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水利農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1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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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17003
2022-11-17
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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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發水利農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委 托 人: 監 理 人: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監 理 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農發水利農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 (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 農發水利農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 農發水利農業工程2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及特征:土地治理項目排灌渠系及農業工程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萬元5工期: 6個月 二、監理范圍1監理項目名稱: 農發水利農業工程2監理方式:巡視監理 3監理項目投資: 萬元 4監理階段: 施工期 2、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2監理服務期限:自 年11月1日至2012 年4月 30日。四、監理服務酬金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 元(小寫) 元整。支付時間為:甲方在合同工程量完成過半后十天內,支付工程監理費(大寫) (小寫) 元,全部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大寫) (小寫) 元支付方式為:銀行賬戶轉賬 。如工期延長造成的監理報酬調整按監理合同平均每月應付監理費數額增加,并下月撥付。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2中標通知書;3投標報價書;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監理大綱;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3、本合同書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叁份,監理人執貳份。委 托 人: 監 理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11月01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詞語涵義適用語言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號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二、“監理人”4、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人人員組成。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5、和附加服務酬金。十、“天”指日歷天。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監 理 依 據第三條 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通知和聯系第四條 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第五條 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第六條 委托人對委托監理6、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知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權利第七條 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日記;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第八條 委托人賦予監理所人如下權利: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7、件;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職稱的現場工作人員;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委托人的義務第九條 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第十條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第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8、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問題做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第十二條 與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條 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第十四條 按本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第十五條 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包檢驗、試驗相關費用。第十六條 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做出有悖于監理機構9、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做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 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第十八條 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條 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監理人的義務第二十條 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第二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其及10、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條 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第二十三條 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第二十五條 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第二十六條 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第二11、十七條 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占、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到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二十八條 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第二十九條 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第三十條 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第三十一條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是12、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漏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一、由發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受到阻礙或延;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13、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 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合同變更與終止第三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第三十七條 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14、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未收到雙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第三十八條 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的即終止。 違 約 責 任第四十條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和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第四十一條 委15、托人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爭 議 的 解 決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16、款中約定。第四十四條 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 他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可以地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監 理 依 據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1)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2)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5年頒發)。(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1996年頒發)。(4)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及文件、招投標文件。委 托 人 的 權 利第七條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監 理 人 的 權 利第八條八、當委托人發生下列違約情17、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見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委 托 人 的 義 務第十條 委托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序號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01設計圖紙1進場時竣工后無02招投標文件1進場時竣工后無03工程施工合同1進場時竣工后無第十一條 委托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的時限:一般文件 5 天;緊急事項 2 天;變更文件 2 天。第十三條 委托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18、工作、生活條件為:無監 理 人 的 義 務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安全控制。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 3 天內組建監理機構,并提交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名單、簡歷;按約定時間內進駐現場。第二十七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重要單元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 。第三十條 委托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 工程全部。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終止后 一年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監 理 服 務 酬 金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第三十三條 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違 約 19、責 任第四十條 委托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第四十一條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的計算方法: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托人違約金。爭 議 的 解 決第四十三條 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一、爭議調解機構為: 。二、仲裁機構為: 。附加協議條款: 協商 其 他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 另議 。合同附件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可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一)設計方面 1協助建設單位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建設單位與設20、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協助建設單位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系,重大問題向建設單位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建設單位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施工人對設計文件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人盡快給予答復。 9協助建設單位審核按工程建設合21、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采購方面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采購招標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4協助或代表建設單位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協助建設單位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準。 3協助建設單位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22、批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審簽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并審查批準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采取切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建設單位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23、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和林業部門造林技術規范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建設單位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并簽出計量和支付意見或建議;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24、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屆滿時移交建設單位。 13其他相關工作。二、監理機構應向建設單位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監理月報 。 監理月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況簡介。 2大事記。 3工程進度與形象面貌。 4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25、處理等情況。 6合同執行情況:包括合同變更、索賠和違約等。 7現場會議和往來信函:包括會議記錄、往來信函。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施工人情況:包括勞動力的動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10安全和環境保護。 11進度款支付情況。 12工程進展圖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氣象等自然情況。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3工程進度預測分析報告。(三)日常監理文件1監理日記及施工大事記。2施工計劃批復文件。3施工措施批復文件。4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5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6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7。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8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四)竣工資料1督促檢查協助承包方完成各階段及全套竣工資料。2整理各種歸檔的資料,交業主歸檔。(五)文件報送份數:2份。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