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咨詢合同(17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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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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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項目監 理 合 同項目委托人(全稱):項目監理人 (全稱):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項目委托人(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項目監理人(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 建設項目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1、建設項目概況1.1建設項目名稱:1.2建設項目地點:1.3建設項目內容:建設監理1.4工程立項批準文號:1.5資金來源:2、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甲乙雙方就本項目建設監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協議書;(2) 雙方就本項目進行協商、補充、變更2、等形成的有關書面協議、會議紀要、函件、傳真、電子郵件;(3)中標通知書;(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7) 招標文件及附件;(8)技術標準和要求;(9) 投標文件及附件;(10) 其他合同文件。雙方同意,上述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3、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4、合同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項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期滿后終止。5、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有關驗收標準,一次性驗收合格。6、合同價款本合同暫定價為本工程監理服務3、收費基準價下浮 %(即中標費率),依據預計工程投資 萬元為計費基數,據此計算出本工程監理費合同暫定價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中標費率為固定費率,任何情況都不予調整。本合同監理費結算價將以本工程的竣工結算價(經審計)作為本工程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的計費額計算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按照下列公式計算:(1)施工監理服務收費=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 1+()浮動幅度值)(2)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準價=施工監理服務收費基價 專業調整系數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高程調整系數注:專業調整系數為 1.0 ,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為 1.0 ,高程調整系數為1.0 。依據監理招標中標費率計算的監理費已包括4、乙方為甲方提供本工程監理服務的所有費用。7、本項目建監理合同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項目建設監理工作,按時按質完成監理工作。9、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10、合同生效: 1、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壹 份。副本 捌 份,委托人執 肆 份,監理人執 肆 份,副本與正本不同之處,以正本為準。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合同訂立地點: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5、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電話: 電話:傳真: 傳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第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繼人。(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繼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6、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天開始到下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7、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以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監理人義務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8、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義務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9、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10、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1、。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更正。(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12、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13、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可以向監理機構提出,再匯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監理機構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委托人權利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1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錯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但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賠償除外。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15、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應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16、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是否應予延長,由委托人確定。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17、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18、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報酬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逾期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日起計算。第四十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48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19、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20、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和與本工程相關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與本工程相關的秘密。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第一條:名詞和用語(1) “工程”: (2) “委托人”: (3) “監理人”: (4) “總監理工程師”: 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證書編號:崗位證書號:(5) “承包人”: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21、:1.國家及 省的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2.工程技術標準、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3.政府批準的該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4.設計文件、圖紙及說明;5.工程監理合同和其他建設合同。第四條監理人的義務、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監理人義務:在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監理人應該嚴格按“守法、公正、科學”的準則開展監理工作。監理范圍:工程施工及保修階段的“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 即質量安全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各方關系的組織協調。監理工作內容:1. 協助委托人編寫開工報告;審查承包人各項施工準備工作,下達開工通知書;222、.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健全與實施;3.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并監督實施;4.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工程例會(每周一次),審查設計變更;5.編制投資控制計劃,審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簽認承包人工程中期付款申請;6.經設計咨詢單位審核、委托人批準設計變更后,發布施工工程變更令;7.審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必要時進行測試和監控; 8.監理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按時、常駐現場,對施工全過程監督承包人嚴格按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質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實施預控措施,對承包人未按要求施工的情況及23、時提出和指正并將該情況及時報委托人;9.抽查工程施工質量,對隱蔽工程進行復驗簽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及處理;L0.分階段進行進度控制,及時提出調整意見;11.協助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事宜,協凋委托人與承建商之間的爭議;12.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實施;13.編制監理工作月報、監理工作總結和質檢運行報告,報委托人和市有關主管部門;14.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術檔案資料;15.組織并參與工程初驗,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16.審核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17.編制監理工作竣工資料和項目工程最終總結;負責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修復、檢修、檢驗、實驗及相關監理工作。124、8.簽發交工驗收證書和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 19.簽發最終支付證書。20、開展與監理工作義務、監理范圍、監理工作職能職責相關的其它工作。第八條 本工程無監理預付款。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滿足工程開工。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1.提供工程資料:提供工程資料滿足工程管理要求。(1)設計施工圖紙(與施工圖相關的標準圖集由監理人自行準備);(2)工程立項相關資料;(3)委托人與承建商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委托人與承建商確認的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說明;(4)其他與工程建設相關資料。2.提供時間:滿足建設監理工作順利推進及施工進度要求。第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根據監理人的書面要求,委托人25、應在下列規定時間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確認類3天以內;批準類7天以內;決策類14天以內。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監理人自備的設施如下:辦公所需的各類交通工具、計算機、各類輔助辦公用具以及本工程所需的各類監測儀器、檢測儀器 。監理人自備設施的費用已包括在監理費用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不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2)監理人無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7)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26、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以相同資歷人員代替并提前7天向委托人申請且獲得委托人書面批準認可,否則委托人將有權與監理人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周)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該認真履行職責,對簽證的數量進行核對,業主有權對經監理人核對的簽證檢查、核實。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錯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正常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監理人未按27、要求及時履行監理義務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三條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期滿后,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保證金),本合同即終止。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7日前通知對方(若因監理人違約,委托人解除與監理人合同關系的情況除外)。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守約方解除違約方合同關系的可以免除責任)。若因監理人違約,經委托人書面下達合同解除通知(或函)后,委托人即解除與監理人合同關系,雙方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若因監理人違約,雙方解除合同關系的,監理人承擔由此造28、成的一切損失。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5日內沒有收到答復(或答復理由不當),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14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或函),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的報酬:1、正常的監理工作,按照合同中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服務費,當發生時,雙方協商解決。2、監理服務費支付方式:2.1合同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10%;2.2基礎工程完工后十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10;2.3主體工程斷水后十29、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102.4室內裝修完成一半后十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20;2.5室內裝修全部完成后十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20;2.6竣工驗收后十日內支付暫定監理酬金的10;2.7本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完成后20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時的監理費的95%(工程結算時的監理費是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以相關部門審計的本工程結算價款為計費基數計算出的監理費金額投標下浮比例)。2.8 工程保修期滿后20日內,一次性付清余款。2.9 工程主體竣工驗收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無息釋放履約保函。3、委托人在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30、協議另外增加工作內容的,雙方可協商額外工作或附加工作服務費,除此以外,委托人無須支付附加工作、額外工作的服務費。4、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報酬:本工程監理服務期24個月,自監理人進場并簽署開工報告之日起計算監理服務期。非監理人原因(不可預見原因除外)造成施工工期延長超過4個月以上的,除正常監理費外追加監理報酬按以下計算:追加監理報酬金額為:工期延長在4個月以內,費用不增加。工期延長超過4個月的部分,按每月 元(壹拾伍萬玖仟元整)計算監理服務費(工期延長超過4個月的部分不足20天時不計算服務費,超過20天不足一個月時計算一個月的服務費) 第五十條 其它特別條款(此條31、款與以上其它條款有沖突時,以此條款為準)50.1實現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壓證施工制度。乙方提供投標文件承諾的上述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后才能簽訂合同,至項目竣工后才能退還。50.2 違約責任乙方違約責任:50.2.1 乙方責任而導致甲方解除本監理合同的,乙方在合同解除后5日內支付甲方合同解除違約金。合同解除違約金計算方式:本合同暫定監理費總額 30%。同時,乙方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監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及時提交監理工作月(周)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的,出現第一次該情況,監理人支付委托人違約金5000元,若出現第二次該情況,將視為監理人嚴重違約,且委托人有權與監理人解除合同關系,違約32、金從其監理合同總價款中扣除。若甲方解除合同,按50.2.1條執行。50.2.3若甲方發現乙方對本工程簽證的數量、金額核對不實,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就每一個核對錯誤支付甲方違約金5000元,且甲方有權與監理人解除合同關系,解除合同按50.2.1條執行。 乙方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監理人對委托人的損失有間接責任時,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中標費率(扣除稅金)監理人對委托人的損失有直接責任時,監理人承擔所有經濟損失賠償(不包含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違約金和賠償)。50.2.5 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未認真履監理義務,不認真工作,不按時到現場,經委托人發現,第一次,乙方支33、付甲方5000元違約金,若出現第二次該情況,將視為監理人嚴重違約,且發包人有權與監理人解除合同關系,解除合同按50.2.1條執行。若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每發現一次該情況則監理人支付發包人違約金5000元。甲方可直接扣減監理費用于抵減違約金。50.2.6 甲方認為乙方人員不能滿足本項目要求,乙方應進行人員調整。人員調整后仍然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按50.2.1條執行。50.2.7 若施工中乙方應該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施工問題導致返工,甲方可對乙方每次處以1000-2000元罰金,并要求乙方按50.2.4條賠償甲方那個損失。罰金和賠償金可在監理報酬中扣除,并進入監理費結算。50.2.8 監理過程中,乙方未按監理工作內容開展工作,經甲方書面提出意見后仍不整改,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按50.2.1條執行。50.2.9 若因監理人違約,無論雙方合同解除與否,監理人所交納履約保證金均不予退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