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協議書(2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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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16858
2022-11-17
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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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項目管理合同(試行文本)第一章 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協議書委托方(以下簡稱建設單位): 受托方(以下簡稱管理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有關文件規定,并參照國家推行的各種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建設單位委托管理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服務范圍及酬金:服務的詳細內容在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酬金(%)報酬額(萬元)1、立項決策管理2、項目設計管理(不含2.1)2.1勘察設2、計專項服務3、項目準備管理4、項目采購管理(不含4.1)4.1招標代理專項服務5、項目實施管理(不含5.1)5.1工程監理專項服務6、項目文檔管理7、項目后評價管理8、其它服務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語與本合同標準條件、專用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協議書;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標準條件;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勘察設計專項合同(GF20000209);工程監理專項合同(GF20000202); 招標代理專項合同(HB20021);造價咨詢專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四、管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服務范3、圍內的工作。五、建設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管理人支付酬金。六、本工程質量等級和執行規范、標準:1、本工程要達到國家合格工程標準,即GB50300-2001驗收標準。2、本工程執行國家現行的相關規范、標準。 七、建設單位向管理人承諾按照合同(含專項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并承擔不按時按月撥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停工責任。 本合同的管理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執 份。建設單位:(簽章) 管理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地址: 地址:開戶銀4、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電話: 電話: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第二章 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工程”是指建設單位委托實施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建設單位代表”是指建設單位委派的該工程的全權負責人。“管理人”是指承擔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和管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管理機構”是指管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項目經理”是指管理人派駐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也稱“駐地代表”。“5、第三方”是指除建設單位、管理人以外與建設項目有關的當事人。“工程項目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項目管理工作范圍和內容。“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建設單位委托工程項目管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承包人原因,使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管理人自身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也稱“天”。“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6、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 工程項目管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 本合同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管理人的義務第四條 管理人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各階段進行管理,完成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積極組織人員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并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項目經理以及管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第六條 管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7、,為建設單位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項目預定的目標。第七條 管理人依據服務范圍的授權對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權(或處理權),但對于可能對費用、質量、進度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建設單位處事先得到批準(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管理人應盡快通知建設單位)。第八條 管理人有義務向工程參建各方宣傳國家、省、市各項新法律、法規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新規定。第九條 管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服務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十條 8、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建設單位的義務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管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并將授予管理人的權利通知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和負責人,以便為管理人提供配合與保障。第十二條 為了不耽誤工作,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管理人(或管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 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建設單位代表,負責與管理機構聯系。更換建設單位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管理人。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免費向管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辦公用房以及其他設施,對9、管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十五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建設單位免費向管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本合同支付條款中約定按時向管理人支付酬金。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將管理人的工程項目管理權利、以及管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管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確定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就有關工程事項有變更意向時,應及時通知管理人。管理人的權利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管理人以下權利: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的確認權與否定權;10、 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對工程變更確認權與否定權;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包商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報經建設單位同意后,發11、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報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限期清理出場;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返工。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合同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在建設單位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12、變更。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包商工作不力,管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第二十一條 在委托的范圍內,建設單位或第三方向對方的任何建議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需首先向管理機構提出,由管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建設單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簽訂合同的權利。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與任何有關的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權利。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可權,以及對工程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管理機構提交月度工作報告及有關問題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更換13、項目經理須提前七日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方可更換。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管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管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管理人移交合格的工程項目。管理人的責任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三十條 管理人應嚴格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因管理人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建設單位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服務酬金總數(扣除稅金)。第三十一條 對第三方違反合同約定,導致的質量、進度等不符合要求,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二條 對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工14、程項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時,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三條 管理人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不能成立時,管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建設單位各種費用支出。建設單位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給管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如果向管理人提出的索賠不能成立時,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導致的管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籌措工程項目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實施和項目管理業務正常進行,并應及時審定用款計劃和工程項目總體進度計劃,按時撥付各項工程應付款。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有責任及時研究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15、問題。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條 當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對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合同進行變更。第四十條 由于建設單位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管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建設單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服務工作時間應當相應順延,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四十一條 在委托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使得管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時,管理人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如果不得已暫停某些服務(或速度不得已減慢)時,該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16、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服務酬金。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如果要求管理人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或終止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務。 當建設單位認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義務時,可向管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建設單位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即行終止。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要求。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在應當獲得服務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建17、設單位又未對管理人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41條或第42條已暫停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時限超過182天時,管理人可向建設單位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建設單位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42天內仍未得到建設單位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同時向違約方提出索賠要求。第四十四條 管理人由于非自己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工作應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服務酬金的支付第四十六條 對18、管理人正常的服務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建設單位按照委托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四十七條 如果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服務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向管理人補償該部分酬金的利息。利息額按照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四十八條 支付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本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九條 如果建設單位對管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管理人發出異議通知,但建設單位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其他規定第五十條 除支付款項的轉讓外,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19、無論建設單位或管理人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一條 管理機構人員以建設單位名義外出考察、定貨、提貨等的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五十二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根據管理人自己需要而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工作時,其費用由管理人自己承擔;由于建設單位需要而聘用的專家,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使建設單位工程造價或費用得到了降低,建設單位應按照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五十四條 未經建設單位同意,管理人不應獲得也不應接受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和建設單位利益相沖突的有關活動。第五20、十五條 本合同中的通知應為書面的,可以采用遞送、傳真或郵寄的方式,從到達對方駐地代表時生效。第五十六條 管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資料都擁有版權,建設單位只得用于本工程,不得向任何無關第三方泄漏;管理人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兩年內出版有關工程內容的書籍,則須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第五十七條 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21日內,管理人應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交接手續,同時移交全部工程檔案。爭議的解決第五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建設單位與管理人之間應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根據雙方專用條件約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章 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第2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規21、及依據:第4條 工程項目管理的服務范圍及工作內容: 第5條 管理人派出的項目經理為 。第8條 外部條件及有關資料提供時間:第12條 建設單位應在 小時內對管理人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13條 建設單位代表為 。第14條 建設單位免費向管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管理人自備的,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15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免費向管理機構提供 名職員,由項目經理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 名服務人員。第30條 管理人在責任期內如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例(扣除稅金)第34條 建設單位違約,同意按以下辦法賠償管理人經濟損失22、:第46條 建設單位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管理人的酬金。 建設單位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建設單位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48條 雙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匯率計付。第53條 獎勵辦法:第58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管理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先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第四章 專項合同部分1、 勘察設計專項合同 Y,N2、 工程監理專項合同 Y,N3、 招標代理專項合同 Y,N4、 造價咨詢專項合同 Y,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