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技術服務協議(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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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20204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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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議號: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技術服務協議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地點: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家能源局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國能電力2012306號文)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管理程序,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質量監督注冊申請,承擔“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任務。在雙方充分協商并真實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規,雙方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協議工作范圍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確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范圍。第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方法按照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確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測2、工作方式進行抽查驗證。第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內容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確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內容。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項目具體實施部門依據電力工程質量監督體系調整方案(國能電力2012306號)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管理程序的要求,由設在受托方的山西省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或指定其下屬的地區質量監督分站具體執行合同。第五條 委托方的權利(一)要求受托方按本工程質量監督計劃到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出具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意見或報告等書面文件;(二)要求受托方撤換與本項目參建方有利害關系或按照規定應當回避的專家和人員;(三)要求受托方撤換在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標準和工作規范的專家和人員;(3、四)有權對有異議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檢查結論向受托方的上級機構提出申訴;(五)列席受托方組織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會議。第六條 委托方的義務(一) 按規定進行質量監督注冊申報,對所提交注冊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二) 按照規定向受托方支付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三)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向受托方提出節點檢查申請;(四)負責協調現場各單位,配合檢查組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措施和條件;(五)負責提供和催辦現場監督檢查所需要的資料;(六)負責按照監督檢查專家組提出的意見組織相關單位舉一反三進行整改,將閉環結果及時回復受托方,并對回復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七)負責安排受托方檢查組專家到達現4、場的接送站、住宿、辦公工作,并承擔相關專家費用。專家費用按電力工程總站印發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組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受托方的權利(一)根據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規定,依照“獨立、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行使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職責;(二)有權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查驗;(三)有權要求委托方提供有關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等方面的文件資料;(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問題和行為,有權責令委托方改正;發現有危及工程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有權責令委托方停工。 第八條 受托方的義務(一)按照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管理程序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和制定質量監督工作計劃;(二)根據工程建設階段專5、業要求,選聘符合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組建獨立的、具有監督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專家隊伍,到工程現場實施監督檢查;(三)階段性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根據抽查或檢測項目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四)按照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管理程序的規定,按時出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報告;(五)及時向委托方傳達和宣貫電力工程質量管理政策和標準規范;對委托方提出的工程建設質量問題應及時提供咨詢服務。第九條 費用及報酬(一)費用來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用由本項目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全額開支。(二)費用標準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按照電力工程建設預算編制與計算規定中規定的計算公式和費率標準執行。根據本6、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概算中的建筑工程費和安裝工程費金額,計算得出本項目的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雙方約定,本項目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用總金額的40%,留給委托方,用于受托方檢查組專家到達現場的接送站、住宿、辦公和專家費用,另外60%作為受托方技術服務報酬,由委托方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給受托方。第十條 服務報酬的支付方式經雙方協商,委托方應向受托方支付技術服務費(含稅)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萬元 ,本協議簽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方式受托方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開展本項目的具體監督檢測工作: (一)由山西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組7、織專家對現場實施監督檢查,并出具檢查意見和監督檢查報告。(二)由山西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指定其所屬的 山西 地區質量監督分站全權承擔質量監督任務,并出具檢查意見和監督檢查報告。第十二條 監督檢測成果權屬(一)受托方根據政府規定編制和公開發布的工程質量監督信息資料和統計指標,其權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受托方根據國家和電力行業規定,編制、發布的各項工程質量監督標準、規范、工作大綱、工作流程和典型案例分析報告,其版權歸受托方所有。(三)委托方單獨委托受托方完成的工程質量管理研究成果、研究報告,版權歸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第十三條 保密責任(一)委托方:1、保密內容:涉及本協議的所有技術8、信息;2、保密范圍:涉及本協議約定工作內容的相關人員。(二)受托方:1、保密內容:涉及本工程項目的所有技術信息,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規定的涉及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內容;2、保密范圍:涉及本協議約定工作內容的相關人員。第十四條 禁止事項受托方不得使用委托方人員作為現場監督專家;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一)委托方違反本協議第六、十、十二、十三條約定,應當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本協議技術服務費總金額的20%;(二)受托方違反本協議第八、十一、十二、十三條約定,應當向委托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本協議技術服務費總金額的20%。第十六條 協議變更(一)本協議內容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9、一致,以書面形式確定。如果一方提出變更協議的請求,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方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二)委托方或受托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在正式變更聯系人之前七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影響本協議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十七條 協議解除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一)訂立協議所依據的國家政策或計劃發生變化,導致協議不能繼續履行的;(二)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的;(三)由于一方未能按協議要求履行協議,導致協10、議目的無法實現的。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一)因工程質量糾紛、對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本協議理解發生的爭議,雙方約定,應提交國家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公室或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協調解決。(二)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向太原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第十九條 生效與有效期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書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受托方按照電力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管理程序完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之日止,本協議對相關權利義務存續期限另有約定或者依其權利義務性質不應存在消滅時限的除外。第二十條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以雙方中最后11、一方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日期為準。第二十一條 協議份數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條 特別約定以下約定是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1、 無 ;2、 無 ;3、 無 。 簽 署 頁甲方: (蓋章) 乙方:xx電力公司 (蓋章)(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日期: 年 月 日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地 址: 地 址:郵 編:郵 編:聯 系 人: 聯 系 人:電 話:電 話:傳 真:傳 真: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賬號:稅 號:稅 號: