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合同(4頁).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l**
編號:617220
2022-11-17
4頁
21.92KB
1、北侖 區居住房 屋租賃合 同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1. 本合同文本適用于北侖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立契。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議定后,可填入空白條款內或另行簽訂附件。3. 合同正文由當事人共同填寫,空項應從下至上用斜線劃去。4. 本合同內容一律用鋼筆或黑色水筆填寫。5. 本合同格式解釋權歸北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北侖分局。出租方: 承租方: 簡稱甲方簡稱乙方中介方:(簡稱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房屋地址:,建筑(使用) 面積平方米, 室內設施, 附屬用房。房屋結構為。房屋結構改造情況為。乙方可以依2、法查詢該房屋的安全信息檔案, 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充分了解, 并已實地察看。二、租賃期限:年月,即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三、租金及交納時間: 每月人民幣 元,按每 (月、季度、年)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付款計之前付清;以后每次付款須提前 元,在 年月日 日,依次類推。四、押金:人民幣 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到期結算。五、甲方應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設施,如實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情況告知乙方,并按國家規定辦理好有關租賃手續,領取北侖區居住房屋出租登記證明。 乙方不得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不得改變或破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否則按價賠償。六、甲方應確保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3、證件合法有效。 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債權糾紛, 概由甲方負責清理, 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和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七、乙方為流動人口的需要辦理居住手續,為境外人員的需要辦理臨時住宿登記,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 日內向公安機關或出租管理服務機構報送相關租賃信息。八、租賃期間發生的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煤氣、 的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均由乙方承擔,房屋維修費用由 方承擔。九、租賃房屋的用途:。乙方不得將房屋轉租、群租或供非法用途, 否則視作乙方自動放棄使用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租賃期間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后果,并承擔違4、約責任。十、乙方不按時繳付租金及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 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收取違約金。十一、租期內因國家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則協議自然終止, 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十二、合同簽字生效,視作中介成功,中介費 元由方承擔,于 年月 日付清。日后雙方如發生變更,中介傭金不作退回。十三、交房時間: 年月 日,交房前發生的水、電等費用,甲方負責結清。 房屋經乙方驗收后, 以后人為因素造成房屋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自理。租賃期滿乙方將承租房屋及室內設施交還甲方,并保持房屋及設施完好狀態。十四、租賃期滿前, 乙方要繼續租賃的, 應當在租賃期滿個月前書面通知5、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訂立租賃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十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 如違約,則違約方應支付給守約方 元作為違約金。十六、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 可訂立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經租賃當事人雙方簽字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十七、本協議壹式登記壹份。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 十八、其他約定事項:。甲方: 乙方:_ (丙方): 代表: 代表: 6、代表: 電話: 電話: 電話: 身份證: 身份證 : 地址:_ 地址: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附件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為了加強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有效地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 、寧波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保證如下: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 治安、消防等安全要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間)居住房屋內的承租人數,避免和減少消防、治安等方面 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鄰里生活造成妨害。二、應以一間原始設計為臥7、室或者起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居室內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員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積不得低于10 平方米。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 平方米(不包括 12 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 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原始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雜物間、地下室、 半地下室、架空層、車庫、車棚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 出租房間達到 10 間及 10 間以上的, 或者居住使用人達到 15 人以上的, 應當建立管理制度, 確定管理人員, 落實安全管理職責, 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8、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四、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 在房屋出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 將承租房屋的人員信息報送派出所、 社區(村)警務室或流動人口辦證點。 承租人員系流動人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領取居住證件; 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 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五、自覺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六、自覺接受公安派出所對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檢查, 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落實各項治安管理措施; 同時,對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予以協助。七、不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八、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 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九、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人的人員名單報送派出所、 社區(村)警務室或流動人口辦證點。十、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 必須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等單位或個人進行管理。受委托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在其受委托范圍內履行出租人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十一、切實履行管理責任,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有違反的,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的處罰。保證人(或單位)(簽名蓋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