12個月。12.2 保修期內因材料、設備質量、工程質量造成的工程的任何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均屬承包方的保修范圍(發包方供材料、設備的除外)。凡因發包方不合理使用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保修范圍內。12.3 保修期內發生保修事項,承包方應在接到發包方通知后48小時內派人趕赴現場進行處理,否則,甲方發包方有權雇用第三方處理,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如保修金不足以補償所發生的費用,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追償。如確屬質量問題應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書上記錄。12.414、承包方在養護期內的養護內容為:每天澆水充足;按時施肥(每周一次);殺蟲;植物倒伏后立即扶正。養護期內,承包方應派出足夠養護人員負責養護工作,認真履行養護義務,否則,發包方有權委托他人代為養護,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養護期內水電費由發包方承擔。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13.1如果承包方不能在發包方規定的工期內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內容,每延遲一天罰款5000元。第十四條 獎罰14.1 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工期內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發包方予以兩萬元獎勵。14.2 施工單位在合同約定工期內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發包方將對承包方進行罰款,至合同約定竣工工期起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法人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二份。 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 合同簽訂日期:201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