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14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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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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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室內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室內消防改造工程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自有 2、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六樓噴淋、消火栓、火災自動報警工程施工 3、合同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1 月 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4、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5、合同價款金額(大寫): ¥: 6、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2、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4)本合同通用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圖紙(7)工程量清單(如有時)(8)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6.2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7、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10.2合同訂立地點: 10.3本3、合同雙方約定 蓋章 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電 話:電 話:傳 真:傳 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 號:帳 號: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專 用 條 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 合同語言:漢語。3.2 適用法律和法規: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法、建筑消防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與施工管理條例。 4、 圖紙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簽訂合同后3天內提供全套圖紙4 套4.2發4、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 職務:_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協助辦理各種施工有關文件,監理工程質量、工期和安全,對進場的成品半成品及各種原材料的質量、有效期予以鑒定,工程量核實等合同約定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發布開、停、復工令,設計變更、增減工程的實施,以及標外工程的監理等。 5.2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 職務 _ 職權: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審批、圖紙提供、質量檢查驗收、工程量核實、5、現場簽證等全部現場管理工作。 5.3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_ _職務: _項目經理_ 8、 發包人工作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開工前落實水電源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安裝計量。(3)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開工前完成(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開工前完成(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負責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至現場交驗(7) 6、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前10天內(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保護工作由承包方負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 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施工進場一周內; (3) 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7、(5)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聲管理等手續: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因承包人自身原因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若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保護要求,費用發包人承擔。 (7) 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由承包人負責保護,因承包人原因保護不當造成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等的損壞,8、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與責任 (8) 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施工場地整潔衛生,符合政府相關衛生管理條例規定 (9)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 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施工進場一周內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收到承包人資料兩天內確認 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 小時內不答復,9、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 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 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1310、 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 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11、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質量與驗收15、工程質量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12、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結構加固部分、天棚隱蔽部分、墻面隱蔽部分、防水部分、電器隱蔽部分、給排水隱蔽部分。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13、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 工程試車19.1 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21.1 承包人在動力14、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 合同價款及調整23.1 本合同價款采用 : (2) 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設計變更、發包方確定工程量變動、暫定價可以調整。 23.2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1、法律、15、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發包方工程師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4、 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進場開工前7天內支付合同價款的30%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25、 工程量確認25.1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應每10天,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 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 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16、。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 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 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工程全部完工后,消防驗收合格,將工程決算資料送審計部門審核,結算價按審計核定價格結算,并預留3質保金一年后結付。七、材料設備供應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17、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春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28.2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18、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八、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 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19、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30、其他變更30.1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31.1 變更價款的確定按第23條款執行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 竣工驗收32.1 承包人提供20、竣工圖的約定: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15 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5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5 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驗收程序按本合同條款32.1 款至32.3 款辦理。 33、竣工結算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0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21、,以便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補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30 天內進行核實送審。發包人在確認審計結算后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4、質量保修1、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保修一年 。 22、2、質量保修期2.1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 2 年;(3)裝修工程為 1 年;(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1 年(光源等消耗件為三個月);(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1 年;2.2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質量保修責任3.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內派人23、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3.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3.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4、保修費用4.1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5、其他5.1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無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 違約35.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24、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35.2 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 按合同價 款2%的賠償金。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修復至工程質量要求并承擔相關費用。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6、爭議 36.1 雙方約定,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合同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25、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發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發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36.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37、 工程分包37.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無 分包施工單位為: 無 38、不可抗力 38.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26、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9、 保險 39.1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1) 發包人投保內容: 自行負責辦理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無 (2) 承包人投保內容:承包人自行負責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40、擔保40.1 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1)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無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2) 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無 41、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41.1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副本兩份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 42、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