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處理工程施工合同(8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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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17832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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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包人: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一、工程名稱:二、工程地點: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法規規定進行施工。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第四條:驗收標準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第五條:質量保修期一、質量保修期2、為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第六條:合同工期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第七條:合同價一3、合同暫定總價:。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入巖增加費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土方外運樁頭鑿除及外運五、超聲波檢測管: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七、計量方式:(一)空樁: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4、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二)實樁:1、成孔: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四)樁間土開挖: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5、,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八、樁基檢測的費用:(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口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以發布的(以下稱“信息價格” )作為參考。(1)鋼筋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6、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2)商品混凝土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X 1.05)(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調整后的綜合單價二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X 0.95 -施工期價格)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2)若鋼筋、商品7、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3)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二、調價內容(一)設計變更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8、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二)簽證工程內容和費用。3、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9、式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第十一條:材料、設備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10、審核批準。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所生產的商品混凝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11、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二、承包人委派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第十三條:其它約定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包。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12、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四、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13、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停止支付并按虛假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假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后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并按虛假發票金14、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十五、關于杜絕假銀行保函的約定1、承包人提交虛假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假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的;(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4)承15、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16、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 %。向發包人支付違約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17、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除。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25.10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100%給予免行保函后生效。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簽約代表:簽約代表:簽約日期:_年_月_日簽約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