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施工合同(16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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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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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掘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合同簽約地址: 合同簽約時間: 年 月 日為了加快 礦區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進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 硐口采掘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務必共同遵守。1.工程概況1.1 工程名稱:采掘工程1.2 工程地點: 礦區1.3 工程內容: 硐口采、掘工程及其附屬工程1.4 工程承包范圍: 硐口(含平硐、1#、2#豎井及各自二級豎井)2.合同期限本合同工程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3.質量標準2、工程質量符合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32010、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工程施工規范(GB50653-2011)等國家現有的技術規范要求標準,符合公司設計規范施工,工程施工質量要求符合 “關于井巷工程驗收制度的規定”。4.項目經理及主要工作人員4.1 項目經理( 壹 名)4.2 技術負責人(壹 名)具備采礦、地質或測量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工程系列中級職稱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4.3 專職工程技術人員( 壹 名)具備采礦或測量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年齡28周歲至55周歲之間。附件(1):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工程技術人員信息表附件(2):承包人授權3、委托書(僅指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范圍),并經發包人審查認可。4.4 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不得少于20天(以發包人考勤記錄為準),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施工現場。5.質量保證措施5.1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5.2 發包人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5.3 承包人須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同時應辦理法律規定的許可和批準,并向發包人提供(辦理)施工中所需的、在有效期內的全部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三證合一(營業、稅務、組織機構)、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等證書加4、蓋公章的正副本復印件及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5.4 承包人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施工操作規范及發包人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發包人的管理,按照發包人規劃及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及工程施工。若因客觀原因需要對施工設計進行修改,必須在施工前征得發包人認可(以發包人設計修改后的施工通知書為準)。5.5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6 承包人應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做詳細紀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發包人審查。5.7 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5、教育和技術培訓(培訓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和操作規程。同時接受發包人的指導與監督。6.安全文明施工6.1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2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及行業在安全生產上的法律法規,遵守發包人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火工產品管理、下井制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等。6.3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及安全承諾。附件(3):承諾書。6.4 承包人應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并向發包人提交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架6、構圖及詳細的人員構成名單,安全人員及施工人員須服從發包人的安全管理。6.5 承包人應為其施工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投保人員名冊。對于工傷保險,發包人承擔以社平工資60%為繳費基數的保險費用;對于團體意外險,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承保費用的50%且上限不超過 元/人.年。同時,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指定的投保單位投保,否則發包人不承擔由此而發生的保險費用,發包人指定的保險公司限兩家,分別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應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變更被投保人信息,以確保作業人員處于在保狀態,因承包人變動不及時而額外產生的保險費用,發包人不予承擔費7、用。承包人投保人員名冊需在發包人備案,且每月的人員變更信息應留有記錄,并在年終報銷保險費用時一并提供。承包人在生產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承包人應積極主動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6.6 承包人應嚴格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及發包人核定的標準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與井下作業人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20),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及生產輔助人員等,尤其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爆破工、卷揚工、空壓機工、水泵工、信號工、電車工、通風工、電工、鉗工等),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所配置人員須由發包人認可。6.7 承包人應對本工程施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8、國家安全標準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凡因違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罰款、人身傷亡事故或傷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6.8 施工現場的衛生標準、噪聲標準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施工中因違反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6.9 井下每個工作面須有安全員負責,沒有安全員帶班的工作面不許開工,工作面經過三方安全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井下作業人員須服從安全員監督指導,對于不服從管理的井下作業人員,安全員有權禁止其井下作業。6.10 雙方實行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6.10.1 承包人人員少于100人的公司,向發包人交納安全風險保證金人民幣 萬元。承包人人數達到或超過100人的公司,向發包人交納安全風險保證金9、人民幣 萬元。6.10.2 安全風險金由發包人無息保管。如出現安全事故,承包人不及時處理,發包人有權使用安全風險保證金進行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從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6.11 新引進施工人員必須攜帶體檢表,不得錄用患有井下禁忌癥人員與職業病人員,新下井人員必須與老工人一起工作4個月以上方可獨立作業。6.12 為了穩定工人隊伍,承包人必須合理分配資源。發包人對承包人井下人員流動性每6個月考核一次,井下施工人員流動率不得超過40%,每超出一個百分點扣款1萬元;井下施工人員流動率=半年新辦入井卡人數/半年平均每月人數。如承包人完成當期生產任務且無安全事故,發包人不予考核。6.13 承包人在生產過程中10、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積極主動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6.14 在工程施工期間或缺陷責任期間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屬承包人義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7.材料與設備7.1 發包人提供主提升系統設備、設施,1.2米(含)以上的卷揚機、穩繩、防墜繩、罐道木及正常使用情況下提升用鋼絲繩(由于使用、保養不當造成鋼絲繩被拉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7.2 發包人提供有軌巷道(運距超過10OO米)運輸所需要的電瓶車(每車每年提供電瓶l套)、電機車或柴油牽引車、礦車、軌道、枕木。7.3 發包人提供通風系11、統中的主通風機、排水系統中的永久性水泵房及中央配電硐室的設備、設施。7.4 發包人只提供主運輸巷道風管、水管及電纜,其他部分風管、水管及電纜由承包人提供。7.5 發包人提供掘進與采礦過程中所需的鋼材、木材等材料,承包人必須合理重復利用,廢舊物資必須交發包人處理,如發現人為浪費現象,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7.6 承包人應提供除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及材料以外的所有工程設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空壓機、鑿巖機、裝巖機、扒渣機、1.2米以下的卷揚機及所用鋼絲繩、局扇、潛水泵等;主平硐、斜井及車場、豎井及車場、主穿脈以外的風水管、電纜等。作業現場所用材料、設備設施要按規范要求擺放和布設。7.7 承包人提12、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向發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機電部門需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工程設備登記造冊,包括但不限于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7.8 承包人需要發包人代購設備及材料的,應在不影響正常施工進度的前提下提前15日向發包人發出書面代購申請,否則影響生產或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購的設備、材料價款及費用,應在當月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價、運雜費等。7.9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發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及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提供/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及工13、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7.10 承包人丟失、損壞或未經發包人允許處置發包人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同質量/型號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價格予以賠償,由此延誤工期和(或)造成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7.11 承包人嚴格執行發包人制定機電設備管理制度、技術管理細則等,認真做好設備的日常管理、定期保養和維修工作,并填寫設備使用工作日志和記錄。7.12 承包人應配備常用設備配件、維護/維修及保養所用材料,且對所有工程設備(包括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保管、日常維護/維修及保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7.13 在本合同終止、合同到期后,承包人應妥善撤離自行購置的材料及工程設備等物資14、。8.隱蔽工程8.1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自檢,并經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條件。8.2 經發包人現場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條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覆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指定的時間內完成修復,并由發包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8.3 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分覆蓋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的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9.不合格工程的處理9.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15、加的費用和(或)延期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9.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期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9.3 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承諾無條件、無償返工直至合格,否則該工程不予驗收,且不予支付工程款。如果該工程不能滿足發包人生產而導致報廢的,承包人須支付給發包人相當于該段工程款的2倍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違約金從發包人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9.4 工程達不到設計要求,但不影響安全生產使用的,發包人可以考慮折價驗收。10.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10.1 發包人的權利10.1.1 對本合同工程設計進行變更,調整作業地點和計劃。10.1.216、 要求承包人提交月度安全工作報告及業務范圍內的專項技術報告。 對工程質量、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并在施工現場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以確保規范施工及工程質量。 出現重大安全問題,有權暫緩支付工程款。金屬價格發生重大變化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經營情況決定經濟性閉坑或停產,但需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停產期間發包人除承擔看場費用外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費用或經濟補償。 由于政府行為而導致發包人閉坑或停產,停產期間發包人除承擔看場費用外不支付承包人任何費用或經濟補償。10.1.7 對承包人主要管理及技術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若發包人要求17、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承擔違約責任。10.1.8 有權要求撤換不稱職的安全人員和違章違規作業人員,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承擔違約責任。10.1.9 有權要求承包人配合防范在其施工范圍內的盜礦行為,對于在承包人施工范圍內發生的盜礦行為,若承包人不制止、不及時舉報或不配合發包人的反盜礦行動,對于每次發生的盜礦行為發包人有權給予承包人1到10萬元的罰款;對承包人配合發包人抓捕盜礦者,給予適當獎勵。10.2 發包人的義務 負責對合同作業區內的基礎設施及工程設施進行規劃設計。 支付掘進、采礦工程款。10.18、3 承包人的權利 對井巷工程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等提出建議。 對涉及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有權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取得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 按照保質量、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提出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取得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10.4 承包人的義務10.4.1 服從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并按時記錄施工情況筆錄,以確保規范施工及工程質量。 確保施工硐口材料堆放整齊、工業場地整潔,按發包人要求做好項目區域內(地表和井下)文明生產工作,否則發包人有權給予500-2000元/次處罰。10.4.3 每月119、5日向發包人提交月度安全工作報告及業務范圍內的專項技術報告。10.4.4 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內免費承擔保修義務。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若有變動,需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通知中應載明繼任人員的注冊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并按時支付其雇員工資。若出現承包人未及時支付其雇員工資,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其工程款。 積極配合發包人防范施工范圍內的盜礦行為,對于施工硐口的礦石被盜負有賠償責任。 因突發事件需要搶險時,服從發包人指揮,完成搶險救災任務。 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20、披露或泄露工程的全部信息。11.工程單價11.1 工程單價采用工程量清單固定綜合單價總包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材料費、動力費、施工機械使用費、臨時設施費、施工組織措施費、施工技術措施費、規費、企業管理費、利潤、風險金、稅金、竣工圖紙和竣工材料編制費、工程投保保險、政策性調整、物價變動、以及其他所有風險、責任和費稅等完成該工程的所有費用。附件(4):采、掘、其它工程單價及說明附件(5):鋪軌單價11.2單價中掘進(按米計量)單價為含 %增值稅稅金及附加的單價;除掘進(按米計量)外,均為含 %增值稅稅金及附加的單價。 11.3 承包人掘進產生的副產礦石、廢石等所有權歸發包人,不另計價并要求按21、發包人指定的場地堆放。11.4若國家稅務政策發生變化,依據稅率調整幅度相應調整合同單價。12.考核12.1 承包人保證工程質量,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測量點線施工,不得隨意更改。采準工程規格超挖、欠挖控制在規范要求之內;主要運輸巷道不得小于設計尺寸,若確實需要修改,必須在施工前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收到發包人出具的施工通知書后方可施工,否則發包人將不予驗收結算,且承包人須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12.2 在采礦作業時,承包人承諾并保證適宜的礦石塊度,最大尺寸不能超過420mm,超過420mm的,承包人須在采礦場內或礦石堆場進行破碎,否則發包人有權從工程款中扣除50元/塊的破碎費。12.3 承包人的項22、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工程技術人員未經發包人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每人1000元/天罰款(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12.4 承包人在生產過程中應加強礦石質量管理,無論掘進或回采,礦、巖必須分選分裝,分別運至礦倉(礦石堆場)或廢石堆場,副產礦石按發包人指定地點堆放。12.5 承包人未按發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副產礦石,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0元。12.6 承包人將廢石充當礦石運至礦石堆場、礦倉或將礦石充當廢石運至廢石堆場,每發現罰款10000元/車。12.7 承包人進行木(鋼)支護、噴砼、澆砼支護時須按規范施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無條件返工,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返工給23、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由承包人承擔。12.8 采礦、掘進工程具體以發包人制定的月度計劃為準(掘進任務量折算:澆砼支護1米相當于掘進1米,木(鋼)支護每4棚相當于掘進1米,噴砼每20平方米相當于掘進1米,多出的支護量不得抵扣其它掘進面任務量;采礦量以硐口凈出礦量為基準),獎懲辦法及考核標準以發包人相關制度、規定為準。12.9 對于非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出現連續2個月未完成生產計劃,發包人有權對其追求賠償權利,從第2個月開始扣款,賠償款為當月未完成計劃部分對應的2倍工程款,該款項直接從當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12.10 承包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5個月完成計劃低于90%(權重采礦占70%、掘進占30%),發24、包人有權進行額外經濟處罰直至終止合同。12.11 累計停電8小時以上算停電1日,當月累計停電3日(含3日)以上,發包人可以根據實際誤工天數核減采、掘計劃。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待料或遇特殊地質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生產的,發包人將酌情核減當月采、掘任務量。12.12 承包人不得在工程計量、驗收和結算等方面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核實,承包人需向發包人支付10萬元的工程款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12.13 發包人工程管理人員代表發包人行使礦山管理職權。承包人對發包人簽發的“施工通知書”必須執行并簽寫回執,如承包人有異議,可向發包人派出工程管理人員的上級提請復議;如承包人無異議,又不按25、照“施工通知書”內容執行或拒絕簽寫回執,發包人將對承包人按10005000元/次的標準進行處罰,罰款在當月工程款中扣除。12.14 生產作業過程中,承包人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文明施工。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人員有違章、違紀的,則按照發包人安全處罰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發包人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及時整改,發包人若發現承包人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按發包人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12.15 合同期內,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設計或采掘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若被發包人采納并為發包人帶來效益,發包人將給予承包人一定比例的獎勵。12.16 承包人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經理必26、須參加發包人組織的生產例會、安全會議及其它臨時會議,如不參加每缺少一人次,對承包人處以500-5000元/人次處罰,罰款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12.17為了有效的控制火工品和電費的合理使用,發包人對承包人使用的火工和生產電費實行定額消耗考核制度。發包人每月對本合同范圍內所有硐口實際使用的生產電費及領用的火工品匯總數量與定額耗用匯總數量(定額耗用匯總數量=單耗定額*當月工程量)進行比較。 發包人每月將承包人從倉庫領用的火工品匯總數量與根據實際工程量計算出火工品定額耗用匯總數量進行對比:如果火工實際領用匯總數量高于定額耗用匯總數量部分的50%將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如果實際消耗匯總數量低于定額匯總數量27、的部分,發包人不再補貼。發包人每月將電表計量計算的實際電費匯總數量與定額電費匯總數量進行對比考核。如果根據電表計量計算的實際電費匯總數量低于定額電費匯總數量,發包人將該差異值的50%獎勵給承包人;如果根據電表計量計算的實際電費匯總數量高于定額電費匯總數量,發包人將差異值的50%從工程款中扣除。12.17.3 發包人每月根據實際抄表數量增加電力局供電線損,結合當月實際電價(加權平均峰谷平電價,增加變壓器基本電費、發電價油耗等費用)對承包人進行電費考核。生活電費由承包人承擔,生產電費發包人按附件(6)單耗定額進行考核;若該系統內有第三方進行鉆探施工,該鉆探使用電量按照鉆機機臺電表讀數從承包人電費總28、表中直接扣除。12.17.5電費及火工品每月按以上辦法考核并按計算結果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在合同執行期間內每年末按當年總實際使用數量、總定額耗用數量重新計算一次。將按月計算的累計數與按年度重新計算數據進行對比,對差額部分按年度重新計算數據進行調整。附件(6):用電及火工品單耗定額表12.18 承包人簽訂人員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書。該合同簽訂人員必須每月在本合同施工現場工作不少于15天。否則,發包人對承包人按 元/天處罰直至終止合同。13.驗收13.1 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32010、有色金屬礦山井巷工程施工規范(GB50653-2011)等國家現有的技術規范29、要求,符合發包人設計規范施工及工程施工質量要求,符合發包人“關于井巷工程驗收制度的規定”。13.2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并按約定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提交發包人。13.3 每月28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發包人、承包人及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參加驗收,驗收質量以施工設計的圖紙為依據。具體按照發包人制定的采、掘驗收辦法及標準執行,對不符合質量技術要求或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不予驗收,不予支付工程款。 無施工設計和施工計劃而自行施工的; 接到施工停止指令而繼續施工的;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超出施工設計規格部分。13.4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承包人及設計等參加驗收30、的相關人員應在驗收單上簽章。13.5 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復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3.6 驗收后,發包人有權對驗收工程進行質量復查,對復查后發現承包人施工質量有問題的工程,發包人有權要求無償返工直至合格或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工程款。13.7 隱蔽工程要由發包人生產部門、質檢部門和安全部門人員及時參與驗收,特別是錨桿支護、采場支護、澆砼、噴砼等,驗收單上須有驗收人員的簽字及配有當日驗收情況的現場照片。14.退場14.1 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的退場通知單后10日內向發包人移交工程,并在15日內撤離施工現場,包括但不限于撤離31、承包人自購材料設備、人員等。發包人不接收承包人遺留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材料等。14.2 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約定移交工程或撤離施工現場的,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全部費用,并向發包人支付 萬元違約金,如造成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繼續承擔賠償責任。15. 工程結算15.1工程結算結果應按發包人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復核確認,礦量結算須按發包人相關結算管理辦法執行。15.2驗收單及工程結算單須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字確認后,予以付款。若承包人對發包人復核確認的工程結算結果有異議,雙方可進行協商。15.3 承包人根據發包人復核后的結算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5.4 發包32、人在收到承包人開具發票后20個工作日內付款。如承包人未及時提供發票,發包人支付復核后工程款的80%;如承包人連續3個月未開具發票,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工程款。15.5 工程施工期間,發包人預留月工程款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用于該工程質量保修,合同終止后發包人確認承包人無保修責任后一個月內付清。15.6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承包人發生工亡事故,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進行經濟處罰直至終止合同。15.7 若全年完成計劃低于90%的,給予承包人本合同執行期內當年工程款1%的處罰。15.8 計算辦法生產計劃權重:礦量占70%、掘進占30%。附件(7):工程結算授權委托書16.違約責任16.1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33、,未按設計或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和技術要求施工,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無償返工并向承包人索賠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返工按照未完成當月計劃處理,同時承包人須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16.2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須服從發包人施工管理人員的指揮,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時,承包人要以發包人的施工設計變更為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16.3承包人承諾并保證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向發包人提交的企業資質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所應具備的相應工程項目企業資質,否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須賠償發包人違約金 萬元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16.4承包人未經發包34、人同意,不得將工程分包或轉包,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否則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須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16.5 承包人必須按時支付所雇人員工資。 若承包人拖欠員工工資出現上訪等給發包人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和社會影響的,應向發包人支付 萬元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處理上訪屬承包人義務,如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發包人有權從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拖欠員工工資等)用以處理上訪事務。16.6承包人同意本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罰款或承包人賠償給發包人的違約金從發包人應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補足。16.7任35、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后,根據具體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17合同的解除17.1承包人發生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或不服從發包人安全管理的情況,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7.2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未按設計或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定和技術要求施工,出現重大質量問題,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7.3承包人未能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向發包人提交企業資質文件及承接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所應具備的相應工程項目企業資質的,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17.4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 合同到期前1個36、月,雙方協商續簽未能達成新的工程承包合同。17.4.2 發包人不再給承包人下達月生產計劃時。17.4.3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發包人各項管理制度,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工程技術人員不服從發包人管理的。17.4.4承包人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5個月未完成礦山月度采掘生產計劃90%(權重采礦占70%、掘進占30%)。17.4.5對于承包人井下作業人員少于100人的公司,因承包人管理責任造成2人及以上傷亡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對于承包人井下作業人員達到或超過100人的公司,因承包人管理責任造成3人及以上傷亡重大安全事故的。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或終止合同,并扣留承包人所有現場施工設備及安全風險保證金用37、以補償發包人所遭受的損失。17.4.6承包人施工期間將工程全部或部分分(轉)包給第三方(承包人不直接發放所有井下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而是通過中間人發放的,為分(轉)包行為的一種)。17.4.7 承包人合同簽訂人員連續2個月在現場工作低于15日/月。17.5 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承包人必須在15日內撤離工程現場。如承包人及時撤離現場,發包人可在承包人撤離現場后的15日內返還其剩余安全風險保證金和結算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以雙方存在爭議之理由拒絕撤離,若未及時撤離視為承包人放棄未搬離物品的所有權,發包人有權處置承包人未搬離的物品。17.6 合同終止15日后,雙方存在爭議,可以通過仲裁或法律途徑解決,38、而承包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或阻止發包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否則承包人應賠償對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18爭議解決18.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洛陽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18.2發生爭議后,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工程,除非出現如下情況: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縣級政府及以上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國家政策性要求停止施工。 承包人未能達到承包合同中的質量要求。18.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所達成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19.其他19.1本合同一式四份,發包人執二份、承包人執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19.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頁無正文,系發包人 、承包人 雙方簽訂的采掘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章頁)發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