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21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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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偷****
編號:617119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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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設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書。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衛生院工程工程地點:工程內容:土建、裝飾、采暖、電氣、給排水建筑面積: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由發包方籌措資金二、工程承包范圍及方式1、承包范圍:施工圖設計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安裝工程,但不包括外墻幕墻工程、雨篷及鋼結構工程、電梯工程、通風及空調工程、弱電工程、消防工2、程。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交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量要求工程質量要求:合格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6、工程量清單7、工程報價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3、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 戶 銀 行:開 戶 銀 行:賬號:賬號:郵編:郵編: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 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同通用條款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4、(5)圖紙;(6)工程量清單;(7)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若爭議涉及到“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補充協議、保證書、承諾書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的內容時,它具有優先解釋的效力。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 本合同使用語言為漢語。3.2 適用法律和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國家、省、市、縣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3.3 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執行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省、市、縣有關規定。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國內沒有5、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執行合同通用條款。4、圖紙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共提供六套(含返還壹套竣工圖),開工前 7 天一次性提供。4.2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不得將本圖紙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無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5.2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在本合同的范圍內,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以及發包人的合理要求對本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進行全面監理及項目內部各方面關系的協調(詳見發包人與監理單位所簽訂的委托合同)。5.3 需要取得發包6、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工程設計變更、工期延長以及索賠事項。6、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6.1 姓名:職務:業主代表職權:按照本合同,代表發包人行使各項職能。發包人工程師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應提前5 天通知承包人。發包人駐工地代表需換人時,應在新任人員到達崗位后3 天內通知對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6.2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職權:無7、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姓名:職務:項目經理項目經理職責:全權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駐施工現場,直接負責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項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必須駐施工現場。無正當7、理由,不經發包人同意不得更換,否則,按違約處理。8、發包人工作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三日內,施工現場具備“三通一平”,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施工前現場具備開工條件。(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開工前三日內,將水電等施工管線接至施工現場內,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 米半徑內,并按施工用電要求確保用量。(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發包人負責辦理臨時用地和占道許可,確保開工前施工場地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間的暢通。(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8、前三日內,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施工許可證以及本工程施工所需發包人辦理的所需批件按規定辦理,并交承包人副本或復印件一份。(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根據工程實際,現場交驗。(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發包方提供圖紙后七日內會審圖紙并向承包人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執行通用條款第8.1 條第 8款。(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1、本工程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上級政府及建筑監管部門的書面停工通知,因此出現的拖延工期、上級罰9、責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責任由發包人負責(以簽證為準)。出現爭議時,由雙方委托第三方進行損失評估。2、發包方負責協調當地居民及政府各部門等地方的社會相關關系,如因當地居民等而影響施工或手續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施工,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簽證相應的損失。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另行協商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無(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 25 日提供本月進度報表及下月進度計劃和材料計劃一式三份,發包人收到后五日內審核完畢,并返還承包人一份。(3)承擔施工安全保10、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執行通用條款第 9.1 條第 3 款(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提供滿足發包人工程管理人員正常辦公、管理需要的辦公室及宿舍,辦公設施及設備發包人自理。(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聲管理等手續: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9.1 條第(5)款,其中施工場地交通、環衛管理及施工噪音管理手續均由承包人辦理并承擔費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9.1 條第(6)款。承包人負責自行施工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其間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損壞,承包人負責修理;若發包人有特殊要求或提前使用,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1、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9.1 條第(7)款,發包人承擔費用。若因承包人原因發生損壞,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損失。(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文明施工并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 9.1 條第(8)款。承包人承擔與現場環境有關的環境衛生、生活污水糞便排放等工作,建筑垃圾外運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以簽證為準)。(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因發包人原因,本工程如有政府及建筑監管部門的書面停工通知,因此出現的施工困難、拖延工期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及責任由發包人負責。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2、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圖紙會審后15 天內提供。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應在收到七日內。13、工期延誤13.1 雙方約定順延的其他情況:執行合同通同條款第13 條四、質量與驗收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執行通用條款第17 條五、安全施工: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21、22 條。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2 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1)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無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無(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1、設計變更;2、現場簽證。24、工13、程預付款: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金額的比例:25、工程量確認2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月工程量報告的時間: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無2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無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所有分項工程,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購;其中鋼材、商砼、木材、模板材、水泥、地材(砌筑用磚、屋面瓦、石灰、石灰膏、砂、碎石等)及安裝主材的材料價格由承包人考察確認,其它材料(輔材、零星材料)執行 2009年定額價目表。八、工程變更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 承包人提14、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備案后三十日內提供完整竣工圖壹套32.2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約定33、結算工程結算執行:2009 年內蒙古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基礎價格、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基礎價格、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費用計算細則人工單價:采用鄂爾多斯市市場價格進行據實調整工程類別執行費用定額的有關規定。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清單為準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 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合同通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合同通用條款,15、另詳見補充協議。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合同通用條款。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雙方協商35.2 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 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 條。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無37、爭議37.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一)、提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16、的工程:建筑、安裝、裝飾分包施工單位為:39、不可抗力39.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執行通用條款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40、保險40.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1)發包人投保內容:由發包人自行辦理。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無(2)承包人投保內容:執行通用條款第40 條第 4 款41、擔保41.3 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無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無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另行協商46、合同份數46.1 雙方約定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17、,副本兩份,雙方各執壹份。47、補充條款47.1 各種經發包人批復的材料價格均為落地價。47.2 電費的交納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按承包人實際發生用量由承包人交納,并在工程預算中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價格找差,單價計算時綜合考慮用電損耗。47.3 承包人要嚴格履行合同,有效完成施工任務,保證施工質量、安全及進度,有效配合甲方的協調管理。否則,如因乙方原因工期滯后影響使用,或存在質量、安全及管理違約行為,甲方有權進行違約處罰,違約處罰可自工程款中扣除。47.4 總包服務費費率為5%(以分包結算值為計費基數,不含設備費)。總包服務費僅限于在承包人施工期間由發包人專業分包并納入承包人總包協調管理的分項工程18、,不包括外墻幕墻工程、雨篷、電梯工程、通風及空調工程、弱電工程、消防工程及精裝修工程。如出現施工配合問題,由承包人與專業分包單位進行協商處理。47.5 在承包人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做好發包人另行專業分包單位的協調、管理、配合工作。在施工時負責預留孔洞和預埋配件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電安裝工程、通風空調工程、消防工程、弱電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等),并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返工及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在承包人施工期間,所有由發包人另行專業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應做好配合工作,承擔總包管理責任。附件 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單位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筑面積(平方米)結構層數跨度(米)設備安裝內容19、工程造價(元)開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序號材料設備品種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注詳見本合同 28.1條款“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附件 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杭錦旗呼和木獨衛生院工程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20、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執行國務院第 279 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質量保修期2.1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3 年;(3)裝修工程為1 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1 年;(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1 個采暖期、供冷期;(6)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1 年;(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無2.2 質量保21、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質量保修責任3.1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3.3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3.4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4、保修費用4.1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5、其他5.1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無5.2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