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智能通風暖通系統工程勞務分包合同(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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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17107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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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 (以下簡稱為“發包人”)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分)包合同(以下稱為“總(分)包合同”),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1、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范圍:工程圖紙中所有的消防安裝工程、智能系統安裝工程、通風系統預埋工程、暖通系統預埋工程。提供分包勞務內容:(1)消防工程圖紙中的自動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的預埋、穿線、管道及設備安裝調試等施工內容(2)2、智能系統的電線管預埋內容(穿線、安裝設備除外)(3)通風系統中套管、電線管預埋內容(4)暖通系統套管預埋內容2、造價 人工費包干價為: (包括工人工資、管理費用、材料進場后的卸車、搬運費用)3、分包工作期限開始工作日期: 同土建同步結束工作日期: 土建完工后15天內完成4、付款方式 按進度70%付款(預埋分項工程全部合格后付預埋部分全款所有項目完工經調試完畢試運行合格后)付人工費總價的10%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付人工費總價的15% 留5%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后(保修期二年)一個月內付清。5、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約定、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3、量評定標準,本工作必須達到質量評定 合格 等級。6、標準規范按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0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166-2007執行,達到合格標準.7、總(分)包合同7.1 工程承包人應提供總(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供勞務分包人查閱。當勞務分包人要求時,工程承包人應向勞務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7.2 勞務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分)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8、圖紙8.1 工程承包人應在勞務分4、包工作開工 3天前,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 2套,以及與本合同工作有關的標準圖 1套。9、項目經理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 ,職務: , 職稱: 。9.2 勞務分包人委派的擔任 的項目經理為 ,職務: ,職稱: 。10、工程承包人義務10.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發包人負責;10.2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10.3 負責工程測量定5、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10.4 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分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10.5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10.6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動報酬;10.7 負責與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11、勞務分包人義務11.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工程承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未經工程承包人授權或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6、有關規章制度;11.2 勞務分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底前 2 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必要時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工程承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11.3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7、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11.4 自覺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與現場其他單位協調配合,照顧全局;11.5 按工程承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工程承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11.6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工程承包人辦理交工驗收;11.7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11.8 勞務分包人須服從工程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11.9 除非本合8、同另有約定,勞務分包人應對其作業內容的實施、完工負責,勞務分包人應承擔并履行總(分)包合同約定的、與勞務作業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12、安全施工與檢查12.1 勞務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進行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12.2 工程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勞務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13、安全防護13.1 勞務分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9、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13.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分包人應在施工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承包人認可后實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13.3 勞務分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分包人提供。14、事故處理14.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分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報告工程承包人,同時按國家10、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14.2 發生安全事故,扣除保險公司報銷費用,剩余費用勞務分包人承擔40%,工程承包人承擔60%,勞務分包人承擔部分費用由工程承包人先行墊付,結算時在總工程款中扣除。14.3 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相關規定處理。15、保險15.1 勞務分包人施工開始前,工程承包人應獲得發包人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的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15.2 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工程承包人辦理或獲得保險,且不需勞務分包人支付保險費用。15.3 工程承包人必須為租賃或提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機械設備辦理11、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15.4 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15.5 保險事故發生時,勞務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16、材料、設備供應16.1 勞務分包人應在接到圖紙后3天內,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確認后,工程承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的,勞務分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分包人應在驗收時提出,工程承包人負責處理。16.2 12、承包人供應的材料由承包人保管。17、施工機具、周轉材料供應17.1 工程承包人提供給勞務分包人勞務作業使用的機具、設備,(溝槽機、割管機、開孔機)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后交付勞務分包人使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據本合同委托勞務分包人采購的除外)應按時運入現場交付勞務分包人,保證施工需要。如需要勞務分包人運輸、卸車、安拆調試時,費用另行約定。17.2 勞務分包人應提供施工使用的所有機具、設備(溝槽機、割管機、開孔機除外)。18、施工變更18.1 施工中如發生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發出變更通知,13、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 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18.2 因變更導致勞務報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分包人損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勞務報酬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18.3 施工中勞務分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勞務分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18.4 因勞務分包人自身原因14、導致的工程變更,勞務分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勞務報酬。19、施工驗收19.1 勞務分包人應確保所完成施工的質量,應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分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驗收;工程承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分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分包人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分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約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與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分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分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關損失。19.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發包人驗收15、合格,勞務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的施工質量不再承擔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責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擔。20、施工配合20.1 勞務分包人應配合工程承包人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發包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勞務分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勞務分包人配合時,勞務分包人應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之外,勞務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發生的工期損失和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20.2 勞務分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工程承包16、人應配合勞務分包人工作或確保勞務分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21、違約責任21.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1) 工程承包人違反本合同第19條、第24條的約定,不按時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報酬;(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21.2 工程承包人不按約定核實勞務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勞務報酬或勞務報酬尾款時,應按勞務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分包人支付每日 10 的違約金。21.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勞務分包人支付 17、違約金 50000元,工程承包人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勞務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勞務分包人工作時間。21.4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1)勞務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500元的違約金;(2)勞務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50000元,勞務分包人尚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勞務分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21.5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22、索賠22.1 工程承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向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18、知或其它資料時,勞務分包人應予以積極配合,保持并出示相應資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總(分)包合同。22.2 在勞務作業實施過程中,如勞務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分)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形出現,則工程承包人應該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向發包人主張追加付款或延長工期。當索賠成功后,工程承包人應該將索賠所得的相應部分轉交給勞務分包人。22.3 當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并有索賠事件發生時有效的相應證據。22.4 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工程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作時間延誤和(或)勞務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報酬及勞務分包人的其他經濟19、損失,勞務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10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10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提出延長工作時間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勞務分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10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勞務分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勞務分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10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勞務分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項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勞務分包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1020、天內,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22.5 勞務分包人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工程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時限以書面形式向勞務分包人索賠。23、爭議23.1 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方式解決爭議:(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3.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1) 單方21、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24、禁止轉包或再分包勞務分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否則,勞務分包人將依法承擔責任。25、不可抗力25.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義與總包合同中的定義相同。25.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勞務分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工程承包人應協助勞務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認為勞務分包人應當暫停工作,勞務分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22、包人項目經理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勞務分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通報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勞務分包人應向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和有關資料。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和延誤的工作時間由雙方按以下辦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勞務作業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擔;(2)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的人員傷亡由工程承包人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勞務分包人自有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4)工程承包人提23、供給勞務分包人使用的機械設備損壞,由工程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損失由勞務分包人自行承擔;(5)停工期間,勞務分包人應工程承包人項目經理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6)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擔;(7)延誤的工作時間相應順延。25.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26、合同解除26.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7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勞務報酬,勞務分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26.2 如在勞務分包人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24、終止,工程承包人應通知勞務分包人終止本合同。勞務分包人接到通知后盡快撤離現場,工程承包人應支付勞務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勞務報酬,并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26.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6.4 合同解除后,勞務分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工程承包人應為勞務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27、合同終止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工程承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28、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 兩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勞務分包人各執一份;工程承包人執 1 份,勞務分包人執 1 份。34、補充條款35、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簽字 后生效。工程承包人:(公章) 勞務分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開 戶銀 行: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帳 號: 郵 政編 碼: 郵 政編 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